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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各國督導制度介紹

研究者在檢閱相關文獻時發現,國內外單就關注在督導制度議題作詳細論述 之文獻較少,大部分文獻多從各國的社會工作專業制度中比較其優劣性,藉以從 各國的社會工作專業制度的經驗中找到值得學習之處。故此,以下以瑞典、香港 及台灣的社會工作專業制度中窺探其社會工作者培育之概況及對督導制度之影 響。

一、 瑞典

張紉等人在 2003 年受內政部委託的研究報告中,針對世界各國社會工作專業 制度進行比較,發現在歐洲國家除了德國和荷蘭外,瑞典是社會工作發展較早的 國家。對於社會工作的教育、社會工作人員培育的重視程度更甚於社會工作起源 最早的英國。英國雖然有最早的慈善組織與睦鄰工作,但於 1920 年代開始才有社 會工作教育雛型, 1970 年代才發展出較具系統性的社會工作教育。在社工人力的 品質方面,英國較不強調嚴謹的學術訓練,而是重視經驗及人格教育,因此在當 時英國的社會工作人員主要以專科學歷的社會工作文憑為主。

瑞典具有歐洲最完整的社會工作制度,提供的教育訓練水準最高,很早就將 社會工作納入大學教育,並且設有碩士、博士之訓練,有別於其他歐洲國家當時 僅將社會工作教育置於專業技術學院之層級。為因應國家福利政策之改革,瑞典 很早就進行福利改革工作人員之儲備並提供培訓,這項工作最早由國家的社會工 作中央組織(Centralforbundet Forsocialt Arbete, 簡稱 CSA)來進行,此機構即為 當今瑞典的斯德哥爾摩大學(Stockholm University)社會工作系的前身,瑞典也是 少數將社會工作學系設立於一流大學的歐洲國家。

瑞典早期的社會工作訓練主要是每年 20 人的小班制教學形式,到後期學生人 數才逐漸增至每年 100 人。1940 年代福利國家擴張,需要更多人力投入社會福利 改革,故在 1944 年成立哥特堡大學(Goteborg University)社會工作學系,1947 年成立蘭德大學(Lund University)社會工作學系,以培育更多社會工作者。後來 在 1970 年代又陸續在烏米大學(Umea University)、歐斯特桑大學(Ostersund University)、歐瑞伯洛大學(Orebro University)成立社會工作學系。

1964 年瑞典針對社會工作教育設立國家標準並納入高等教育,是瑞典社會工 作教育的代表性階段。國家設立的教育標準為修習 7 個學期(3 年半),包含 5 學

期的理論課程及 2 學期為實地工作訓練。當時有 6 所國立大學、1 所私立學院據此 作為培養社會工作者之標準。1977 年瑞典陸續將社會工作學系納入大學結構,最 近一次的社會工作高等教育改革在 1990 年進行,並進一步區分社會工作教育層級:

(一) 大學部:修習 120 學分,獲頒社會工作科學士(Bachelor of Science on Social Work)。課程內容包括工作生活與失業、工作環境問題與復 健、所得分配問題、家庭與社會生活、兒童與少年發展、老人問題、

族群關係、濫用藥物問題等。

(二) 碩士班:具學士程度後再修習 40 學分。

(三) 博士班:修習 160 學分,包括博士論文,為社會工作學術研究主要人 力來源。

除了設有社會工作學系的大學以外,並另有三個與社會工作學術教育相關之組織:

(一) 社會工作研究協會(The Swedish Association for Social Work Research, 簡稱 FORSA):由社會工作者與社會工作研究者組成,目的在促進 知識交換、經驗與成果之交流,並出版社會研究季刊(Journal of Social Research)。

(二) 瑞典社會工作學校協會(The Swedish Association for School of Social Work),由七所社會工作學校組成,目的在課程發展與課程改革。

(三) 瑞典社會工作研究生聯盟(The Swedish National Unionof Social Work Graduates),關心社會工作者專業的學術基礎、研究、理論與實務 發展。(Bergmark & Lundstrom 2002)

從瑞典在社會工作教育制度上之用心不難看出其對於社工專業人力培育的重 視,社工專業人力的培育除了能對國家整體推行的福利制度甚至於所提供之服務 品質有所助益,在社會工作督導人力之專業能力養成亦有正向之影響。

二、 香港

香港的社會工作制度主要以註冊的機制來認定社會工作者的資格,而註冊的 標準是以學歷或文憑為機礎,雖無需另外經過考試認定,但社會工作教育的養成 過程相較臺灣是更為紮實的。香港社工之學校教育除了課堂上要求的課程內容時 數,學生另外需完成800小時之實習課程、100小時之實習前活動或研習課程,實 習期間每週需接受1.5至2小時之督導。

而香港社工人員的註冊機制主要委由香港的法定機構「社會工作註冊局」來 辦理,但需具備以下4類條件才能符合註冊資格:

(一)具有社會工作學位者。

(二)具有社會工作文憑者。

(三)沒有社工學歷,但已從事社會服務工作 10 年者。

(四)沒有認可社工學歷,但現正擔任社工職位者6

在社會工作督導的培訓上,除了所屬機構提供的職訓,通常由政府委託民間 專業團體協助辦理督導相關研習,提供公部門及民間機構一個培力社工督導專業 職能的平台,而這樣的培訓主要由香港社會工作人員協會(Hong Kong Social Workers Association)來辦理。

香港社會工作人員協會中設有社會工作督導支援計畫督導委員會(Supportive Supervision Scheme Steering Committee),此委員會定期辦理「社會工作督導支援 計畫」,每次計畫為期3年,計畫目標是提昇香港社會工作的專業能力與素質,每 次預計培訓一百名在職社工督導,並促使成為持證之督導人員,而參與此訓練計 畫之督導必需完成以下訓練:

(一) 完成20小時共6單元的督導課程。

(二) 參與20小時的督導實習。

(三) 參訓結束的1年內,需提供非政府單位、有需求的民間社福團體15小 時的義務督導7

此計畫之推動也是為了讓持有認證的督導人力能獲得更多的肯定和認同,並 且發揮督導的影響力,進而培養專業與道德操守兼具的社工人力,督導者所提供 的督導面向包括教育課程、實務演練、同儕互相督導等,有的亦透過錄音錄影的 方式來達到自我覺察及學習。

在社工人員的繼續教育上,香港對於註冊之社工人員並無強制其接受繼續教 育之規定,故社工人員的繼續教育仍以自願參與為主,並委託民間辦理多元化課

6 李美珍等,2017,〈香港社會工作專業制度考察交流〉。衛生福利部出國考察報告。

7 義務督導可謂是一種督導實習,以實際帶領受督導對象之方式,實際操作體驗、學習如何作為一 個督導者。

程。但由於是自願性參與,有部分註冊之社工人員或社會工作督導者未接受繼續 教育之在職訓練,這使得社會工作之專業品質受到考驗。

臺灣社會工作專業的養成除了特定科目需完成規定的學分修習,另外需參與 實習取得實習時數 400 小時,才能報考社會工作師考試。除了透過考選制度來認 定社會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亦在「社會工作師法」規定社會工作師需接受繼續 教育,確保社會工作者能不斷在職學習自我精進專業能力,以提供良好之服務品 質。

但有關社會工作督導相關制度,在臺灣政府並無明確範定。目前並無針對社 會工作督導人力資格有硬性規定與要求,不論是公部門或私部門社福單位團體,

大多以社工人員的年資、工作經驗作為晉陞拔擢成為督導者的參考。因此,在臺 灣並非具有社工師資格就能成為督導者,或督導者不一定具有社會工作師證照之 景況。

目前臺灣在社會工作督導的培訓主要由民間組織團體「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 員協會」(Taiwan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發起社會工作督導培訓及認證制 度,對於參與此培訓制度之督導人員需符合此協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一) 社工師取得執照後執行社會工作相關業務滿 3 年以上。

(二) 取得「社工師考試規則」第 5 條規定具學士學位後,於公私立社會福 利機關/構/團體擔任社工員滿 5 年以上者。

(三) 取得「社工師考試規則」第 5 條規定具碩士學位後,於公私立社會福 利機關/構/團體擔任社工員滿 3 年以上者。

此培訓制度之內涵主要提供督導研習課程、參與者必需接受個別督導及提供 他人督導,需完成 6 個單元計 33 小時的督導課程。課程內容主題包括:社工督導 技術、領導與督導能力培養、督導風格、督導倫理、團體督導與團體動力、臨床/

實務督導技巧演練,申請認證者需在 2 年內完成課程、每梯次參訓需至少達 1/3 時 數,始發給修課證明。

臺灣的社會工作繼續教育之要求只針對社會工作師資格者,對於未具社工師 身分之社會工作人員或督導員並無強制規定。再者,雖然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 協會提供了不論是否具社工師資格的社工督導者一個很好的培訓認證平台,但由 於此制度亦屬自願參與性質,故無法確認在臺灣各領域的社工督導者在專業能力

上是否皆接受足夠的進修訓練,這些都可能進而反映在社會工作督導者是否有足 夠的專業能量提供社工人員適當的工作教育及支持,或者強化督導者與受督導者 間的互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