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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代理人理論與回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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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代理人理論與回應行為

代理人理論已被應用到許多的學科上,公共行政也不例外。特別是公共行政 學界所關注的某些議題,如績效管理、誘因機制之設計與課責等,都與該理論有 著相當密切的關係。因此,本節首先會介紹代理人理論的基本涵義;第二部分則 會討論關於公部門環境下的代理關係;最後則是績效管理制度下的回應行為。

壹、代理人理論的涵義

績效管理已成為現代民主治理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理由在於支持此項改革 的人認為透過績效管理的某些機制或理念,如誘因機制、課責及服務委外等,可 以有效地解決某些治理問題,而這些機制設計或理念提倡之背後,其實都隱含了 所謂「委託人代理人」(principal-agent)的關係與互動(Dubnick, 2005; Heinrich

& Marschke, 2010; Talbot, 2010;胡龍騰,2017a;陳敦源,2012),故以下將敘 述代理人理論之相關內容。

「委託人代理人理論」(principal-agent theory),又被稱為「代理人理論」

或「代理理論」(agency theory),其主要是根據 1970 年代早期,經濟學者所討 論的「風險分攤」(risk sharing)概念所延伸而來(Eisenhardt, 1989)。而該理 論之重點在於,探討「委託人」(principal)在授權任務給「代理人」(agent)

後,雙方所發生的一系列活動與問題,同時此理論也一併針對解決這些問題的方 法,進行討論(Eisenhardt, 1989; Jensen & Meckling, 1976)。進一步來說,代理 人理論假定委託人和代理人之間存在著一種契約關係,且兩者都具有效用極大化 之「自利行為」(self-serving behavior),加上兩者又盡可能地尋求代價較少但 效用最大的選項,只不過代理人擁有資訊上的優勢,因此委託人難以確保代理人 會依其最佳利益來行事(Davis, Schoorman, & Donaldson, 1997; Eisenhardt, 1989;

Jensen & Meckling, 1976; Moe, 1984; Perrow, 1986;胡龍騰,201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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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減少前述此種情況的發生,委託人因而設計出一些誘因與監督機制,來 約束或引導代理人之行為,並希望代理人能做出與自身利益相符的行動。然而,

在執行這些機制之過程中,會產生無法避免的「代理成本」(agency cost)(Jensen

& Meckling, 1976;范麗雪,2011)。而根據學者們的界定,代理成本有三種,分 別是(1)「監督成本」(monitoring cost):委託人為了讓代理人依照自身利益 而行動,所額外付出之費用,像是績效衡量、薪資制度等,以便防止代理人有投 機行為的產生;(2)「約束成本」(bonding cost):代理人為了讓委託人相信 自己能依照其利益來行事,代理人有時也會承擔成本並限制自身的某些行為,以 便證明自己會遵守雙方的契約,如透過正式的會計程序、審計制度等;(3)「剩 餘損失」(residual loss):代理人在層層監督與約束成本之下,加上不確定的環 境因素,導致其自身實際行為與最佳行為有所差距,進而讓委託人之利益也遭受 損失(Barney & Hesterly, 2006; Jensen & Meckling, 1976: 308;范麗雪,2011;藍 婉甄,2014)。

此外,儘管最初此理論是在探討企業股東與管理者之間的代理關係(Davis et al, 1997; Jensen & Meckling, 1976),但事實上此關係也存在於其他領域中,像 是病人與醫生、人民與政治人物等(Moe, 1984; Waterman & Meier, 1998;范麗 雪,2011)。其次,代理關係不一定是一對一的情況,單一委託人對多個代理人

(如雇主與員工),或是多個委託人對單一代理人(如病人與醫生)之情況也有 可能發生;同時,委託人與代理人還可能具有雙重角色之特性,例如民選的國會 議員一方面接受人民之委託,成為人民的代理人,但另一方面,又將權力、任務 等移交給政府的官僚體系,成為行政機關之委託人(Waterman & Meier, 1998;

范麗雪,2011;陳敦源,2012)。

再者,在代理關係中所會面臨到的「代理問題」(agency problem),也是該 理論常常討論到的一項重要議題(Marvel & Marvel, 2009;胡龍騰,2017a;陳敦 源,2012),而代理問題之產生,通常又與代理人理論之基本假定有密切關係

(Eisenhardt, 1989; Waterman & Meier, 1998;范麗雪,2011)。一般而言,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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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理論的基本假定可分成兩類,分別是(1)人的假定:人具有理性自利、有限 理性與「風險趨避」(risk aversion)等特質;(2)組織的假定:組織成員的目 標會有衝突、以效率作為效能性之判斷標準,以及委託人與代理人雙方會有「資 訊不對稱」(information asymmetry)的情況(Eisenhardt, 1989: 59),而代理問 題就是依據這些基本假定,所推導得出的結果。當委託人在與代理人建立契約關 係時,委託人會面臨到兩種代理問題,即「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與「道 德風險」(moral hazard)(Barney & Hesterly, 2006; Bergen, Dutta, & Walker Jr., 1992; Eisenhardt, 1989)。

首先,逆選擇是指代理人有「隱藏訊息」(hidden information)的現象,甚 至其還可能提供不實的資訊來獲取利益,導致委託人因無法分辨對方之好壞,而 做出不適當的選擇(Bergen et al., 1992; Eisenhardt, 1989; Perrow, 1986)。具體來 說,因代理人具有不同的特質與能力(如勤奮或懶惰、高專業或低專業),但委 託人並不了解哪一個代理人所具備的特質與能力,是能幫助自己完成任務的

(Bergen et al., 1992;范麗雪,2011)。此外,Bergen 等人(1992)更以建立契 約關係之時間,來界定代理問題,而他們認為逆選擇屬於「合約前的問題」(pre-contractual problems)。

其次,另一個代理問題為道德風險,其意義是指代理人有「隱藏行動」(hidden action)之傾向,導致委託人無法有效地監督代理人是否會完全地遵守契約上的 義務(Bergen et al., 1992; Perrow, 1986)。進一步來說,代理人的個人目標不一 定會與委託人的利益一致,加上代理人擁有業務資訊上的優勢,故委託人難以觀 察到代理人的真實行動與努力程度,而代理人這樣的行為,有可能會讓委託人的 利益受到損失(Bergen et al., 1992;范麗雪,2011)。由於前述代理人之行動,

是發生於雙方簽定契約之後,故 Bergen 等人(1992)也稱道德風險為「合約後 的問題」(post-contractual probl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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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公部門的代理關係

回到公部門的情況來看,前一小節談到的代理關係及代理問題,也是存在於 其中,而公部門所設計與推動的績效管理措施,確實也有很大一部分之原因,是 為了降低代理問題的發生(Heinrich & Marschke, 2010; Moe, 1984; Reck, 2001;

Waterman & Meier, 1998;胡龍騰,2017a;陳敦源,2012)。然而,在公部門所 發生的代理問題,會比私部門來得更為複雜。舉例來說,由於我國文官體系受到 相關人事法規的保障,故政務人員在人事選擇權的自由度上,就不像私部門來得 那麼寬廣,而這也就透露了,在公部門當中,一般私部門合約前的「隱藏訊息」

問題不會存在;不過,到合約執行的階段時,合約前的「隱藏訊息」問題以及合 約後的「隱藏行動」問題會同時出現,這也使得政務人員或公共管理者在解讀相 關的績效資訊時,會變得更加吃力(陳敦源,2012)。

另外,學者也指出績效管理制度早已被看作是,政治人物用來控制與提升官 僚體系績效的內部工具(胡龍騰,2017a:22),從各國政府所推行的相關法案、

行政改革等經驗來看,不難發現都是為了達成此目的或理念,而這樣的做法不僅 反映了代理人理論中的「管理控制」(management control)觀點,更可能使公部 門離推動績效管理之初衷,變得越來越遠(Moynihan & Hawes, 2012; Reck, 2001;

胡龍騰,2017a)。

相較於管理者的觀點,績效管理對於公部門的組織成員而言,其也被視為是 上位者用以迫使文官體系「行為順服」(behavioral compliance)的工具之一,公 部門的組織成員並不會認同這項制度或措施而努力(胡龍騰,2017a)。而從前 述代理人理論的內容可得知,代理人具有資訊上的優勢,因此可能會有「怠職」

(shirking)行為的現象,也就是代理人只關注自身利益,不將提升組織績效作為 目標,此行為不僅使績效管理制度,無法發揮應有的功能,更可能造成代理成本 之上升,形成不必要的資源浪費(Moe, 1984; Waterman & Meier, 1998;陳敦源,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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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績效管理制度下的回應行為

隨著績效管理運動之興起,政府部門對於產出以及目標等要素的關注,變得 越來越強烈(Diefenbach, 2009)。Moynihan(2008)便曾言,績效管理實為策略 規劃和績效衡量兩種活動之結合,且兩者皆缺一不可,理由在於當有策略規劃而 無績效衡量時,組織成員會不清楚是否達成了目標;反之,當有績效衡量而無策 略規劃時,組織成員又會因缺少指導行為之準則,而無法做事。

另外,基於代理人理論之觀點,委託人將其責任和服務分派給代理人,然後 代理人被期待可以實現委託人的任務和目標;然而,代理人在這樣的過程中,卻 可能發生極大化自身利益之情況,而這也迫使委託人必須設計出一系列的機制,

來降低代理問題的發生。因此,不難理解的是,原本號稱要給予管理者更多裁量 空間的 NPM 理念,為何在現實中卻發展出一系列測量與控制的機制,甚至其內 涵還是依然保持著由上而下控制、政治與行政二分之管理思維(彭渰雯等人,

2018)。

Terry(1998)也抱持著相同的看法,他認為公共管理者在這些所謂的管理主 義下,應該扮演著如同企業家般的領導角色,而組織也必須是「目標導向」及「結 果導向」的企業體;只不過因公共選擇理論、代理人理論等假定均是人是由自利 動機所驅動的,本質上傾向自利、偷懶、投機行為及易犯道德風險(Pidd, 2012),

而這些認知又引申出所有人(包含公共管理者),都必須受到「廣泛監控」

(extensive policing)之結論,因為所有人都是不可信任的(Terry, 1998;彭渰雯 等人,2018)。

雖然管理者想要透過嚴密的監測與控制系統,來使政府變得更具成效與回應 性(Hood, 1991)。但學者們就指出,在 NPM 的改革下,公部門所實施的這些

「結果導向」績效管理措施,並沒有產生太多貢獻,甚至還可能出現一些「非預 期結果」(unintended consequences)(Bracci et al., 2017; Pidd, 2012; Smith, 1995;

Talbot, 2010; Van Thiel & Leeuw, 2002;胡龍騰,2016;彭渰雯等人,2018;蘇偉 業,2009)。學者 Pidd(2012)便指出在決定績效管理系統是否值得投資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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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Meyer 與 Gupta(1994)所提出的「績效弔詭/悖理」(performance paradox)

概念,算是首次有系統地對這類行為進行了歸納;大約在相同時間點,Smith(1995)

概念,算是首次有系統地對這類行為進行了歸納;大約在相同時間點,Smith(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