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組織協力的相關討論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8

綸,2017;邱友義,2017),對於此項措施進行了許多的討論及反思,但由於此 項措施還在發展中,故某些議題或許還尚未被觸及。而基於本文所欲回答的研究 問題,本文在接下來的章節,將會對組織協力等相關文獻來進行回顧,以便於能 更清楚地理解本文所欲討論的議題。

第二節 組織協力的相關討論

雖然各國政府都很喜歡透過協力的方式,來解決日趨複雜的公共問題,但協 力本身卻是一個相當模糊的概念,而這也造成了學術界在理論發展上的困擾。另 外,學術界常利用「輸入─過程─產出」的框架形式,去釐清及解釋協力活動之 整體運作,而本文也會採用相同的做法。基於前述,本節一開始會討論協力的定 義;接著是協力過程的互動;最後為協力框架。

壹、協力的定義

為了因應更加棘手、複雜的社會問題,「協力」已逐漸成為各國政府及非政 府部門,所採取的重要策略之一(Bryson & Crosby, 2008; Keast & Mandell, 2014;

O’Leary & Vij, 2012)。O’Flynn(2009)便指出,政府部門正處於一種「協力崇 拜」(cult of collaboration)的氛圍中,其相信透過這樣的方式,會使政府效能變 得更好。而對於這些部門共同合作的重視程度,也可從學者們所創造出的一系列 專業名詞中看出,像是「協力治理」、「協力式公共管理」(collaborative public management)、「網絡治理」及「夥伴關係」(partnerships)等(Keast & Mandell, 2014; O’Leary & Vij, 2012;陳敦源、張世杰,2010;彭渰雯等人,2018)。

這些名詞不論是在學術界或實務界都會交替使用,不過這也造成了一些問題。

O’Leary 與 Vij(2012)就認為,「合作」(cooperation)、「協調」(coordination)、

夥伴關係及協力治理等名詞概念的界線並不明確,這對於協力研究之發展,無疑 產生了一些阻礙。而O’Flynn(2009)也有類似觀點,她指出學術界和實務界對

DOI:10.6814/NCCU201900724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9

於「協力」皆抱持著各自的看法,但兩者卻又習慣將所有合作形式通稱為「協力」, 此舉明顯地加深了學術界和實務界的隔閡。儘管協力定義的問題已被提出,但學 術界至今對於此項議題的關注程度,似乎並不怎麼熱絡(O’Leary & Vij, 2012)。

進一步來說,無論學者對於這個議題的立場到底為何,從多數研究來看,學者們 對於協力之定義,還是依然分歧(Emerson et al., 2012; Kapucu et al., 2009; Thomson et al., 2009)。

此外,在這眾多的專業名詞中,又以「合作」、「協調」及「協力」這三個 概念,最容易讓人混淆(O’Leary & Vij, 2012),但這些概念其實在意義上,還 是有些微的差異,因此以下將簡單介紹這三個概念(Keast & Mandell, 2014: 11-13):

(1) 合作:通常是組織基於自願,在彼此之間,所建立的一種短期、非正式關 係。在合作關係中,參與者可能會同意分享資訊,但各個組織仍保持獨立 性,而且較少建立共同的目標。

(2) 協調:此名詞意味著透過更緊密與正式之機制,將系統中不同的要件聯繫 在一起。協調具有資訊共享、共同規劃及決策等特點,而在此關係中,組 織彼此間仍具有獨立性,但會一起共同達成事先協議的目標。

(3) 協力:通常是最穩定且長期的關係,其特點是彼此之間的相互依賴程度很 高、權力與資源等也是共享。從這方面來看,協力意味著成員不能只是針 對此關係的運作方式進行修正,成員的思維和行為也必須進行重大的改變。

此外,協力不僅僅是完成共同的任務或目標而已,重要的是,完成任務或 目標的過程和制度設計,才是其所強調的。

除了上述的區別外,多數學者認為與合作、協調相比,協力更多了動態性和 不斷演進的特質(Agranoff & McGuire, 2003; Gray & Wood, 1991; Keast & Mandell, 2014; O’Leary & Vij, 2012; McGuire, 2006),而也有滿多研究常將這三個概念,

看成是一種連續體(見圖 2-6)(Keast & Mandell, 2014; O’Leary & Vij, 2012;陳

DOI:10.6814/NCCU201900724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0

敦源、張世杰,2010)。9

雖然學術界目前對於「協力」並沒有統一的看法,但還是需要一些說明,來 定義本文的協力範疇。此外,本文個案之協力,類似於所謂的「命令式協力」

(Rodríguez et al., 2007);10 換言之,本文個案之協力活動,並非是在組織「自 願」(voluntary)的情況下,才發生的。基於前述,本文結合了 Agranoff 和 McGuire,

以及 Rodríguez 等人的看法,來定義本文之協力,其意義為「協力是一種動態過 程,在第三方組織的要求下,組織之間必須透過合作,來解決單一組織所無法解 決的複雜問題」(Agranoff & McGuire, 2003; Rodríguez et al., 2007)。

圖 2-6 合作、協調及協力的關係特徵

資料來源:Keast 與 Mandell(2014:14)

9值得一提的是,在 Bouckaert 等人(2010)的著作中,「協力」只是「協調」的其中一個子面向,

而這也或多或少反映了學術界對於協力定義沒有共識的事實。

10根據 Rodríguez(2007)等人之看法,命令式協力是指第三方組織,試圖在其影響的範圍內,要 求其他組織,來進行協力之相關活動。

DOI:10.6814/NCCU201900724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1

貳、協力過程的互動

由於公共問題的複雜化及行政疆界的模糊化,相較過往,當代政府顯得更需 要透過跨層級、跨部門之間的合作,來整合各種資源以有效地解決日趨複雜的公 共問題(張鎧如,2018:88),而這些行動者為何會選擇從事組織協力,許多理 論對此有不同的觀點。像是網絡理論的學者認為,協力的許多特徵或要素,高度 地解釋了協力形成之因素,如信任、互惠及共享規範等(Gazley, 2010; Sowa, 2009); 資源依賴學者的看法為,協力源自於環境約束和確保資源的需求,這些因素促使 協力的發生,從而降低了不確定性和風險(Sowa, 2009: 1005);制度理論的學者 則認為,參與協力之動機是組織為了共同回應其所面臨到的棘手問題,以及同時 滿足組織正當性之需求(Sowa, 2009: 1005)。

儘管從事協力背後的動機有這麼多種,但若仔細看的話,會發現這些動機和 協力過程的互動因素,其實界線並不明顯。具體來說,很多文獻都很強調信任、

領導及正當性在協力過程中的重要性(Ansell & Gash, 2008; Bryson et al., 2006, 2015; Thomson & Perry, 2006;張婷瑄,2018;陳敦源、張世杰,2010;曾冠球,

2007),但這和前述提到的組織協力動機(張鎧如,2018),其實也相當類似,而 這種概念、定義等不明確之情況,也是建構協力理論的一大難題(Mayer & Kenter, 2016; O’Leary & Vij, 2012; Williams, 2016)。

然而,本文不會針對此議題進行探討,相反地,本文所關注之焦點,也是協 力過程的互動因素。在這些因素中,不僅包含了機關間的合作與否,機關間如何 進行協調、分配權責等也都涵蓋在內(Bryson et al., 2006, 2015;張婷瑄,2018), 以下首先對公部門機關間合作的因素來進行介紹(曾冠球,2007):

(1) 責任:該研究顯示,在公部門體系中,由於行政機關的誘因機制設計不良,

以及民眾對於公部門之期待等因素,導致行政機關逐漸會有事前「劃地自 限」(如自掃門前雪),或事後「歸罪於外」(如互踢皮球)等「避害」

行為。

(2) 資源:除了一般所認為的預算、人力、物力皆屬資源外,人情其實亦包含

DOI:10.6814/NCCU201900724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2

在內。由於資源有限,加上行政機關在人力、經費支出等方面上,都有用 途上之限制,這時,若有任務交付下來,可能會打亂各機關原有的資源分 配邏輯,而這也是資源能影響機關之間合作的理由。

(3) 法定權責:「依法行政」乃行政機關奉行的行事準則,故每一位公務員都 有守法的義務,而多數公務員也習慣將其作為任務指派或是分配之理由。

不過,其有可能也是阻礙機關間合作之因素,原因是當不屬於特定機關的 法定權責業務時,大部分不會有機關願意來處理、承受,進而可能產生「乏 人問津」、「互踢皮球」的尷尬現象。

(4) 組織間互動史:過去累積的互動結果,將會影響到未來合作的發展路徑。

若各機關之間過去的互動良好,且相關人員也能長久留任,這對於未來互 動無疑是有正面幫助的,反之,若沒做到這點,則可能是個阻礙。

(5) 行政領導力:該研究指出,行政領導力具有釋放訊息之功能,藉此讓員工 知道哪些業務是必須被高度重視的。另外,在公部門的環境下,「自發性 合作」的情況是很少發生的,而「強勢領導」除了能解決這樣的困境外,

其也還可降低機關之間因目標分歧而有的敷衍心態。再來,行政領導力還 體現了行政首長個人的決策果斷性。

(6) 首長間信任:首長為機關的最終決策者,故重大類型的合作案,若首長之 間缺乏一定的信任程度,對於機關之間的合作,很可能是個絆腳石。總之,

良好的首長間信任能降低機關彼此的互動成本,建立「快速通關」的溝通 平台,反之,一方面還要透過繁冗的行政流程來完成任務,另一方面也可 能會影響下屬對於業務的配合與貫徹程度。

(7) 首長風格:即使前述因素都在良好的預期中,機關之間也不一定會順利進 行合作。儘管首長間私底下的交情或其他因素,有可能影響機關間的合作,

但最終的決策,還是由該機關的首長來決定。至於首長的決策則可能受到 個人風險的承受度、自我期許及專業能力等因素的影響。

(8) 協調者:從層級節制的角度來看,協調者是促進機關間合作的最後力量,

DOI:10.6814/NCCU201900724

其次,在 Thomson 與 Perry(2006),以及 Thomson 等人(2009)的研究中,

其指出協力過程其實可區分成 5 個重要的構面:

(1) 「治理」(governance):協力是一種動態過程,在此過程中,參與者必 須共同制定運作原則及釐清各方權責等事項,如此才能有效地解決「集體 行動的問題」(collective action problems)。

(2) 「管理運作」(administration):組織間的協力是為了共同達成某些目標 而產生的。因此,當這些目標被確定後,參與者也必須開始執行達成這些 目標的機制與行動方案(如溝通協調、層級節制等)。

(3) 「組織自主性」(organizational autonomy):組織在協力過程中,具有「組 織自我利益」(organizational self-interest)與「集體利益」(collective interest)

兩種特性,12 如何調和這兩者間的緊張關係,是協力過程中的一大挑戰。

此外,通常組織自主性的程度越高,和其他組織的合作意願也會下降(張

此外,通常組織自主性的程度越高,和其他組織的合作意願也會下降(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