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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計畫外生育概說

第二節 各國立法例與實務見解

3. 代表案例介紹

額外負擔。此後,在美國原則上承認父母因不健全小孩所增加的費用以及違反計畫侵 害個人隱私權(自我決定權)的精神上損害可以請求賠償,但後者必須扣掉小孩帶給 父母的歡樂59

3. 代表案例介紹

(1) Gleitman v. Cosgrove60 a. 事實背景

原告於懷孕期間感染德國麻疹,詢問醫生是否會影響孩子的健康,醫生表示孕婦 的德國麻疹對腹中胎兒不會造成影響,結果原告的小孩出生後有失明、失聰等多重障 礙。原告起訴向醫生請求損害賠償,主張醫生未告知孕婦感染德國麻疹會影響胎兒健 康有過失,若其知道孕婦的德國麻疹對胎兒可能造成的影響,她會選擇墮胎。

b. 法院判決

本案法院認為被告對原告夫妻沒有醫療過失責任。因為嬰兒的殘缺是天生的,對 原告夫妻而言並無任何法律上權利遭受侵害,且此種損害賠償的請求違反社會政策,

因為承認wrongful birth action必須將殘疾嬰兒視為父母的損害,如此一來勢必會會貶低 生命的價值。即使肯認原告的損害賠償請求,計算也不可能具體計算原告的損失。值 得注意的是法院最後駁回原告的請求不是因為沒有損害,而是因為法院無法準確計算 損害賠償的數額61

c. 判決評析

本案是美國法上計畫外生育中最常被引用的案件62。主筆本案多數意見的法官表 示:「此種侵權訴訟的決定性判斷因素是人性尊嚴,優生學的考量並非判斷的重點,畢 竟本案中談論的並非繁殖一頭優良的牛。或許對母親及父親而言,當小孩還是胚胎的 時候就終結掉他的生命是比較簡單且便宜的做法,但他們所主張的損失與人之無價的 生命無法相提並論,因而無從作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請求基礎。」63本案在1960 年 代影響很大,由於問題的複雜性,之後法官們再遇到類似案件,通常會如同本案以「損 害難以計算」為由駁回原告的主張,避開複雜的人性尊嚴等等的問題。

59 侯英泠,前揭註 14,頁 186-87。

60 Gleitman v. Cosgrove, 49 N. J. 22, 227 A.2d 689, 22 A.L. R. 3d. 1411 (N.J. 1967).

61 Gleitman v. Cosgrove, 49 N. J. 22, 29-30, 49-51, 64-65 (N.J. 1967).

62 依據 Westlaw 資料庫的 KeyCite 統計,本案一共被引用過 82 次。Westlaw: www.weatlaw.com (last visited:

2010.3.5)

63 “The sanctity of the single human life is the decisive factor in this suit in tort. Eugenic considerations are not controlling. We are not talking here about the breeding of prize cattle. It may have been easier for the mother and less expensive for the father to have terminated the life of their child while he was an embryo, but these alleged detriments cannot stand against the preciousness of the single human life to support a remedy in tort.” See Gleitman v. Cosgrove, 49 N. J. 22, 30-31. (N.J. 1967).

(2) Naccash v. Burger64 a. 事實背景

一對育有一名罹患Tay-Sachs 病兒童之父母,為了避免第二胎同樣患病,於第二 胎懷孕四個月時,找專業醫師進行基因檢查,以確定自己是否為此項疾病之帶原者。

一名健康照護中心(health care center)的員工弄錯了父親的血液樣本,使得基因檢測 結果顯示該對夫婦並非Tay-Sachs 病的帶原者,最後妻依舊生下帶有 Tay-Sachs 病的 嬰兒。這對夫妻因此對該健康照護中心提出告訴,認為若非他們的過失導致檢驗結果 錯誤,夫妻明知自己為Tay-Sachs 病的帶原者的話,就會選擇墮胎,故健康照護中心 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b.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認為,醫師對該對夫婦負有一項法律上的義務,即揭露胚胎有基因異常 疾病之風險。血液樣本的錯誤標示,以及後續的錯誤告知,是此項義務之違反,導致 風險實現;因為有了前階段的錯誤標示,才會產生後階段該對夫婦繼續懷孕的結果,

風險實現與醫師的過失有因果關係,在父母知道異常情形必然選擇墮胎的前提下,父 母的損害賠償請求應獲得認可。

c. 判決評析

本案是維吉尼亞州首次承認wrongful birth action 為一個合法的訴因,其後被引用 過高達33 次,雖有反對意見存在,但本案至今仍然是一個有效的判決前例。本案中,

健康照護提供者並未履行其義務,其資訊提供之失誤,使得該對父母無法行使其選擇 權,喪失選擇施行人工流產的機會,因而需對此項失誤造成的結果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法院清楚指出健康照護提供者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的理由並非因為小孩本身的殘 疾,而是因為檢驗的疏失導致父母失去選擇實施人工流產的機會,選擇權的喪失才是 父母受到的損害,因而健康照護提供者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3) Greco v. United States65 a. 事實背景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醫院(美國政府所屬之軍醫院)有過失不當醫療行為,因為被 告未於原告懷孕期間發現胎兒缺陷,造成原告無法及時中止懷孕,產出有嚴重明顯缺 陷之嬰兒。

64 Naccash v. Burger, 223 Va. 406, 290 S.E.2d 825 (Va. 1982).

65 Greco v. United States, 111 Nev. 405, 893 P.2d 345 (Nev. 1995). 本案中文翻譯部分,參考潘維大,英美 侵權行為法案例解析(中),頁71-73(2002)。轉引自宋克芳,前揭註 34,頁 17-18。

原告主張如非被告醫院之診斷錯誤,原告將會行使其墮胎權中止懷孕,則原告不 會產生生產之痛苦,及扶養殘疾子女所需支付之醫療費用及精神上之痛苦,故請求損 害賠償。

被告則抗辯稱:(一)原告並無損害,生產過程中之痛苦及養育子女之痛苦原本即 存在,原告並未遭受損害;(二)縱使原告受有損害,該損害結果並非被告所造成,原 告子女身體之殘疾與被告之過失無關,被告毋須負責。

b. 法院判決

本案關於計畫外生育之訴因,法院認為此種訴訟與一般醫療過失要求損害賠償之 案件並無不同,故法院並無任何理由拒絕原告所提之訴訟。就被告主張「原告並無損 害」之論點,法院認為實際上殘疾子女與健康子女當然不同,原告必須花費更多精神、

時間與金錢照料殘疾子女,當然受有損害。且被告侵害者係原告進行人工流產之權利,

而非醫院針對原告生出殘疾子女有無過失的問題。

另外就被告主張「即使原告有損害,也非被告造成」之論點,法院認為本案係因 被告之過失造成殘疾嬰兒之出生,造成原告受有損害。雖然嬰兒之殘疾情形並非被告 造成,但殘疾嬰兒之出生卻是被告造成,被告當然有過失。如同癌症病患在醫院就診 時,醫院過失未檢驗發覺其有癌症,法院認為雖然原告之癌症並非醫生造成,但過失 未診斷出癌症,使病患獲得治療甚至痊癒的機會減少或喪失,會產生減少或喪失機會 的損害,故法院准許該種案件請求損害賠償。由於被告未檢出胎兒殘疾有過失,而該 過失的確造成原告受有損害,故法院於本案中認為原告可以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c. 判決評析

本案是一件內華達州的判決,雖然被引用的次數不多66,但本案認為因醫師的過 失未診斷出胎兒異常,導致孕婦生下殘疾嬰兒的情形與一般醫療過失訴訟並無不同,

所以用一般醫療過失訴訟處理即可,毋庸使用其他特殊的名詞或是wrongful birth action。可見內華達州在計畫外生育的議題上,認為應依循傳統侵權行為模式處理,無 須創設wrongful birth action或其他新型態的訴訟類型。

(4) Reed v. Campagnolo67 a. 事實背景

原告妻自懷孕三個月起就開始在被告服務的醫院進行產前檢查,產檢時一切正 常,最後原告妻卻生下患有脊柱裂,腦積水等多重障礙的小孩。

66 依據 Westlaw 資料庫的統計,本案一共被引用過 3 次。

67 Reed v. Campagnolo, 332 Md. 226, 630 A.2d 1145 (Md. 1993).

原告夫妻主張被告醫生對原告妻及其小孩違反產前檢查中的注意義務,未告知原 告有某種可以用來檢驗小孩殘疾的產前檢查技術存在。如果有進行該項常規孕婦血液 檢查,夫妻就可以提早發現胎兒殘疾,他們會因為知道小孩真正的健康情形而選擇實 施人工流產。

是故,原告夫妻主張:(一)被告未告知檢驗技術存在因而造成計畫外生育,有過 失,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二)被告於產前檢查中未告知某種檢驗技術存在,讓原告 夫妻喪失選擇實施人工流產的機會,其醫療行為欠缺告知後同意,有過失,應負擔侵 權行為責任。

原告妻未被告知某種可以檢驗出胎兒殘疾的檢驗技術資訊之事實,為原被告雙方 所不爭執。

b. 法院判決

法院開宗明義的表示,本案重點法律如何規定,而與事實無關。在審判開始之前,

首先必須要確認原告的主張是馬里蘭州承認的合法訴因。本案主要爭點有二:(一)馬 里蘭州是否承認當醫師未告知某種可以檢驗出胎兒異常的產檢技術存在時有計畫外生 育的侵權行為?若醫師有告知該種技術存在,孕婦就會選擇墮胎或至少對胎兒可能異 常的情形有警覺;(二)繼續懷孕是否為一種須經告知後同意而做的決定?當醫師未告 知某種可以檢驗出胎兒異常的檢驗技術存在,是否違反告知後同意而有過失?

本案法院認為原告未獲告知可能檢驗出胎兒異常的產檢資訊的案子可以用計畫外 生育為訴因請求損害賠償,但不能以欠缺告知後同意而為主張。因為告知後同意的前 提是被告曾告知原告某種治療方法或檢驗資訊,但未經原告同意或原告之同意有瑕 疵。如果被告從未提出任何治療方法或檢驗資訊,原告當然無同意的可能,自無欠缺 告知後同意的問題。

c. 判決評析

依據Westlaw 資料庫統計,本案被引用過高達 23 次,自 1993 年起經過十數年,

雖然有反對見解存在,但至今仍是一個有效判決。早年關於計畫外生育的爭議,最常 出現的是「父母損害何在」的問題。隨著時間經過,父母於計畫外生育中確實受有損 害一事,已廣為承認,而本案特殊之處在於雖然父母受有損害,但具體應以何種訴因 主張的問題。本案原告提出兩種主張,一是直接以計畫外生育侵權行為進行求償,二

雖然有反對見解存在,但至今仍是一個有效判決。早年關於計畫外生育的爭議,最常 出現的是「父母損害何在」的問題。隨著時間經過,父母於計畫外生育中確實受有損 害一事,已廣為承認,而本案特殊之處在於雖然父母受有損害,但具體應以何種訴因 主張的問題。本案原告提出兩種主張,一是直接以計畫外生育侵權行為進行求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