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案。這種情形在美國法中是一種特殊的訴訟型態,名為「wrongful birth action」8,近 來在美國已獲逾半數的州法院承認唯一種合法的訴訟型態。
2 華視新聞網: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0910/200910060326588.html(最後點閱時間:2010 年 3 月 5 日)
3 華視新聞網: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0909/200909220320002.html(最後點閱時間:2010 年 3 月 5 日)
4 華視新聞網: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0908/200908020296516.html(最後點閱時間:2010 年 3 月 5 日)
5 聯合報 A9 版,2009 年 3 月 5 日。
6 TVBS: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yu20090227130305(最後點閱時間:2010 年 3 月5 日)
7 TVBS: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yu20081222125540(最後點閱時間:2010 年 3 月5 日)
8 “wrongful birth action”依據 Black’s Law Dictionary(8th edition)的定義為“A lawsuit brought by parents against a doctor for failing to advise them prospectively about the risks of their having a child with birth defects.” 目前國內對 wrongful birth 尚無統一一致的翻譯,有譯作「錯誤的出生」者,如黃立,「消保法 第七條與民法第一九一之三條對醫療行為適用之研析」,政大法學評論第75 期,頁 35(2003),亦有由 德文相同概念名詞而譯作「不被期待生命」者,惟「錯誤」及「不被期待」均帶有負面意義,與生命 無價、憲法保障人性尊嚴之意旨不符。筆者認同侯英泠教授提出「計畫外生育」譯名之原因及理由,
故採用之。詳見侯英泠,「『計畫外生命』與『計畫外生育』之民事上賠償責任之爭議」,成大法學,第
4 期,頁 181(2002)。另王澤鑑教授於其近期著作中,對於 wrongful birth 一詞亦採用「計畫外生育」
之譯名,詳見王澤鑑,「損害賠償法的體系、請求權基礎、歸責原則及發展趨勢 」,月旦法學雜誌,第
119 期,頁 128(2005)。
在現今資訊發達的社會中,醫療糾紛很容易佔據新聞版面引起社會大眾的注目,
卻也因為報導偏頗、新聞工作者及民眾都一知半解欠缺專業知識、醫界知識的傲慢等 等原因,使已經趨於緊張的醫病關係更加惡化,醫療糾紛有逐漸白熱化的趨勢。關於 醫療糾紛的討論,反覆出現的說法很多,或謂醫療糾紛多為病人無理取鬧而起,因病 患自身欠缺醫療知識,致使醫生動輒得咎;或謂台灣的病患或家屬喜好「以刑逼民」,
透過提起刑事訴訟以換取醫生及醫院與病患、家屬和解;或謂在醫療糾紛中,法院判 決過度仰賴醫事鑑定,在醫醫相護的情形下,病患方甚難透過訴訟程序獲得合理的賠 償……,各種說法莫衷一是,唯一可以肯定的是無人樂見醫療糾紛發生,醫療訴訟更 是導致醫病雙方兩敗俱傷的主因之一。學者研究指出在美國醫療訴訟事件往往會引發 醫病間更嚴重的衝突,醫界認為病患索賠常常滿天喊價而並非真正受有如此高額損 害,並戲稱醫療訴訟是「訴訟樂透」,讓有些病患可藉此獲得意外之財,而那些真正受 到重大傷害的病患卻未必能夠受到補償9。多年來,醫界及法界嘗試透過各種方法弭平 醫病雙方爭議,惟至今尚未有具體成效,只有不斷出現的新聞標題,再再打擊醫病雙 方的心,使彼此關係更加緊張,陷入惡性循環。
社會需要新生命的加入方能延續,而新生命的誕生往往又需要婦產科醫生的協 助,但近年婦產科專科醫師人數急遽下降,依據衛生署核證專科醫師人數統計資料顯 示,2007 年當年度核證的 1235 位專科醫師中,婦產科專科醫師僅 42 人10,佔當年度 核可專科醫師總數3.4%,相較於 1997 年的 95 人,減少了將近 56%(1997 年全年核 可專科醫師人數為1254 人,與 2007 年相近)。由前人的統計資料亦可得知,於 2004 年及2005 年連續兩年的新進婦產科實習醫生(R1)均少於 35 名,比二十年前最高峰 的120 人,減少了 75%。其減少速度比台灣近幾年新生兒減少速度(2004 年 21.6 萬 名,相較於1982 年的 41.4 萬名,減少一半)更快更明顯。根據內政部統計,台灣在 2009 年的婦女生育率降到 1.0 人,為全世界最低11,生育率下降與婦產科專科醫師人 數減少間之關連性不證自明,但婦產科專科醫師人數下降似乎還受到其他因素影響。
由台灣1997 年到 2001 年醫事鑑定案件總數計算出不同科別每名醫師被訴機率,婦產 科醫師高居首位,外科次之,每名婦產科醫師有11.5%的機率面臨醫療訴訟,約是外 科6.3%的兩倍,內科 3%的四倍12。由此可見,雖然生育率下滑,每年新生兒人數明 顯下降是婦產科醫師人數減少的原因之一,但顯然高居首位的被訴機率也是醫學院畢 業生裹足不前,不願意成為一位婦產科專科醫師的重要因素。
婦產科醫師可能面臨的醫療訴訟有相當多種,其中包括因產前檢查所產生的糾 紛。產前檢查有多種目的,除了優生保健的功能外,亦能讓父母事先了解胎兒的健康
9 David M. Studdert, Michelle M. Mello, Troyen A. Brennan, Medical Malpractice,350NEW ENG J.MED 283, 283 (2004).
10 歷年醫事人員核准給證人數,行政院衛生署統計公佈欄:
http://www.doh.gov.tw/CHT2006/DisplayStatisticFile.aspx?d=69232(最後點閱時間:2010 年 3 月 5 日)
11 「台灣生育率,全球最低」,中時電子報:
http://news.chinatimes.com/CMoney/News/News-Page-content/0,4993,11050701+122010010900111,00.html
(最後點閱時間:2010 年 3 月 5 日)
12 葉光芃,「婦產科人力規劃」,台灣婦產科醫學會會訊,第 114 期,頁 28(2006)。
情形,作為評估繼續懷孕或者中止妊娠之依據,以避免產下具有先天殘疾之嬰兒,成 為家庭、社會難以承擔之累,但是計畫外生育的例子屢見不鮮,孕婦往往在非自願的 情形下,意外地生下殘疾嬰兒。試想,新生兒父母滿懷期待以為自己迎接的是健康的 新生命,卻發現自己的小孩有嚴重的先天疾病或身體缺陷,造成小孩早夭或後續沉重 的照護負擔,情何以堪。又婦產科本已因新生兒人數下降及被訴率高成為醫學院畢業 生避之唯恐不及的科別,少數選擇成為婦產科醫師者又得面臨此種牽涉甚廣的醫療糾 紛,莫怪婦產科醫生們也是人人自危,聞之色變,唯恐自己成為下一個在新聞媒體上 遭受公審,被輕率評斷為醫術不佳、欠缺醫德的不良醫師。
筆者身為女性,認為計畫外生育之議題切身相關,故特別抱有高度興趣。又本文 認為以產前檢查技術日新月異,檢查方式及精密度相較於從前皆已大幅提升之現代而 言,為何計畫外生育之情形依舊經常發生,實為值得探究的問題。計畫外生育究竟導 因為何?是否真係醫生檢查錯誤、告知不足,或著根本是孕婦理解有錯誤?嬰兒患有 唐氏症、地中海型貧血等先天疾病,或有肢體缺損之情形,乃醫療行為介入前即存在,
此時因技術限制或人為疏失未於產前檢查檢出,導致嬰兒出生之健康情形與父母事先 認知不同,是否可認為嬰兒父母因此受有損害?計畫外生育所侵害者究為某種權利或 單純僅造成嬰兒父母財產上之損失?若認為計畫外生育侵害了某種權利,該權利究為 婦女之健康權,生育自主權,單純父母雙方的財產權,或他種權利?美國法上普遍承 認計畫外生育訴訟為一種特殊的訴訟型態,我國司法體系中又是如何看待計畫外生育 的問題?現行計畫外生育的爭議是否能透過訴訟制度解決紛爭?若能透過研究了解計 畫外生育發生的原因,以及計畫外生育發生後的紛爭解決機制,或許能自源頭有助於 減少糾紛的發生,即使很不幸的糾紛依舊發生,亦能仿照美國模式,循一套既定的紛 爭解決機制弭平爭議。
計畫外生育之結果不可逆且沉重,所造成之糾紛往往耗時費力難以解決。事實上,
產前檢查中,孕婦相較於醫生通常是弱勢的一方,擁有專業知識的醫生必須告知孕婦 很多事情,以確保母體及胎兒在整個懷孕過程的健康,有謂「產科學的精神就在告知」
13正是此意。此外,產前檢查雖然被認為是醫療行為之一種,但二者特性上有所差異。
一般醫療行為中,病患除希望醫師提供正確診斷外,重點在於後續治療方案的提供。
但產前檢查主要涉及檢驗的提供,除非檢驗結果顯示孕婦或胎兒不健康,才有後續治 療的問題。易言之,相較於一般醫療行為的重點在於後階段的治療,產前檢查的重點 在於前階段的檢驗,孕婦期待醫師正確實施產前檢查並正確傳達檢驗結果,若已進行 的檢驗方式不足以顯示胎兒健康與否,孕婦也會期待醫生建議更進一步的檢驗方式。
是故,本文將重點放在醫師的告知,希望能透過研究提出針對醫師及法院雙方的建議。
醫師方面,一方面透過判決分析提供醫師司法實務見解整理,讓醫師了解於產前檢查 中正確的告知對象為何,何種程度的告知始為充分,使其有進行告知的行為準則;二 方面透過訪談,提供醫師孕婦對產檢告知的理解情形,以幫助消弭醫師與孕婦認知間
13 A1 受訪者訪談資料,詳見本文第五章。
的落差。法院方面,一方面提供資訊讓法院了解目前醫療實務操作情形,使法院在醫 生「注意義務」的判斷上可以更具體、明確;二方面提供法院判決統計數據,使官知 道其他法官面臨計畫外生育問題時的態度,作為其審判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