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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專科醫生意見為主要標準之檢討

第三章 過勞死之職業災害認定與救濟。 37

第三節 過勞死之職業災害認定實務上檢討

二、 以專科醫生意見為主要標準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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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之指揮命令有拒絕之勇氣,且勞基法第32條所定延長工時之限制,本在防免 雇主為節省人事支出成本,過度剝削勞工,致危害勞工之生命、身體、健康。該 規定對勞工保護而言,已屬最低限度之保障,自不得再任由雇主以其他事由規避、

卸責,否則勞工每日、每週上班時數已有一定,如再未作限制令其過度加班,實 對勞工之身心、生活均造成相當之傷害。

但也有民事判決83認為,勞基法第30條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之規定,

並非禁止延長工作時間,其立法意旨,僅在保障勞工正常工作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並非限制或禁止勞雇雙方合意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規定,

係為保障勞工而非限制,即保障勞工除正常工作時間外,如有延長工作時間之情 形,若勞工為獲取工作獎金而自願超時工作,由雇主依24條之規定加給延長工時 之工資,且應符合同法第32條延長工時之規定,1日不得超過8小時,1個月不得 超過46小時,並非一概不得延長工作時間。但並未說明勞工有超時工作,則雇主 是否被認定為未善盡照顧保護義務。

依法院見解可知,若加班時數超出延長工時的上限,雇主則被認定未善盡照 顧保護義務,但若為勞工自願超時工作,雇主是否可以因此免責,該見解於學者

84評析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89號判決亦有提到,勞工縱然自願超時工作,

雇主仍違反保護照顧義務,「若係受僱人自願從事的工作或自願加班超時工作等 情形,則僱用人則無保護照顧義務違反之問題,對受僱人之生命、身體、健康之 保護實有不足,顯違反民法第483條之1之立法意旨。」雇主明知勞基法禁止使勞 工超時工作,仍令其長期超時工作,違反民法第483之1所定雇主應盡對勞工之保 護照顧義務,應可依依民法第227條之1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雇主賠償勞 工所受非財產上損害,進而給付精神慰撫金。

二、 以專科醫生意見為主要標準之檢討

由職災勞工保護法第 11 條前項指出勞工疑有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除

83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勞訴字 538 號(民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84同註 12,頁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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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有法源依據外,由法院判決所審酌的文件,亦可知醫生在職業疾病的診斷上佔 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就法院判決文字中審酌醫師提供的意見書,行政法院與民事 法院也有些許不同。行政法院多半依據勞動部訴願決定書內容作審查,故多以訴 願決定書內提及的勞保局或監理委員會醫師見解為主;而依民事法院判決中整理 出符合審酌醫學上的證據則包含了:○1 勞工提供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就診病歷、

診斷書○2 勞保局的職業病評估報告書○3 勞保監理委員會醫生診斷證明書○4 勞動 部訴願審議委員會醫生診斷證明書○5 勞動部鑑定委員會鑑定報告書。由上可知專 科醫生在其中都扮演關鍵角色。的證據包含了:○1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就診病歷、

診斷書○2 職業病評估報告書○3 監理委員會醫生診斷證明書○4 勞動部訴願審議委 員會醫生診斷證明書○5 勞動部鑑定委員會鑑定報告書。上述由醫生所提供的醫學 上意見,名稱雖然各有不同,也未必有特定名稱,但可知專科醫生在職業病的認 定上扮演關鍵角色。雖然在定位上僅為醫學專業意見的諮詢對象,但無論是在認 定或是判決時,時常強調醫學的重要性,主張有要流行病學調查為依據,方可符 合認定要件之一。

(一)以相對風險大於 2 為認定標準

過勞死是否被認定為職業災害,含有對受災勞工生活保障的目的,但透過觀 察歷次認定基準修正,均以超出尋常工作的特殊壓力作為認定判斷相當因果關係 的重要標準,強調醫學上足夠成為疾病發生的誘因,過於重視疾病與醫學間的關 連性判斷。

專科醫生在過勞死認定,有為獲得勞保給付所開立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還有勞雇任一方對於勞保局的審查結果不服,所送勞動部職業病鑑定委員會有部 分專科醫生所作成的「鑑定報告」,無論是「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是「鑑定報 告」都須有專科醫生的參與,可知專科醫生在過勞死認定扮演關鍵性角色。現行 專科醫生大多依據「認定 5 原則」85認定職業病的證據需求:「○1 必須以客觀的生

85王榮德,2008 年,國際間職業傷病診斷、鑑定與補償制度發展趨勢與我國改進方向之研究,勞 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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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證據,確認疾病的存在。○2 必須有危害暴露存在的證據。○3 危害暴露舉與疾病 之間的關係,必須符合時序性。具體而言除了危害暴露必須發生在發病前之外,

尚需考量危害暴露的強度與時間。○4 危害暴露與疾病之間的關係,必須合乎科學 知識的一致性,亦即,國際流行病學文獻必須有類似的發現。○5 危害暴露與疾病 之間的關係,必須綜合考量其他非職業因素的干擾,一般而言,職業因素對疾病 的貢獻度,必須要超過 50%,亦即相對風險通常要大於 2。」這個認定可以分為 第 1 項「疾病事實確認」,確認勞工的工作狀況、職業暴露與實際發病的情況,

疾病診斷的正確性必須達到一般醫學診斷要求的確定性方可。在事實完全確定的 情況下,進而討論第 2-5 項「工作致因考量」,合乎科學的一致性,即醫學或流 行病學的文獻,顯示疾病與職業上的暴露物質有相關性,和相關性的強度,工作 暴露為造成疾病的 50%貢獻量,曝露於特定物質的群體特定疾病發生率大於 2,

即相對風險大於 2,此點與法院所採相當因果關係也不一致。因職業醫學重視流 行病學的證據及統計資料,強調科學中立的重要性,透過統計學上的比較,普遍 以流行病學的「相對風險>2」,判斷疾病是否與職務有相關性,比率較高可以合 理懷疑或許因曝露特定物質會造成特定疾病,但仍無法推斷特定疾病是由該物質 所引起,「流行病學是一門針對集體傾向的研究,它可以說明人群對於某物質的 一般反應,但無法解釋個人疾病發生原因。」86這可以說明流行病學判斷是否為 職業病上即有本身限制,對於個別的疾病發生原因無法解釋。在過勞死的認定上,

不論是過勞死參考指引、勞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疾審查準則第 21 條所 揭示的疾病促發或惡化與作業間或是法院判決,皆強調須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勞動部在 2010 年修訂認定指引,改為參考指引時,已刪除「由質與量考量 工作特殊壓力超過 50%」的規定,改採「定型化原則」,但職業病專科醫生仍以

「相對風險>2」作為認定與工作相關的標準。這樣專科醫生與認定指引的不同調,

造成法院在判決時,亦會出現相同情形但不同結果的情況。專科醫生依據「認定

86陳政亮,2011 年 4 月,流行病學的政治:RCA 流行病學研究的後設分析,科技、醫療與社會,

第 12 期,頁 120-121。

「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Organization, ILO)於 2006 年提 出的第 197 號建議書強調87,職業安全與健康促進的建議,國家應對職業傷病的

87職業安全與健康促進的建議,最後瀏覽日:2017/1/29 國際勞工組織,(ILO)網站

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0::NO:12100:P12100_ILO_CODE:

R197,Promotional Framework for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Recommendation,

2006(NO.197)。

88羅士翔、陳文慶、柯景塘、王榮德,2007 年,工作過勞致死之定義及診斷基準,北市醫學雜誌 第 4 卷第 2 期,頁 3。

89F. SchröterKassel,Kausalität bei Berufskrankheiten-Vergleichende Betrachtung, Trauma und Berufskrankheit, 2009 ,s238-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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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系的缺乏,目前我國工作環境壓力的檢測,欠缺環境暴露資料、缺乏系統科學 研究及長期流行病學統計數據,直接引用他國職業病認定標準,作為我國佐證資 料並不妥適,宜建立本土的職業病認定標準為佳。職業病鑑定上常以僅就有限的 資料作判斷,對於診斷鑑定造成困難,在缺乏受災勞工職場危害暴露資料及作業 環境測定紀錄下,僅能依賴勞工或其家屬陳述及雇主提供的有限資料進行職業病 認定。

過勞死認定仍以專科醫生之判斷作要主要的依據,雖專科醫師於判斷勞工是 否因心血管疾病致死亡,有其專業性,但工作負荷是否過重而致壓力過大,非其 專業範圍,因我國缺乏本土的職業病認定標準,且須證明勞工之工作壓力指數升 高,與促發疾病間具有直接關係。專科醫生依據過勞死參考指引,刪除干擾因素,

藉著文獻紀錄或科學證據找到合理的選項,尤其是在過勞死著重受災勞工在職場 工作情況,因專科醫師雖可判斷工作場所之狀況、製程、環境、暴露情形是否導 致該疾病,或因疾病而導致死亡之臨床病史或罹病原因,但無法判斷受災勞工是 否工作負荷過重,判定其精神、心理上的壓力過程。

目前過勞死認定是委由專科醫生判斷是否有工作負荷過重情況,但過勞死與 一般職業病在認定上,有一不同處,即是過勞死須建立於勞工基於工作負荷過重 因素超越一般病理因素及個體因素,因腦血管疾病及心血管疾病所引發之過勞死,

因其發生原因可能是多重原因或是基於急性發作,但若誘發因素與工作負荷過重 因素對疾病之促發,機率大於疾病的一般病理因素(高血壓,糖尿病,高血脂,

肥胖等)及個體因素(抽煙,生活習慣等)之機率,則可假定與職業相關。簡言 之,過勞死之認定,委由專科醫師依據工作場所情形,除判斷受災勞工死亡原因 外,還尚兼判斷是否起因於「工作負荷過重」,若與職業因素具相當因果關係者

肥胖等)及個體因素(抽煙,生活習慣等)之機率,則可假定與職業相關。簡言 之,過勞死之認定,委由專科醫師依據工作場所情形,除判斷受災勞工死亡原因 外,還尚兼判斷是否起因於「工作負荷過重」,若與職業因素具相當因果關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