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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保護照顧義務之債務不履行涉及的問題

第二章 職業災害認定與救濟 6

第二節 職業災害救濟之法律規範

二、 違反保護照顧義務之債務不履行涉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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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預防措施而未提供者,將處以行政處罰外,勞工亦得依本條請求雇主履行保護 義務請求權,誠如學者說言,「僱用人應提供之預防措施而未履行者,僱用人一 方面將涉及行政處罰外,受僱人得依民法第483條之1請求僱用人履行保護義務。」

27。雇主若違反民法第483之1條之要件,爰依同法第227條主張不完全給付債務不 履行,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28之責任要件為○1 債務人有給付義務

(須證明契約有效成立)、○2 債務人未依債務之本旨而為給付(違反給付義務)、○3 債務人有「可歸責事由」(故意或過失)。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之要件為,雇主和 過勞死間違反「給付義務」、「照顧義務」及「可歸責事由」。

民法第487之1條:「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

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 應負責者,有求償權」。其立法理由係為使僱傭契約之受僱人於服勞務,因非可 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據此觀之,此賠償義務是 以受僱人「自己無過失」為其要件,而對於僱用人而言,乃一無過失責任,不以 僱用人之故意或過失為其要件。

此外,民法上個別雇主責任,受災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死亡,得對雇主主張侵 權行為(民法第184條)和債務不履行(民法法第483條之1僱用人保護義務或民法 第487條之1受僱人賠償請求權),請求民法上損害賠償。雖受災勞工看似可自由 選擇主張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之請求權,但仍多以主張侵權行為為主,因民法 第184條第2項所指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亦包含民法483條之1雇主未善盡預防義 務,致勞工執行職務時發生損害,僱用人違反保護照顧義務時,請求權基礎可能 為同法第227條、第487條之1之債務不履行責任,或是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2項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 違反保護照顧義務之債務不履行涉及的問題

27郭玲惠,2011 年 9 月,《勞動契約法論》,三民書局,頁 82。

28第227條第1項(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之責任):「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 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其構成要件為:○1 債之關係有效 存在、○2 債務人違反給付義務、○3 債務人具有責任能力、○4 債務人主觀上有故意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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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護照顧義務性質

受災勞工主張雇主違反保護照顧義務,其性質是給付義務或附隨義務,學說 上見解不一,判斷屬何種義務之實益在於,是否可主張歸責於債務人時並得請求 損害賠償。保護照顧義務之性質之爭議,若認為附隨義務,應依民法第 227 條 為請求;若認其為從給付義務,則有無須主張民法第 227 條而直接以民法第 483 條之 1 為根據來請求之可能。觀察法院判決受災勞工請求損害賠償,未直接以 民法第 483 條之 1 為請求權基礎,而多以第 184 條第 2 項保護他人之法律為損 害賠償請求權之基礎,可推測實務見解採附隨義務。分析民法第 483 條之 1 之相 關判決,會發現直接論及保護照顧義務性質者十分有限;有時受僱人雖主張其為 附隨義務,然法院29卻未就此加以判斷,或雖認定僱用人違反了僱傭關係中的附 隨義務,卻未明言其性質為附隨義務。

我國實務見解30較少直接論及雇主違反保護照顧義務之性質,如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號判決參照:「勞動契約成立生效後,債務人除負有給付義務(包 括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外,尚有附隨義務。所謂附隨義務,乃為履行給付 義務或保護債權人人身或財產上利益,於契約發展過程基於誠信原則而生之義務,

包括協力及告知義務以輔助實現債權人之給付利益。倘債務人未盡此項義務,應 負民法第227條第1項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之責任。」即僅說明勞動契約有給付 義務和附隨義務,未直言保護照顧義務之性質為附隨義務。

但亦有少數判決直言勞動契約中的保護照顧義務為附隨義務,如屏東地方法 院101年重訴字37號(民國102年4月11日)判決略以:「僱傭關係之雇主除給付報酬 義務外,尚負有對勞工照顧扶助保護義務,此為雇主之附隨義務,有保護勞工健 康不發生安全危害之法律上義務,係勞工工作時,雇主始終存在之義務。」即直 言保護照顧義務之性質為附隨義務。

(二)保護照顧義務之範圍

29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度勞訴字第 16 號、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勞訴字第 273 號。

30僅台北地方法院 102 年重勞訴字 5 號(民國 104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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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勞死非單一原因促發疾病,而是多重條件共同作用,故過勞死之職業災害 損害賠償,有關民法第 483 條之 1「保護照顧義務」之違反,判斷上不確定因素 更多。由於民法第 483 條之 1 有關保護照顧義務為抽象規定,為避免民法第 483 條之 1 徒具形式,如何特定其內容,最常論及雇主應為何種預防職業災害措施的 法律,定義雇主應為必要預防勞工服勞務之危害。就勞工而言,規範保護照顧義 務之具體內容,涉及可否獲得救濟,為一重要內容,就雇主而言,若欲履行保護 照顧義務,然不知其界限為何,要採取何種預防措施或何種程度上的保護受僱人,

才可主張已履行保護照顧義務,不無疑義,我國學說及實務向來認為,可從勞工 安全衛生法規等規定去探究其具體內容。

學說上認為透過勞動安全衛生法規,課予雇主之公法上義務,直接成為私人 間僱傭契約中保護照顧義務的內容,具體化雇主應採取之必要預防措施,「職業 安全法課予雇主之公法上義務,是否直接成為私人間僱傭契約中保護照顧義務之 內容,學說及實務皆認為可透過探求勞動安全衛生法規的具體內容,來具體化僱 用人須採取之必要預防措施。」31實務上亦認同從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中,尋求雇 主應採取之預防措施,「多傾向於從勞工安全衛生法規等相關規定中,去探求僱 用人應採取之必要之預防措施。」32透過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之特定保護照顧義務 及僱用人應採取之預防措施內容,進而主張僱用人因故意或過失而未採取該等措 施,違反保護照顧義務。

僱用人若違反民法第 483 條之 1 特定保護照顧義務之內容,僱用人得據以主 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學說對於職業安全衛生法與保護照顧義務間,具 體內容的相關討論不多,國家課予雇主公法上義務,有關安全衛生等勞動保護法 規,對雇主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亦有極大之影響,僱用人對受僱人之保護照顧義 務法理之明文規定,因保護照顧義務必要之預防過於抽象,多以勞動場所之安全 衛生等勞動保護法規,作為國家課以雇主一定之作為義務,此一勞動保護法規多

31同註 12,頁 266。

32同註 7,頁 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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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強行法的性質,除此之外,勞動保護法規原則上構成雇主須嚴格遵守之公法上 契約義務,「立法者為了具體化之雇主的照扶義務,所制定之公法上的勞工保護 及防止意外之法規,原則上構成了雇主所必須嚴格遵守之不可更易的契約上的義 務。」33透過國家之監督及處罰等方式來確保雇主之必定履行此等義務,達到保 護勞工生命及身體之目的。

(三)保護照顧義務之適用法律

雖透過探求勞動安全衛生法規的具體內容,具體化僱用人之照顧保護義務。

但這2者是否為必然關係,亦即所有公法上之勞工保護法規,皆可成為勞動契約 的內容,或民法第483條之1的保護照顧義務是否僅存在於職業安全衛生法中。勞 工保護法規成為雇主照顧保護義務之內容,前提是該法規以勞動契約為標的,且 該法規目的在直接提供個別或全體勞工之保護,方具有私法上效力。民法第483 條之1規定保護照顧義務,獨立於相關勞動法規,簡言之,職業安全衛生法為民 法第483條之1雇主履行保護照顧之適用法律,尚無疑義,但亦不排斥有其他勞動 保護法規之適用。

1. 職業安全衛生法

學說認為違反民法第483條之1且援引職業安全法,同時成立債務不履行與侵 權行為。在法院判決上,受僱人主張僱用人違反民法第483條之1並援引職業安全 法,具體化僱用人應採取之保護照顧義務措施時,相關判例並不多,「常見實務 見解一旦認定僱用人違反勞動安全法規所課予之公法上之義務時,即成立民法第 184條第2項之侵權行為,而不再對是否違反民法第483條之1而成立債務不履行責 任加以判斷。」34或可解釋大多以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侵權行為可直接作為論及 民法第483條之1之保護照顧義務具體內涵。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可能會違反民法第483條之1之保護照顧義務,並同時成 立同法第227條之債務不履行責任,以及同法第184條第2項之保護他人法律。雖

33同註 2,頁 521、524-525。

34同註 12,頁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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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同一行為違反數個法律,但因其成立要件、舉證責任及賠償範圍等均不相同。

2.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7 條請求之損害賠償,若與民法第 483 條之 1 之保 護照顧義務,並同時成立同法第 227 條之債務不履行責任,及同法第 184 條第 2 項之保護他人法律重疊訴之合併,既認其所為請求有理由,自無庸再就職業災害 勞工保護法第 7 條為審酌。且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6 條規定:「未加入勞工保 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如未依勞基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 條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前項補助,應扣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7 條請求之損害賠償,若與民法第 483 條之 1 之保 護照顧義務,並同時成立同法第 227 條之債務不履行責任,及同法第 184 條第 2 項之保護他人法律重疊訴之合併,既認其所為請求有理由,自無庸再就職業災害 勞工保護法第 7 條為審酌。且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6 條規定:「未加入勞工保 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如未依勞基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 條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前項補助,應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