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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工時認定宜建立統一量化的標準

第五章 結論 95

第二節 建議

三、 法院對工時認定宜建立統一量化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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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條件」取代「相當因果關係」作為過勞死認定標準,為使前端專科醫生與後端 參考指引之對於過勞死的認定方式趨於一致,宜修正過勞死參考指引改採「重要 條件理論」為佳。

二、職業災害鑑定委員會地位明確

鑑定委員會委員雖專科醫生佔大多數,但又有非醫生的專家及官員,導致委 員會的定位不明確,應定位為提供醫學專業鑑定意見為主,使得鑑定委員會立場 更臻明確。此外,若鑑定委員會委員為醫界人士,應培養瞭解職災補償制度的社 會意義與核心價值,以落實保護勞工健康與福祉責任,強調其為提供醫學專業鑑 定的地位。

三、法院對工時認定宜建立統一量化的標準

法院判決仍以工時作為過勞死最主要的認定方式,工時的認定因行業別或工 作性質存在標準不一的現象,宜將工時認定標準劃一,建立工時統一量化的標準 作為認定基準,避免法院於適用個案時產生偏誤。

我國因部分產業對工時彈性化有需求,而採用責任制造成工時過長,以降低 定勞動成本,然而許多廠商違法濫用責任制,縱使勞動部限縮適用對象或降低最 高工時,對多數企業未必要造成影響,對過長工時的情況仍未改善,且經大眾媒 體傳播導致多數勞工誤解責任制為一般產業常態,故多隱忍未舉發。此種情況雖 可經由勞動檢查加以改善,但我國勞檢員不足且勞動檢查多以職場環境安全衛生 為主,對勞動條件的檢查較為少見。如有勞動條件的檢查,在過勞死議題上,亦 常以勞基法的工時作為主要判斷依據,但認定過勞死非僅就工時問題而已,而是 須判斷受災勞工工作負荷情形,故宜建立客觀中立的勞動紀錄、職業暴露監測或 職場危害記錄,提供過勞死認定時本土化參考依據。

綜上所述,過勞死的議題關於勞工個人身體法益及其家庭的經濟來源,對社 會安全有很大的影響,然而在辛苦工作以求經濟來源無虞之際,潛藏在長期工作 負荷過重的危機,工時過長問題,突顯超時加班嚴重的現況,勞動部為了縮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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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在不減少勞工原有薪資水準下,修改勞基法 1 週工作時間為 40 小時,以達 到週休二日的目標。但縮短法定工時仍無法解決過勞的問題。工時過長的問題主 要並非法定工時過長,而是隱性工時過長,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濫用責任制 是導致工時過長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在媒體的報導下,多數勞工對責任制多存在 錯誤觀念,勞動部及各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此可加強宣導教育,並且加強勞動檢查,

對於非法使用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的雇主除罰鍰外,逾期未改善者另可公佈姓名,

提供求職者就業參考。現有救濟制度對過勞死之權益保障仍有不足,惟勞雇雙方 對於過勞死的認知,共同避免過勞死事件的發生,才是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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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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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一覽表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19 號(民國 101 年 7 月 31 日):101 年 2 月 3 日勞訴字第 1000018290 號訴願不服上訴行政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93 號(民國 102 年 6 月 5 日):101 年 11 月 6 日勞訴字第 1010018852 號訴願不服上訴行政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訴字第 546 號(民國 104 年 8 月 4 日):104 年 1 月 12 日勞動法訴字第 1030017654 號訴願不服上訴行政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685 號(民國 105 年 2 月 18 日):104 年 8 月 28 日勞動法訴字第 1040011156 號訴願不服上訴行政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121 號(民國 100 年 10 月 6 日):100 年 5 月 4 日勞訴字第 0990028260 號訴願不服上訴行政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1829 號(民國 97 年 12 月 4 日):97 年 5 月 13 日 97 公審決字第 0192 號訴願不服上訴行政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3 年度訴字第 3152 號(民國 94 年 8 月 25 日):93 年 7 月 20 日勞訴字第 0930020438 號訴願不服上訴行政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344 號(民國 105 年 10 月 5 日):102 年 6 月 11 日勞訴字第 1010039195 號訴願不服上訴行政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3 年度訴字第 2152 號(民國 94 年 6 月 23 日):93 年 4 月 28 日勞訴字第 0930004927 號訴願不服上訴行政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2 年度簡字第 537 號(民國 92 年 8 月 28 日):91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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