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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態史觀

第二節 以生命中心倫理為本

細讀《手斧男孩》系列發現,食物的取得牽扯了人類與動物相處的哲學,不 論這個動物是「食物」,或是只是自然界中的一個物種,人類與其他生物相處的哲 學,演化了以生命中心為本的倫理觀。伯森筆下的布萊恩在荒野當中求生的時候,

他的食物來源有過幾次的轉變:首先是採集式的覓食方式,這只出現在他初入荒 野之時,他所食用的是有著刺刺的酸味,被他稱做是噁吐莓的樹莓;其次是烏龜 卵,然後才正式進入像個獵人般的狩獵食物階段。

在人類文明的進程當中,人與動物之間的關係也都是在吃與被吃之間發展 的,而在這個吃與被吃、殺與被殺之間所發展出的則是一種生命中心倫理(biocentric ethics)的思維,人類注意到了其他物種的存在,注意到了自然環境中還有生物共同 分享著環境中資源的事實。這個部份筆者將提出以下幾位學者的論點加以說明,

至於對生命中心倫理的解讀,則以戴斯.賈丁斯的著作《環境倫理學》6中所述為 參考依據。

一、尊重生命

(一)阿爾伯特.史懷哲(Albert Schweitzer)的「尊重生命」理論 (reverence of life)

生命中心倫理,顧名思義就是以生命為中心的一種生態思維觀點,主張所有 的生命都有它的內在價值,阿爾伯特.史懷哲在1915年所提出的「尊重生命」理論 (reverence of life)可謂為生命中心倫理發跡的先行者。他認為尊重生命是一種態度,

那種態度決定我們是怎樣的一個人,而不是僅是我們該做什麼。如果人們可以保

6 《環境倫理學》,副標環境哲學導論,2002 年由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譯者是林官明及楊愛民。

護生命、彰顯生命,並發揚生命的最高價值,不會去隨意、粗暴或者毫不內疚的 殺害一個生命,那可謂達到了這種品德,能尊敬任何一個擁有內在價值的生命。

史懷哲認為一個人如果能體驗自己的生命一如體驗其他的生命,接受生命的善,

維持他;也接受生命的惡,明白生命會隕落,那就是一種「尊重生命」的表現。

以史懷哲的想法對應到在荒野中布萊恩的想法,他們都同意為了維持生命,

其他生命必須為之犧牲的這個事實。就像在布萊恩在荒野中的體認:在野外,在 大自然,在這個世界上,食物就是ㄧ切。(《領》,頁 65)既然食物是必要的,為了 他的生存,有些動物必須死亡;而宰了牠們的方法,就是戳一個洞,讓牠們死亡。

(《另》,頁 37)布萊恩對動物在荒野中必然的死,表現的也跟史懷哲一樣,同意為 結束動物的痛苦而結束其生命。布萊恩的做法讓自己要求自己,當他在狩獵獵物 時,攻擊必須一擊斃命,因為,殺戮只是獲得食物的手段,不是目的。

(二)保羅.泰勒(Paul Taylor)的「尊重自然」理論(Respect of Nature)

泰勒在 1986 年提出「尊重自然」理論,認證所有擁有生命的物體都有其自身 的善,只要能夠認識到存在於所有生物上的固有價值,就是接納了尊重自然作為 最根本的道德態度,也表示著一個人對自然環境會採取道德上負責任的態度。他 與亞里斯多德都認為每種物種都有其明確的本性,這種本性也決定了該物種具體 的善。基於這一點,每種物種出現在自然環境中都有他們不同的目的,這個目的 就是生長、發展、持續和繁衍,身為一個生物,「想要活下去」的意願就表現在這 個讓生命得以延續下去的目的之中。殺了牠令他感到難過---悲喜交集,又像之前 面對被狼殺了的雌鹿一樣。(《另》,頁 108)布萊恩對於不得已一定要剝奪生物生命 的這件事表達了他的慈悲,他在道德上認定生物有其根本的善,所以,他在思想 上會為動物的死感到難過。

泰勒的觀點提供讀者認知兩件事情,一是具有固有價值的物體應受到道德關

注;另一個則是所有道德主體有責任尊重該物體自身的善。為了能夠更明確的解 讀這兩點,他還提出了四個中心信條:一,人類與其他生命一樣,在同樣意義、

同樣條件下被認為是地球生命團體中的成員;二,包含人類的所有物種是互相依 賴的系統的一部分;三,所有生物以自己的方式追尋自身的善;四,人類被理解 為並非天生地超越其他生命。(《環境倫理學》,頁 160)

在他的觀點之下,一旦認為有生命的事物有固有的價值就是接受了「尊重自 然」情感,只有接受對自然的情感後才會願意去改善或保護其他生物的善,而且 接不接受其他生物的善,會因此決定了一個人後續行為的表現。對於如何具體施 行他的主張,以尊重自然出發,泰勒提出了四個一般性責任,分別為無毒害法則 (nonmaleficence)、不甘涉法則(noninterference)、忠誠法則(fidelity)及重構公平法則 (restitutive justice)。

無毒害法則要求人類不傷害任何生物,這一法則泰勒稱之為消極性責任 (negative duty),亦即人類有責任限制任何會傷害到擁有自身之善生物的行為,卻沒 有主動的責任(positive duty)去防止非由人類造成的傷害,比如說:不能夠去限制除 了人之外的獵食性動物去獵殺他們的獵物,泰勒的無毒害法則只對道德主體的人 類有效。不干涉法則指稱人類不應該干涉個體生物的自由,也不應該去干涉生態 系統或生物群落。所以人類不該捕捉或奴役生物個體,也不該做出對其健康或營 養不利的事。忠誠法則在泰勒的想法之中是運用在野生動物身上的,在尊重自然 的善這樣的前提之下,人類就不應該欺騙或背叛野生動物,太多的捕獵、釣魚或 設陷阱、人類為了娛樂對動物所做的一切,都是企圖欺騙並背叛野生動物的行為。

重構公平法則要求傷害其他生物有機體的人對該有機體進行重構;公平性法則要 求的是:當一個道德主體被傷害後,對該傷害負責的人必須對該傷害進行修復。

泰勒將無毒害法則視為是「我們對自然最基本的責任」。但是當衝突不可避 免,或者是不必經歷持久的痛苦而顯著的善即可得到之時,這些原則的順序則是:

重構公平性原則優先於忠誠原則,而忠誠原則又優先於不干涉原則。

(三) 小結

泰勒所提出的「尊重自然」理論與史懷哲的「尊重生命」理論在某一部份是 彼此相通的,他們同樣都以所有生物為其倫理論點的適用對象。不同的是史懷哲 雖說應該尊重生命,但卻未明確的交代存在其理論背後尊重自然的原因。而依泰 勒的說法,當一個人提出要尊重自然的主張時,伴隨著尊重而來的是個人道德態 度上好的行為及好的品德,他找尋到的是一個系統的、綜合的存在於人和其他生 物之間的道德關係的論證,泰勒視這種關係是所有生命都有的固有價值,他的理 論是較清晰明確的。

二、有關動物

(一)彼得.辛格(Peter Singer)的動物解放運動(Animal Liberation)

彼得.辛格是一位極力主張將動物權力放入道德考慮的哲學家,他認為任何 有資格享有道德身分的生物都不能夠被另眼相看。他以利益論為觀點在 1975 年出 版了《動物解放》7一書,書中所述對各種動物的受虐待狀況舉證歷歷,視任何物 種歧視的行動為藉口,並力主克服自己傷害生命食肉的貪婪口腹之慾。他的中心 概念放在一個反物種歧視上面,也可以說它是一種反人類中心論。物種歧視認為 自己的物種,也就是人類的利益優先於其他物種,這樣的想法是一種偏見、一種 偏頗的態度,它偏袒人類成員的利益,壓制其他的物種的成員。偏見的特色在於 它並不是外來的威權壓迫,而是內在於我們心靈與制度之內的蒙蔽,它之所以會 那麼根深蒂固的跟著我們,是因為它總是顯得如此天經地義而理所當然。

辛格認為人類一直以來對待動物的態度是千年累積的偏見與歧視,人類不應 該有任何的理由拒絕將適用於人類身上的基本道德原則,他主張應該將這樣的道 德原則同樣擴及到動物身上去,他認為拒絕如此做的人是為了保留因欺壓牠們而

7 1996 年由關懷生命協會出版中譯版,由錢永祥及孟祥森翻譯。

獲得的私利。他主張用「感知能力」(sentience)來表達生物感受痛苦或經驗到快意 的能力,所以他的倫理對象是針對所有擁有「感知能力」的動物的。他並且認為 有知覺是讓該物種能去掙自己權利的基本條件,至少,動物該有不受痛苦的權利。

然而辛格所主張的動物解放運動卻在執行上困難重重,首要的困難在於被迫 害者不能組織起來以對抗迫害;其次,壓迫階級中幾乎所有的成員都是因壓迫動 物而受益的,在此觀點之下,只要是吃魚肉的,就是受益者。辛格知道一個人不 管心地如何善良,要做到不吃肉都非常的困難,因為除了時時會有想吃肉的衝動 之外,人類還有千百年的肉食習慣在文化中流竄。最後一道不吃肉的障礙則是習 慣,在這個層面上,人類要挑戰的不僅是飲食的習慣,還有思想以及語言上的改 變8

(二)湯姆.瑞根(Tom Regan)的《動物權的實例》(The Case for Animal Rights)

不同於彼得.辛格,湯姆.瑞根在 1983 年時,根據義務論的觀點提出了《動 物權的實例》一書,他指出某些動物是有權利的,而且這些權利意謂我們有強烈 的道德義務。與辛格相同的是,瑞根也認為利用動物進行商業行為、科學研究,

包含食用動物、利用動物進行娛樂,如從事狩獵性的體育活動、成立動物園及飼 養寵物等等都是不道德的。不過原因不在這些活動會導致動物的痛苦,而是他認 為這些行為否定了某些動物所擁有的內在倫理價值,進而侵犯了他們的權利。根 本的錯誤更在於大環境允許我們視動物為人類的某一種資源,可比用來吃,或來 驅使,或做運動,或當成錢的這種體制及想法。

包含食用動物、利用動物進行娛樂,如從事狩獵性的體育活動、成立動物園及飼 養寵物等等都是不道德的。不過原因不在這些活動會導致動物的痛苦,而是他認 為這些行為否定了某些動物所擁有的內在倫理價值,進而侵犯了他們的權利。根 本的錯誤更在於大環境允許我們視動物為人類的某一種資源,可比用來吃,或來 驅使,或做運動,或當成錢的這種體制及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