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解釋
一、荒野
1964 年,美國的「野地法案」(Wilderness Act)中曾對野地一字做了定義:所 謂的野地是指,某處的「地表和生存其上的生物都未被人類馴化,而且人類在這 兒只是訪客,並不逗留。」在這個法案當中允許聯邦政府閒置大面積的公有地而 不開發,在這個條件之下,所謂的荒野區主要就是在為美國人民娛樂之用,讓後 世使用或在荒野中尋求娛樂。威爾森(Edward O. Wilson)在《生物圈的未來》(The
future of life)當中對野地的解釋則是:那是比人類更早存在於世間,一片能自給自
足的空間。(頁 226)這樣的解讀則不含有任何人類介入的因素在內。戴斯.賈丁斯(Des Jardins, J.R.)在《環境倫理學》(Environmental Ethics: An
Introduction to Environmental Philosophy)中對荒野的解讀是:荒野做為一個自然區
域,有別於如城鎮等人類居住區,預示著遠遠不同於通常意義上的概念和價值。(頁 177)他認為多數的荒野區是人為形成以便於保護和管理的,荒野區不是我們的發 現,而是我們的創造。僅就以上觀點,筆者認知論文中荒野的意思是一個罕有人煙之處。
二、生態觀
生態觀源自於生態學。生態學 ecology 這個字是德國生物學家 E.海克爾 (Ernst Haeckel) 在 1869 年提出的,ecology 由兩個希臘字組合,eco 意義為家或生活場所,
logy 則是學問的意思,所以生態學是一門研究動植物及其環境間、動物與植物之 間以及對生態系之影響的學問。其主要的任務在於研究、認識生物與其環境所形 成的結構,以及這種結構所表現出的功能關係的規律。生態學的發展雖然起步甚
晚,卻是跟著人類活動而來。美國學者戴斯.賈丁斯(Des Jardins,J.R.)認為生態學 強調整體,如物種、生物多樣性、生態群落、生態系統以及生物的、化學的和地 理上的生態圈。(《環境倫理學》,頁 147)這是奠基在科學之上的解釋。而生態觀是 人類生活在自然環境當中,與環境以及同樣生存在其上的動植物所發展出來的互 動關係,其所展現出來的是一種生態思維,是一種建立在人與環境之中的哲學觀。
重在檢視人類如何對待這個生活環境,並企圖將面對環境時所做出的決策納入哲 學思維,成為人類倫理發展中的一環,所以也稱為環境哲學。
三、自然書寫
自然書寫(Nature Writing)這個名詞剛開始被認定為是一種非虛構式(nonfiction) 的書寫自然環境的方式,它是環境議題之下的產物。廣義的自然書寫定義,泛指 一切以自然為書寫對象的書寫,不論是工具書、自然科學導覽書籍,或者是偏重 哲學、自然史方面的書寫都可以歸類為自然書寫;而狹義的自然書寫則是指文學 家以自然為題材,所寫出來的自然文學作品。
以類型劃分,自然書寫常以下列幾種類型呈現,它可以是歌頌自然或是受自 然感召所吟作的生態詩;是紀錄動植物生態非虛構的自然史;是如老莊或梭羅所 記載的田園牧歌之作;或是 20 世紀中後期之後所發展出來,將人類回歸是大自然 中一份子的哲學思維之作。4
以時間劃分,早期的書寫多是以詩的形式出現,讚揚自然界的現象、美景、
動植物的生活百態,之後,漸漸的出現了以散文形式寫成的作品。之後,在小說 題材漸漸為世人所習慣之後,以小說為文類書寫的例子也跟著出現了。但是,吳 明益認為小說不是好的書寫自然的文類,因為以小說的篇幅,以及構成小說的種 種元素等,文本內容容易產生虛假,似乎不太好表達生態之間緊緊相繫的互動關
4 定義及分類參照吳明益。《臺灣現代自然書寫的探討》。台北市:大安。2004 年。
係。
近期發展出來的現代自然書寫(Modern Nature Writing)則是指在 18 世紀中葉到 19 世紀當中所出現的自然書寫文本。包含美國自然書寫始祖亨利.大衛.梭羅、
詩人艾默森(Ralph Waldo Emerson)、李奧帕德(Aldo Leopold)以及瑞秋卡森(Rachel Carson)等。
在《手斧男孩》系列之作中,伯森有歌頌自然之美,但他不用詩的方式呈現,
它是小說,所以有很多的情節是純屬虛構的;他雖然也在文本當中記錄動植物的 生態,卻不是在寫動植物史;布萊恩在荒野中生活,卻也沒有特別為此生活歌功 頌德。若要以吳明益對自然書寫的定義及分類歸類此套文本,它應該是屬於第四 類的將人類回歸是大自然中一份子的哲學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