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國家對食品安全之風險預防責任
第三節 以資訊公開落實食品安全風險預防
歐盟除以風險分析作為整體食品安全體系的主軸外,更對風險分析 所應遵循的原則進一步規範其相關配套,其中包含為確保風險評估過 程能夠公正、客觀的科學證據原則,還有進行風險管理時必須考量的 預防原則,以及促進風險溝通、確保消費者健康與知的權利所配套的 透明原則。資訊的取得、管理與公開,一直是現代民主國家處理瞬息 萬變的政務時,必須面對的問題 97。以此觀之,風險資訊的公開似可 作為行政機關食品安全風險之預防手段。
第一項 風險預防仰賴風險溝通
風險溝通係由風險分析過程中之風險評估者、管理者、消費者、食 品業者、學術界及相關利益團體等間,相互交換有關風險相關因素、
等資訊,相關單位的所有活動在執行上都必須維持高度的透明性,不 僅相關會議的內容記錄必須公開,在不違背機密保護的前提下,所有 的科學研究報告也均需對外公開,包括對風險評估結果及風險管理決 策的意見。
風險溝通主要功能係透過社會大眾參與表達意見,呈現社會對風險 之觀點。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對於風險溝通的定義為,在風險分析過 程中,風險評估人員、風險管理人員、消費者、產業界、學術界與其 他利害相關者,就風險及其他相關因素和風險認知等各方面的資訊進
97 李建良,永續發展與國家責任,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 46 期,2000 年 6 月,頁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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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互動與交流,成功的風險溝通即是有效達成風險管理與風險評估的 首要前提 98。
第二項 風險溝通與資訊公開
食品安全法制以事先預防為核心,以防範於未然作為食品安全之 目的,以確保資訊之公開透明並作為保障消費者的手段。公開透明原 則與風險分析所要求之風險溝通,實互為表裡,皆為建構食品安全法 制所不可或缺之重要原則 99,廣義的風險溝通泛指所有風險資訊(Risk Information)在來源與去處間流通的過程。狹義的風險溝通係指環境 或健康風險資訊,在利害關係團體間,有目的一種資訊流通過程。
美國國家研究院(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指出,風險溝通是 個人、團體間相互交換風險資訊的過程,在風險過程中相當重視專家 與非專家兩者之間的訊息傳遞,人類的存在條件本身就具有著極大的 不穩定性,雖然趨吉避凶可以視作一般人行為選擇的原則,但在資訊 並不完整的情況下,人們在面臨威脅時的任何決定都包含了一定的風 險。行政機關在風險溝通上的角色,是必須主導整個溝通過程,將資 訊透明化,提出完整的溝通計劃,確保各溝通平台的訊息一致性,將 技術性的科學專業術語改以敘事方式與大眾進行溝通。
風險溝通與國家資訊公開之意涵實有部分交錯,惟後者乃著重於 課予國家主動公開相關食品資訊之義務,以及人民享有公開消費食品 資訊之請求權兩個面向;而風險溝通除包括上述兩個資訊公開之態樣,
其執行層面並不限於國家和人民之間,而是穿插在風險分析的各個階 段,風險評估階段中的科學家們就風險的規模進行意見溝通交流;政 治、經濟及社會各階層就風險評估報告及採取因應措施交換意見;行 政機關利用大眾傳播媒體,以適當形式向公眾公開風險的相關資訊,
98 邱錦添、李根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理論與實務,元照出版公司,初版,2014 年 11 月,
頁 14-15。
99 李寧修,論歐盟及德國食品安全法制與其通報系統之建構,興大法學,第 13 期,2013 年 5 月,
頁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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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皆為風險溝通的多元樣貌。資訊公開(尤其是政府對人民之資訊 空開),為風險溝通之一環,其得使公眾即時、透明、正確取得風險評 估、風險管理及有害食品之相關資訊,保障民眾食品安全之資訊權 100。
第三項 資訊公開作為食品安全風險預防措施
人類健康與消費者權益之維護,實有賴各式公眾參與方能達成,
而理性的溝通交流則以充分的資訊為前提,政府藉由資訊公開手段,
讓民眾得以了解風險,進而作出決定或採取預防措施。行政機關欲引 導人民行為取向之管制措施,不限於法律上之命令或禁止等強制性管 制措施,也包括軟性之管制措施,如提供經濟誘因,以及本文討論之 資訊公開行為 101。
第一款 資訊公開法制化
資訊公開之概念在歐盟法制中並不陌生,例如在核能法或是環境 法中,皆得見其應用,隨著關係人民生命、身體與健康之食品汙染事 件,食品資訊透明化之需求亦逐漸受到重視,因惟有資訊公開透明,
方能獲致消費者的信賴 102。
德國聯邦基本法第 5 條第 1 項後段即明文保障「任何人皆享有從 一般公開來源不受妨礙地獲取資訊之權利」,世界人權宣言第 19 條:
「人人有權享受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 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 思想的自由。」103人民有權透過任何形式尋求、接受以及傳遞消息和 思想的自由,能夠根據正確的資訊做成正確的決定,知的權利實為多 種基本權利實踐之重要前提,當人民得取得充分而正確的資訊,則能
100 蘇嘉瑞,健全我國食品安全管理機制之研究,國家發展委員會專案研究報告,2015 年 4 月,頁 85。
101 張桐銳,論行政機關對公眾提供資訊之行為,成大法學,第 2 期,2001 年 12 月,頁 126。
102 李寧修,歐盟食品法制之基本原則及其實踐:由歐盟第 178/2002 號規則出發,載於歐盟法之基 礎原則與實務發展(下),台大出版中心,2015 年 6 月初版,頁 264。
103 世界人權宣言,http://www.un.org/zh/documents/udhr/,(最後瀏覽日期:2016 年 0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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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發展,我們不只要消費者與人民了解其所涉及的風險與危險,以作 出選擇,更要讓人民在受侵害時,獲取更多的產品資訊以為之救濟,
並且賦與人民請求政府公開或提供相關的產品資訊的機制,以強化人 民身體健康權利之保護,食品風險資訊透明化,有助於確保消費者知 的權利,以提供食品消費者正確知識,而由其自行決定是否願意承擔 風險,滿足其知的權利,即為風險溝通的措施之一。
食品管理也牽涉到資訊不對稱的問題,食品生產及加工普遍運用 農藥及添加物等技術,較為弱勢的消費者,很難了解食品的製造及成 分,存在資訊不對稱現象,而有政府管制的必要,以確保食品品質及 食品安全,例如限制農藥或添加物的使用,或標示規定要求揭露食品 相關資訊等 109,資訊公開係指社會之任一成員向擁有資訊之其他社會 成員要求公開其所掌有之資訊,以取得使用或決策,隨著社會快速變 遷及政府職能之擴增,人民無論參與公共政策、監督政府施政作為,
抑或純作市場消費,均有賴大量且正確之資訊,國家作為資訊之最大 擁有者,在食品法制朝向透明化發展的同時,除負有促進食品安全消 費資訊之公開透明與合理利用之義務與責任外,更應致力於將相關理 論與實務法制化,以適當方式將相關食品安全資訊公開予社會大眾知 悉 110。
第三款 作為食品安全風險預防手段
在資訊社會裡,政府依法有主動或被動公開其所持有或保管之資 訊,即為給付行政之一環,人民利用政府提供充足資訊,增加自由選 擇之機會 111,由政府依法主動公開食品安全資訊,作為獨立管制手段 的資訊行為,此種情況多於相關法令中明訂其公開之要件,然在風險
109 Bruce Greenwald, Joseph E. Stiglitz & Andrew Weiss, Information Imperfection in the Capital Market and Macroeconomic Fluctuation, 74 AM. ECON. REV. 194, 194-200 (1984).,轉引自洪德欽,歐盟食品安 全制度對臺灣食安改革的啟示,臺大法學論叢,第 44 卷特刊,2015 年 11 月,頁 1214。
110 李寧修,「預防原則」於食品安全法制之應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報告,2013 年 2 月,頁 11-13。
111 李震山,論行政提供資訊-以基因改造食品之資訊為例,月旦法學雜誌,第 69 期,2001 年 2 月,
頁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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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及不具確定性的時代,要達到有效的環境保護目的與食品安全之 維護,政府更不宜將所有資訊攬於一身,相反地,資訊的公開足以構 成有效控制的必要條件 112。
資訊行為可能是獨立的管制手段,但也可能是其它管制手段的補 充或強化的行為,為達一定的管制目的所為的影響公眾行為取向的措 施,乃是獨立的管制手段,歐盟一般食品法第 10 條明文規定,當得以 在懷疑食品或飼料對於人體或動物之健康可能帶來風險時,行政機關 應於無損於牽連國家或是歐盟就資料公開所為決議之前提下,依據風 險之態樣、嚴重性及規模採行適當的步驟,向公眾釐清健康風險的形 式;同時應儘可能廣泛地告知(涉及的)食品或飼料、食品或飼料之 形式、與其相關的可能風險及已經或即將採行的措施,以預防、限制 或杜絕風險的發生 113,實賦予行政機關以資訊公開作為預防、限制或 杜絕風險發生之手段。
食品安全攸關民眾健康,強調其食品安全資訊的公開,讓人民能 清楚了解其所面對的危險與風險,而做出理性的消費選擇,以我國食 安法為例,現行採取相關食品安全資訊公開措施有,如對人民公開問 題食品資訊、食品通報系統、食品標示、業者自主揭露、業者定期申 報、追蹤追訴機制及食品產銷履歷公開等,以強化人民身體健康與環 境之保護,食品安全資訊的公開與取得可謂食品安全上的風險預防手 段與國家對於基本權保護重要措施。
德國之食品、日用品及飼料法規定,當得充分懷疑食品對於人體 或動物之健康可能帶來風險時,行政機關應於無損於牽連國家或是歐
德國之食品、日用品及飼料法規定,當得充分懷疑食品對於人體 或動物之健康可能帶來風險時,行政機關應於無損於牽連國家或是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