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資訊公開
第一節 食品安全風險資訊的來源
確保食品安全資訊之透明與流通,使民眾於消費決策前得以掌握 充足且必要的資訊,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的一個重要面向,更能提升 消費民眾於消費市場的實力,使其得自我做出理性之消費決策。本文 所討論之食品安全資訊來源,以我國為例,可能來自政府行政機關之 監測及管制措施、業者依法主動提供及民眾通報或檢舉資訊。
第一項 行政機關之管理資訊
現行食品安全相關法律之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基於公權力取得相 關的食品資訊,進而透過公告或宣導等方式,使資訊公開於消費市場,
歐盟一般食品法第33條規定歐洲食品安全局應從事資料蒐集,如個人 消費食品涉及的營養成分或風險暴露等因素、生物危害的影響與流行 率、食品輻射或其他物理性汙染以及化學或農藥殘餘值等,以提供風 險評估機構作為風險研究、歸類、對比、歸納、分析及結論等相關工 作的依據。
政府依法取得私人所掌有之資訊,即為政府取得私人所掌有之食 品安全資訊,從原料的生產、運送、製造、加工至進入市場販售,涵 蓋極廣114,依據我國食安法規定,各級主管機關依科學實證,建立食 品衛生安全監測體系(第5條),要求食品業者提供所列查閱、扣留之 項目,囊括原料或產品之來源及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
其他佐證資料、證明或紀錄(第41條第1項第2款),另配套制定食品 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115第3條,所列查核事項,有關業者的基本資料、
自主管理資料,以及產品投保責任險情況、執行食品追溯系統管理辦
114 李寧修,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消費資訊之法制與實踐-由歐洲法院 C-636/11 判決檢視我國消費資 訊公開法制,東吳法律學報,第 26 卷第 2 期,2014 年 10 月,頁 47。
115 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http://mohwlaw.mohw.gov.tw/Chi/FLAW/FLAWDAT0202.asp,(最後 瀏覽日期:2016 年 07 月 31 日)。
52
法之情形、以及是否符合設廠標準。
第二項 課予業者依法主動公開食品資訊
國家與企業間合作的管制措施,除食品製造應合乎國家制定相關衛 生標準外,亦包括資訊的合作,課予業者對於食品衛生資訊公開之作 為義務,配合國家資訊以達到充分公開及民眾容易取得,及國家應建 構相關制度去管控食品安全,要求業者提供國家相關食品資訊的義務,
消費者則能從國家手中獲取食品資訊,除讓消費大眾滿足知的權利,
亦使食品安全管理目標能順利達成。
第一款 業者自主檢驗及揭露資訊
食品安全的責任在於業者,政府扮演稽查的角色,消費民眾扮演 監督的功能,這樣才能確保食品安全,食安法第 7 條明定食品業者應 實施自主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安全 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除實施自主管理,自己執行約束自己行為之措施,
並將相關結果訊息公開,除前端的行為義務外,再加後續成果的公開 與被公眾檢視。其修法理由,食品安全之確保應由業者與政府共同維 護,為使其管理更加周延,分為三級管理,第一級由業者進行自主管 理,第二級由第三方驗證,第三級由政府進行稽查抽驗,課予業者食 品安全衛生的自我管制及公開資訊之義務。
第二款 食品強制標示資訊
依據食安法第8條之規定,食品標示係指標示於食品之容器、包裝 或說明書上,用以記載品名或說明之文字、圖畫或記號,簡而言之,
就是食品包裝內外以文字、圖畫或標記的表達方式,所顯現之一切訊 息,提供消費者對該產品的認知,期使消費者進而購買該食品,食品 標示是食品業者向消費者履行揭露正確資訊之義務,提供了食品選購 時對其成分、營養、品質與安全的參考資訊,消費者有權知道購買食
53
品的成分。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明訂企業經營者負 有為商品或服務標示之義務,而其具體內容,則於商品標示法為一般 性之規定;商品標示法第9、12及14條就強制業者為商品標示之相關規 定:強制商品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於商品陳列販賣時,於商品本身、
內外包裝、說明書,應標明商品名稱、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 址、商品原產地、商品內容、製造日期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 之事項,而販賣業者就未依本法標示之商品,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 陳列,且對於主管機關之抽查,應提供供貨商相關資料配合檢查,不 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依據食安法第22及23條之規定,規定包裝食品在容器或外包裝上,
應使用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 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 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之事項。
依據食安法第25條116之規定,賦予主管機關相當程度的裁量空間,
得就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所供應的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 標示品名、原產地、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或對販賣地點、方式等事 項,強制飲食供應商標示產地之規定,課予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 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負有以中文標示原產地之義務。藉由提供消費者正 確資訊,區隔產品,而由消費者自行決定是否願意接受該產品及其可 能帶來的風險,惟此種看似以資訊公開,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進而 將維護消費者健康、安全之所有責任,推諉給消費者自行決定的作法,
是否有善盡國家之保護義務,有待商榷,因為最後被迫犧牲的,往往 還是弱勢消費者的健康117。
116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5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 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 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等事項。
117 倪榮貴,評析含「萊克多巴胺」美畜產品之管制,月旦法學雜誌,217 期,2013 年,頁 117-119。
轉引自李寧修,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消費資訊之法制與實踐-由歐洲法院 C-636/11 判決檢視我國
54
第三款 食品來源追溯及流向追蹤資料登錄
目前日本、美國、歐盟等,為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均已陸續建立 並辦理食品業者登錄制度,食品登錄已是國際上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 趨勢,食品可追溯性系統是近年來各先進國家均積極建構之食品安全 系統,藉由資訊技術之整合,以監控整個食品供應鏈中可能影響食物 品質及安全的各個環節,並促進食品供應鏈的全面透明度,使食品從 農場到餐桌過程之生產銷售資訊,都可向上游追溯(trace back)快速 找到源頭或向下游追蹤(trace forward)追出同一批來源食品的流 向。
國內因應食品塑化劑事件後,由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中指示農委 會、經濟部及衛生福利部(以下稱衛福部)跨部會合作,運用雲端技術,
建立我國食品供應鏈可追溯性制度及食品雲平台,整合國內三大履歷 平台食品資訊,建立食品資訊系統入口網 118,成為單一入口,提供消 費者便利的安心食品履歷追溯服務查詢服務,服務網提供已登錄可追 溯之產品查詢,包含營養標示、原料資訊、成品檢驗等,以及相關知 識分享,另外依使用者不同分別提供食品業者可追溯性產品申請與登 錄、協助食品業者建立可追溯性制度(可追溯性稽核)、相關資訊交流、
GTP 標準與規範下載;消費者可使用多元化可追溯性產品查詢;公部 門另可協助其管理與稽核(可追溯性產品上游廠商管理),透過可追溯 系統回傳的資訊,能第一時間使消費者知悉問題食品的範圍,並使與 問題食品相關聯的上下游業者能夠透過此套系統,迅速得以利儘快從 市場中加以回收,避免損害繼續擴大。
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藥署)業已建置「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 訊系統(簡稱「非追不可」系統)」119,同時規範指定業者類別至 2019 年前,分階段逐步導入電子申報及使用電子發票。未來希望透過電子
消費資訊公開法制,東吳法律學報,第 26 卷第 2 期,2014 年 10 月,頁 47。
118 食品資訊系統入口網,http://www.fda.gov.tw/tc/fdadobook/index.html,(最後瀏覽日:2016 年 07 月 31 日)。
119 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https://ftracebook.fda.gov.tw/index.aspx,(最後瀏覽 日:2016 年 07 月 31 日)。
55
123 食品業者登錄平台,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s://fadenbook.fda.gov.tw/ ,(最後瀏覽日:2016 年 07 月 31 日)。
56
讓食品產業與民眾共同打造一個安全可信賴的食品安全環境。
第三項 民眾通報及檢舉之食安資訊 第一款 食品中毒事件之通報
食品種類及數量龐大,僅倚賴政府主動查證糾核恐有疏漏,故強 化民間主動通報機制,便於政府收集分析資訊及進行風險溝通,食安 法第 6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通報系統,劃分食品引起或感染 症中毒,由食品藥物管理局或疾病管制局主管之,蒐集並受理疑似食 品中毒事件之通報。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之情形,
應於 24 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依疑似食品中毒事件處理要 點 124規定,為執行食安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蒐集並受理疑似食品中 毒事件之通報,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本要點處理流程辦理疑似食品中毒 事件之通報、調查、採樣、檢驗、處理及報告。課予地方政府於受通 報後公開資訊之義務。
124 疑似食品中毒事件處理要點,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
https://consumer.fda.gov.tw/Law/Detail.aspx?nodeID=518&lawid=187&k=,(最後瀏覽日:2016 年 07 月 31 日)。
57
圖表 八 環境保護與食品安全陳情通報及應變處理流程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12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