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
第二節 建議與展望
我國自 2013 年大幅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新增了食品安全風險管 理專章,明定風險管理原則之法源,將置後的追懲管理,提前為風險 評估清除危害源之預防管理,同時採用資訊公開作為履行國家保護義 務的手段,惟其雖已納入風險分析概念的風險管理機制,但對於食品 安全之要求及風險管理,對應在實務操作及食品安全的期待上似仍有 落差,相較於歐盟德國法制及運作,我國仍有許多不足及待調整之處,
在此提出本文建議。
第一項 獨立的風險評估機關與機制
我國依法成立之風險評估諮議會,仍為附屬於風險管理機關之諮詢、
建議性之定期集會委員會,非為獨立之常設性機關,其風險評估機關 之客觀、獨立性備受爭議,風險評估機關應擁有獨立地位,從事經常 性及系統性的風險評估工作,其評估報告或科學意見,提供風險管理 主管機關進行風險管理以及食品安全政策的依據,俾有利於恢復消費 者對食品安全的信心及對公權力的信賴,並區分風險評估及風險管理 機關,提高我國食安治理的效率,明定諮議會進行風險評估之具體措 施、作業程序及其職權、編制、預算及權責,並參考外國法制,賦予 諮議會相當權限,例如調查、蒐集資料、委託外部機關及請求風險管 理各部會提供資料及陳述意見,俾利其進行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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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建立單一風險通報及資訊公開網絡
歐盟一旦發現食品與飼料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之際,食品 與飼料快速預警通報系統將啟動快速預警系統,並採取終止或限定有 問題食品的銷售、使用等的相關緊急措施,並將危害情況通知大眾,
其亦為歐盟執委會、EFSA 及各會員國主管機關之風險資訊交換平台,
使歐盟執行委員會及會員國能快速通報相關食品安全風險資訊及執行 風險管理措施。
食品安全風險資訊的通報與公開並不侷限於特定時間或是僅得由 特定人為之,其得由行政主關機關、食品業者或消費民眾分別或共同 執行,建立食品安全資訊通報系統在風險溝通領域具有其重要性。我 國乃係透由各單位之特定窗口相互聯繫,收集國內外相關食品安全等 資訊,以公文及電話方式將相關食品風險訊息向他地方衛生單位及中 央通報,再於網站上公布,未達食品安全風險預防的即時及有效性,
應可參考歐盟與德國風險資訊通報即公開網絡概念,建置風險通報機 制及單一資訊公開網絡,實有其必要性。
第三項 建構政府食安資訊公開法制
資訊公開請求權是一種要求資訊公開與透明的權利,請求權人得透 過該權利之行使,接近或取得該資訊;而被請求之義務人則因此負有 直接或間接提供該資訊之義務,以食品資訊為例,得衡平消費者與業 者、政府間資訊實力不對稱之情況,為保護消費者健康的有效手段之 一
德國消費者資訊法是一部立於資訊權之基礎,著重與消費者健康相 關資訊的法律,資訊的可得性與透明度是這部法律的核心。因只憑藉 市場的自我調控,並無法保證消費者能夠得到充足的資訊,同時立法 者也希望藉由這部法律,對食品安全醜聞的發生能產生牽制的效果,
透過消費者資訊法,消費者取得向政府部門要求特定產品或消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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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的請求權。此請求權之範圍並不侷限於個人健康和安全上的風險 與危險,而是大範圍的資訊請求權利,包括產品標示、產地、質量、
生產者,甚至原始材料的取得與運用程序皆為得請求之內容。
我國食安法課予行政主管機關主動對外公開食品安全相關資訊及 業者依法揭示食品資訊之義務,雖能滿足及提供消費民眾知的權利,
惟未規定民眾得主動請求政府公開食品風險資訊之權利及程序,對於 保障及實踐消費民眾之健康與知的權利,應有必要參酌德國消費者資 訊法的立法方式,為食品安全風險及消費資訊單獨制定「政府食品安 全資訊公開法」,依循資訊公開法制之脈絡,除將原食安法資訊透明 原則及主動公開食品安全風險資訊之現行法規外,明定民眾得請求政 府公開食品安全相關資訊之權利,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資訊之特質及需 求,建構一政府食安資訊公開專法,以期為我國食品安全管理法制,
帶來更為周詳的管理思維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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