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食品安全風險資訊公開問題討論
第四節 實務案例檢討與借鏡
資料來源:參閱林昱梅 265整理
第四節 實務案例檢討與借鏡
第一項 我國黑心油事件之風險資訊公開 第一款 食品安全督導協調機關
食品安全涵蓋由農場到餐桌之整個食物鏈,我國並無和德國相同
265 參閱林昱梅,論食品安全管理法制中之預防原則:以歐盟與台灣為中心,臺大法學論叢,第 44 卷特刊,2015 年 11 月,頁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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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專門統籌所有食品安全業務的機構,各項食品安全業務分散在各個 行政部門,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件,由於無法判斷是於那一生產階段 發生問題,很容易發生各個部會相互推卸責任之情況。
經過黑心油事件後,為協調中央及地方權責機關預防及處理重大 食品安全事件,2014 年 10 月將原食品安全推動工作小組擴大成立「行 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負責食品安全訊息上下傳遞,類似參謀作業單 位,主責跨部會協調與系統性風險預警分析,研析預警資訊,追蹤管 考與檢討執行成效,督導協調、統籌推動跨部會食品管理工作,其下 設有管理協調組、應變溝通組、稽查取締組、資訊服務組等分組,惟 各部會間職責及相互合作應如何進行,仍有必要全面性重新的檢視。
第一款 我國風險評估機制
我國食安法第 4 條第 2 項,主管機關應召集食品安全、毒理及風 險評估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進行風險 評估工作,食藥署於 2014 年 9 月召開劣質豬油危害健康之管理研商會 議,邀集食品科學、油脂化學、毒理學及健康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等,
共同針對劣質豬油之健康風險進行討論,重要結論為:「使用劣質豬油 混充為食用油販售,已明確違法,應即下架回收銷毀。劣質豬油雖可 能具有潛在之健康風險,惟因本案有關問題油品流入市面時間及民眾 攝取量相當有限,是否會造成健康危害,仍需更多科學資料進行評估。
除了現有檢驗項目外,食品藥物管理署將針對有問題之劣質豬油進行 總極性物質、苯駢芘、酸價等之檢驗。」266。
行政院依據食品管理事件對民眾健康之危害,食品管理採一到四 級,第一級是「短期食用、立即危害」,第二級為「不符合但無立即危 害」,第三級是「攙偽、假冒或標示誇大」,第四級為「標示不符或不
266 嚴 正 譴 責 違 法 行 為 持 續 監 測 潛 在 風 險 ,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公 告 網 站 , http://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id=11513&chk=70e064ab-69f9-4e11-be17-ac977be260be&p aram=pn&cid=4&cchk=f11420b2-cf8e-4d3a-beb5-66521b800453&y=2014#.VtqagvBunIU,(最後瀏覽日:
2016 年 0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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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食藥署檢驗強冠公司未精煉的原料油,以及胡信德工廠的廢棄 回收油檢體,依檢驗結果並參考國內食品管理分級,回收油再製成黑 心油品事件為第二級。從黑心油事件可知,我國食品安全主管機關對 於工業油、餿水油或飼料油製成食用油之風險,未曾做過科學風險評 估,事件爆發之初,在食品安全風險分級上亮綠燈,處置及建議為請 消費者及食品業者依消費紅綠燈個案處置,建議無須驚慌。卻命業者 下架回收銷毀,處理事件之風險管理與風險溝通,不盡符合邏輯也無 說服力 267。
食藥署所獲得的結論,黑心油品雖可能具有潛在的健康風險,但因 相關問題油品流入市面時間及民眾攝取量相當有限,是否會造成健康 危害,仍需更多科學資料進行評估,目前科學文獻並無直接證據證明,
黑心油品會立即危害人體健康,食藥署在檢驗報告尚未出爐,各項風 險評估資料尚未蒐集完整時,即將此事件列為綠燈,難謂符合食安法 之預防原則,既認為劣質豬油混充為食用油販售已明確違法應即下架 回收銷毀,卻即將此事件列為綠燈 268,似有矛盾。
第二款 黑心油風險資訊公開運作
有關黑心油事件相關資訊於經濟部、法務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等機關網站均,各設有「黑 心油品事件專區」,僅就各所掌業務資訊予以公開周知,未有統一性相 關資訊整合的機制。對於消費者、業者、其他利益相關人員及媒體而 言,並未提供明確與即時之食品安全風險相關資訊,使消費民眾未能 獲得最適度的保障,我國雖有許多食安風險資訊公開平台,然而各機 關系統尚未能完全整合並發揮功能,導致緊急事件的啟動,未能及時 消弭事件原因,造成政府資源的浪費及影響行政效率。
相關食品安全資訊之查詢,經查核確認後將黑心油品影響的「問
267 林昱梅,論食品安全管理法制中之預防原則:以歐盟與台灣為中心,臺大法學論叢,第 44 卷 特刊,2015 年 11 月,頁 1138。
268 參本文圖表十二食品消費紅綠燈認定機制與處置及建議表,頁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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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產品清單」公布於食藥署網頁,僅按各次食品安全事件於網頁公告 相關資訊,滿足人民被動查詢知的權利,但尚未設置有似歐盟快速預 警通報系統可以方便人民查詢之系統,進而滿足人民即時知悉食品安 全風險的權利。
對於食品安全的風險資訊,行政機關僅就所職掌相關業務資訊予 以公告於機關網站供民眾查詢,多為事後處理安全事件相關資訊,是 否能達「風險預防」之效,仍有疑義。
第二項 德國戴奧辛事件之風險資訊公開 第一款 歐盟及德國食品安全網絡
食品安全是一個包羅萬象的議題,涵蓋消費者保護、環境保護、
企業社會責任等不同的面向。在德國,聯邦糧食暨農業部主要負責消 費者日常生活重要的議題,因此食品安全、健康的糧食、透明的標示 與永續的生產都是聯邦糧食暨農業部主要的任務,德國聯邦消費者保 護暨食品安全局,隸屬於聯邦糧食暨農業部,負責在食品安全範圍各 項的核准與管理任務;改善在聯邦政府、各邦政府與歐盟間合作與溝 通,形成更透明的風險通報與在危機出現前的風險管理 269。
對於食品安全,德國體認其為跨領域的議題,涵蓋民眾的消費保 護級業者的營業監督,應形成一個以風險評估及風險管理為基礎的國 家食品安全網絡。
第二款 歐盟及德國之食品風險資訊公開網絡
歐盟一般食品法第 50 條第 2 項規定,網絡組成員若發現極可能有 因食品或飼料而生對人類健康造成直接或間接風險之存在時,應將該 風險資訊即刻透過食品與飼料快速預警通報系統(RASFF)通報至歐盟 執行委員會,續而由歐盟執行委員會即刻將此資訊轉交給各會員國。
269 陳麗娟,德國食品安全機制實踐之研究與啟示,國會月刊,第 44 卷 1 期,頁 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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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各會員國應將其於獲悉食品與飼料快速預警通報系統之資訊或相關 補充資料後所採行之步驟及措施即刻知會歐盟執行委員會,續而再由 歐盟執行委員會將此資訊即刻再轉赴網絡中之各成員。歐盟食品與飼 料快速預警通報系統與德國食品安全網皆有透過資訊流通與公開,促 進食品安全與消費者保護的理想與目標 270。
歐盟食品與飼料快速預警通報系統其為歐盟執委會、歐盟食品安 全局及各會員國主管機關之風險資訊交換平台,若其持有食品有直接 或間接健康風險之虞的資訊,或採取任何限制產品上市、下架、回收 或限制入關時,即應立即輸入該系統,食品與飼料快速預警通報系統 評估後,將會通報預警體系之成員,使歐盟執委會及會員國能快速執 行風險管理。
德國戴奧辛飼料污染事件後,德國聯邦糧食、農業及消費者保護 部與地方各邦共同推出「食品警示網」機制,強制規定官方必須公布 所不允許之殘留限值或污染物超標、不合衛生、欺騙行為的商品。歐 盟食品與飼料快速預警通報系統與德國食品警示網形成完整的食品風 險資訊公開網絡。
第三項 食品安全風險資訊公開之借鏡 第一款 嚴密的食品安全監督網絡
黑心油事件,業者以飼料油混成香豬油販售,屏東縣老農夫曾與 當地居民多次向屏東縣政府檢舉無效後,直到透過友人找上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報案,轉請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偵辦,才讓危害大眾的 食品安全案件得以破獲,顯見我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功能未獲落實,
顯然政府機關、食品業者及消費民眾三方面並未形成相互監督的嚴密 食品安全網絡,導致黑心食品充斥於市場上。
270 李寧修,論歐盟及德國食品安全法制與其通報系統之建構,興大法學,第 13 期,2013 年 5 月,
頁 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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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食安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通報系統,劃 分食品引起或感染症中毒,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或衛生福利 部疾病管制署主管之,蒐集並受理疑似食品中毒事件之通報。」,雖各 級主管機關均可設立食品安全風險通報系統,與食品業者最具有地緣 關係之地方政府 271,應更能有風險預防即時性之效果。
無論中央或地方層級之食品安全主管機關應建立嚴密的食品安全 風險監督系統,對於食品鏈每一階段產生之風險應予以監控,無論是 行政機關監控資訊、業者自主通報或是民間檢驗單位及民眾檢舉資訊,
於經科學評估或查證之後,即應公開讓消費民眾知悉,以維社會大眾 之生命健康。
第二款 獨立的常設性風險評估機關
依我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諮議會每半年開 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諮議會因此僅是諮詢單位,並非常 設機關,無法從事風險評估作業。每半年才召開一次會議,較不易發 揮功能。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設置辦法第 11 條雖然規定本會委員應獨 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但委員皆由衛福部部長聘任,召集人及 副召集人也由部長聘請,是否得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也令 人質疑 272。
歐盟經驗顯示,獨立性風險評估乃風險管理及食安政策的依據,區
歐盟經驗顯示,獨立性風險評估乃風險管理及食安政策的依據,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