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產權理論的制度規範

第二節 企業產權理論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6

樣的形式的問題。科斯定理認為,最佳配置資源的方式是產權明確與自由交易。

那產權應如何界定呢?

第二節 企業產權理論

從個人生產到團體生產,再到企業生產,規模逐漸擴張,組織的特點也會發 生變化。

古典企業組織的特點是只是個人生產的擴大,所以產品種類單一、經營地區 有限。企業管理者通常具有資本所有者身份,資本所有者與經營者是合一的,管 理者與勞動者之間沒有中間管理層級。

現代企業組織的特點是規模變得更大,不僅生產產品種類變多、所經營的地 區也增加,導致企業中高層決策者都不再兼有資本所有者的身份,成為支領薪水 的專業管理人員,所有權與經營權發生分離。甚至決策體系也因複雜而分工,管 理層級因而增加33

更重要的是,學界對企業也有了新的認識。

在古典企業理論下,只分析企業如果要組織生產,應該生產多少才是最適 當、獲利最多。但古典契約理論並無法說明為何要採用企業這樣的組織形式來生 產、以及企業究竟如何進行生產,為何採用相同技術,某些企業產量卻能比其他 企業高34。現代企業理論則認為企業是一連串契約的結合(a nexus of contracts),

公司是各種生產要素的所有者,以正式和非正式契約的形式,與公司締結契約

35,將生產要素交給公司以組織生產活動。例如、員工提供勞務、股東與債權人 提供資本等。就此而言,公司股東、債權人與員工關係人均只是與公司締結契約

33 劉萬生,國有控股公司研究,經濟科學出版社,第 23 頁以下,1998 年 8 月。

34 張維迎,產權、激勵與公司治理,經濟科學出版社,第 61 頁,2005 年 7 月。

35 此所謂契約,係指關連當事人間自願且無異議的合意(Contract means voluntary and unanimous agreement among affected parties),但未必是真的締結契約(real contracts)。參閱 Frank H.

Easterbrook and Daniel R. Fischel,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 p. 15 (199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7

之一方,因此公司股東並無特殊地位,自然也不應視為公司的所有者36

第一項 交易成本理論

交易成本理論係由科斯(Ronald H. Coase)所提出。科斯在 1937 年發表了 著名的「公司的本質37」(或譯為「企業的本質」),以交易成本為中心,探討企 業組織存在的意義、企業組織規模的邊界(boundary),為後續企業組織的研究 奠定基礎。

其理論概為:一項產品可以從市場購買、也可以從公司內部生產,決定要從 市場購買或在組織內部生產的關鍵在於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從市場購買 產品,有交易成本,舉凡締約前尋找交易對象和產品、締約中談判簽約、締約後 對契約履行的監督與執行,莫不需要付出代價;反過來說,將所有生產的要素集 中在一個組織內,以命令指揮的形式來調配生產要素和資源,可以節省下原本在 市場尋找、交易所需的成本,這就是企業存在的意義。

然而,在組織內部生產,雖然少去交易成本,但相應的會發生組織成本。企 業組織的規模或者說邊界,就在於交易成本與組織成本相等的那個點。

市場與公司都是制度的一種,交易成本與組織成本都是制度成本,能夠降低 制度成本的制度就是好制度。

如果交易成本為零,那麼產權如何界定並不影響社會整體資源運用的效率,

因為無論誰擁有某財產權,他都可不費力地將該產權轉讓給利用效益最大化的其 他人。交易成本為零,也就是制度成本為零,則這樣的制度就是最好的制度。反 過來說,如果交易成本不為零,產權交易的進行就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那麼 產權初始如何界定,就會影響社會整體資源運用的效率。此即所謂「科斯定理」

(Coase Theorem)。

在真實世界中,交易成本不僅不為零,甚至可能很大,大到讓原本有交易意

36 邵慶平,公司法—組織與契約之間,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第 134 頁,2008 年 12 月。

37 Ronald H. Coase, The Nature of the Firm, 4(16)ECONOMICA 386 (193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8

願的雙方放棄交易。因此,依據科斯定理,產權如何界定,將嚴重影響社會整體 資源配置的效率。應注意的是,產權界定影響的是社會整體資源配置的效率,而 不是個體之間資源配置的公平。科斯定理只討論社會產出如何達到最大化,而不 討論產出如何分配的問題。部分法律學者執此攻擊科斯定理不具正義,邏輯上並 不正確,因為如何公平分配本就不在科斯定理的討論範圍。

第二項 團隊生產理論

團隊生產理論是由阿爾欽和德姆塞茲38所提出。該理論的基礎假設是產品生 產要素的投入不是簡單的組合,產品也不是由各個生產要素簡單地相加,生產要 素歸屬於不同的成員。因此企業的實質是團隊生產,生產團隊之所以演變為企 業,是因為團隊生產帶來的生產高效率。團隊生產的意義在於多項投入在一起合 作生產得出的產出要大於各項投入在分別生產的產出之和,即實現 1+1>2 的功 能。

但在團隊生產中,參與合作的隊員的邊際產出並不是可以直接和分別地觀察 到的。因為,一個團隊向市場提供的是整個團隊的產品,而不是每個成員的邊際 產品,而人的機會主義(opportunism)39傾向便會誘致偷懶行為:團隊成員缺乏 努力工作的積極性。也因為團隊生產難以計量個別成員的貢獻之故,而產生了如 何激勵與監督團隊成員的問題。

企業相對於市場的優勢不是擁有優於市場的權威權利,而是企業對要素生產 率和報酬的計量能力以及對內部機會主義的監督能力優於市場,能節約更多交易 成本。

一個團隊生產組織的有效運行需要有監督者來監督團隊成員,但誰來監督監

38 Armen A. Alchian and Harold Demsetz, Production, Information Costs,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 62, No. 5, pp. 777-795 (Dec., 1972).

39 機會主義是指信息的不完整的或受到歪曲的透露,尤其是指旨在造成信息方面的誤導、歪曲、

掩蓋、攪亂或混淆的蓄意行為。它是造成信息不對稱的實際條件或人為條件的原因,這種情況使 得經濟組織的問題大為複雜化了。作為自利傾向的機會主義不同於一般的自利,區別在於:自利 行為受服從和遵守信用的約束,而機會主義不受此類約束。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9

督者呢?此一問題困擾古今中外已久,羅馬早有法諺:Quis Custodiet ipsos custodes? (Who will monitor the monitor?) 再找一個監督者,仍然會面臨最終監督 者無人監督的窘境。因此終究仍要由最終監督者來監督自己。而要讓最終監督者 能好好地監督自己,就要解決為最終監督者提供激勵機制的問題。團隊生產理論 所提出的方法是:團隊成員的監督者就是擁有剩餘索取權的人40,企業主作為投 資者同時也是監督者,他享有對其財產的所有、占有、使用、處置和收益權,因 而產權占有主體是唯一的,產權結構是完整統一的。

團隊生產理論還提出了企業的產生的原因。當技術條件使得集中所有權和監 督職能,比沒有監督時的收入分享制度或低生產率的小規模生產更有優勢時,只 要團隊生產的結果,在減掉監督成本以後,還優於分別進行生產的結果的總和,

企業就由此產生。「如果以團隊生產的方式能使生產力有凈增長,扣除維持團隊 紀律的有關的考核成本後仍有凈利,那麼就應該依靠團隊生產,而不依靠許多分 離的個體產出的雙邊貿易」,可見,企業的規模就界定於團隊總產出大於團隊成 員分別產出之和的部分與組織、管理團隊的成本支付之比較上。進一步地講,由 於團隊生產的不可分割性,使得團隊成員的勞動投入非常難以度量或度量成本很 高,於是導致出團隊成員偷懶的機會主義行為和相應的監督費用的出現。因此,

在團隊生產理論中,對簽約後的機會主義行為的監督成本是企業規模限定的界 限。

阿爾欽和德姆塞茲認為,買賣物品的契約和雇佣勞動的契約並無區別,企業 內交易與市場交易亦無二致,雇主和雇員之間的長期合約不是企業組織的本質。

阿爾欽和德姆塞茲認為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論未能說明企業比市場更有效率的條 件,他們明確提出企業與市場區別,不在於其組織生產的權威,而在於其對團隊 成員的監督結構。

40 Id., at 782. “Another constraint can be imposed on the monitor: give him title to the net earnings of the team, net of payment to other inputs.”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0

第三項 委託代理理論

一、 法學代理關係與經濟學委託代理理論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即委託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為或受法律 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直接由本人即委託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

代理關係的主體包括代理人、委託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對人)。代理人 是代替委託人為或受法律行為的人;委託人是代理人替自己實施法律行為的人;

第三人是與代理人為或受法律行為的人。

在法學上,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存有內部和外部兩層關係。內部關係是代理 人願意幫本人做事的原因,是一種契約關係,通常是委任或雇傭。外部關係是本 人將代理權授與代理人的授權。例如寫委託書或授權書。

但是經濟學上並不做此內部和外部的區分,而統稱為委託代理關係,研究委 託代理關係的理論稱為委託代理理論(Principal-Agent Theory),或簡稱為代理理 論(Agent Theory)。

經濟學最早的廠商(firm)中,所有權與經營權並不分離,公司的績效與個 人的利益完全契合,故無代理關係。隨著專業分工的發展與深化,所有權與經營 權開始分離。在 1776 年斯密的國富論中就已經論及股東與經理人之間可能的利 益衝突:「合股公司的董事,究其實,管理著的是他人而非自己的錢財,實難期

經濟學最早的廠商(firm)中,所有權與經營權並不分離,公司的績效與個 人的利益完全契合,故無代理關係。隨著專業分工的發展與深化,所有權與經營 權開始分離。在 1776 年斯密的國富論中就已經論及股東與經理人之間可能的利 益衝突:「合股公司的董事,究其實,管理著的是他人而非自己的錢財,實難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