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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本文的突破與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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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6 年 12 月 8 日在《人民日報》撰文承認統計數字並不真實11。在不真實的 統計數字上做研究,猶如在沙灘上蓋高樓,稍有不慎,整個高樓就自基礎垮掉,

研究成果也就失所附麗。本論文仍須統計數據以窺經濟概貌,原則上以中國大陸 官方的出版品或官方網頁所公布之數據為依據,但是於必要時,將引用外國或國 際機構的數據相互比對、印證。

第四節 本文的突破與創新

本文第一個突破與創新之處,在於重新以經濟學的產權與法學的所有權雙重 的視角來檢視中國大陸國有企業(國有企業的範圍當然也包括國有商業銀行以及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產權變遷,提出中國改革開放的成功,來自於國有企業的 實質私有化以及民營企業的全面私有化。本文提出,中國大陸對國有企業所進行 的改革,如放權讓利、兩權分離等等,其實就是一種僅涉及控制權與收益權而不 涉及所有權的產權改革,仍然是產權私有化,只是是步伐較小、較不明顯的產權 私有化。

經濟學上的產權和法學上的所有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就產權內容來看,產 權包含了所有權、占有使用的控制權與收益權。所有權、控制權與收益權合而為 一的產權才是完整的產權。更重要的是,產權必須可以使一個人的經濟行為與結 果產生連結,以經濟學的術語來說,就是將外部性內部化,才稱得上是明晰。若 所有權與控制權或收益權分離,或一個人的經濟行為無法與其結果產生連結,雖 然在法律上會認為所有權並未移轉、歸屬並無問題,因此所有權是完整的、明晰 的,但是在經濟學的產權分析上,產權就不是完整的、明晰的。

中國大陸施行全民所有制,其具體內容可參照《企業國有資產法》12第 3 條

11 參閱 http://news.dwnews.com/china/news/2016-12-08/59786994.html,最後檢索日期 2019 年 5 月 20 日。

12 2008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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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規定:「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 有權。」

雖然在邏輯上,全民所有並不等同於國家所有13, 但國家所有與全民所有 一樣,都沒有辦法直接行使所有權。國家無法行使所有權,是因為國家並不具體 存在,只能透過政府(事實上是官員)行使;全體人民無法行使所有權,則是因 為十四億人共同行使所有權,實際上並不具可行性,也同樣只能透過政府(事實 上是官員)行使。

有一派認為,既然法律已經明訂國有資產為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那麼所有 權就是明晰的。而所有權等同於產權,所以產權也是明晰的。只要加強對國有資 產的管理,就可以提升效率。

另有一派則認為,雖然國有資產有法律明訂為國家所有或者說全民所有,但 實際上既然沒有一個自然人可以直接行使所有權,而必須透過政府或者說官員來 代為行使所有權,所有權理論上雖然明晰,但實際上仍是不明晰的。只有將所有 權歸屬到個人,國有資產的運用,才可能有效率14,所以要實行私有化。

本文對上述兩派說法均不同意。

本文認為,所有權並不等同於產權,產權除了名義上的所有權之外,還包括 占有、使用、收益以及轉讓等權利。在所有權人同時也擁有占有、使用、收益以 及轉讓等權利時,各權利人為同一人,不生利害衝突。而當所有權與占有、使用、

收益以及轉讓等權利分離時,產權就不完整、明晰。此時,必須有一套機制來協 調所有權人與其他權利人之間的利害衝突。這套機制包括了激勵、約束與資源配 置等作用。

準此,回過頭來檢視第一種說法,既然實際上沒有一個自然人可以直接行使

13 就如同甲乙丙三人共同開辦 A 公司、為 A 公司之全部股東,A 公司有一間廠房,該廠房為 A 公司所有,但非為甲乙丙三人所有。反之亦然。

14 王新紅,國企改革:股份制企業治理機制的中國式探索,法學,2018 年第 1 期,第 35 頁,2018 年。楊紅英、童露,論混合所有制改革下的國有企業公司治理,宏觀經濟研究,2015 年第 1 期,

第 44 頁,2015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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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而必須透過政府或者說官員來代為行使所有權,那麼就不能說官員可以 如同所有權人即全體人民自己本身一樣,完全出於所有權人自身利益,而為其行 使權利。官員與人民之間必然存在利害衝突。所以本文不贊同第一種說法。

至於第二種說法認為只要所有權歸屬到自然人個人,或者稱私有化,原本為 國有的資產,就能有效運用。本文也不完全贊同。產權之所以要明晰,是為了使 一個人的經濟行為與結其果產生連結,最終目的是要發揮激勵、約束和資源配置 的作用,占有、使用收益和轉讓等權利,只是手段、並非目的,只是必要條件、

並非充分條件。如果將占有、使用收益和轉讓等權利視為是正的權利(positive right),那麼從反面觀察,還可以發現一種妨害占有、使用收益和轉讓等權利的 權利,姑且稱之為負的權利(negative right)。要讓產權能發揮激勵、約束和資源 配置的作用,除了要具備所有權以及占有、使用收益和轉讓等權利外,還必須要 不存在負的權利。舉例說明,假設張三擁有一塊地的所有權,也有占有、使用收 益和轉讓等權利,可是李四卻有反對的權利(只能反對,但不因此而取得占有、

使用收益和轉讓等權利),此時張三雖是自然人個人、也擁有所有權和占有、使 用收益和轉讓等權利,但在這種「制度」下,就不會有激勵、約束和資源配置的 作用。某程度而言,李四等於與張三共有了該土地的產權。在權力集中而無制衡 的國家,政府就是李四,人民就是張三。因為對人民擁有了負的權利,所以政府 某程度與人民共享了張三的財產的產權,也將因此而變動了激勵、約束和資源配 置的作用。激勵、約束和資源配置最直接的影響就是利用資源的效率,而世界銀 行15明白指出:「富裕與貧窮的最大區別在於利用所擁有資源的效率。」

據此,本文的第二個突破與創新之處,在於從產權的角度來觀察政府的負的 權利對人民財產的影響,並推論政左經右有其極限。(外國機構學者囿於語言文 化因素,對中國大陸之認識難以深刻;中國大陸學界則又囿於意識形態之桎梏,

15 See World Bank, 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1989: Financial Systems and Developmen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 26. “The biggest difference between rich and poor is the efficiency with which they have used their resources. The financial system's contribution to growth lies precisely in its ability to increase effici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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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以突破公有制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