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企業贊助藝文活動時企業主要的動機
“利己性”動機為企業利己取向,分為實質利益與無形利益。對於「個人為何願意 幫助他人」,學界有相當多不同的觀點,是否真正有不求任何酬賞的利他行為,一直是 個爭議(陳嫣如,1993)。對完全的利他行為持疑的學者指出,因為付出會獲得滿足和 幸福的感覺,即使是最不自私的行為,也會對行為者產生心理性的酬賞,這也是一種酬 賞的形式(Cohen, 1978)。有關利己取向之助人行為的探討,以社會交換理論最具代表 性。持此論者認為,個人願意對他人伸出援手,不獨對這些需要幫助者有責任感,而是 可能過去受過他們的好處,或是期待未來能從他們身上獲得利益(Clark, Powel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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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berg, 1987;Amato, 1990)。因此,助人關係涉及所謂的互惠(reciprocity)概念,
助人者和受助者之間會形成一種給與取(give and receive)的共識(Feldman, 1985 ; Amato,1990)。由此觀點看企業贊助藝文活動的行為,贊助藝文活動對企業不僅是一項 付出而已,企業是可以從這種行為獲得好處的。
利己性動機裡面可以特別提出來稅賦優惠跟競爭壓力。在美國企業贊助藝文活動的 情形:每年贊助金額平均為其稅前收入的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三的所得額,遠低於規定可 扣除的百分之十(林美英,1994)。這個事實說明了:民間普遍認為企業藉由贊助以獲 得租稅優惠,此以經濟利益為出發點的動機,並不如我們想像的重要。陳嫣如(1993)
的研究結果即指出,短期性商業策略中『節稅』並非大部份企業的贊助動機,但企業可 能仍出於印象整飾心態(行為者透過語言或非語言的行為表達,試圖操縱、控制知覺者,
以便使知覺者對他形成有利歸因或良好形象,不願透露其為了逃避稅賦而贊助公益活動 的動機,以免抵銷外界因其贊助公益活動而給予的正面評價。然而,租稅利益在企業贊 助上仍然扮演一個相當重要的角色。
以競爭壓力來說,從國內的研究中發現, 台灣企業在贊助時, 並沒有 Galaskiewicz
(1985;1989)、Broce(1986)、Stotlar(1993)等學者提出的競爭動機,不需要因應 同業的競爭壓力,被動地投入贊助活動,擔心在消費者心目中留下不關心社會公益的負 面印象,企業鮮少會以此途徑來強化競爭力;對於人力資源的獲得以及嘉惠員工的動機 亦不如國外企業來的普及,多數的贊助動機是基於提昇企業形象、善盡企業責任與促進 銷售引自(蘇衍如,1999)。
二、利他性的動機
Feldman(1985)將『助人行為』定義為「有利於他人的行為或態度,具有高度自 我犧牲的特性,且不求回報」,在大部分人的觀念裡,常被視為一種重要的道德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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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的人常有未能滿足的需求,它們期待居於強勢的人能幫助他們。基於此觀點,企業 組織被社會的道德規範要求做出助人行為,不外乎是因為企業在社會上擁有強大的權力 和能力,在社會期望下的企業必須從事助人行為(引自蘇衍如,1999)。具利他動機者,
除了能同理他人的困境外,往往不希望從受助者身上得到回報,即 Cohen(1978)所謂 無償的(gratuitous)概念,因為對利他動機者而言,助人行為本身就是一種酬賞。
三、社會責任
1985 年版美國百科全書中指出,社會責任意謂在企業所處的時代背景下,社會的 價值觀對企業有某種程度的期望,將之視為企業應盡的義務,此與 Maddox(1981)在其 發表的『企業公益贊助』一文中,三類贊助動機中的社會責任項解釋類似。黃俊英(1989)
則認為,雖然企業可能迫於時勢和為了長期利益而承擔社會責任,但是從社會文化規範 的觀點,企業的行為如同個人在社會中活動一般,也是在各種文化限制和社會規範中營 運,當社會規範改變時,企業行為也隨之改變,因此,當整個社會環境朝向要求企業履 行其除經濟性之外的社會責任趨勢時,企業將無可避免地會受此一規範引導,而內化為 企業價值的一部分。因此,企業對公益活動的贊助行為,亦是一種企業價值的內化。
陳光華(1985)則用企業倫理及同業間的影響力,來詮釋企業贊助公益活動的動機,
當企業充分體認到社會間的密切關係時,就會形成企業社會責任的觀點,它代表一種企 業決策的道德勇氣和價值標準,亦即所謂的『企業倫理』。此一觀點說明了企業組織生 存在社會之中,和社會有密切的互動關係,造成企業無法自覺於社會價值觀之外。
McElory & Siegfried(1986)對 299 家美國企業做過調查,調查結果顯示,企業 應負起社會責任的觀念已普遍為企業所接受,83.8%的企業將社會責任排名贊助公益活 動動機的第一名。另外,Kuzma & Shanklin(1993)在 1990 至 1991 年間分別對 Fort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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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誌中提到的 1000 大企業、30 個對特殊奧運提出贊助的企業,以及 51 個贊助美國奧 運聯盟的企業,實施問卷調查,結果發現社會責任是企業贊助的最主要的目標。
台灣地區因為特殊的政治、經濟、文化背景下的差異,以往對企業的社會責任並不 太重視。因此企業贊助的情形並不多見(盧焰章,1993),對於藝文活動的著墨更是少 之又少,與其他類型的贊助如運動或慈善等相比較,實為鳳毛麟角。近年來台灣在經濟 上的突飛猛進,以及解嚴後,社會上漸重視企業社會責任的落實,藝文活動為其中的一 環,贊助藝文活動被認為是有助於提昇國民生活水準的行為,台灣政府在稅法上也提供 適度的獎勵。企業具有社會公民的地位,企業也可以透過贊助藝文活動的行為,作為傳 達擔負社會責任表現的途徑。
劉念寧(1990)針對台灣地區 1000 大企業,進行贊助公益活動行為之研究,問卷 統計結果顯示企業贊助的最重要動機為社會責任;洪昌銘(1999)探討企業捐贈大學院 校之行為,研究結果亦顯示企業社會責任為最重要的動機,其他如康永華(1991)、郭 崑謨(1992)、盧焰章(1993)、鄭展瑋(1999)及馮義方(1999)等人的研究中,企業 贊助公益活動的理由皆包含社會責任的動機。
以上所回顧的研究中,企業贊助公益活動的動機不外乎:提昇企業形象、知名度、
善盡社會責任、加強社區關係等動機,國內外的研究結果都偏向將企業贊助視為合法性 的公共關係手法,結合行銷等企業利益目的為動機。以贊助藝文活動為例,英國商業暨 藝術協會(Association for Business Sponsorship of the Arts)的董事 Colin Tweedy
(1998)就指出:相較於透過廣告叫賣商品, 藝文贊助是相當溫和又優雅的手法。藝 文贊助給予企業不同的方式與接受者對話,並且可將企業本身與創新或達成成就互相連 結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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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針對企業贊助藝術文化的相關研究方面,因時間不同呈現不同時期的企業觀點,
吳靜吉與曹先進(1991)研究發現當時企業因為肯定藝術的價值、為提高生活環境的品 質贊助藝術,相較之下社會責任的動機沒有那麼重要,塑造企業形象的動機也不若其他 贊助行為研究結果來的彰顯;但晚近鄭展瑋(1999)的研究則以企業社會責任與良好形 象為主要動機,這表示國內企業對於社會責任的觀點接受程度提高,而贊助藝文活動也 漸漸展現不同於其他贊助活動的特質,是一種既溫和又優雅的宣傳手法,並且又能嘉惠 藝文界以及社會大眾,逐漸吸引認同此概念的企業共同合作。
雖然在企業贊助的過程中,企業不再純粹因為肯定藝術價值的緣故而贊助藝文活 動,但企業在自利又利他的雙贏誘因下,對透過藝文活動包裝企業形象的依賴程度也就 無可避免會增加。如此一來,藝文團體在尋求經費援助或是合作對象時,困難度也就會 慢慢減低。就以上所述,企業贊助公益活動與其企業形象的塑造上,具有正面的幫助,
具有良好企業形象的公司,其產品自然可以獲得消費者認同與信賴,形象愈好,顧客購 買的意願愈高。
綜合台灣相關研究企業贊助動機的理論基礎根植於社會學、心理學以及經濟學的觀 點來探討,除純粹為善助人的出發點外,多數學者提出的理論都包含對企業本身帶來好 處的回饋,具有交換資源的特性。贊助活動的明顯特點,是要為人所接受,將公益贊助 活動也視為是一種行銷手法,對於塑造企業形象有相當顯著的助益。
但不能視贊助活動為一種現代化的施捨形式,此舉並非「只問付出,不問收穫」,
將工商企業視為慈善組織,企業公益贊助的行為,必須有效率地執行,並且評估其為企 業提昇的績效,此外,將其內化為企業的價值,又可兼顧企業倫理的社會責任觀點。本 研究根據實證研究的結果,依贊助活動受惠者不同,將企業贊助藝文活動的動機分為利 己性、利他性及社會責任三項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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