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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並非一蹴可及的商業程序,且富有許多不同的併購方式,在併購 的流程中所需考慮的風險因素隨著時間的遷移有所不同,惟在最初的評估衡量 階段即應將所有風險以最大的範圍納入考量以茲因應,且採取不同的併購方式 會帶來不同的風險考量,故本研究以下先就企業併購之流程及態樣為一簡單之 介紹。

一、企業併購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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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業併購流程中的關鍵性階段劃分,可分為策劃規劃階段、評估階段、

協商階段、履約及整合階段四部分。其中,前三個階段係屬併購交易完成前,

履約整合階段則屬併購交易完成後。每個階段在併購中均有其重要性,提高企 業併購的效率。

(一)策略規劃階段

此階段係透過策略規劃之進行,協助企業認知其現階段性之發展任務及最 適性,了解其內部財務狀況,評估併購交易之可能性。此外,企業併購之目的 是否與現階段的策略目標一致,亦是這階段的評估重點。買方尋求併購標的及 併購方案,賣方則擬定處分策略。,然不論是買方或賣方,對於併購交易對象、

價金、交易方式、利害關係人等均應有通盤了解及規劃,以利後續交易執行。

(二)評估階段

評估階段則是買賣雙方的初步接觸,買方就賣方進行評估,而賣方則配合 評估作業之進行,期間當然有許多條款之訂定,以確保雙方之權益, 諸如保密 協定、意向書等,並開始進行詳盡之盡職調查,蓋此涉及併購價格之議定及整

8薛明玲等,企業併購策略最佳實務,財團法人資誠教育基金會,2011年9月,頁26-28。

合階段之進行,故併購交易是否經過實地查核係為此階段最重視者9。「實地查 (pre-deal)

併購交易完成後 (post-deal) 圖 1 企業併購之關鍵流程

二、企業併購之型態

企業併購(Mergers and Acquisition; M&A)之定義,根據我國企併法第4條 規定,併購係指合併、收購及分割。合併指依企併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參與之公 司全部消滅,由新成立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或參與之其 中一公司存續,由存續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並以存續或新 設公司之股份、或其他公司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收購指 公司依企併法、公司法、證交法、金併法或金控股法規定,取得他公司之股份、

營業或財產,並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至於分割,係指公 司依企併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將其得獨立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之營業讓與既存或新 設之他公司,作為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發行新股予該公司或該公司股東對價之 行為。另外,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nternational Finance Reporting Standards,

IFRSs)第3號公報定義,企業併購係指收購企業取得一家或多家事業控制權的 交易或其他事件。

企業併購型態,可分為合併(Mergers)與收購(Acquisitions)兩種型態,

再細分多樣併購種類,各種不同併購模式有不同特性,前者可區分為「吸收合 併」與「新設合併」,後者則分為「股權收購」及「資產收購」。當併購雙方 規模約略相等時,通常會選擇合併;規模不相等時,通常大公司會收購小公司

10,然不論是採取合併或收購方式進行,其經濟實質上是相同的。

企業併購係企業追求最大利潤的方式之一,惟其涉及租稅課徵之態樣,而 不同的併購方式亦帶來不同風險及效益之差異,故在企業評估併購風險時,對 於併購的種類應有充分的認知,並且應對併購型態的效果有詳盡的了解。

10 姚蕙芸,企業併購類型、評價方法及綜效之探討,台北商技學報,2001 年 12 月,頁 6。

(一)合併11

合併係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之公司,在不辦理清算程序之下,訂立合併契約,

依法定程序歸併成一個公司,消滅公司之財產、權利及義務,由合併後新設或 存續公司概括承受。

1.吸收合併

又稱為存續合併,係指二個或二個以上公司於合併後,其中一 個公司存續, 其他公司則被歸併於存續公司而失其獨立存在性,該其他 公司即因而歸於消滅。

2.新設合併

又稱創設合併,乃指二個或二個以上公司依法定合併程序後,各該公司法人 格均因合併而消滅,其權利義務由新創設公司概括承受。

11王志誠、王弦如,台灣企業併購法之立法模式與實踐經驗,財稅研究第 42 卷第 1 期,2010 年 1 月,頁 7。

圖 2 吸收或新設合併

除上述合併態樣外,尚有非對稱式合併、簡易合併、三角合併及反三角合 併等,前二者係因為併購雙方之規模大小差異懸殊或因持股比例達一定程度的 簡易合併類型;後兩者則為併購公司為規避合併風險的巨大,而另設一子公司,

且由此子公司進行合併之事宜,正三角合併消滅者為目標公司,反三角合併效 滅者則相反。至於在合併的對價上,企業併購法也採取了較公司法更多元、彈 性的應用,除存續公司、消滅公司所發行的股份外,亦承認了他公司股票、現 金、其他財產等,有效降低併購的障礙,也賦予企業在合併策略上之應用空間。

A 公司股東 B 公司股東

A 公司(消滅) B 公司(存續)

B 新股票

合併

A 公司股東 B 公司股東

B 公司(存續)

合併後

合併是否由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在企業併 購法立法前存有爭論,持肯定論者有以繼承法理或以稅捐稽徵法上之公法義務 繼受之規定導出;否定論者即以主體、程序及法律效果等而有不同意見;折衷 見解則原則上承認概括承受,惟其範圍應有所限縮12。就此,企業併購法在第 24 條13設有明文,故此一問題暫且獲得解決。

合併最主要之特徵在於權利義務的概括承受,組織上係由兩個法人結合成 單一法人之型態,其包含了物的組織結合及人的組織結合,係結合程度最高的 併購型態,基於此種特徵,合併型態對企業本身影響程度最為深遠,故在企業 併購的流程上,實地查核即為最重要者,惟企業併購法對此並無詳細規範,僅 在第 6 條規定獨立專家的制度,但此仍有所不足,且若發生管理層收購時,上 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亦僅規定宜組成客觀之獨立審計委員會,審議收購價 格及計畫合理性,且並非強制規定,故在我國,就實地查核之規定甚有所不足,

難以保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二)收購

收購的定義在企業併購法第 4 條第 4 款中規定,即公司依據企業併購法、

公司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取得他公司之股份、營業或財產,並以股份、現金 活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依據學說上之不同分類標準,有以收購標的分為 資產收購及股權收購14,有以條文規範分為概括承受(讓與)、營業讓與(受讓)及 股份轉讓15,亦有依企業併購法規定與否分為一般收購及特殊收購者16,本研究 以收購標的為區分標準,再加上企業併購法特別明文訂定者,如下所述。

12謝易宏,企業併購的法律成本與風險,中原財經法學第 5 期,2000 年 7 月,頁 386。

13 企業併購法第24條:「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 承受;消滅公司繼續中之訴訟、非訟、商務仲裁及其他程序,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 公司之當事人地位。」

14謝易宏,同註 13,頁 5。

15王志誠、王絃如,同註 12,頁 8。

16葉秋英、吳志光,論企業併購法下收購類型之適用,月旦法學雜誌第 94 期,2003 年 3 月,頁

1.股權收購

係指收購公司以現金或換股方式進行,直接或間接購買目標公司部分或全 部的股權,或由收購公司購買目標公司增資發行之新股,使目標公司成為收購 公司之轉投資事業,收購公司承擔目標公司一切權利義務、資產及負債。

2.資產收購

收購公司購買被收購公司之全部或部分資產,係屬一般資產的買賣行為,

而不涉及目標公司股權,故不需要承擔目標公司的負債。若從被收購公司角度,

則屬營業讓與一部分17

表 2 股權收購與資產收購的差異比較

項目 股權收購 資產收購

賣方稅賦名目 證券交易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

公司名稱 承接 可能承接

公司一般債務 承接 不需承接

股東分散問題 承接較複雜 較單純

公司與第三者合約 原則上承接 重新議定

銀行貸款債務 原則上承接 重新議定

勞工問題及福利 承接 無

資產帳面價值計算 原價值 收購價值

土地增值稅 遞延 當時繳納

累積虧損及稅務優惠 承接 喪失

資料來源:謝劍帄(1999),財務管理─新觀念與本土化,台北:智勝,頁 722。

由表 2 可以得知,股權收購及資產收購在稅負、債權債務關係、股東及員 工問題等方面皆有不同的收購效果。資產收購可能為概括承受,或公司法第 185 條規定之營業讓與方式,就債權部分而言,收購公司不一定承接被收購公 司之債務及員工相關福利,對收購公司來說可能是負擔最小的收購方式,然而 資產收購企業必頇繳納相關稅負,如土地增值稅、契稅、營業稅等,此為併購 成本之一,企業不可忽視。

230。

17 李慶華,企業併購交易之所得課稅問題,國立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學程碩士班論文 2010,

頁 13。

若兩家企業欲透過策略聯盟達到某種營運效果,即可選擇股權收購之併購 方式,讓兩家企業相互持有股份,形成更加緊密之合作關係,除了證券交易稅 需要負擔外,土地增值稅可以遞延,虧損扣抵權及租稅優惠可繼受,使企業更 能發揮經營效率,惟此種方式必頇要承接被收購公司的債務,可能存有風險,

若兩家企業欲透過策略聯盟達到某種營運效果,即可選擇股權收購之併購 方式,讓兩家企業相互持有股份,形成更加緊密之合作關係,除了證券交易稅 需要負擔外,土地增值稅可以遞延,虧損扣抵權及租稅優惠可繼受,使企業更 能發揮經營效率,惟此種方式必頇要承接被收購公司的債務,可能存有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