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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併購流程中的適用法律

第六節 併購簽約階段-支付方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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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的批准。吸收合併協議中較爲重要的條款有:(1)續存公司增加股份 的數量、種類;(2)續存公司對被併入公司的股東分配新股的規定;(3) 續存公司應增加的資本額和關於公積金的事項;(4)續存公司應支付現金 給併入公司股東的條款;(5)兼併各方召開股東大會批准該合同的日期。

如是新設合併,合同應包括如下內容:(1)新設公司發行股票的種類 和數量;(2)新設公司的總部所在地;(3)新設公司對合併各公司的股東 分配股份或現金的規定;(4)新設公司的資本額、公積金的數額及規定;

(5)合併各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批准該公司的時間和進行合併的具體時間。

綜上所述,併購方對目標公司真實狀況的「無知」,必須獲得被併 購方的保證。但被併購方是否願在契約上答應給予保證,取決於雙方協 商時的談判力量及價格上的調整。在某種低價上,併購方會同意放棄一 切保護,在某種高價上,被併購方也會同意一切保證。事實上,併購方 對風險的控制,除了在「陳述與保證」條款與損害賠償條款上明確約定 外,尚可通過「支付價金」的妥善安排,來達到目的。本文認為,併購 協議的簽署是併購過程中,降低未來風險及確保綜效達成的關鍵。實務 上,除聘請專業律師協助處理外,部分集團性企業,亦成立內部專職部 門,釐清相關權利及義務,以確保併購的成功。

第六節

併購簽約階段-支付方式決定

第一項 流程目的

外資進行併購時,待一切條件及義務履行後,雙方始互負轉讓股份 或者目標企業資產所有權及支付價金的義務;被併購方應於交割日將股 份轉移的一切有關文件交付併購方,同時,併購方亦應依約支付價金給 被併購方。

依照併購方的企業體質及相關稅賦,併購方可依其戰略需求,選擇 對其有利的併購支付方式,而本節則著重於支付價金的種類及支付的形 式。

第二項 流程說明

股權併購的對價主要採取貨幣現金及符合規定的境外股份兩種形 式(在股權轉讓型股權併購下對價支付給轉讓股權的股東,在認購增資 型股權併購下對價則向被併購企業支付);資產併購對價一般採取貨幣 現金形式372。「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 17 條373僅對

372林濤,外資併購中的對價支付,法律圖書館,網址: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10023(last visited on 19/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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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投資者以貨幣資產或股權作為支付手段進行了規制,對以實物資產 或無形資產等作為支付手段的情形無明確要求,僅規定「作為併購對價 的支付手段,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外國投資者以其 合法擁有的人民幣資產作為支付手段的,應經外匯管理機關核准」。在 實務中,存在外國投資者以中國境內實物資產或無形資產作為支付手段 的情況,同時外國投資者也有以境外的實物資產或無形資產作為支付手 段的情況;對於該等情況下的外資併購,目前「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 內企業的規定」並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實務中的操作存在各種「可能 性」,應注意中國法律和政策的相關規定,確保交易成功且不違法。以 下說明目前所存在的幾種支付形式、對價支付期限、幣種及匯率:

1. 交付形式

交付形式包括貨幣現金、境外股份及現物支付三種。

(1) 貨幣現金

現金收購指收購人以現金支付收購對價之收購行為。收購人 以現金直接在資本市場上購買目標公司之股票。收購人應以現金 或證券作為收購之對價,包括外國投資者所有可自由兌換之外匯 資金及經中國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之人民幣資金374。直接以現金購 買目標公司股東之股權或目標公司之資產,為最簡便之方式。首 先,現金收購操作簡單,能迅速完成併購交易。其次,現金的支 付是最清楚的支付方式,目標公司可以將其虛擬資本在短時間內 轉化為確定的現金,股東不必承受因各種因素帶來的收益不確定 性等風險。最後,現金收購不會影響併購後公司的資本結構,因 為普通股股數不變,併購後每股收益、每股淨資產不會由於稀釋 原因有所下降,有利於股價的穩定。然對併購方而言,現金併購 是一項重大的即時現金負擔,且對目標公司而言,無法推遲確認 資本利得,當期交易的所得稅負亦大增375。實務上以現金作為併 購支付方式並非常見。也因此,2004年7月間英國第一大零售商 Tesco公司以1.4億英鎊之價格收購中國樂購連鎖超市50%的股 權,並將此高額全數以現金支付之案例376,格外引人廣泛注目。

373 「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 17 條:「作為併購對價的支付手段,應符合 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外國投資者以其合法擁有的人民幣資產作為支付手段的,

應經外匯管理機關核准。外國投資者以其擁有處置權的股權作為支付手段的,按照本規定第 四章辦理。」

374 吳偉央、賀亮、邰智源著,跨國公司併購法律實務,法律出版社,2007 年 6 月版,第 147 頁。

375 此時可能形成槓桿收購(Leveraged Buy-out),即併購方以被收購公司之資產作為擔保,並 以其未來收益能力作為主要還款來源,透過高額的債務融資來支應其併購所需資金,參林仁 光,公司合併與收購之法律規範,萬國法律,2006 年 6 月,第 105 期,第 32 頁。

376 景毅濟,Tesco 擴張標新立異,中國商報,2005 年 12 月 16 日,第 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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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併購方的現金來源主要有自有資金、債務融資、槓 桿支付和出售資產等方式。除併購方持有的自有資金外,併購方 可透過銀行借款、債券發行等債務融資取得現金,然後再用債務 融資取得的現金來支付併購所需的大部分價款。另外亦可透過槓 桿支付取得資金,槓桿支付在本質上屬於債務融資現金支付的一 種,所不同的是,槓桿支付的債務融資是以目標公司的資產和將 來現金收入做擔保來獲取金融機構的貸款,或者通過目標公司發 行高風險高利率的垃圾債券來籌集資金。在這一過程中併購方自 己所需支付的現金很少(通常只占收購資金的5%~20%),並且負 債主要由目標公司的資產或現金流量償還。除了併購方只需出極 少部分的自有資金即可買下目標公司這一顯著特點外,槓桿收購 的股權回報率遠高於普通資本結構下的股權回報率。

融資槓桿實質上反映的是股本與負債比率,在資本資產不變 的情況下,當稅前利潤增大時,每一元利潤所負擔的固定利息(優 先股股息、租賃費)等都會相對減少,這樣就給普通股帶來了額 外利潤。根據融資槓桿利益原理,收購公司通過負債籌資加強其 融資槓桿的力度,當公司資產收益大於其借進資本的平均成本 時,便可大幅度提高普通股收益。另外槓桿收購亦可享受稅收優 惠。槓桿收購來的公司其債務資本往往占公司全部資本的90%~

95%,由於支付債務資本的利息可在計算收益前扣除,槓桿收購 公司可享受一定的免稅優惠。同時,目標公司在被收購前若有虧 損亦可遞延,沖抵被槓桿收購後各年份產生的盈利,從而降低納 稅基礎。然而,由於資本結構中債務占了絕大比重,又由於槓桿 收購風險較高,貸款利率也往往較高,因此槓桿收購公司的償債 壓力也較為沉重。若收購者經營不善,則極有可能被債務壓垮。

採用槓桿支付時,通常需要投資銀行安排過渡性貸款,該過渡性 貸款通常由投資銀行的自由資本作支持,利率較高,該筆貸款日 後由收購者發行新的垃圾債券所得款項,或收購完成後出售部分 資產或部門所得資金償還。因此,過渡性貸款安排和垃圾債券發 行成為槓桿收購的關鍵。

針對貨幣現金的支付,「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原則上並 無太多限制,僅要求收購人如係為終止上市公司之上市地位而發 出之全面要約收購,此種情形因收購完成後目標公司即已非上市 公司,原目標公司之股東所持之股份無法再透過證券交易市場自 由流通,為保護股東之權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27條 規定,「收購人為終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

或者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但未取得豁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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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 的,應當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股東選擇。」

外資若係以現金交易,須取得外匯管理機關核准,此外,為 確保收購人履約能力,「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36 條規定,

「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在作出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的同 時,將不少於收購價款總額的20%作為履約保證金存入證券登記 結算機構指定的銀行。收購人以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 支付收購價款的,必須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的股東選 擇,並詳細披露相關證券的保管、送達被收購公司股東的方式和 程序安排。」以現金作為支付方式者,最大之問題即在於收購人 之現金流量是否足夠,否則收購人即需透過高額度之借貸以完成 收購案,惟如此將為收購人帶來高度之財務風險,對於收購後之 整合亦帶來不確定性。以此種支付方式作為對價支付方式者,多 係以目標公司退市為目的之收購案。

(2) 境外股份

換股併購是指併購公司將本公司股票支付給目標公司股東

換股併購是指併購公司將本公司股票支付給目標公司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