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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重組著作

第三節 使用目的

本節將就重組著作的使用目的進行說明,之所以要討論重組著作的使用目 的,因為此與合理使用的判斷息息相關,依現行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之規 定,合理使用應注意以下事項為判斷基準,一、利用的目的及性質,包括為商業 利用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的性質,三、利用的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 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於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而重組著作的使用 目的與合理使用的判斷要件第一點有關,故有必要就其使用目的進行細部說明,

這也影響到後續三個要件的考量,因為合理使用的四個要件並非獨立判斷或是互 為條件,而是綜合判斷,互為影響。

本節將分成五個使用目的來說明,並套用實例使讀者能更具體明白其意。五 個類型分別為,一、為諷刺、評論原作,二、藉由原作來批評、評論社會議題,

三、利用原作知名度進行商業上利用,四、學習臨摹、推廣原作,五、單純炫技、

好玩有趣。要注意的是這五種類型也並非涇渭分明,會有一些作品可能同時具有 以上的特性,只是占的比例多寡,至於比例上的不同對於一個作品如何判斷是否 能構成合理使用也有關聯,將在後面章節說明。

第一項 為諷刺、評論原作

本章第一節第三項電影所提到的「驚聲尖笑」就是最好的例子,將原作徹底 的反轉,顯示原作的荒謬之處,從恐怖的變成搞笑無厘頭的,充滿諷刺的手法,

來評論原作,並達到新的娛樂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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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知名導演陳凱歌的「無極」,被上海音樂創作者胡戈改編為「一個饅 頭引發的血案37」,將「無極」與中國中央電視台社會與法頻道的「中國法治報導」

合併剪輯,顛覆原電影的情節與主旨,在網路上瘋傳,使一部正經的電影突然充 滿笑點,當然也引起導演陳凱歌的不滿。

雖然「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最後並未進入訴訟程序,但是卻一樣引起廣大 觀眾們的迴響,並使大眾對於原作「無極」有負評,此兩例都是典型的以諷刺、

評論原作為目的而利用原作,既是以評論原作為目的,就有必要使用原作,這樣 的詼諧仿作(Parody)最容易與憲法所保護的言論自由相衝突,因著作權人將會主張 其有「禁止他人任意歪曲割裂其著作的權利」的著作人格權,或是主張他人擅自 重製、改作其作品,但就該惡搞重組作品的創作目的而言,批評、評論本來就是 言論自由中重要的一環,也是大眾接收資訊後反思的表現,法院要如何處理這樣 的衝突,更有待法院在個案中仔細衡量利害關係。

第二項 藉由原作來批評、評論社會議題

藉由原作來進行批評、評論社會議題,此種作品與前項最大的不同在於其所 批評、評論的對象並不是原作,而是因原作與其所欲批評、評論的議題在某程度 上的雷同或是巧合而加以利用,將原作當作批評用的工具。

此類作品以歌詞改寫來說可分成兩類,也就是具有發表個人意見、針砭時事 的以及單純以改詞搞笑為娛樂的兩類,此分類的實益在於其在著作權法上可主張 的合理使用空間以及判斷標準並不一樣,特別是針對因應時事批評所產生的作 品,牽涉到在言論自由保護的程度上並不一樣,況且若並未進行商業性使用,對 於原著作權人並無太大財產上的損失,因此有商業性使用是否就一律不得主張合 理使用是有疑慮的,何況所謂經濟上的損失雖然可以估計,但是否有部分是屬於

「純粹經濟上損失」,也就是因為原作被以惡搞等重組方式加以評論後,市場自        

37 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YouTube,載於: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IU4udZRKEY (最後瀏覽日期: 201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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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的淘汰原作,導致原作的銷售量降低,此種損害可否被認為是因侵害著作權所 產生的損失是值得思考的,又假著作權法要保護這樣的損失,是否應該嚴格限縮 其範圍? 或是加強原著作權人對於「損失」以及「因果關係」進行較明確的舉證 責任,而不應一遇到商業性使用即認為難以構成合理使用?

前面實例中提到網路紅人蔡阿嗄就曾將「掌聲響起」,因應時事,改成「漲 聲響起」,並將歌詞改寫諷刺時政以及民生經濟狀況,但問題在於他可以藉由其 它方式去諷刺時政及民生狀況而並不是非要利用「掌聲響起」這首歌才能讓大眾 瞭解他的意思,在這種並非必要的情況下,要論以合理使用可能就有比第一種以 諷刺、評論原作為目的的情形困難。

第三項 利用原作知名度進行商業上利用

利用原作知名度進行商業上利用,如前述「半澤直樹」與「半澤指數」、「半 澤直售」的例子,不論是要販賣何種商品,這些商品無論如何都與「半澤直樹」

這齣戲一點關係也沒有,但利用「半澤直樹」的知名度的確會使觀者會立即被吸 引,如此一來就多了一點被注意到的機會,雖然兩者的廣告目的並不相同,銷售 的商品與市場也並無重疊之處,應該不會造成原作的戲劇周邊商品的銷售量下 滑,但是否造成市場替代性也只是四個合理使用要件的其中一個因素,故不能如 此斷言該利用行為就不成立合理使用,或是只要有商業上利用就非合理使用。

第四項 學習臨摹、推廣原作

以學習臨摹、推廣原作為主要目的的就是同人類型的創作了,這類作品如前 所述以吸引大眾對原著的關注為最主要目的,雖然合理使用中對於學習為目的的 創作行為應該是可以符合合理使用的第一個要素,但是必須是「非營利」行為,

問題在於同人文化並非完全沒有販售行為,但是發售量相對於原版經由出版社大 量販賣的行為少的許多,有時甚至是免費放在網路上供同好欣賞討論,但因為網 路的傳播力量,有時推廣原作的行為會因未標明「非原作」或是畫風過像,而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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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原作,例如前述「哆啦 a 夢完結篇」。

另外同人的學習、推廣行為也並非完全沒有扭曲割裂原作,特別是有許多以 BL 或是百合38為主題的創作內容,反轉原作者的設定,縱使沒有營利販售行為,

但可能被以侵害著作人格權為由被告,特別是在日本對於作者的著作人格權有著 高度的保護,對於名譽的侵權在日本的文化下是難以容忍的39

第五項 單純炫技、好玩有趣

單純炫技,為好玩而製作的重組著作在網路上的數量可謂最大宗,因為不需 要有評論之意也沒有商業目的,只是把網路所能收集到的物件當作剪貼素材使 用,拼貼出自己的想法,特別是在青少年的階段特別容易使用網路資源進行創作,

卻容易吃上官司。

例如,網友因覺得有趣所製作的名人唱歌版在著作權法上應如何評價? 依我 國現行的著作權法,因為原來的歌曲及歌詞並未有任何變動,雖然是由歐巴馬翻 唱,但實際上歐巴馬本人根本沒唱,是網友利用剪輯手段所製作而成,故無法認 為有侵犯原表演人的公開演出權,但是分別將原歌曲以及歐巴馬於公開演說的影 片兩元素重新剪輯起來應可認為構成著作權法中所謂「改作」,改作,依著作權 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1 款所下的定義為,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 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為改作,這種以剪輯而成的影片應屬以「其他方法」就原著 作另為創作,而改作而成的著作屬於衍生著作物,得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是 改作權是專屬於原著作權人所有,依這樣的脈絡下,難謂無侵犯著作權。

有趣的是,以好玩有趣為目的所製作的作品卻會因為是否具有財力而影響被 看見的機會,例如以惡搞他人的電影為內容的「驚聲尖笑」竟然可以在美國這個 極著重著作權保護的國家內出現,這會不會是因為此類作品的票房相當亮眼或者        

38 BL 為 boy love 的簡稱,指男男戀。百合為女女戀之意。

39 Mariko A. Foster. (2013). Parody's Precarious Place: The Need to Legally recognize Parody as Japan's Cultural Property. Sten Hall Journal of Sports and Entertainment Law, Vol.23.2,34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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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為原電影的版權皆在製作該惡搞電影的公司手中,所以不會產生版權問題,

如果從版權集中在某些大公司手中的這個角度來看待惡搞電影的存在這一事,似 乎可以看到一個趨勢,也就是獨立製片的小公司存在的可能性將會被抹滅,當獨 立製片想製作相同的惡搞片,卻因為要付出相當高的成本才可能取得許可,或是 不要談到仍有商業色彩的獨立製片,就一般人不以從中獲利的目的所製作的惡搞 小短片,重新剪輯「帝國毀滅」,放到 YouTube 與大眾分享,基本上已經觸犯著 作權法,當然不是說原電影不需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其付出的時間、金錢、精神 所製作出來的電影當然有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必要,而且是必需,問題是在於版權 的過度極中已經使得其他的聲音受到壓迫,會不會造成只有具有財力之人才能發 聲,如此一來著作權法會成為少數人發表言論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