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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現今我們生活中充斥著許多取用現有作品(ready-made)或是混用不同的作品特 徵、符號的著作,這樣的作品有各式各樣的名稱,如後現代藝術、挪用藝術 (Appropriate art)、同人誌、KUSO 等,此拼貼、重組文化隨著科技工具的發展,逐 漸深入我們的生活,任何人只要有電腦以及基本的繪圖軟體等工具的幫助,就可 以隨意拼貼,創作出新的作品,這是一個文化創造的過程,大眾在接收訊息後,

經過自己的理解、反思、回應再輸出的思考過程,形成一個不斷與既有文化的對 話。

然而此種取用原作的元素加以重組、混合的方式,挑戰著著作權法的界線,

觸及到著作權法的本質,著作權法對於原作所獨占的權利保護的範圍究竟有多 廣,雖然著作權法只保護著作權人的「表達」,而不及於思想、概念、製程等,但 實際上有部分重組著作是必需要使用原作的「表達」才能使重組著作達到其創作 目的,重組著作的創作方式引起了著作權法與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間的緊張 關係,思想與表達二分元則是否真能如此清楚的切割,以及如何判斷等作品的原 創性都是必須被釐清的問題。

近年來在我國盛行的 KUSO 文化--利用原作進行重組及拼貼--充分的表達現行 大眾文化的口味,不論是媒體或網路,只要有搞笑、惡搞、戲謔、無厘頭意象的 重組拼貼作品就會被冠上 KUSO 一詞。而在外國也不乏此拼貼、混合、重組的文 化現象,這些作品的共同特色就是「取用原作的元素並加以拼貼」,此一文化現象 也與其各自的著作權法產生衝突,並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使用他人著作進行創作的問題除可以自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角度進行處理 外,尚有美國學者發起以 Creative Common(以下簡稱 CC)的方式處理。美國著名學 者 Lawrence Lessig 於 2001 年於美國成立 Creative Common(以下簡稱 CC)組織,提

出 Some Rights Reserved 的想法,希望鼓勵創作人能在其作品上標示其願意開放予 大眾使用的權利為何,使大眾能夠清楚知悉使用範圍外,也可以避免不當侵害著 作人之權利,省去協調之成本,整體而言對於網路創作者而言較能清楚知悉並有 更多的使用空間,然而此種方式只能解決部分問題,針對使用知名作品或是以營 利為取向的作品做為材料的情形卻無法使用 CC 的方式來處理,因為此類作品是不 會加入 CC 的行列的,其主要原因是誘因太小--無經濟上利益,因此重組著作雖然 部分可以以 CC 的方式來處理,但是卻只能解決部分問題。

Lawrence Lessig 另外還提出針對青少年或是非以營利為主要目的所為的創作 行為應予以除罪化的看法,我國也有學者提出質疑,認為違反著作權是否適合以 刑罰處理之是有疑慮的,然而縱使自除罪化的角度切入,卻無法避免該行為確實 是因為不能主張合理使用所以才會落入是否需要除罪化的討論之中,故本文認為 若能確實在合理使用的階段讓重組著作有更大的生存空間,便可免去討論後續是 否要以刑罰懲罰的議題,因此本文著重於討論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並借鏡歐盟 與美國的經驗,期待我國能建立起更詳實的判準。

關於重組著作所引發的問題,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也注意到了,並於民國 103 年 4 月 3 日公布的著作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一稿),其內容提到與本文相關的 合理使用規定的修正,依修法草案第 64 條:「為嘲諷或詼諧仿作之目的,得利用 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依前項規定利用著作者,得省略著作人姓名。」也就是我國 對於此利用他人著作進行創作的作品如果符合「嘲諷或詼諧仿作之目的」將要直 接納入合理使用的範圍使其合法化,但何為「嘲諷或詼諧仿作之目的」的著作呢?

我國尚未建構出明確的定義,直接納入法條內是否符合我國著作權人之利益?「嘲 諷或詼諧仿作之目的」的著作,即嘲諷著作(Parody),在美國是經由無數個判決而 逐漸發展而出的,但我國貿然的將其明文化卻未就何為嘲諷著作進行定義,可能 會造成實務上判斷的困難,以及著作權人的疑慮。

目前我國著作權法對於重組著作的處理方式尚未成熟,筆者認為應該根據每

個重組作品的使用目的、所造成的市場影響力以及其所表達出來的言論強度,來 異其保護的程度,以兼顧言論自由以及文化的自由發展,達到我國著作權法第一 條「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 法。」的目的。因此有鑑於我國目前重組著作所遇到的問題以及著作權即將進行 修法,希望本論文可以為重組著作在著作權法上的發展以及實務未來在判斷應如 何認定何為「嘲諷或詼諧仿作之目的」的著作時能有些許助力,並且使大眾有更 大的創作空間。

第二節 研究範圍

本文就「取用原作的元素並加以拼貼,把原作當作創作的基底或是將原作當 作創作的材料(raw material)使用,並添加自己的創意,使作品產生新的意義」的 著作都包含在討論範圍內,並取其特性稱為「重組著作」。

首要說明的是,重組著作的取用行為並不屬於「抄襲」,也就是並不是著作權 法所不允許的「重製」行為,本文所要討論的作品表面上看似是抄襲,但其與抄 襲行為最大的不同在於,抄襲是單純重製他人的作品,或是縱使有稍加改變,但 並未表達出與原作不同的意思,違法重製者通常會隱瞞該作品並非自己所創作的 事實,並自稱為原創作品,但是本文所欲討論的作品是,由於拼貼、重組作品依 其使用的目的,以及其所添加的創意程度、言論強度,將表達出不同於原作原先 的意義,或是反轉原作原先給人的感觀以及提供不同的思考方向,並且並不避諱 讓觀者知其是取用他人的作品元素,甚至這就是該作品最主要的目的,因此這種 拼貼、重組作品並不能以傳統處理抄襲行為的方式來處理,在考量合理使用的時 候更要兼顧該拼貼、重組作品的特性進行更細部的分析。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文的研究方式,是先觀察我國目前盛行 KUSO 文化現狀為何,有哪些作品 會被認為是 KUSO 風格,以及 KUSO 風格的作品會碰觸到哪些法律問題,並進而 觀察到「重組拼貼」的手法並非只存在 KUSO 文化中,而是仍有其他以「重組拼 貼」為創作手法的其他類型,較為大宗的大致上還有「同人文化」以及「後現代 藝術」的類型,這三大類將是本文所討論的重點。

藉由觀察到目前的「重組拼貼」文化現象,在探討我國著作權法可以如何因 應此一現象進行處理前,要說明的是,我國的著作權法一直深受美國著作權法的 影響,因此有必要瞭解美國對於此一議題的處理方式,特別是嘲諷著作(Parody)此 一特殊的創作類型,詼諧仿作隸屬於合理使用架構中第一個要件「利用的目的與 性質」所要考量的要素,但要說明的是,並非所有的重組著作都可以被認為是詼 諧仿作,而被法院認為是詼諧仿作也不代表可以直接認定是合理使用,仍要與合 理使用的其它三個要件綜合判斷。

除了可以被認定為嘲諷著作(Parody)的重組著作外,仍有其它無法被歸類為詼 諧仿作的情形,例如諷刺作品(Satire)並非以原作為主要諷刺對象,此時應如何處 理,或是不屬於嘲諷著作(Parody)或是諷刺作品(Satire)的情形又該如何? 筆者試著 自美國判決以及美國的期刊文獻歸納出一些判斷的基本原則,做為遇到難以分類 的灰色地帶時的工具。

美國有相當多關於利用他人作品再重組成新作的相關著作權判決,在諸多判 決的累積之下,逐漸形成判斷重組作品可否成立合理使用的架構,但我國關於著 作權法的歷史還不夠長,而相關的判決也不夠多,又因我國深受美國的著作權法 影響,因此若能瞭解相關的判決歷史發展,也有助於為我國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 時,能更通盤的考量所有因素,以達到著作權法的設立目的,如我國現行著作權 法第一條所指「為保障著作權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 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因此,本文將 KUSO 著作、同人文化、後現代藝術三類型的作品各舉出實例 來,使讀者能先瞭解此議題的現實狀況,再點出可能有哪些法律問題,再將美國 法判決加以整理,歸納出美國對於「重組著作」是如何處理的,最後反觀我國的 著作權法以及目前實務判決有何不妥之處,進行修法建議。

第四節 論文架構

本論文架構,以緊扣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為解決問題的核心,希望能以推廣 文化自由發展以及平衡著作權人利益的方向為目標,先在第二章整理重組著作的 實際情況,並下定義,第三章則論述造成重組著作權人與著作權人間利益衝突的 背景原因,第四章回到我國法律,自憲法、著作權法以及民法討論重組著作於我 國可能碰觸到的議題,第五章則以比較法的觀點,試著對我國著作權法提出建議,

第六章,結論。

本文的討論重心放在合理使用上,因此大致上以合理使用的四個要件作為基 礎架構,並一一討論在每一個要件中所會遇到的困難之處。

首先,先說明後現代藝術、同人文化、KUSO 風格作品各包含哪些著作形式,

再來考慮合理使用第一要件:利用的目的與性質,依各著作個別目的大致上可分

再來考慮合理使用第一要件:利用的目的與性質,依各著作個別目的大致上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