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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組著作與著作權合理使用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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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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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碩士論文

College of Law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重組著作與著作權合理使用之研究 A Study of Copyright Fair Use Concerning

Re-Composed Works

李怡臻 Yi-Chen Li

指導教授:謝銘洋博士 Advisor: Ming-Yan Shieh, Ph.D.

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July,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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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誌謝

        終於到了寫下誌謝的這一刻,感覺很不可思議,還記得第一天進台大參加新 生說明會,沒有半個認識的人,心裡有些惶惶不安,一個人站在霖澤館外面,風 很大的吹著我的裙襬,就像是我的心情一樣,對於接下來的研究生生活感到既期 待又充滿著未知,沒想到一轉眼竟然我也要從台大畢業了,心中五味雜陳。

  這本論文能夠順利的寫出來,首先要感謝的就是給我諸多指導的謝銘洋老 師,在這本論文的寫作過程中遇到許多困難,但老師都很有耐心的一一為我指點 迷津,給我很大的空間去發揮,使我能夠完成這本論文,再來也要感謝在百忙之 中抽空為我口試的張懿云老師以及王怡蘋老師,給我許多建議,使這本論文能夠 更加的完善。 

  接下來要感謝的是一路支持我讀到研究所的父母以及家人,容許女兒讀了四 年才畢業,若不是有你們的包容,我想我不能夠這麼毫無憂慮的讀書,感謝你們 對我的愛以及付出。 

  在台大的四年裡也認識了許多的好朋友,不管是那個科系的朋友都給予我珍 貴的友誼,使我在台大的四年裡不孤單。給湘淳,在台大的四年裡能和你成為好 友真的是難得的緣份,和你一起努力拼國考、寫論文、一起吐苦水,擁有許多快 樂的時光。給愷均和和峰,在最後一學期裡能和你們熟起來,並且給予我許多論 文和口試上的幫助,真的很謝謝你們。給中哲,明明你已經忙到不行了,還願意 抽空為我的論文摘要進行英文翻譯的指點,真的是讓我非常感動(騎士精神!!)。

蕙琦和奕淳,兩個可愛的小幫手,謝謝你們口試當天的幫忙以及記錄。還有許多 可愛的隱藏人物,你們或許不知道在什麼時刻幫助到了我,但有因為有你們的陪 伴使我感到很快樂。 

  給 Y,我還記得在研究所期間與你重新聯絡上,在彼此覺得壓力大的時候以 電話互相安慰、鼓勵,雖然或許是因為我的任性又使我們走散,但我仍感謝在研 究所期間曾經能與你共同走過一小段路。 

(5)

II 

人生旅途中新的一頁即將展開,希望我能鼓起勇氣,面對接下來的挑戰,是 該大步向前邁進的時候了!

2015 年 8 月 14 日 晚上 9:54 分 於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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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中文摘要

        隨著科技的發達以及網路的興起,任何人皆可利用電腦以及網路尋找資訊,

並加以創作,互相分享,將接收到的資料重新組成新的著作成為現代人生活的一 部分,以這樣的創作手法所創作出來的組合性作品,本文稱之為「重組著作」, 本文觀察重組著作的特色後對其下的定義為:「取用原作的元素並加以拼貼,把 原作當作創作的基底或是將原作當作創作的材料(raw material)使用,並添加自 己的創意,使作品產生新的意義。」具體來說,從挪用藝術(Appropriate),一直 到現代所流行的同人文化、KUSO,都具有這樣「重組」的特色,也因此創造出 豐富而多元的作品與文化。  

        重組著作因為是使用他人的作品做為創作的基底或材料,因此會與著作權人 所能擁有的權利相衝突,然而此衝突的背景是源自於著作權法對於著作人所得獨 占的權利不斷擴張,增加著作財產權的權利範圍,對於著作保護年限的延長也造 成著作進入公共領域的時間往後延,延後大眾能自由使用該著作的時間點,造成 許多爭議。除著作權法本身的問題外,由於重組著作呈現的樣態多元且涉及的問 題又相當複雜,也增加處理上的難度。我國法院對於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2 項合 理使用在實務上的運作方面,雖然法院的判斷逐漸揚棄僅以商業性判斷為主要考 量因素,但對於合理使用的四個要件判斷上仍不夠細緻,仍有可能會造成重組著 作在我國法院判決上的困難,為解決此一問題,使重組著作能在我國著作權法下 有生存空間,並豐富文化以達到著作權法立法目的,故撰寫本文。 

  本文的架構是建立在我國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2 項的四個合理使用要件之 上,以重組著作的使用目的進行判斷標準的調整以符合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為主 要討論架構,取其特色的最大公約數,著重於合理使用四個要件的闡述與研究。 

因此本文在第一章先簡介本文目標以及研究方法,並於第二章就重組著作的具體 樣態進行整理,呈現出重組著作的特性後,為重組著作下定義,並特定本文所欲 討論的研究範圍。第三章則討論重組著作為何會與著作權法產生衝突的問題背

(7)

IV 

景,並且分成就文化以及經濟層面進行說明。第四章則重在重組著作在我國著作 權法的所產生的法律問題。第五章是自比較法觀點討論之。第六章為本文結論。 

        綜上所述,希望本文的研究能使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2 項合理使用的規定在 實務上判斷重組著作時能更加的符合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以及藉由給予重組著 作更大的生存空間使我國文化更加的豐富且多元。 

     

關鍵詞:  合理使用、衍生著作、KUSO、同人、挪用藝術、嘲諷著作、 

詼諧仿作。   

(8)

ABSTRACT

With the advance of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it becomes much easier for people to access, reuse, and share contents by computers and the Internet, which leads to the emergence of Re-Composed Works, like appropriation art, fan art, and KUSO. The Re-Composed Works, by definition, are works with new meanings different from the original ones, whose elements are collaged and applied as the base or the raw material of the new works alone with their creators’ own

creativeness.

The creation of Re-Composed Works may conflict with the copyright owned by

the creators of the original works due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e-existed works as

the base or the raw material of the new ones. The existence of this confliction is

resulted from the expansion of copyright and the extension of the term of protection.

Both delay the time the works enter the public domains to be freely used by the public,

which causes many disputes. Besides the problems causing by Copyright Act per se,

the diversity of Re-Composed Works also increases the difficulty of fair use

judgments. Among the multiple facets of the problems, one of the important issues

is that the practice of judgments based on the four elements of fair use stated in

Copyright Act §65-II is still not strict enough, even though Taiwanese courts have

been gradually disposing judgments depending solely on commercial use factors.

(9)

VI 

In order to address the problem mentioned above, this study, focusing on the four

elements of fair use stated in Copyright Act §65-II, endeavors to adjust the judgment

criteria according to the legislative purposes of the law and the purposes of creation.

The findings of this study could be applied to fair use cases so that the judgements

could better meet the legislative purposes of Copyright Act, and enhance the

multifariousness of the culture through the expansion of the scope of legal

Re-Composed Work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search objectives, this thesis is organized as follows.

Chapter 1 will state the purpose of research. Chapter 2 will introduce the three

major types of Re-Composed Works, and arranged their subtypes by their expressions.

Chapter 3 will discuss the background of the issue. Chapter 4 will focus on the

problems of Re-Composed Works regarding to the Constitution and Copyright Law.

Chapter 5 will compare the EU Copyright Direction, the Copyright Law of America,

and the Copyright Law of R.O.C.. Chapter 6 will provide the conclusion.

Key words: Fair use, derivative works, KUSO, Fan Art, Appropriate Art, parody,

satire.

(10)

VII 

目錄

誌謝... I 中文摘要 ... III

ABSTRACT ... V

目錄... VII 圖目錄 ... X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 ... 3

第三節 研究方法 ... 4

第四節 論文架構 ... 5

第二章 重組著作 ... 7

第一節 重組著作三大類型 ... 7

第一項 後現代藝術... 7

第二項 KUSO ... 9

第三項 同人文化... 10

第二節 使用方式以及呈現類型 ... 12

第一項 音樂... 12

第一款 音樂取樣(Sampling)... 13

第二款 歌詞改寫... 13

第三款 名人唱歌... 14

第二項 視覺作品... 14

第一款 人物肖像改圖... 15

第二款 商標... 16

第三款 後現代藝術與整理藝術... 19

第四款 同人誌、FAN ART、同人小說 ... 21

第五款 商品包裝... 24

第六款 版面設計、海報... 25

第三項 電影... 29

第四項 時尚... 30

第五項 小結... 30

第三節 使用目的 ... 32

第一項 為諷刺、評論原作... 32

第二項 藉由原作來批評、評論社會議題... 33

(11)

VIII 

第三項 利用原作知名度進行商業上利用... 34

第四項 學習臨摹、推廣原作... 34

第五項 單純炫技、好玩有趣... 35

第四節 小結 ... 36

第三章 重組著作與著作權法產生衝突的問題背景 ... 37

第一節 著作權法對於文化的發展的影響力 ... 37

第二節 著作物的經濟價值與歸屬 ... 40

第三節 小結 ... 44

第四章 重組著作所產生的法律問題 ... 45

第一節 著作權於憲法上的定位 ... 45

第一項 學說... 45

第二項 著作權於憲法上的定位--本文看法 ... 48

第三項 著作權與言論自由間之緊張關係--思想與表達二分原則 ... 56

第二節 重組著作在著作權法上的定位 ... 59

第一項 我國著作權法... 59

第一款 著作權之保護要件... 59

第二款 原創性的要求與反思... 61

第二項 著作權法所規定之權利內容... 63

第一款 著作人格權... 63

第二款 著作財產權... 65

第三款 著作權之存續期間... 70

第三項 著作權之限制... 71

第一款 合理使用... 71

第二款 合理使用的性質... 73

第四項 重組著作於何時取得可著作性... 74

第三節 重組著作與民法人格權--肖象權與名譽權 ... 78

第五章 從比較法觀點探討我國著作權法 ... 80

第一節 歐盟 ... 80

第二節 美國 ... 83

第一項 美國著作權保護時效與美國憲法第 1 條第 8 項第 8 款... 84

第二項 美國著作權法合理使用... 86

第一款 合理使用判斷的僵化... 88

第三項 美國判決... 95

第一款 MCA, Inc, v. Wilson(1981) ... 96

第二款 Campbell v. Acuff-Rose (1994) ... 100

第三款 Art Rogers v. Jeff Koons(1992) ... 108

(12)

IX 

第四款 UNITED FEATURE SYNDICATE, INC., V. Jeff KOONS (1993)

... 114

第五款 BLANCH v. KOONS (2006) ... 116

第六款 CARIOU v. Richard PRINCE.(2013) ... 123

第四項 重組著作的處理方式... 130

第一款 合理使用第一個要件: 使用的目的與性質 ... 130

第二款 合理使用第二個要件: 著作的性質 ... 133

第三款 合理使用第三個要件: 使用的質與量 ... 134

第四款 合理使用第四個要件: 市場替代性 ... 135

第三節 臺灣 ... 137

第一項 我國合理使用判決與評析... 137

第二項 我國 2014 年新修著作權草案... 148

第三項 修法建議... 151

第四節 結論 ... 155

第六章 結論 ... 156

參考文獻 ... 159

(13)

圖目錄

 

圖 1:論文架構圖... 6

圖 2:星趴客杯... 17

圖 3:韓國藝術家惡搞作品... 17

圖 4:笨星巴克... 18

圖 5:鼻青臉腫小護士... 19

圖 6:曼秀蕾敦抹黑膏... 19

圖 7:《都市的拾穗者》... 21

圖 8:半澤直樹... 26

圖 9:半折直售... 26

圖 10:半折指數... 26

圖 11:菠蘿日報 ... 27

圖 12:敬愛師長作業簿... 28

圖 13:Suske en Wiske ... 81

圖 14:De Wilde Weldoener ... 82

                                   

(14)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現今我們生活中充斥著許多取用現有作品(ready-made)或是混用不同的作品特 徵、符號的著作,這樣的作品有各式各樣的名稱,如後現代藝術、挪用藝術 (Appropriate art)、同人誌、KUSO 等,此拼貼、重組文化隨著科技工具的發展,逐 漸深入我們的生活,任何人只要有電腦以及基本的繪圖軟體等工具的幫助,就可 以隨意拼貼,創作出新的作品,這是一個文化創造的過程,大眾在接收訊息後,

經過自己的理解、反思、回應再輸出的思考過程,形成一個不斷與既有文化的對 話。

然而此種取用原作的元素加以重組、混合的方式,挑戰著著作權法的界線,

觸及到著作權法的本質,著作權法對於原作所獨占的權利保護的範圍究竟有多 廣,雖然著作權法只保護著作權人的「表達」,而不及於思想、概念、製程等,但 實際上有部分重組著作是必需要使用原作的「表達」才能使重組著作達到其創作 目的,重組著作的創作方式引起了著作權法與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間的緊張 關係,思想與表達二分元則是否真能如此清楚的切割,以及如何判斷等作品的原 創性都是必須被釐清的問題。

近年來在我國盛行的 KUSO 文化--利用原作進行重組及拼貼--充分的表達現行 大眾文化的口味,不論是媒體或網路,只要有搞笑、惡搞、戲謔、無厘頭意象的 重組拼貼作品就會被冠上 KUSO 一詞。而在外國也不乏此拼貼、混合、重組的文 化現象,這些作品的共同特色就是「取用原作的元素並加以拼貼」,此一文化現象 也與其各自的著作權法產生衝突,並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使用他人著作進行創作的問題除可以自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角度進行處理 外,尚有美國學者發起以 Creative Common(以下簡稱 CC)的方式處理。美國著名學 者 Lawrence Lessig 於 2001 年於美國成立 Creative Common(以下簡稱 CC)組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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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Some Rights Reserved 的想法,希望鼓勵創作人能在其作品上標示其願意開放予 大眾使用的權利為何,使大眾能夠清楚知悉使用範圍外,也可以避免不當侵害著 作人之權利,省去協調之成本,整體而言對於網路創作者而言較能清楚知悉並有 更多的使用空間,然而此種方式只能解決部分問題,針對使用知名作品或是以營 利為取向的作品做為材料的情形卻無法使用 CC 的方式來處理,因為此類作品是不 會加入 CC 的行列的,其主要原因是誘因太小--無經濟上利益,因此重組著作雖然 部分可以以 CC 的方式來處理,但是卻只能解決部分問題。

Lawrence Lessig 另外還提出針對青少年或是非以營利為主要目的所為的創作 行為應予以除罪化的看法,我國也有學者提出質疑,認為違反著作權是否適合以 刑罰處理之是有疑慮的,然而縱使自除罪化的角度切入,卻無法避免該行為確實 是因為不能主張合理使用所以才會落入是否需要除罪化的討論之中,故本文認為 若能確實在合理使用的階段讓重組著作有更大的生存空間,便可免去討論後續是 否要以刑罰懲罰的議題,因此本文著重於討論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並借鏡歐盟 與美國的經驗,期待我國能建立起更詳實的判準。

關於重組著作所引發的問題,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也注意到了,並於民國 103 年 4 月 3 日公布的著作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一稿),其內容提到與本文相關的 合理使用規定的修正,依修法草案第 64 條:「為嘲諷或詼諧仿作之目的,得利用 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依前項規定利用著作者,得省略著作人姓名。」也就是我國 對於此利用他人著作進行創作的作品如果符合「嘲諷或詼諧仿作之目的」將要直 接納入合理使用的範圍使其合法化,但何為「嘲諷或詼諧仿作之目的」的著作呢?

我國尚未建構出明確的定義,直接納入法條內是否符合我國著作權人之利益?「嘲 諷或詼諧仿作之目的」的著作,即嘲諷著作(Parody),在美國是經由無數個判決而 逐漸發展而出的,但我國貿然的將其明文化卻未就何為嘲諷著作進行定義,可能 會造成實務上判斷的困難,以及著作權人的疑慮。

目前我國著作權法對於重組著作的處理方式尚未成熟,筆者認為應該根據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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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重組作品的使用目的、所造成的市場影響力以及其所表達出來的言論強度,來 異其保護的程度,以兼顧言論自由以及文化的自由發展,達到我國著作權法第一 條「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 法。」的目的。因此有鑑於我國目前重組著作所遇到的問題以及著作權即將進行 修法,希望本論文可以為重組著作在著作權法上的發展以及實務未來在判斷應如 何認定何為「嘲諷或詼諧仿作之目的」的著作時能有些許助力,並且使大眾有更 大的創作空間。

第二節 研究範圍

本文就「取用原作的元素並加以拼貼,把原作當作創作的基底或是將原作當 作創作的材料(raw material)使用,並添加自己的創意,使作品產生新的意義」的 著作都包含在討論範圍內,並取其特性稱為「重組著作」。

首要說明的是,重組著作的取用行為並不屬於「抄襲」,也就是並不是著作權 法所不允許的「重製」行為,本文所要討論的作品表面上看似是抄襲,但其與抄 襲行為最大的不同在於,抄襲是單純重製他人的作品,或是縱使有稍加改變,但 並未表達出與原作不同的意思,違法重製者通常會隱瞞該作品並非自己所創作的 事實,並自稱為原創作品,但是本文所欲討論的作品是,由於拼貼、重組作品依 其使用的目的,以及其所添加的創意程度、言論強度,將表達出不同於原作原先 的意義,或是反轉原作原先給人的感觀以及提供不同的思考方向,並且並不避諱 讓觀者知其是取用他人的作品元素,甚至這就是該作品最主要的目的,因此這種 拼貼、重組作品並不能以傳統處理抄襲行為的方式來處理,在考量合理使用的時 候更要兼顧該拼貼、重組作品的特性進行更細部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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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文的研究方式,是先觀察我國目前盛行 KUSO 文化現狀為何,有哪些作品 會被認為是 KUSO 風格,以及 KUSO 風格的作品會碰觸到哪些法律問題,並進而 觀察到「重組拼貼」的手法並非只存在 KUSO 文化中,而是仍有其他以「重組拼 貼」為創作手法的其他類型,較為大宗的大致上還有「同人文化」以及「後現代 藝術」的類型,這三大類將是本文所討論的重點。

藉由觀察到目前的「重組拼貼」文化現象,在探討我國著作權法可以如何因 應此一現象進行處理前,要說明的是,我國的著作權法一直深受美國著作權法的 影響,因此有必要瞭解美國對於此一議題的處理方式,特別是嘲諷著作(Parody)此 一特殊的創作類型,詼諧仿作隸屬於合理使用架構中第一個要件「利用的目的與 性質」所要考量的要素,但要說明的是,並非所有的重組著作都可以被認為是詼 諧仿作,而被法院認為是詼諧仿作也不代表可以直接認定是合理使用,仍要與合 理使用的其它三個要件綜合判斷。

除了可以被認定為嘲諷著作(Parody)的重組著作外,仍有其它無法被歸類為詼 諧仿作的情形,例如諷刺作品(Satire)並非以原作為主要諷刺對象,此時應如何處 理,或是不屬於嘲諷著作(Parody)或是諷刺作品(Satire)的情形又該如何? 筆者試著 自美國判決以及美國的期刊文獻歸納出一些判斷的基本原則,做為遇到難以分類 的灰色地帶時的工具。

美國有相當多關於利用他人作品再重組成新作的相關著作權判決,在諸多判 決的累積之下,逐漸形成判斷重組作品可否成立合理使用的架構,但我國關於著 作權法的歷史還不夠長,而相關的判決也不夠多,又因我國深受美國的著作權法 影響,因此若能瞭解相關的判決歷史發展,也有助於為我國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 時,能更通盤的考量所有因素,以達到著作權法的設立目的,如我國現行著作權 法第一條所指「為保障著作權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 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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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文將 KUSO 著作、同人文化、後現代藝術三類型的作品各舉出實例 來,使讀者能先瞭解此議題的現實狀況,再點出可能有哪些法律問題,再將美國 法判決加以整理,歸納出美國對於「重組著作」是如何處理的,最後反觀我國的 著作權法以及目前實務判決有何不妥之處,進行修法建議。

第四節 論文架構

本論文架構,以緊扣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為解決問題的核心,希望能以推廣 文化自由發展以及平衡著作權人利益的方向為目標,先在第二章整理重組著作的 實際情況,並下定義,第三章則論述造成重組著作權人與著作權人間利益衝突的 背景原因,第四章回到我國法律,自憲法、著作權法以及民法討論重組著作於我 國可能碰觸到的議題,第五章則以比較法的觀點,試著對我國著作權法提出建議,

第六章,結論。

本文的討論重心放在合理使用上,因此大致上以合理使用的四個要件作為基 礎架構,並一一討論在每一個要件中所會遇到的困難之處。

首先,先說明後現代藝術、同人文化、KUSO 風格作品各包含哪些著作形式,

再來考慮合理使用第一要件:利用的目的與性質,依各著作個別目的大致上可分 成五大種,分別為: 為諷刺批評原作而使用原作;以原作為工具,作為批評、評論 社會議題的媒介;利用原作知名度進行商業性利用;學習臨摹、推廣原作;以及 單純為好玩、炫技而利用原作。

第二要件:著作的性質,著作的性質是考慮該被利用的著作究竟是基於事實 所為的創作或是為想像力所建構而成異其可以被主張合理使用的利用空間,因為 重組著作的特殊性,這個要件的重要性會依個案情況而有所不同。

第三要件:使用的質量與其在整個著作中的比例。第四要件:對於潛在市場 的替代性與現在價值。四個要件的詳細內容見後面章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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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藝術(appropriate art) 動漫文化 不限任何表現形式 普普藝術(pop art) 等 小說

可以大致上分成以下五種情形

原作的性質將影響他人得利用其著作的空間

使用質量的判斷上會受第一個要件使用目的所影響

此一要件著重在兩作品間是否具有替代性以及該潛在市場是否真實存在 圖 1:論文架構圖1

       

1 此圖為自製。

合理使用四要素之檢視

第一要件:  使用的目的與性質

為諷刺評論原作 藉由原作來批評、評論社會議題 利用原作知名度進行商業性使用 

學習臨摹、推廣原作  單純炫技、好玩有趣

重組著作

    同人文化 

後現代藝術  KUSO 風格 

第二要件:  著作的性質

第三要件:  使用質量與其在整個著作中之比例 

第四要件:  對於潛在市場的替代性與現在價值

(20)

第二章 重組著作

本章將對重組著作進行更詳細的介紹,第一節先介紹重組著作的三大類型,

第二節將談到重組著作目前被使用的方式以及其呈現類型,第三節則就創作重組 著作的目的來區分。做這樣的區分目的在於瞭解各種呈現類型以及創作、使用目 的,來調整其在著作權法上判斷是否為合理使用的標準,因合理使用的規定不可 能因應每一種作品的呈現方式而制定法律,故更細緻的操作方式將由實務就個案 情況不同進行些微的變化。

第一節 重組著作三大類型

重組著作,是本文在觀察研究許多作品後,將所有具有「取用原作的元素並 加以拼貼,把原作當作創作的基底或是將原作當作創作的材料(raw material)使 用,並添加自己的創意,使作品產生新的意義2」的作品的通稱,重組著作的類型 以及表現方式、利用目的相當多元,依其各自的特色以及發展歷史,有許多類型 與種類,但本文希望能以目前較廣為人知的類型緊扣著作權議題進行討論,故僅 以以下三種,也就是後現代藝術、同人文化、KUSO 風格,為研究主軸。

第一項 後現代藝術

後現代藝術為自後現代主義(Post Modernism)發展而出的一種藝術類型,後現 代主義是針對現代主義的一種反動,其帶動了各種層面的反思,表現在建築、哲 學、文學、藝術等,以反對各種傳統約束、教條為目的,其表現出來的特性多元 並且無法明確定義,與本文所欲討論的議題較相關的特性有:反諷(irony)、種類混 雜(hybridization)、以及建構主義(constructionism)3

後現代藝術,是以通俗的大眾文化為表現題材,可歸納為後現代藝術的類型        

2 至於是否有達到美國合理使用第一要件的「轉化性」(transformative)的高度的要求,則是在進入

合理使用的檢視時才討論,在開始先不將法律的判斷標準做為篩選客體的門檻。

3 張庭榮(2008),《諧擬式扮裝與後現代藝術的挪用手法》,頁 23-27,銘傳大學設計創作研究所碩

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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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普普藝術(Pop Art)、新普普藝術、新達達主義、新古典主義、權充藝術、新表現 主義、解構主義、女性主義等等,其特色就是荒謬(absurd)、解構(deconstruction)、

挪用(Appropriation)4,要特別提到的是挪用藝術或是稱權充藝術(Appropriation),

該藝術類型的特色就是利用已經存在的物件或圖像加以些微的改變或是不改變該 已存在的物件或圖像加以創作,重新組裝(recontextualizes),在許多情況下,該原 物件並不會改變其原型,只是其所表達出來的意象已經與原本不再相同,此藝術 風格大約起源自 1910 年代開始,由畢卡索等藝術家慢慢形成,一直到 1940、1950 年代的普普藝術,都屬於此挪用藝術(Appropriation)的類型5

後現代藝術的特色使其與著作權法之間一直存在著緊張關係,甚至可以說後 現代藝術的特殊性衝撞了我們對於著作必須具有原創性的要求,其對於原創性或 是創作高度的認定異於我們平常認知,後現代藝術有時所呈現出來的作品反應了 藝術家對於既有體制的不滿以及對於大眾文化的諷刺,但卻與著作權法格格不 入,例如拍攝他人的照片作為一個作品、將既有物件以可笑的方式重新詮釋等。

後現代藝術中較為世人所知悉的應屬普普藝術,普普藝術最廣為人知的就是 藝術家安迪‧沃荷(Andy Warhol, 1930-1987),安迪‧沃荷擅長就明星文化、商業廣 告等原素重新建構,他在 1960 年代發展一系列的 Pop Art,著名作品有 Campbell's Soup Cans 以及以名人為主題的肖像作品,例如 Marilyn Monroe, Elvis Presley 等 人,安迪‧沃荷也因其創作而面臨著作權訴訟,而在近代同為挪用藝術的當代藝 術創作家,傑夫‧昆斯(Jeff Koons, 1955-),也因其使用他人著作中之元素,而多次 被控侵害他人著作權。另外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於 2013 年就挪用藝術的知名創 作家理查德‧普林斯(Richard Prince, 1949-) 被控侵權的作品做出有利於查德‧普 林斯的決定,是繼傑夫‧昆斯的判決後針對此類藝術行為做出新的回應,該判決 可以視為對於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又產生新的變化。

       

4 張庭榮,前揭註 3,頁 28-30。

5 維基百科(Wikipedia),載於: http://en.wikipedia.org/wiki/Appropriation_(art)(最後瀏覽日:2015/7/13)

(22)

本文將在第五章外國文獻探討第二節第二款的美國判決中介紹上述判決,美 國法院就此種後現代藝術的拼貼手法究竟採取何種看法,以及是否可能成立合理 使用及其判斷標準進行討論。

第二項 KUSO

KUSO 的起源,KUSO 一詞是源自於日文中的「くそ」而來,KUSO 為其日文 發音,而此詞日文原有涵意為「糞、屎」之意,或是表示罵人、或是輕蔑的語助 詞,簡言之是一個具有負面意思的字彙,但 KUSO 一詞是何時開始在台灣、香港、

中國大陸的網路文化中出現,並轉變成為「惡搞戲謔」的意思並無法確知正確的 時間點,依現有網路資訊可知,大約在 1998 年至 2000 年開始,台灣網路論壇 BBS 上逐漸出現 KUSO 此詞,並逐漸出現以組合各種不同元素的重組著作作品,一直 到 2004 年開始更加蓬勃的發展至今6

本文認為 KUSO 是一種時代下的產物,是一種風格,何謂風格? 風格即是指 綜合該時代的特點所呈現出來的格調與氣氛,以及能夠展現該時代特有的獨特 性、作者的個性,特別是指藝術、文學、一個流派的特點,既然是風格,則只要 任何創作具有 KUSO 的惡搞戲謔的特點,即會被歸類為 KUSO。

KUSO 在我國的定義以及使用情形,自網路以及媒體、新聞對 KUSO 一詞的 用法加以觀察,目前一般大眾或媒體對於 KUSO 的定義已擴展到只要有搞笑、無 厘頭,就會將其冠上 KUSO 一詞,而且已較無當初日文中所含有的負面意思,更 重要的是不論是否為原創作品,或是改變重組他人作品都會被冠上 KUSO 的形容 詞,甚至可以說 KUSO 在我國已經成為搞笑惡搞創意的代名詞。

但 KUSO 作品有可能是完全原創的,且並「無」重組他人著作中的元素,此 種情形即非本文所欲討論的「重組著作」,例如: 知名公眾人物邱毅於太陽花學運 期間,誤認太陽花為香蕉一事7,被網友以各種方式大作文章,合成許多邱毅與香        

6 楊維中。〈台灣十年網路分享史--破報十載! 回顧專題系列(五)〉,載於:

http://forum.gamer.com.tw/Co.php?bsn=02001&sn=4376 (最後瀏覽日:2015/7/13)

7 崔顯亞(2014)。〈邱毅指花為蕉網友 KUSO 「學運新三寶」香蕉鹿茸太陽餅〉。東森新聞。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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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蕉的合成照或是香蕉取代太陽花的花瓣,或是 2014 年台北市市長選舉中,流行以

「別讓勝文不開心」8為基礎的藏頭詩等,此類作品具有原創性,且具有惡搞戲謔 嘲諷時事及批評公眾人物的涵意,但並未重組他人著作的元素,故不屬於重組著 作,並無著作權法上的問題,但是可能與民法的人格權以及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 以及毀謗罪較相關。

KUSO 的作品中有以抽出他人作品中較為一般人所習知的明顯要素加以組合 的重組著作,此為本文所欲討論的重要類型之一,本文稱之為 KUSO 的重組著作,

由於該類型的作品是擷取他人著作中的元素加以重組,所以基本上是否有「原創 性」一事可能會有爭執,但是這就是 KUSO 的重組著作的重點,因為重組型的 KUSO 著作本身並不在乎否具有「原創性」,因為要讓接收到此一訊息的觀看者能夠聯 想到原著作物才是 KUSO 的目的所在,若是要求此重組他人著作中元素的 KUSO 作品完全不能使用原著作中的元素,有是剝奪此言論發表的權利之嫌疑,由此可 知著作權法在此所產生的影響不只是保護原著作權人的權利,甚至有限制他人對 於該著作物批評、評論的作用存在,然而言論自由ㄎ表達是否為著作權法所得限 制的,是有疑問的。

第三項 同人文化

同人文化,是自日本的動漫文化發展而出,指稱因為同為喜歡某一事物而聚 集起來之團體,一同討論該特定事物的同好會,通常是指以動漫為主題的同好會,

並因喜歡該動漫作品或明星而發展出相關作品,不論是何種漫畫,都將原作的獨 特的風格模仿的維妙維肖,這也是吸引讀者的重要因素,而同人作品產生的基礎 就是模仿喜愛的作品而生,所以不論是模仿原作而生的作品,或是將一部漫畫的 畫風與他部漫畫的人物結合,都是典型的同人創作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326/339515.htm (最後瀏覽日:2015/7/13)

8葉立斌(2014)。〈「別讓勝文不開心」加句七言絕句 鄉民: 好順口〉。NOWnews 今日新聞。載於:

http://www.nownews.com/n/2014/11/11/1500400(最後瀏覽日:201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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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同人作品發展的目的不同大致上可以分成原創同人、藝能同人、派生同人 三種:

原創同人,即為具有原創性,由個人所發想的作品,藝能同人類又可稱為真 人同人,以現實中實際存在的人物為角色(多為演藝明星)進行創作的作品,較像是 追星者對明星們個人生活的幻想,派生同人則是就既有作品或文本延伸之作品,

例如以電視影集、電影、動畫、漫畫、小說等為基礎進行延伸9,故同人文化中會 與著作權產生衝突的即為派生同人的部分,派生同人的創作者以粉絲為最大宗。

派生同人作品的呈現方式有將漫畫作品以模仿原作的繪畫技法(即畫風)以及 不更動人物的基本設定只改變劇情、風格的方式再畫成漫畫、或是將漫畫轉文字 小說、借用小說的故事角色設定畫成漫畫、或不變動小說的故事人物背景等設定 再重新寫出新情節的小說,此種類型的創作活動,又可稱為 FAN ART10

屬 FAN ART 且創作數量最多的,是單純畫人物畫像,或是將兩部不同故事的 角色結合在一起,這樣的畫像有時是基於學習、推廣或因喜愛,例如因為喜愛漫 畫作品內的人物,以模仿畫風或畫風雖然不同但一眼就可看出是何角色進行不同 的詮釋,例如將原來的迪士尼公主們變成王子們,由女生變成男生,或是讓迪士 尼公主們變成一對對同性戀的設定,但是並未有長篇的劇情,只是單一圖片來改 變對於原角色的設定,此種只需要畫一張圖的方式來表現的同人作品在網路上屬 於大宗,因為不需要太複雜的劇情改寫或延申,只要有一點創意就可以進行創作 在網路上發表。簡言之,派生同人的本質亦是以抽取他人著作中的元素進行重組,

而且為使大眾能明白其究竟是採樣自何著作物,故必定以明顯可辨的方式使用該 元素,其動機多是因為粉絲極為喜愛,為表達對原作者的敬意或是想要推廣該原 作,或是對於原作者所設定的故事情節不滿意而將之改寫成不同的結局。FAN ART

       

9 盧美慈(2011),《同人誌相關著作權問題研究》,頁 3-5,國立政治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碩士論文。

10維基百科(Wikipedia),載於: http://en.wikipedia.org/wiki/Fan_art,(最後瀏覽日:7/1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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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也並不是只有業餘畫家才會創作,知名漫畫家之間也常以這種方式來表達對於其 他漫畫家作品的欣賞,將他人作品中的人物畫成自己的風格以表敬意。

上述的派生同人很明顯其本質也是重組著作的類型,但因是以動漫為主,自 日本開始發跡傳向各國喜愛動漫的粉絲們,形成現代的流行文化,並藉由網際網 路的發展,使該同人文化對於原來的動漫作品所形成的影響力並不能忽視,有時 會形成一種既競爭又相互幫助的形態,甚至有時派生同人的作品會超越原作,比 原作更加有名氣,或是由於模仿的太像,使人分不出與原作之間的差異,甚至以 為是原作者所畫。

派生同人此種以推廣原作為主要目的的同人文化,基本上並不會涉及商業上 的利益,縱使有小量自行發行的派生同人漫畫,仍對原作的銷售量影響有限。

正如前所述,KUSO 是現代文化的風格之一,故在同人界中,當然也有 KUSO 的同人作品存在,而 KUSO 風格的派生同人作品,其出發點則不一定是為推廣原 作,有可能是因為厭惡該原作所產生的派生同人,此種扭曲原作的手法,較容易 引來原作者的反彈,而被原作者提起訴訟。所以另外一個可以思考的方向是,這 是不是表示只有有利於原作者的作品才有可能免於被訴,而不利於原作者的作品 就只有被禁止發言的下場,此時很展現出來的現象是,著作權法是否已經成為限 制言論的工具而勝過於是鼓勵創作以及流通著作的橋樑,然這並不是著作權法的 立法初衷。

第二節 使用方式以及呈現類型

第一項 音樂

針對音樂類型的重組著作,大致可分成三種,一為音樂取樣(Sampling),另為 大眾較容易進行的歌詞改寫,第三種則為目前在 Youtube 上相當容易找到的類型,

名人唱歌類型,將名人的公開演講畫面或是在任何場合出現的錄影畫面剪接,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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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合流行歌曲的歌詞,製造出名人在唱流行歌曲的效果。

第一款 音樂取樣(Sampling)

音樂取樣(Sampling),是一種新型態的音樂創作手法,所謂的 Sampling 即是自 既有的音樂中利用電腦剪輯軟體取用需要的部分,再加以混合其他音樂片段或是 自己的創作,形成新的樂曲,如 hip hop 此種流行樂基本上就是建立在音樂取樣的 手法上創作出來的。

關於音樂取樣的作品所產生的著作權法侵權訴訟,美國法院累積不少判決,

其主要爭議點不脫合理使用的討論,在本文第五章第二節第三項將會介紹與音樂 取樣相關的經典判決 CAMPBELL v. ACUFF-ROSE(1994)11,此判決影響合理使用 的標準極大,而其所確立的判準也可以適用在其他的著作類型上,因此相當值得 探討。

第二款 歌詞改寫

歌詞改寫是相對於以其他方式呈現的音樂重組較為容易掌握的創作方式,將 歌詞改寫的例子不勝枚舉,以網路紅人蔡阿嗄就曾將「掌聲響起」,因應時事,

改成「漲聲響起」12,並將歌詞改寫諷刺時政以及民生經濟狀況,但也有不具有諷 刺意味也無刻意反應時事,而單純以改詞為樂趣的作品,例如將「屋頂」一曲的 歌詞,改成「廚房版」13,由一對情侶因半夜肚子餓而於廚房相遇為主題改編而成 的搞笑版本,類此種單純改詞搞笑的作品於網路上並不少見,或者是 2014 年迪士 尼熱賣動畫片「冰雪奇緣」的主題曲“Frozen”被網友改成台語版14,即是把英文歌 詞改成同義或意思接近的台語歌詞,並且加以配唱,而且歌詞設計的與動畫人物 的嘴型一致,完全無違和感。以上這些例子都可被歸類為 KUSO。

       

11 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 510 U.S. 569, 114 S.Ct. 1164, 127 L.Ed. 2d 500

12蔡阿嘎,漲聲響起 MV(整個城市。都是蔡阿嘎的靠杯館 City CauPei3), 來源: YouTube

http://www.youtube.com/watch?v=SRygLBl_VtU&index=13&list=PL59H09W5dK3Hri7WYu2i4gc7eDJ X-3jWK (最後瀏覽日期:2015/7/13)

13 屋頂-廚房版 載於: http://mymedia.yam.com/m/2413798 (最後瀏覽日期: 2015/7/13)

14 在 YouTube 搜尋「冰雪奇緣台語版」,即會出現多種不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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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第三款 名人唱歌

網路上流傳一則影片,原由美國歌手 Carly Rae Jepsen 所唱的 Call Me Maybe15,有網友將美國總統歐巴馬多次公開演說的內容加以剪接,找出與原曲 Call Me Maybe 歌詞相對應的演說片段,加以連接,如同歐巴馬在唱這首流行曲的樣子

16,此類的作品還有許多,此類作品可能有評論的意思,但也有只是單純好玩而製 作,但不論是出於何種意圖,沒有任何人在聽了這首混合(Remix)版本的剪輯歌曲 後會認為美國總統歐巴馬真的唱了這首歌,創作者除藉由此種方式表達自己的言 論外,並不會從中獲取任何商業上利益,甚至先前未曾聽過原曲的人或許會因為 好奇而去聽原曲。

第二項 視覺作品

重組著作最讓人有印象且吸引人的作品莫過於視覺可感知的類型,凡日常生 活中的廣告、商標、照片、畫作、商品包裝等,各種形式的著作,都不乏有人將 其重組,另外,改圖的技巧並不難,只需對繪圖軟體有基本的使用技能,任何人 都可以改圖,故而在網路上的此類作品更是不勝枚舉,況網路的發達,使網友之 間可互相學習改圖的技巧,並加以分享,因此散佈的範圍更廣,也聚集更多愛好 者,產生更多作品。

由於視覺作品的重組著作種類相當多元,其所牽涉到的問題較複雜,除要基 於每種呈現方式的特性去定其合理使用的空間外,更重要的是該作品所欲傳達出 的訊息與其取用他人的作品程度是否相符,也就是是否有「過度取用」以致於無 法被認定為合理使用,但具體判準仍有賴於個案決定。

以下就常見類型分別舉例說明。

       

15 Carly Rae Jepsen,Call Me Maybe,YouTube,

載於:http://www.youtube.com/watch?v=fWNaR-rxAic (最後瀏覽日期:2015/7/13)

16 Barack Obama 唱 Call Me Maybe,YouTube,

載於:http://www.youtube.com/watch?v=hX1YVzdnpEc(最後瀏覽日期: 201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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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第一款 人物肖像改圖

改圖,也可以稱為 PS17,也就是就既有的圖像作品,例如照片、海報、影片 擷圖等,以繪圖剪輯軟體進行合成、改造的行為,在網路世界相當盛行,網路上 也有許多針對改圖的討論區。人物肖像改圖的對象有針對政治人物、演藝名人、

一般名眾,其所牽涉到的除了被當作主角的個人肖象權、名譽權外,被使用的照 片、海報、影片也同樣可能有侵害著作權法上著作人格權的禁止不當變更權以及 著作權財產權的重製權、改作權。

一、針對政治人物、演藝名人

政治人物的言行舉止被網友調侃的例子不勝枚舉,大多都含有批評時政以及

對於政治人物的言行表達不滿,將政治人物的照片與知名電影的海報加以合成,

此類合成有將原來海報主角臉部的部分挖空替換成政治人物,或是只留下原海報 的重要特徵、原來背景或具有識別性的版面設計(如邊框、或顏色),再選擇政治人 物偶然與原電影海報明星相同的動作或臉部角度加以合成,加上原來的電影名稱 或是改變電影名稱,但採用相同的字體。此類合成海報,所涉及的問題除政治人 物本身的肖象權以及人格權外,尚有原來電影海報設計者所享有的改作權以及禁 止不當變更權的問題。

但實際上電影海報的設計,似乎大同小異,先前網路上有網友整理上百齣電 影海報,發現不論是色彩的選擇、或是人物的站姿、人物肖象的放置角度,並無 太大的不同,只差把電影片名再改過即可再適用在其他的電影上18,此種版面設計 方式實際上與後續所會提到有許多平面設計版面所呈現出來的視覺感受大同小 異。

       

17 繪圖軟體 PhotoShop 的簡稱。

18 Edster(2014),〈你看這些電影海報可能已經幾百萬次了,但是你一定沒有注意到這個超有趣的「規

則」〉,《TEEPR 趣味新聞》,載於:

http://www.teepr.com/25276/%E4%BD%A0%E7%9C%8B%E9%80%99%E4%BA%9B%E9%9B%BB

%E5%BD%B1%E6%B5%B7%E5%A0%B1%E5%8F%AF%E8%83%BD%E5%B7%B2%E7%B6%93

%E5%B9%BE%E7%99%BE%E8%90%AC%E6%AC%A1%E4%BA%86%EF%BC%8C%E4%BD%86

%E6%98%AF%E4%BD%A0%E4%B8%80 / (最後瀏覽日:201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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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民眾

網路論壇上有許多討論區,常出現網友自願將自己的照片提供給網友,希望

由網友進行改圖,但也有因為個人特色鮮明或是因為個人行為倍受爭議而被網友 搜出照片進行改圖的情形,以下以較有名的「百變小胖」19做為例子。

百變小胖原為一張在上海讀初中的男學生偶然被拍到的一張照片,該男學生 小胖不經意的以側面角度斜眼看鏡頭的一瞬間被照下來,由於表情非常令人印象 深刻,大約在 2003 年起被許多網友將原圖加以合成其它元素形成一系列的合成 圖,有與蒙娜麗莎、哈利波特、多啦 A 夢等合成的圖片,由於形象多變,故被稱 為「百變小胖」,甚至還有報章報導,但小胖被合成的人物形象並不只有讓人會 心一笑的,也包含許多較為不雅的合成方式,例如有網友製作動畫,人物頭像是 小胖,但身體是一個裸體正在搖擺的舞女。

第二款 商標

商標是由圖與文字組成,排除音樂商標、立體商標外,商標圖樣本身即受著 作權保護,由於商標的目的就是為使消費者能得知該商品之來源,知名度越高所 能獲得的利益越大,美國每年都有針對「最會賺錢」20的商標進行排名,企業對於 自家商標的重視程度如同一般人珍視自己的名譽一般,故任何針對商標圖樣的改 變,不論是否在改圖後做為自己的商標使用,都會引起使用該商標的公司注意,

但若對於商標圖樣在改圖後並未作為商標使用,則該公司是否有權利以行使商標 權的名義來限制屬於著作權法可能可被認為是合理使用範圍的行為呢?以下就各 案例舉例說明之。

       

19 香港網絡大典 http://evchk.wikia.com/wiki/%E5%B0%8F%E8%83%96 (最後瀏覽日:2015/7/13)

20 linli(2014),〈2014 年世界品牌 500 強:美國品牌占 227 席,臺灣無品牌入圍〉,《TechNews 科技新 報》,載於 : http://technews.tw/2014/12/17/the-world-s-500-most-influential-brands/

(最後瀏覽日:201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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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TARBUCKS or STARPARKS?」21

設計師劉一德以星巴克商標為基礎,將星巴克商標中的美人魚改成喜劇泰斗 卓別林、瑪麗蓮夢露、毛澤東等名人,並製作成「星趴客杯」環保杯(圖一) 加以 販售,原來的「STARBUCKS」被改成「STARPARKS DRINKS」,設計師的理念 是為提倡環保,而「星趴客杯」意味帶環保杯上咖啡館,就像參加趴踢(Party),但 後遭星巴克發存證信念表示侵害其商標權,此後設計師將該商品下架。

類似的作品但並沒有加以販售的惡搞星巴克杯,是由韓國藝術家所創作,並 加以展覽(圖二)22

圖 2:星趴客杯

圖 3:韓國藝術家惡搞作品

       

21 洪玲明(2009),〈設計師 KUSO 星趴客杯 星巴克提侵權〉,《TVBS 新聞》,載於:

http://news.tvbs.com.tw/entry/149138 (最後瀏覽日:2015/7/135)

22 波波(2014),〈韓藝術家惡搞 STARBUCKS〉,《New Monday》,載於:

http://www.nmplus.hk/home/%E9%9F%93%E8%97%9D%E8%A1%93%E5%AE%B6%E6%83%A1%E 6%90%9Estarbucks%E6%9D%AF/ (最後瀏覽日:201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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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笨星巴克」23

「笨星巴克」,英文為「DUMP STARBUCKS」,為加拿大喜劇明星費爾德(Nathan Fielder)為打知名度,將星巴克的商標、內部裝潢、杯子樣式、全部模仿的一模一 樣,但都加上「DUMP」的字樣,以示區別,並表示受到 parody law 的保護。

圖 4:笨星巴克 3. 曼秀雷敦小護士

著名的「小護士」藥膏,其商標為一個可愛的小女孩穿著護士服,側身面對 正面的小護士,曼秀雷敦小護士的商標長久使用以來令國人印象深刻,無人不知 小護士,該藥膏在我國推出時其廣告歌也因容易記誦更增加其知名度,據曼秀雷 敦的創辦人表示,選擇使用小護士作為商標的含意是「醫藥、呵護、溫和、信賴24」,

但網路上出現不少將經典小護士的商標改圖的情形,例如「鼻青臉腫小護士」,

原來小護士可愛微笑的臉龐被網友改成被打的鼻青臉腫的樣子,而原商標的綠色 圓圈裡所寫的字樣是曼秀雷敦的英文「MEMTHOLATUM」,經過 KUSO 後變成,

「PLEASE CALL 113」的字樣,將小護士原本正面溫柔的印象加以顛覆,小護士 變成被打的受害者。

       

23〈炒熱笨星巴克,原來是…費爾德搞噱頭〉,《世界新聞網》,載於:

http://www.worldjournal.com/pages/full_anews/push?article-%E7%82%92%E7%86%B1%E7%AC%A8

%E6%98%9F%E5%B7%B4%E5%85%8B+%E5%8E%9F%E4%BE%86%E6%98%AF-%E8%B2%BB

%E7%88%BE%E5%BE%B7%E5%A1%99%E5%99%B1%E9%A0%AD%20&id=24552692 (最後瀏 覽日:2015/7/13)

24 萬惠雯(2004),〈百歲小護士 曼秀雷敦紅不讓〉,《新台灣新聞週刊》,第 454 期,載於:

http://www.newtaiwan.com.tw/bulletinview.jsp?bulletinid=20559 (最後瀏覽日:201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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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5:鼻青臉腫小護士

除「鼻青臉腫小護士」之外,網路上也有只採取原商標的要素,即綠色圓圈 外框、小護士的服裝特色、小護士側面面對正面的身體角度,但將小護士的形象 換成其它卡通人物並將綠色圓圈外框內原來的文字加以改變的版本。

針對 2014 年台北市市長選舉,網路 SCOTT COMIC STUDIO 甚至針對立法委 員 羅 淑 蕾 設 計 一 款 , 「 曼 秀 蕾 敦 抹 黑 膏 」 , 將 原 綠 框 的 英 文 文 字 改 為 DEFAMATION,意指毀謗、中傷他人之意。

圖 6:曼秀蕾敦抹黑膏 第三款 後現代藝術與整理藝術

有著鬍子的蒙娜麗莎25,或是渾圓可愛的蒙娜麗莎26,這樣的作品都是就已存 在 的 知 名 畫 作 進 行 改 變 , 這 樣 的 藝 術 風 格 被 歸 類 為 挪 用 藝 術 或 權 充 藝 術        

25 杜象(Duchamp,M.),法國,1887-1968(1919)。[L.H.O.O.Q.](L.H.O.O.Q.)。19.7x12.4。

26 費爾南多‧博特羅(Fernando Botero),哥倫比亞共和國,(1932-)(1977)。[Monalisa]。183x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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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ropriation),也就是後現代藝術所發展出來的一種藝術風格。安迪‧沃荷(Andy Warhol, 1930-1987),使用挪用商業流行形象的手法創作普普藝術的開端,為世界 所知悉的作品,康寶濃湯罐、可樂瓶、流行明星等。傑夫‧昆斯(Jeff Koons, 1955-) 也是被歸類為挪用藝術的現代藝術家。

挪用藝術或權充藝術(Appropriation),其主要的目的是為大眾帶來新的觀看角 度,而此挪用手法,已經不再是知名藝術家才會使用的創作方式,隨科技的普及,

也不乏許多業餘創作者、網友進行此種挪用,例如著名的孟克的《吶喊》,畫面 線條流動的方式營造出詭譎的氣氛,圖中的主角臉部扭曲張大嘴的模樣,雖無法 聽到他吶喊的聲音,但能從畫面的每一個角度感覺到他的叫聲,這幅充滿張力的 畫作也是現代人愛惡搞的對象,例如將畫中主角吶喊的原因表達出來,原來是因 為被脫褲子了,或是被狗咬了,或是因為剛剛看到暴露狂了等,另一種惡搞這幅 畫的方式則是改變主角成為大眾所知悉的動漫人物,例如辛普森家庭等,讓整幅 畫的氣氛為之一變,一掃之前詭譎莫測的氣氛轉成看到的人都忍不住笑場的搞笑 風格。

我國國際知名畫家,陳錦芳所創的新意象派(Neo-Iconography)也被歸類為後現 代主義的類型,其所創的新意象派(Neo-Iconography),依陳錦芳解釋:「簡單來說,

新意象派是奠基於可辨認之形像予以創新的重新駕馭和組合,這是一種融匯古今 中外之藝術於一爐,吸取人類心靈裡閃耀著的象徵形像,而巧妙地創新表現的新 藝術。…27」由此可知,其畫作也是以既存作品加以給予新的形象,其為人所知的 作品之一,《都市的拾穗者》,以米勒的《拾穗》為基礎,將背景改成有著摩天大 樓的都市以及自由女神像站在可樂罐上,並將原本在撿拾稻穗的婦人們改成正在 撿起滿地的垃圾,諷刺意味相當濃厚。另外還有不少以梵谷的畫作為基礎,結合        

27 陳錦芳(2015),〈陳錦芳的藝術: 新意象派--The Art of Dr.T.F. Chen: Neo-Iconography〉,

《History of Taiwanese American》,載於:

http://taiwaneseamericanhistory.org/blog/246-%E9%99%B3%E9%8C%A6%E8%8A%B3%E7%9A%84

%E8%97%9D%E8%A1%93%E6%96%B0%E6%84%8F%E8%B1%A1%E6%B4%BEthe-art-of-dr-t-f-c henneo-iconography%E9%99%B3%E9%8C%A6%E8%8A%B3199009art%E8%97%9D%E8%A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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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其他知名畫家的風格或畫作,例如他的後梵谷系列的《安迪剛離開》《馬蒂斯再訪 梵谷》等,這部分的作品並無諷刺性,但充滿趣味性以及有向梵谷等畫家致敬的 意味。

圖 7:《都市的拾穗者》

81x56cm,版畫,1986

除陳錦芳之外,來自瑞士的 Ursus Wehrli 也開創出名為「整理藝術」的創作方 式,他是一名喜劇演員、表演者和攝影師,他將名畫加以「整理」,不論是現代 藝術或是古典藝術,都加以「整理」,並且在受邀到 TED 的演講28中,表示他為 這樣子「整理」藝術的方式申請了專利29。Ursus Wehrli 將名畫內的物件加以重新 擺放,例如他將梵谷的《房間》,整理的一塵不染,或是將其他知名畫作以形狀、

顏色上重新排列整齊後再放回畫上,被他整理的畫作相當多,並集結成書,這種 新類型的創作手法,相當具有幽默感,而且使觀者從新的角度去理解畫作,使名 畫不再有距離,帶來輕鬆且有親和力的感受。

第四款 同人誌、FAN ART、同人小說

同人作品的例子簡直不勝玫舉,由喜愛漫畫作品的人模仿原漫畫作品的畫 風、主角設定或其中明顯的特色所創作出來的動漫作品被稱為同人誌,基本上同

       

28 Tidying up art, TED, 載於: http://www.ted.com/talks/ursus_wehrli_tidies_up_art (最後瀏覽日:2015/7/13)

29 筆者認為 Ursus Wehrli 的說法應該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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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誌的作品不太會超出原作的設計框架,除故事情節並非原作者所設計之外,其 餘該被模仿的動漫中該有的元素都被一一仿造,同人作者可能將原來故事中所設 定的戀愛配對角色改成該漫畫中的其它角色,或接續原有的劇情來創造不同支線 的故事,而重新設定的故事內容可能有正面為原作品加分的效果也有可能顛覆原 有的形象造成負面的聯想。同人作品並不是只有漫畫類,小說類也很多,以下也 會介紹到。

一、 動漫角色的重組

網路上出現將兩個不同動漫中的角色特色加以重組的情形,且多為網友自 製,例如將「美少女戰士」最有特色的高校水手服變身服裝加在最近深受歡迎的 美國動畫「探險活寶」的人物身上,或是幻想「美少女戰士」在二十年後的模樣30, 為角色做未來故事的延申。

二、動漫再以同人漫畫的方式編寫不同故事

同人漫畫的方式可以分成兩種,一種是以原來角色為主角,但畫風或故事模 式已經有不同的新意在內,而由於畫風及背景設定上出現較為明顯不同的差異,

或是雖差異不大,但可能標明並非原作者所畫,故讀者較能辨識出其並非出自於 原作者。另一種則為將畫風以及故事背景設定不變,變的只有故事情節,此時讀 者不一定辨識的出其實是同人作品。例如著名的「哆啦 a 夢」31由於故事一直沒有 結局,於是出現由網友模仿哆啦 a 夢的畫風以及劇情模式,畫出哆啦 a 夢的結局故 事,後在網路上瘋傳,不少人看過後深受感動,但由於對於原作的特色模仿的極 為相像,所以有不少人並不知道此非作者所畫。

三、 動漫轉同人小說、現有的小說轉同人小說

       

30 安琪(2013)〈超妄想《美少女戰士》20 年後的樣子是新番設計圖?〉,《卡卡洛普,宅宅新聞》,來 源: http://news.gamme.com.tw/561100 (最後瀏覽日期:7/13/2015)

31維基百科(Wikipedia),哆啦 a 夢最終回,來源: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93%86%E5%95%A6A%E5%A4%A2%E6%9C%80%E7%B5%82%

E5%9B%9E(最後瀏覽日期:7/1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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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同人小說是指喜愛某部動漫或電玩、小說作品的人,將故事內的角色特 色、個性、名字抽出,以該角色作為其新創小說的主角,寫出其心中理想的情節,

此類小說即所謂的同人小說。而同人小說涉及的著作權法的重製權與改作權、禁 止不尚變更權、以及角色著作權的問題,以下舉三例同人小說。

1. 哈利波特

JK 羅琳筆下的哈利波特風靡全球,許多喜愛哈利波特的讀者因等不及 JK 羅 琳說故事的速度,故在羅琳寫完七本小說前,在等待期間,許多哈利波特的粉絲 團有許多粉絲故事中的人物創造後續的故事、把角色配對等,可以在網路上搜尋 得到不少以哈利波特的同人小說,寫作者不變動原本場景以及角色個性的設定,

但自行編織新的篇章、創造新的魔法、為主角配對等,以解長期等待之苦,但同 人故事的內容並不一定會符合原本角色的形象設定,故有可能會大幅顛覆原本 JK 羅琳所設定的故事角色形象,例如將哈利波特與跩哥馬份配成同性愛人的故事相 當的多,或是將妙麗與原本是勢不兩立的跩哥馬份湊成一對。

2. (新)福爾摩斯

近年來福爾摩斯的偵探小說重新受到重視,陸續翻拍成電影以及影集,而電 影以及影集對於書中角色福爾摩斯以及華生的重新詮釋,使這兩位主角有了新的 魅力,而再度引起大眾的喜愛,又福爾摩斯以及華生之間一起出生入死的友誼,

使許多喜愛 BL 的同人將其改成福爾摩斯及華生是一對情侶。

3. 電玩人物/漫畫人物的同人小說

相較於前兩種文字小說類型的角色,以電玩人物/漫畫人物為同人小說主角的 作品也相當多。電玩人物/漫畫人物一開始就是以圖像的方式呈現,將圖像角色轉 成文字小說所帶給人的印象,與本身就是文字小說角色再轉成不同的故事內容的 文字小說角色,兩者所帶給人的感覺並不能相提並論。

不然而論是何種創作方式,圖像人物轉文字小說與文字小說再延申新的情節 並賦予新的想像所能夠使用原作元素的空間應該也有不同。就以小說而言,每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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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對於故事中的場景以及主角的長相、特色等都是可以自由想像的,並不會受 到某一特定框架的影響,所以重點在於兩者所帶給讀者的印象深度不一,文字對 於角色的描述或圖像所帶給人的鮮明感並不相同,這將影響粉絲在進行重組著作 時究竟可以對於原作改到何種程度,或者是原作者對於其所創造的角色,著作權 法究竟可以保護到何種程度。

第五款 商品包裝

商家為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在販售商品時為求自己的商品能從眾脫穎而出,

除以別出心裁的方式吸引目光,也有可能高度模仿市面上已有的商品包裝,特別 是若是販賣同種商品,又使用相似性極高的包裝,則可能會使消費者因此誤買,

例如我國知名的「黑人牙膏」與「白人牙膏」的案例,另外市面上陸續出現以 KUSO 趣味性的方式來包裝商品,但此種商品包裝方式有侵害原商品包裝設計的著作權 可能,以下分別以「黑人牙膏」與「白人牙膏」案以及知名糖果廠商菓風小舖為 例。

一、黑人牙膏與白人牙膏商標之爭

在我國相當有名氣的黑人牙膏與白人牙膏,因為商標爭議而纏訟,但本文不 討論商標的部分,重在著作權部分的討論。兩者的外包裝除了「黑人牙膏」、「白 人牙膏」此一字之差之爭議外,令人不得不注意到的是對於外包裝的高度相似,

黑人牙膏先於白人牙膏成立,其為大眾所知的商品包裝是採用綠色以及黃色再加 上黑人商標的黑人圖像,而白人牙膏則也是採類似的包裝,也是以綠色及黃色為 主,只是欠缺黑人圖像,但整體來說兩者包裝顏色比例的安排是相似度極高的,

先不管商標爭議,就以外包裝的設計來說,是很有可能使不注意商標的消費者誤 買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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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菓風小舖

菓風小舖於 1997 年於我國成立,為我國一家專業糖果專賣店,以開發各樣精 緻創新的糖果花束等創意禮品而知名,其中創意商品的商品包裝有以女性衛生用 品的知名衛生棉包裝為基礎,只將內容物以及商品內容介紹的文宣加以改變的包 裝方式來包裝綿花糖,以大量取用原包裝為人所記憶的特色為基礎加以改變,甚 至也有仿藥品包裝的糖果等此類商品相當多,由於是放在糖果專賣店內販售,故 消費者並不會誤以為自己買到是衛生棉或藥品,雖然並無造成消費者混淆的危 險,但對於被模仿的商品包裝可能造成著作權的侵害,但目前為止並未發生過原 商品公司對其提起著作權訴訟。

第六款 版面設計、海報

生活中隨時都充斥著廣告,不論是街道上的商業廣告或是網路上的廣告,為 求消費者的目光能多停留一秒,引起關注,可說是無所不用其極。有以攀附當紅 戲劇橋段或以該戲劇的海報為基礎,或以其它我們所熟知的平面設計作品或海報 中的明顯可辨的元素,只更改內文或照片,但邊框、字體、顏色的選擇上幾乎不 變其同一性的方式來設計海報,進行宣傳。然縱使照片經過更改,但照片中人物 的肢體動作或身上的服裝配件卻仍選擇以相同或類似的物件,故凡觀看此一平面 廣告的接收者,一眼即知該文宣究竟是模仿哪一個作品,進而達到廠商希望吸引 觀眾目光的效果,但此種設計方式,雖達到商業效果,但在著作權法的層面卻產 生是否侵權的灰色地帶。

一、半澤直樹

以 2013 年當紅戲劇「半澤直樹」的平面廣告而言,其原版廣告是以黃色以及 黑色為主要識別色,輔以白色、紅色,故整體而言該設計只有四個顏色,放在正 中間的「半澤直樹」的戲劇名稱在字體上也有特別設計,並非一般電腦內建字體,

最後再以五位主角照片並排切割頁面的方式產生整體的視覺效果,由於該戲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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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引起廣大迴響,連帶的戲劇周邊商品也大賣,故我國出現以模仿「半澤直樹」

的平面廣告作為其所欲販賣商品的廣告。

與之高度類似的海報(圖 9),以販賣清潔用品為目的,並將「半澤直樹」改成

「半折直售」來表示商品打折,並輔以劇中最紅的台詞「十倍奉還」作為廣告口 號,帶給消費者買到賺到的印象,劇中人物角色的照片則換成可愛的小朋友,並 分別以臉部表情、配件、後製上的眉毛來呼應原廣告的人物設計,接收此訊息的 消費者可一眼即辨視出該廣告在模仿原廣告的特色。

另外也有以食品販賣為主要訴求(圖 10),將「半澤直樹」改成「半折指數」,

除顏色採用相同的黃、黑、白外,還放上劇中經典台詞「加倍奉還」,也有放上 人的圖像,不難看出也是在模仿半澤直樹這齣戲的廣告。

圖 8:半澤直樹

圖 9:半折直售

圖 10:半折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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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波蘿日報32

「波蘿日報」,其排版的設計、下標題的方式、以及顏色、字型選擇上與「蘋 果日報」的版面設計極為相似,特別是右上角的「菠蘿日報」四個字的放置位子 以及背後藍色的色調選擇上相似度相當高,而「菠蘿日報」的內容並非以嚴肅的 時事新聞,而是將時事新聞以嘲笑、惡搞、諷刺的方式來詮釋,以下圖中的內文 可知「惡龍落網」是指當時於 2005 年 7 月 13 日落網的張錫銘,之所以用「惡龍」

是因警方為逮捕張錫銘成立「滅龍專案」,媒體於張錫銘被逮補時以「惡龍」稱 之,而「菠蘿日報」以相同的用詞,但圖片卻是以恐龍的圖片代替張錫銘的照片,

呼應「龍」原有詞意,但「菠蘿日報」的內容亦非只惡搞新聞時事,包含只是單 純模仿「蘋果日報」的排版格式,但內容與時事無關的亦有不少。

圖 11:菠蘿日報 三、敬愛師長作業簿

敬愛師長作業簿,以大眾所熟知的國小作業簿封面作為惡搞的對象,美其名 為「敬愛師長」、「友愛同學」作業簿,但中間的圖畫卻完全與之相反,完全顛 覆我國對於國小生應該要尊師重道、友愛同學、做個好學生的傳統教條。「敬愛 師長」的圖畫以國小女生從後方踢男老師的下體,一邊說「老師早!」,「友愛同 學」則是一名國小男生對其同學做出摔角運動中著名的十字固定法一邊說「運動 有益健康」,兩者的人物表情帶著微笑做出「敬愛師長」、「友愛同學」的行為,

       

32 波蘿日報,載於: http://polonews.tw/ (最後瀏覽日期:201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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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來十足的諷刺感,圖畫的畫風採早期國語教科書、作業簿的復古風格,而作業 簿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將封面框起的邊框,該邊框不採直線條設計,而是稍微向 內凹,雖非特殊的造型,但長期使用之後,已經成為我國人民共同的回憶,凡以 國小作業簿為發想的文宣設計,都會放上這樣的邊框,而觀者也能立即接收到這 個訊息,使這稍微內凹的邊框具有相當高的識別性,其雖非主角,但若欠缺就會 令人覺得無法完全傳達其原本惡搞國小作業簿的目的。

圖 12:敬愛師長作業簿33 四、偽基百科-惡搞的百科全書

偽基百科,為仿造維基百科而來,偽基百科開宗明義其就是以惡搞為目的的 百科全書,其內容的建立與維基百科同為由網友自行撰寫,但不同的是,維基百 科的內容雖不能保證全屬正確,也不夠嚴謹,但其內容多屬有其合理根據以及引 用,但偽基百科則是內容完全以惡搞為目的,可以胡說八道,不論是引註或是內 容全部以惡搞為目的,故常出現天馬行空或與現實脫節的內容,除此之外,維基 百科與偽基百科網頁的版面設計上有相當高程度的相似性,基本上除了內文不同 以及 LOGO 稍有變動外,兩者並無不同。維基百科的版面相當簡潔但具有識別性,

其最大特色應是點開網頁左上角有一個拼圖拼成的圓球,每一塊拼圖上分別以不        

33 不正常人類研究中心,載於:

https://plus.google.com/+%E4%B8%8D%E6%AD%A3%E5%B8%B8%E4%BA%BA%E9%A1%9E%E 7%A0%94%E7%A9%B6%E4%B8%AD%E5%BF%83/posts/funB9gmxMbL

(最後瀏覽日期: 2015/7/13)

數據

圖  4:笨星巴克  3.  曼秀雷敦小護士          著名的「小護士」藥膏,其商標為一個可愛的小女孩穿著護士服,側身面對 正面的小護士,曼秀雷敦小護士的商標長久使用以來令國人印象深刻,無人不知 小護士,該藥膏在我國推出時其廣告歌也因容易記誦更增加其知名度,據曼秀雷 敦的創辦人表示,選擇使用小護士作為商標的含意是「醫藥、呵護、溫和、信賴 24 」, 但網路上出現不少將經典小護士的商標改圖的情形,例如「鼻青臉腫小護士」, 原來小護士可愛微笑的臉龐被網友改成被打的鼻青臉腫的樣子,而原商標的綠色 圓圈裡所
圖  5:鼻青臉腫小護士
圖 14:De Wilde Weldoener 11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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