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從比較法觀點探討我國著作權法

第三節 臺灣

第一項 我國合理使用判決與評析

在我國判決方面,本文就近十年來之著作權判決進行研究,針對合理使用的 部分,挑出筆者認為較有意義的部分進行討論,另外要說明的是,針對「重組著 作」的我國判決部分,因為我國此類判決較少,較有代表性的案件為臺灣高等法 院 93 年度智上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的「灌籃高手」案,但該案卻未討論到合理使 用,使筆者無法瞭解我國對於重組著作的情形我國法院的判斷標準為何,故在討 論我國判決部分,先針對合理使用的相關判決(但與重組著作的情形無關的)進行分 析瞭解我國法院判斷合理使用上的缺點,再就「灌籃高手」案進行討論。

我國實務目前傾向把著作權合理使用認為是阻卻違事由;在針對當案件事實 涉及著作權營利行為時,已經捨棄一旦有營利行為即認為不能成立合理使用的看 法,並且一再的表示應綜合判斷之;另外也有引用美國轉化性使用進行判斷的判 決;但就潛在市場的判斷上似乎還是不夠細緻。

一、智慧財產法院九十八年度民著上易字第三號

本案件事實為被告未經原告之同意而使用原告網站內鳥類照片,並加以重製 利用在自己的網站內,且被告利用原告著作的方式並非單純透過超連結的方式介 紹,而是誤導網頁瀏覽者使其誤以為該網站是被告所製作。

法院依合理使用的四要件進行判斷,認為:

(一)使用的目的與性質

被告的利用目的及性質顯具有商業性,且誤導他人使他人以為該網站為被告 所製作,又被告利用原作的方式是替代性(substitutive)而非轉變的(transformative)

138 

即被告的利用是完全剽竊原告著作,非為達其他社會價值或有「轉變性的」利用 原作。

(二)著作之性質

原著作為攝影著作,具有原創性。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被告利用原告著作最精華部分,且其重製使用占其網頁中相當大的部分,甚 為突出明顯。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法院認為被告之利用行為雖不致於與原告在攝影著作市場中有直接競爭關 係,但已侵蝕原告在潛在市場透過授權他人使用的利益。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被告行為非合理使用。

判決評析:

法院判決在第一個要件方面,討論兩個點,一為商業性使用的部分,另一為 被告使用的方式是否符合「轉變性」(transformative),商業性的部分只說明有營利 行為,但並未更詳細論述該營利行為對於原作所產生的影響,又雖然使用了「轉 變性的」用語,但未就此一美國法上的概念加以解釋即直接使用;第三個要件法 院亦直接因被告使用原告的八張照片即認為是利用原告著作最精華部分,並未解 釋其判斷依據為何,為何使用八張照片即是最精華部分;第四個要件,法院首先 先指出兩者為非「直接競爭」關係,但何謂「直接競爭」關係亦未說明,是否認 為兩者市場並不相同?又有「直接競爭」那是否有所謂「間接競爭」?又潛在市 場的判斷並未有具體證據可以認為原告有確實會開發該授權他人使用照片的潛在 市場存在,而是只以原告有可能授權予他人即認為被告之行為已侵害原告的潛在 市場,亦有不當。

139 

二、智慧財產法院九十八年度民著上字第五號

案件事實為,利用人未經著作人同意將著作人之攝影著作及語文著作重製於 教學網站供該校學生瀏覽,法院分別以現行著作權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為學校授 課需要,得在合理範圍內重製他人公開發表之著作,並且依第 65 條綜合判斷之。

本案未就合理使用的判斷過程一一詳述,但以較大的篇幅說明合理使用的性 質,以及引用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7127 號刑事判決中對於合理使用應如何 判斷的看法。

法院認為「合理使用之法律性質,有權利限制說、侵權阻卻說及使用者權利 說。合理使用雖為著作權法所承認之著作權限制,然從權利發生之基礎、合理使 用之外在表徵、內在意涵及權利實現等面向,均無法認定合理使用之保護強度到 達「權利」之程度,是以合理使用僅屬於著作權法上所賦予之一般法律利益。另 從法律的經濟分析及法院判決實務之實證角度觀之,採使用權利說之相關成本較 高,故以侵權阻卻說為宜。從而,對於合理使用給予「利益式保護」即為已足,

並無承認「合理使用權利」之必要。準此,被訴侵權之利用著作之人得於訴訟審 理中為合理使用之抗辯,若符合合理使用之要件,則能免除侵害著作權之責任,

具有阻卻違法事由之性質。」

判決中一再闡明合理使用的判斷應該要切合此法之立法目的,為促使人類智 識文化資產之永續性、豐盈性與優質化,故合理使用的判斷上已非單純之二分法,

而應以著作權法第一條所定之立法精神解析其使用目的。法院引用最高法院 94 年 度台上字第 7127 號刑事判決:「…反之,若其使用目的及性質,對於社會公益或國 家文化發展毫無助益,即使使用者未以之作為營利之手段,亦因該重製行為並未 有利於其他更重要之利益,以致於必須犧牲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去容許該重製行 為,而應給予負面之評價。」並贊同此一見解表示,此判決明確揚棄商業營利與 非商業營利利用二分法之適用,自能否有助於調和社會公共利益或國家文化發展

140 

為斷251。最後並認為合理使用四個要件應綜合判斷,不能取單一要件做為判斷基 準。

判決評析:

由此一判決可看出,我國已經逐漸揚棄僅以商業性利用做為判斷合理使用的 標準,並且回歸著作權的立法目的來調整合理使用的適用空間。又對於合理使用 也再度表明應該四個要件綜合判斷,但法院並未就四個要件詳細說明究竟各個要 件其是如何認定符合合理使用,而是概括說明之,未有細部推論,稍嫌可惜。

三、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民著訴字第 31 號

利用人將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專屬授權的攝影著作重製用以宣傳自己販售之 商品,被著作人控告侵權,法院就合理使用四要件進行判斷,敘述如下。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

營利性的利用行為與非營利教育目的的行為,後者較容易成立合理使用,然 商業目的,非以獲取利益為必要,雖非以出售為目的,然可減少購買之花費者,

亦屬以商業為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法院認為著作人之著作就主題選擇、拍攝角度、景物安排、畫面構圖、底部 選取、光影處理、光線強弱、焦距調整及顏色採用等拍攝表達方式,較一般攝影 著作具有高度創作性,故此一要件有利於著作人。

(三)利用質量所占比例

利用人將圖片完全重製於其網頁上並供人重製或下載,利用質量為百分百,

故認為非合理使用。

(四)利用結果對市場之影響        

251 同此見解,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6 號。

141 

著作財產權人取得該著作於台灣地區之專屬使用權利,其經濟效益在於自身 與授權他人使用,以獲取商業利益或授權金,利用人無償使用,使著作財產權人 經濟利益受重大不利影響,而無法確保其專屬使用權的獨占地位,故此要件不利 於利用人。

判決評析:

關於此判決,就第一點商業性使用的看法以及第四點就利用結果所產生的市 場影響,相當有趣,值得提出討論。

第一點商業性的利用不以有實際獲利為判斷標準,而是若因此可減省費用,

亦可認為有商業性利用行為。減省的費用與實際獲利其實並不相同,若以減省費 用來判斷是否能成立合理使用,則通常只要未經著作人同意而使用,基本上都是 減省了付出授權金的成本,如此一來,第一點的商業性利用形同虛設,因為只要 未經同意使用(重製)必然會違反此條之規定。

第四點市場利益的判斷上,因本案原告其是專屬被授權人,因此是以獨占使 用該攝影作品為目的,故確實利用人未經其同意而擅自重製已侵害專屬被授權人 獨占的現存市場利益,又原告取得專屬授權是包括再度授權予他人使用,似乎可 以認為有再度授權他人使用的計畫,否則原告不必付出相對於非專屬授權較高之 授權金取得專屬授權,故第四點的判斷上,本文同意法院看法。

綜上所述,本案的判決其實已有針對四個要件一一進行論證,但仍有些許不 足之處,特別是第一點的判斷上實有不當,將會使商業性利用的判斷上相當不利 於利用人。

四、智慧財產法院 98 年度民著訴字第 45 號、99 年度民著上易字第 1 號

本件 98 年度民著訴字第 45 號為第一審而 99 年度民著上易字第 1 號為上訴 審,前後兩審對於合理使用的判斷上相當不一,以下分別敘述之。

142 

(一)智慧財產法院 98 年度民著訴字第 45 號

利用人未經著作人之同意,擅自使用著作人授權予他人之照片,重製一張於 自己的網頁上,因而被控侵權。又被告是將該照片放在其分類為「生態筆記」之

「一顆蛋毀了一座林」文章中,以傳達反對於松山菸廠現址興建巨蛋體育館之理 念,其主要內容為為使大眾瞭解松山菸廠因興建巨蛋體育館產生生態危機,故使 用原告照片。以下為法院依合理使用進行之判斷:

1、法院認為該使用行為應該當著作權法第 49 條之「以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

1、法院認為該使用行為應該當著作權法第 49 條之「以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