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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對於文化的發展的影響力

第三章 重組著作與著作權法產生衝突的問題背景

第一節 著作權法對於文化的發展的影響力

第一節 著作權法對於文化的發展的影響力

「在我們的歷史上,從來沒有過任何一個時期像我們現在這樣,有這麼多的 文化是處於被擁有的狀態,也從來沒有過任何一個時代像現在這樣,控制文化如

       

40勞倫斯‧雷席格(Lawrence Lessig)(著),劉靜怡(譯)(2008)。《誰綁架了文化創意--打造知識共享的 自由文化》,頁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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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使用的力量集中的狀態,是如此理所當然地被視為理所當然,我們己經可以嗅 出其基本立場為何。41

勞倫斯‧雷席格(Lawrence Lessig)在 2008 年所出版的《誰綁架了文化創意--打造知識共享的自由文化》裡說了這段話,可以表現出著作權法的現況以及其對 於文化所產生的影響。之所以要討論著作權法對於文化發展的影響力,是為瞭解 著作權法自出現至今,對於文化的發展上是否有落實--正如著作權法本身所闡述為

「獎勵創作,促進文化發展」的立法目的--或是實際上過多的管制,已經使創作者 動輒得咎,無法自由創作,或是為避免被告而過度保守的創作。

在著作權法剛出現的 18 世紀初期,著作權法最主要的目的是為管制出版商,

當時書籍的印刷以及知識與資訊的傳播不如我們現代容易,自然重製、改作等情 形也非普遍一般人能做得到的事,因此當時的時空背景使著作權法並不需要將重 製、改作等情形一一納入管制,著作權法的發展到了現代,由於科技的幫助,從 本文第二章所列出的重組著作可以看出現代的文化,已經與 18 世紀大有不同,「拼 貼、重組」是現在創作的手法,重製、改作更是輕而易舉,特別是在年輕的世代,

難以想像沒有電腦的生活,利用電腦進行創作成為學習的一部分,也是實現創意 的工具,或許有認為所謂的創作必須是由創作者完全自行創新的作品才能被認為 是具有高價值的,而那些以取用元素混合的手法所組成的作品不能認為是合法 的,或是應該被嚴格管制限縮的,但若採此觀點,就是對於創作一事過份理想化,

忽略目前所建構起的知識無非是建立在前人的努力之上,更何況一個作品的價值 高與否,並非著作權法所能評價,而是應該留待市場檢驗,因此太早以有無「過 高的」原創性做為門檻去篩選是否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似乎會不當排除某些創意 發展的可能性。

就以第二章所介紹的後現代藝術為例,其前衛的藝術形態產生已經打破我們 以往對於原創性的要求,甚至藝術品可以以複製品的方式大量生產,與過去現代        

41勞倫斯‧雷席格(Lawrence Lessig)(著),劉靜怡(譯)(2008),前揭註 40,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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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義強調的原創性、獨一無二之至高無上的價值已經有所不同,這正是後現代藝 術的特徵,強調去中心化並追求多元化42,同時也是現代文化的特徵。後現代藝術 的興起,挑戰著我們對於著作物原創性的想法,或是對於原創性的高度的要求可 能要重新考量。更重要的是,這些創作的確帶來新的意境,有別於過去拘謹保守 的畫作、畫派,更能夠體現現代各種社會文化現象,讓觀者去意識自己所生活的 空間有何荒謬之處,不再把我們生活中被設計好來引導、暗示我們的各種設計當 作理所當然,而是看見自己是如何被這樣的大眾文化所馴服、喪失獨立思考的能 力。後現代藝術所帶來大眾的覺醒是重要的,使大眾可以從另一個角度去觀察我 們生活的空間,但後現代藝術的創作手法也為其帶來許多侵權訴訟,這也表示我 們不能夠再忽視目前的著作權法可能有其不足之處,無法因應現代的變化,而要 尋求改變。

縱觀文化發展的歷史,沒有任何一個作品不是帶有該時代的特色或是前人的 影子的,所有的進步都是已存在的想法中累積起來43,如果我們將所有取用他人作 品中任一元素的情形都認為是對於原著作權人的侵權行為,那麼將無法落實所謂

「促進文化發展」的著作權立法目的,這是因為我們對於「文化」的解釋過於狹 隘所造成,並不是只有受著作權法所保障的著作才是文化,而是文化本身先於法 律而生,而法律應該是為文化發展服務,但現在的著作權法的腳步已經先於文化 發展,而有走向過度擴張的趨勢。另外可以思考的一個角度是,人類的創作無一 不是從生活中取出,而社會就是人類創作的寶庫,也就是公共財(public domain),

人類運用精神創作、思考後將隱藏在寶庫中的物件取出並加上勞力的付出,產生 著作,但如果認為因為法律設立保護著作就代表可以讓著作人取得永久獨占該物 件的地位,著作權就會喪失其存在的根基,理想的狀況是,創作人在取得其應獲 得的利益後,也應該在一定期間後讓該創作洄游到公共財(public domain)的領域,

使後來的創作者可以再從中取用,建立起更有深度的文化。簡言之,不論著作權        

42 張庭榮,前揭註 3,頁 42

43 See Pierre N. Leval, Towader a Fair Use Standard, 103 Harv. L. Rev,. at 1009(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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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要如何設計,也許都是政策上的選擇,但更重要的是這樣的設計不能夠變相壓 抑住創作者的喉嚨。

現代著作權法管制範圍的擴張已將過去法律所未涵蓋到的許多文化和創造活 動都涵括在內,使我們的文化發展慢慢從自由文化(creative culture)走向許可文化 (permission culture)44,著作權的發展從給予出版者獨占出版的權利轉向強化著作權 人的權利,給予著作權人對其著作擁有相當高的掌控權,並一路向網路延申,而 這樣的控制並不只是對於財產權的控制,也包含著對於批判性言論或是獨立性的 創作進行管制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