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重組著作
第一節 重組著作三大類型
第二章 重組著作
本章將對重組著作進行更詳細的介紹,第一節先介紹重組著作的三大類型,
第二節將談到重組著作目前被使用的方式以及其呈現類型,第三節則就創作重組 著作的目的來區分。做這樣的區分目的在於瞭解各種呈現類型以及創作、使用目 的,來調整其在著作權法上判斷是否為合理使用的標準,因合理使用的規定不可 能因應每一種作品的呈現方式而制定法律,故更細緻的操作方式將由實務就個案 情況不同進行些微的變化。
第一節 重組著作三大類型
重組著作,是本文在觀察研究許多作品後,將所有具有「取用原作的元素並 加以拼貼,把原作當作創作的基底或是將原作當作創作的材料(raw material)使 用,並添加自己的創意,使作品產生新的意義2」的作品的通稱,重組著作的類型 以及表現方式、利用目的相當多元,依其各自的特色以及發展歷史,有許多類型 與種類,但本文希望能以目前較廣為人知的類型緊扣著作權議題進行討論,故僅 以以下三種,也就是後現代藝術、同人文化、KUSO 風格,為研究主軸。
第一項 後現代藝術
後現代藝術為自後現代主義(Post Modernism)發展而出的一種藝術類型,後現 代主義是針對現代主義的一種反動,其帶動了各種層面的反思,表現在建築、哲 學、文學、藝術等,以反對各種傳統約束、教條為目的,其表現出來的特性多元 並且無法明確定義,與本文所欲討論的議題較相關的特性有:反諷(irony)、種類混 雜(hybridization)、以及建構主義(constructionism)3。
後現代藝術,是以通俗的大眾文化為表現題材,可歸納為後現代藝術的類型
2 至於是否有達到美國合理使用第一要件的「轉化性」(transformative)的高度的要求,則是在進入
合理使用的檢視時才討論,在開始先不將法律的判斷標準做為篩選客體的門檻。
3 張庭榮(2008),《諧擬式扮裝與後現代藝術的挪用手法》,頁 23-27,銘傳大學設計創作研究所碩
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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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普普藝術(Pop Art)、新普普藝術、新達達主義、新古典主義、權充藝術、新表現 主義、解構主義、女性主義等等,其特色就是荒謬(absurd)、解構(deconstruction)、
挪用(Appropriation)4,要特別提到的是挪用藝術或是稱權充藝術(Appropriation),
該藝術類型的特色就是利用已經存在的物件或圖像加以些微的改變或是不改變該 已存在的物件或圖像加以創作,重新組裝(recontextualizes),在許多情況下,該原 物件並不會改變其原型,只是其所表達出來的意象已經與原本不再相同,此藝術 風格大約起源自 1910 年代開始,由畢卡索等藝術家慢慢形成,一直到 1940、1950 年代的普普藝術,都屬於此挪用藝術(Appropriation)的類型5。
後現代藝術的特色使其與著作權法之間一直存在著緊張關係,甚至可以說後 現代藝術的特殊性衝撞了我們對於著作必須具有原創性的要求,其對於原創性或 是創作高度的認定異於我們平常認知,後現代藝術有時所呈現出來的作品反應了 藝術家對於既有體制的不滿以及對於大眾文化的諷刺,但卻與著作權法格格不 入,例如拍攝他人的照片作為一個作品、將既有物件以可笑的方式重新詮釋等。
後現代藝術中較為世人所知悉的應屬普普藝術,普普藝術最廣為人知的就是 藝術家安迪‧沃荷(Andy Warhol, 1930-1987),安迪‧沃荷擅長就明星文化、商業廣 告等原素重新建構,他在 1960 年代發展一系列的 Pop Art,著名作品有 Campbell's Soup Cans 以及以名人為主題的肖像作品,例如 Marilyn Monroe, Elvis Presley 等 人,安迪‧沃荷也因其創作而面臨著作權訴訟,而在近代同為挪用藝術的當代藝 術創作家,傑夫‧昆斯(Jeff Koons, 1955-),也因其使用他人著作中之元素,而多次 被控侵害他人著作權。另外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於 2013 年就挪用藝術的知名創 作家理查德‧普林斯(Richard Prince, 1949-) 被控侵權的作品做出有利於查德‧普 林斯的決定,是繼傑夫‧昆斯的判決後針對此類藝術行為做出新的回應,該判決 可以視為對於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又產生新的變化。
4 張庭榮,前揭註 3,頁 28-30。
5 維基百科(Wikipedia),載於: http://en.wikipedia.org/wiki/Appropriation_(art)(最後瀏覽日:201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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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在第五章外國文獻探討第二節第二款的美國判決中介紹上述判決,美 國法院就此種後現代藝術的拼貼手法究竟採取何種看法,以及是否可能成立合理 使用及其判斷標準進行討論。
第二項 KUSO
KUSO 的起源,KUSO 一詞是源自於日文中的「くそ」而來,KUSO 為其日文 發音,而此詞日文原有涵意為「糞、屎」之意,或是表示罵人、或是輕蔑的語助 詞,簡言之是一個具有負面意思的字彙,但 KUSO 一詞是何時開始在台灣、香港、
中國大陸的網路文化中出現,並轉變成為「惡搞戲謔」的意思並無法確知正確的 時間點,依現有網路資訊可知,大約在 1998 年至 2000 年開始,台灣網路論壇 BBS 上逐漸出現 KUSO 此詞,並逐漸出現以組合各種不同元素的重組著作作品,一直 到 2004 年開始更加蓬勃的發展至今6。
本文認為 KUSO 是一種時代下的產物,是一種風格,何謂風格? 風格即是指 綜合該時代的特點所呈現出來的格調與氣氛,以及能夠展現該時代特有的獨特 性、作者的個性,特別是指藝術、文學、一個流派的特點,既然是風格,則只要 任何創作具有 KUSO 的惡搞戲謔的特點,即會被歸類為 KUSO。
KUSO 在我國的定義以及使用情形,自網路以及媒體、新聞對 KUSO 一詞的 用法加以觀察,目前一般大眾或媒體對於 KUSO 的定義已擴展到只要有搞笑、無 厘頭,就會將其冠上 KUSO 一詞,而且已較無當初日文中所含有的負面意思,更 重要的是不論是否為原創作品,或是改變重組他人作品都會被冠上 KUSO 的形容 詞,甚至可以說 KUSO 在我國已經成為搞笑惡搞創意的代名詞。
但 KUSO 作品有可能是完全原創的,且並「無」重組他人著作中的元素,此 種情形即非本文所欲討論的「重組著作」,例如: 知名公眾人物邱毅於太陽花學運 期間,誤認太陽花為香蕉一事7,被網友以各種方式大作文章,合成許多邱毅與香
6 楊維中。〈台灣十年網路分享史--破報十載! 回顧專題系列(五)〉,載於:
http://forum.gamer.com.tw/Co.php?bsn=02001&sn=4376 (最後瀏覽日:2015/7/13)
7 崔顯亞(2014)。〈邱毅指花為蕉網友 KUSO 「學運新三寶」香蕉鹿茸太陽餅〉。東森新聞。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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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的合成照或是香蕉取代太陽花的花瓣,或是 2014 年台北市市長選舉中,流行以
「別讓勝文不開心」8為基礎的藏頭詩等,此類作品具有原創性,且具有惡搞戲謔 嘲諷時事及批評公眾人物的涵意,但並未重組他人著作的元素,故不屬於重組著 作,並無著作權法上的問題,但是可能與民法的人格權以及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 以及毀謗罪較相關。
KUSO 的作品中有以抽出他人作品中較為一般人所習知的明顯要素加以組合 的重組著作,此為本文所欲討論的重要類型之一,本文稱之為 KUSO 的重組著作,
由於該類型的作品是擷取他人著作中的元素加以重組,所以基本上是否有「原創 性」一事可能會有爭執,但是這就是 KUSO 的重組著作的重點,因為重組型的 KUSO 著作本身並不在乎否具有「原創性」,因為要讓接收到此一訊息的觀看者能夠聯 想到原著作物才是 KUSO 的目的所在,若是要求此重組他人著作中元素的 KUSO 作品完全不能使用原著作中的元素,有是剝奪此言論發表的權利之嫌疑,由此可 知著作權法在此所產生的影響不只是保護原著作權人的權利,甚至有限制他人對 於該著作物批評、評論的作用存在,然而言論自由ㄎ表達是否為著作權法所得限 制的,是有疑問的。
第三項 同人文化
同人文化,是自日本的動漫文化發展而出,指稱因為同為喜歡某一事物而聚 集起來之團體,一同討論該特定事物的同好會,通常是指以動漫為主題的同好會,
並因喜歡該動漫作品或明星而發展出相關作品,不論是何種漫畫,都將原作的獨 特的風格模仿的維妙維肖,這也是吸引讀者的重要因素,而同人作品產生的基礎 就是模仿喜愛的作品而生,所以不論是模仿原作而生的作品,或是將一部漫畫的 畫風與他部漫畫的人物結合,都是典型的同人創作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326/339515.htm (最後瀏覽日:2015/7/13)
8葉立斌(2014)。〈「別讓勝文不開心」加句七言絕句 鄉民: 好順口〉。NOWnews 今日新聞。載於:
http://www.nownews.com/n/2014/11/11/1500400(最後瀏覽日:201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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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同人作品發展的目的不同大致上可以分成原創同人、藝能同人、派生同人 三種:
原創同人,即為具有原創性,由個人所發想的作品,藝能同人類又可稱為真 人同人,以現實中實際存在的人物為角色(多為演藝明星)進行創作的作品,較像是 追星者對明星們個人生活的幻想,派生同人則是就既有作品或文本延伸之作品,
例如以電視影集、電影、動畫、漫畫、小說等為基礎進行延伸9,故同人文化中會 與著作權產生衝突的即為派生同人的部分,派生同人的創作者以粉絲為最大宗。
派生同人作品的呈現方式有將漫畫作品以模仿原作的繪畫技法(即畫風)以及 不更動人物的基本設定只改變劇情、風格的方式再畫成漫畫、或是將漫畫轉文字 小說、借用小說的故事角色設定畫成漫畫、或不變動小說的故事人物背景等設定 再重新寫出新情節的小說,此種類型的創作活動,又可稱為 FAN ART10。
屬 FAN ART 且創作數量最多的,是單純畫人物畫像,或是將兩部不同故事的 角色結合在一起,這樣的畫像有時是基於學習、推廣或因喜愛,例如因為喜愛漫 畫作品內的人物,以模仿畫風或畫風雖然不同但一眼就可看出是何角色進行不同 的詮釋,例如將原來的迪士尼公主們變成王子們,由女生變成男生,或是讓迪士
屬 FAN ART 且創作數量最多的,是單純畫人物畫像,或是將兩部不同故事的 角色結合在一起,這樣的畫像有時是基於學習、推廣或因喜愛,例如因為喜愛漫 畫作品內的人物,以模仿畫風或畫風雖然不同但一眼就可看出是何角色進行不同 的詮釋,例如將原來的迪士尼公主們變成王子們,由女生變成男生,或是讓迪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