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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從比較法觀點探討我國著作權法

第四節 結論

在討論過歐盟、美國以及我國就合理使用的規定以及實務見解之後,本文認 為應該以美國判決做為借鏡,除因我國合理使用的規定是學習自美國著作權法第 107 條而來外,也因為美國長年來的判決確實建立起對於「利用他人作品進行創作 的作品」的判斷標準,並且在實踐上也能切合各種著作的使用目的以及其特性進 行細緻的判斷,我國對於是否要新增嘲諷著作合理使用的規定雖然暫時因音樂創 作人(團體)的反彈以及各界聲浪而暫時刪除,但難謂以後我國不會再度提起新增嘲 諷著作合理使用的提案,又縱使未具體列舉嘲諷著作做為合理使用的規定,但就 整個文化發展走向,重組著作的問題勢必會在未來有高度可能性會在我國法院引 起討論,若能以美國判決的標準為我國重組著作進行合理使用的判斷,應該較能 使重組著作有較大的生存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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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重組著作是時代之下的產物,是一種創作手法,從早期挪用藝術

(Appropriate),一直到現代所流行的同人文化、KUSO 文化,都創造出豐富而多元 的作品,且隨著科技的發達以及網路的興起,任何人皆可利用電腦以及網路尋找 資訊,並加以創作,互相分享,然而隨著時間演進的不只有創作手法的改變,著 作權法對於著作人所得獨占的權利也不斷擴張,除增加著作財產權的範圍外,對 於著作權保護年限的延長也造成許多爭議。

在研究過我國近十年來合理使用的相關判決後可知雖然我國著作權法第 65 條 第 2 項合理使用在實務上的判斷上逐漸揚棄僅以商業性判斷為主要考量因素,但 對於合理使用的四個要件判斷上仍不夠細緻,而且有許多不當之處,種種因素可 能會造成重組著作在我國法院判決上的困難,為使重組著作能在我國著作權法下 有生存空間,使我國文化能更加多元,以達到著作權法立法目的,因此本文在第 一章先簡介重組著作的三大類型,並於第二章就重組著作的具體樣態進行整理,

呈現出重組著作的特性後,為重組著作下定義,並特定本文所欲討論的研究範圍。

第三章則討論重組著作為何會與著作權法產生衝突的問題背景,並且分成就文化 以及經濟層面進行說明。第四章則重在重組著作在我國著作權法的所產生的法律 問題。第五章是自比較法觀點討論之。第六章則試圖自合理使用的層面以外找尋 解決問題的方法。

從第一、二章對於重組著作的介紹,可知重組著作的複雜性,但由於各種重 組著作作品皆有一個最大的共同特色,故本文依觀察到的特色對重組著作定義 為:「取用原作的元素並加以拼貼,把原作當作創作的基底或是將原作當作創作的 材料(raw material)使用,並添加自己的創意,使作品產生新的意義。」又因重組 著作的樣態眾多,本文無法一一詳述,因此取其特色的最大公約數,提供一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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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四個要件為基礎架構的研究架構,故著重於合理使用四個要件的闡述與 說明。

在第五章比較法的研究後,本文認為就重組著作在合理使用部分的處理上,

相當值得借鏡美國判決所累積下來的判斷標準,且我國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2 項之 立法理由也說明是學習自美國法第 107 條,故有相當理由學習美國的經驗。

合理使用的四個判準:

一、使用的目的與性質

使用的目的與性質,將影響後續三個標準的寬嚴程度,因此在第一要件上要 仔細就該重組著作的創作目的與性質加以檢視,除使用的目的外,該作品是否具 有轉化性(transformative)也是討論重點,而要強調的是商業性的性質並不是唯一標 準,重點在於該轉化性的程度,若轉化性程度越高,該商業性質的考量應該要加 以淡化,否則商業性與否的認定將成為合理使用第一個性質的阻礙。

二、著作的性質

由於重組著作的特性使其在著作的性質方面容易受有不利的判斷,但在嘲諷 著作(parody)的情況下,美國傾向於淡化對於此一要件的討論,因為此一要件在嘲 諷著作判斷合理使用的過程上較不重要。

三、使用的質與量

使用的質與量,經由第一個合理使用要件對於該重組著作的使用目的判斷 後,便可依該使用目的定第三個要件的寬鬆程度,並配合該使用目的量身定作以 定該重組著作可使用原作的質與量,又在嘲諷著作方面,因為嘲諷著作目的就是 使觀者能聯想起原作,故法院提出一個聯想測式法(conjure up),允許該作品能使用 到足以聯想起原作的程度,此包含可能使用到原作最為人所記憶或為人所知悉的 部分。

四、對於現在市場以及潛在市場的替代性

對於市場替代性的判斷上,則應該考量三點,第一點、應先判斷原作與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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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是否為同一個市場的競爭者,第二點、兩者所描準的消費者是否為同一,第 三點則是若有影響到潛在市場的可能性時,應該就該潛在市場是否真實存在一事 進行論述。

本文認為經由以上合理使用的四個要件檢視後,才能使重組著作在著作權法 上有較明確可以依循的判斷標準,並且依據各重組著作的特性為其打造量身訂作 的標準,使重組著作在適用到合理使用的規定時能較有彈性,而不是受限於不明 確的標準或法條文義而導致創作人不知自己何時會被控侵權,如此一來也可以建 立較為安穩的創作環境,才能真正達到著作權法第一條所規定的:「為保障著作人 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而不是使原 來是做為刺激著作人創作的誘因手段反客為主,而使著作權法喪失調和社會公共 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的目的。

綜上所述,希望本文的研究能使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2 項合理使用的規定在實 務判斷重組著作時能更加的符合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以及藉由給予重組著作更 大的生存空間以使我國文化更加的豐富且多元,才不會背離著作權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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