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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制度目的與狹義共同侵權行為規定特殊性

第一節:侵權行為制度的目的與機能

本節擬先介紹侵權行為制度的目的與機能,畢竟我們分析任何法律問題,以及 探討學說爭議,最後都離不開該項法律(制度)的背後目的,以及價值判斷。

第一項:行為自由與權益保護

只要有人類活動,必然產生風險;現代社會為風險社會,各項危害事故層出不 窮,然因權益受侵害而生的損害究應由被害人承擔,抑或使加害人負賠償責任?

係各國侵權行為法皆會面臨的基本問題。關於此點,各國法律多採取相同的原則,

即被害人須自己承擔所生損害,僅於有特殊理由時,始得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30。而侵權行為法的旨趣即在於權衡行為自由與權益保護31,規定何種行為,侵害 何種權益時,應就所生的何種損害,如何予以賠償。是以,就正面描述,侵權行 為制度目的在於保障人類社會合理生活的行動自由;反面而言,則具有嚇阻不安 全行為的機能存在32

第二項:填補損害

填補損害為侵權行為法的基本機能33,民法 184 條 1 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 於他人者亦同。」可資參照。填補損害係基於公平正義的理念,加害人不法侵害

30 王澤鑑,前揭註 14,頁 10-11。

31 王澤鑑,前揭註 14,頁 6。

32 Dobbs, Dan/ Hayden, Paul Torts and Compensation Personal Accountability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for Injury, 6-7(5th ed. 2005).

33 王澤鑑,前揭註 14,頁 7。

他人權利,自然應當填補被害人至未受不法侵害以前的應有狀態34;損害受到填 補,有助於被害人於社會上之生活,其個人權益也才能說獲得了保障。

第三項:預防損害

損害的預防勝於損害賠償,近年來法律學者及經濟學者從法律經濟分析的論 點,均強調侵權行為法預防機能的重要性35。侵權行為法規定何種不法侵害他人權 益的行為,應予負責,藉由確定行為人應遵行的規範,及損害賠償的制裁而嚇阻 侵害行為,具有一定程度的預防功能36

第四項:公共政策及公共利益

上述有關填補損害及預防損害的觀點,如果不要僅從個人間,而是以整個社會 群體的角度作觀察的話,可以發現侵權行為法具有公共政策的價值面相存在,此 點在遵循判決先例(case precedent)的普通法系統下更是如此37。例如美國侵權行 為法現代發展的一項重要特徵,是侵權行為法不再侷限於調整訴訟當事人彼此衝 突的要求,而是更多地實現比訴訟當事人的利益更多的利益;社會利益被列入考 慮的範圍,對私人利益的平衡是在考慮任何最有利於公共利益的基礎上做出38。法 院在考慮過去或將來的侵權事故的代價時,應當顧及與公共政策有關的其他各項 原則,例如:1.制定可有效實施的、有預見性的法律的重要性 2.因科以侵權責任 而阻礙經濟增長的危險性 3.防止浪費才智和其他資源的重要性 4.對國家機構中 其他具有相等地位的機構作出的決定予以尊重的明智作法 5.公平地向所有受害者 提供適當的補償,將責任的分擔限制在相應的過錯程度內,或者讓那些自危險行 為中受益的人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損害39

34 民法 213 條、216 條。

35 王澤鑑,前揭註 14,頁 9-10。

36 同上註。

37 Edwards, Linda/ Edwards, Stanley/ Kirtley, Patricia Tort Law, 4-5(5th ed. 2012).

38 王永霞,前揭註 24,頁 62。

39 Vincent R. Johnson 著,趙秀文等 譯(2004)《美國侵權法》,頁 4,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第五項:公平分擔社會生活所生損害

在實用主義者的眼中,侵權行為法是作為實現預期社會目標的一種手段或工 具;經常與侵權行為法相聯繫的社會目標,除了上述所提到的填補損害、嚇阻不 安全的行為之外,也包含對風險與成本的公平分配40。是以,侵權行為法應以公平 分擔社會生活所生損害為其趣旨41。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損害分散(loss spreading)

的思想已逐漸成為侵權行為法的思考方式42。以產品製造商為例,由其負擔製造商 品所生損害,產品製造商可以事先將損害內部化(internalization),反映在售價上;

從這樣的角度出發,每位消費者個別為商品可能帶來的風險付出一小部份的金 錢,可以避免由受害者一人獨自承擔損害,對整體社會的影響也可以降至最低43

第二節:狹義共同侵權行為規定的特殊性

民法 185 條 1 項前段明定數加害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此項規定有助於保護 被害人,並規範數加害人的內部求償關係44;然而個人認為,其核心問題在於如何 劃定各侵權人之間彼此責任,以及由何人承擔加害之一方無資力甚至是遍尋不著 的風險,而這又牽涉到民法 185 條 1 項「共同」兩字應當如何解釋界定之問題,

此問題相當複雜,將留待於介紹各國制度以及學說爭議之後,再作分析討論。

40 王永霞,前揭註 24,頁 31。

41 孫森焱,前揭註 21,頁 193。

42 王澤鑑,前揭註 14,頁 7-8。

43 Dobbs, Dan/ Hayden, Paul,前揭註 32,頁 5-6。

44 王澤鑑,前揭註 14,頁 47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