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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範圍及研究方法

第一節:研究範圍

按我國民法 185 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第 1 項)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 人。(第 2 項)通說將民法 185 條所規定者,區別為三種情形:1.狹義的共同侵權 行為(185 條 1 項前段),2.共同危險行為(185 條 1 項後段),3.造意及幫助(185 條 2 項)21。其中共同危險行為與造意及幫助者,係立法者為減輕被害人對因果關 係的舉證責任22,以及保護被害人23,明文規定需負連帶賠償之責。而就民法 185 條 1 項前段的狹義共同侵權行為而言,原則上,各國法制對於共同故意行為侵權 人需承擔連帶責任爭議不大;但在共同故意行為以外的損害不可分割的數人侵權 中到底哪些產生連帶責任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各個國家或地區的分歧較大24。 又狹義共同侵權行為隨著各行為人間故意過失的不同,可能衍生各種困難法律 問題,主要問題在於是否應該區分故意以及過失的不同,對各侵權人間的連帶責 任範圍差別對待。以 Tegman v. Accident and Medical Investigations25一案為例:本 案原告 Tegman 於 1989 年 4 月 26 日遭遇車禍受傷,之後委託被告 G.Richard McClellan 以及其公司 Accident & Medical Investigations, Inc.(下稱 AMI)代表她 處理索賠事宜,Tegman 相信 McClellan 係有執照的律師且 AMI 為一法律事務所。

然而 McClellan 並未擁有律師資格,且與被索賠的一方協調和解事宜時並未開立信 託帳戶,復又在未得到 Tegman 的同意之下偽造其簽名於和解支票上,並將支票存 入自己的私人戶頭。Lorina Noble 則係 McClellan 及 AMI 所僱用之律師(具律師資 格),負責 Tegman 的索賠案件,對 McClellan 未擁有律師資格卻又對外宣稱其為 律師、以及處理和解事務時未開立信託帳戶知情;然 Noble 並未告知 Tegman,

21 王澤鑑,前揭註 14,頁 474;孫森焱(2008),《民法債篇總論 上冊》,頁 273,台北:自刊。

22 王澤鑑,前揭註 14,頁 501。

23 王澤鑑,前揭註 14,頁 491。

24 王永霞(2014)《共同侵權行為制度新論》,頁 255,北京:法律出版社。

25 Tegman v. Accident and Medical Investigations, 75 P.3d 497 (2003).

McClellan 實際上並無律師資格,也未通知華盛頓州律師公會她的客戶未受到合適 的指引。Tegman 後來於 1993 年起訴 McClellan、AMI 及 Noble 要求損害賠償,一 審法院判令所有被告必需對原告所有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但 Noble 上訴至二審 法院,認為其係過失侵權而非故意,根據華盛頓州的法律26,應該僅就其有過失的 部份與其他被告負擔連帶賠償之責,二審法院採納了這樣的看法,並且此一見解 於上訴至華盛頓州最高法院後獲得了最高法院的支持27

當然此見解並非沒有討論的空間,也存在許多批評28。然而筆者只是想藉此例表 達狹義共同侵權行為,隨著各行為人間故意過失的不同,所衍生法律問題的複雜 性。事實上,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適用問題的事例中包含極其多樣的情況,對某 種類型的事例非常理想的解決方法,對其他類型就成了未必妥當的模式而無法套 用,而這又往往與存在於解釋論背後的受害人保護或者共同行為人的公平等價值 判斷相關29。在考量構思、蒐集資料時間、作者興趣以及能力幾點之後,筆者決定 將研究範圍限定在:1.狹義共同侵權行為 2.行為人皆為過失(排除上述 Tegman v.

Accident and Medical Investigations 情況)3.醫療行為參與其中(醫療行為定義詳後 述),以期能針對問題作出更深入的探討。

第二節:研究方法

本論文採取之研究方法,略述於下。

第一項:文獻分析法

本論文蒐集相關文獻資料,進行分析、整理及歸納,並建構出本文之研究架構 與內容。所蒐集之文獻,主要涵蓋侵權行為之ㄧ般理論,共同侵權行為的特殊性,

以及適用共同侵權行為規定的相關判決等。

26 RCW 4.22.070.

27 Torres, Victor Tegman v. Accident & Medical Investigations, Inc.: The Re-Modification of Modified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by Judicial Fiat, 29 SEATTLE U. L. REV. 729, 751-753 (2006).

28 同上註,765-766。

29 于敏(2006)《日本侵權行為法》,頁 268-269,北京:法律出版社。

第二項:比較法學研究:

除了本國學說實務對於共同侵權行為的見解介紹之外,本論文亦針對日本、美 國以及中國大陸等國家共同侵權行為制度作相關介紹及比較,期望藉由外國實務 及學說之發展,對我國法制能有相當程度之啟發與收穫。惟受限於筆者語言能力 關係,有關日本法的比較主要係以中文資料作為參考對象,美國法的比較則以原 文資料為主。

第二章:侵權行為制度目的與狹義共同侵權行為規定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