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保障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安全的法制度

第二章 家庭照顧者之老年經濟安全問題

第三節 保障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安全的法制度

第三節 保障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安全的法制度

在前一節中,本文鎖定老年經濟安全,為家庭照顧者最基本且最重要 的需求,並提出以家事勞動的適當評價與扶助子女養育者為改善的方向,

從國家的角度觀之,面對人民有這樣的需求,當欲採取立法方式保護時,

首先遭受到質疑的即是,家庭照顧者的老年經濟安全,是否為國家的責任?

更確切地說,個人、社會與國家何者應負擔保障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安全

41

的任務,個人老年經濟安全是屬自己負責的領域,家庭照顧者是否有不同 於一般人的理由,而需由國家及社會共同分擔?再者,在法制度面,欲解 決這樣的社會問題,有什麼的手段可以適用?此皆為本節將一一釐清的問 題。

第一項 私人生活關係的介入

第一款 國家、社會與個人的互動

國家與社會皆是從以個人存在為基礎,但個人亦在社會與國家的支配 下生存。在國家與社會二元論下,國家是指具有目的理性,有權制定規範,

擁有法定組織的人為組織團體,相對於此,社會是自然的存在,甚至先於 國家,而自我形成一定的秩序,受私法自治原則支配個人或團體,使其得 自由實現自我的領域53,也因此是得以約束國家的統治權,不受國家干預 的自由場域54,兩者的關係或有形容為對立,或有認為是相互依存的關係。

在黑格爾的想法中,則清楚的講述個人、社會與國家是如何互動的,

其將社會以需要體系理解之,其認為人在社會中為了追求某種個人的特殊 利益,因此必須與他人互動。而滿足這種需要方式大致為,透過交易的方

53 參葛克昌,國家與社會二元論及其憲法意義,收於氏著,國家學與國家法─社會國、租 稅國與法治國理念,元照,1997 年 9 月,頁 10。

54 參張銅銳,法律與社會政策作為「社會福利國」模型之建構性觀點,思與言,第 44 卷第 3 期,2006 年 9 月,頁 9。

42

式與透過勞動來提供需要的滿足,而在社會中因勞動而產生財富累積,但 受限於資本與技能,形成不同的等級秩序,同時也具有不同權利,國家此 時為了保護這些權利,而須維持外部的社會秩序,惟內部秩序仍由同業公 會決定,個人間雖因特殊利益的追求而產生衝突、競爭,惟此時亦是普遍 利益的要素,而國家為此種普遍性與特殊性的統一,基本上國家與社會的 對立性,也在於普遍利益與特殊利益的衝突,惟國家又是外在權力與個人 內在目的, 前者強調個人與社會是從屬於及依附於國家權力,後者則是 指個人對國家所盡的義務與國家對個人所附與的權利的特殊利益的結合 與統一,因此個人的具體自由只有在國家才能實現55

從黑格爾描述,可以得知國家係為了實現個人特殊利益及社會普遍利 益而存在,因此國家、社會與個人是相互依存,社會為個人特殊利益的實 現提供場域,然在這場域中,因個人所形成的利益衝突,可能導致不穩定 的社會秩序,此時由國家來保護個人的權利。又國家為了普遍利益,而干 預由私法自治所規範的社會,可能間接限制個人追求特殊利益的自由,惟 普遍利益與特殊利益的統一又是社會與個人使國家存在的目的。黑格爾對 於三者互動的描述,點出了個人自由實現,雖是建立在國家與社會的互動 之上,惟國家才是能具體使個人自由發揮的最主要因素。

相較之下,史坦恩則強調社會的力量,其認為社會是一個有機體,透 過精神面與物質面的許多要素持續互動,而會在人的共同生活中產生某種 秩序,這種秩序的核心為財富與其分配方式,個人因為無限的意志,在現 行社會秩序中,持續創造新的分配方式與秩序,目的係為了人格發展自由

55 參張道義、徐國慶,國家與社會─梁啟超、黑格爾和史坦恩國家理論初探,收於翁嘉禧、

顧長永,臺灣的發展:全球化、區域化與法治化,巨流,2006 年 7 月,頁 544-545。

43

的追求,其取決於利益,即係指資源或權利,而對於整體而言,財富與勞 動為共同生活的物質基礎,所以社會秩序亦係在於財富與勞動所得的分配 秩序,在人的意志作用下,不斷產生所謂的社會變動,而可能朝和諧社會 與病態社會的極端發展,即個體與整體是維持或破壞有機互動,因為這樣 的矛盾狀態係存在於國家人格中,國家此時必須以自主的意志力與行動力 調和,其實質上即是國家與社會的統合,以工業社會為例,其變動即是資 本與勞動相互對抗的過程,在「資本極大化」與「工資極小化」的社會秩 序下,依變動與不變原則,資本階級者,即擁有資源者,積極參與國家立 法以維持現有的財產分配秩序,相對的,勞動階級或無產階級者,則係以 建立新的分配秩序為目的,而以個人意志在社會產生變動,對於這樣的社 會變動,國家該如何調和,即是其存在的目的,所以當國家扶助個人達到 自由時,即是在創造社會條件與調和社會利益的衝突,使人格自由在社會 中實現,因為不自由既然是在社會所產生,真正的自由也只能在社會中實 現,因此國家與社會並非相互取代,國家僅是為消除內在矛盾及使社會永 續發展,藉由全體國民的人格發展自由提升對抗社會對立的力量,而存在 的理念與機制56

史坦恩對國家、社會與個人互動的描述雖與黑格爾不太相同,但兩者 的基本理念是相似的。國家的角色主要是在於公益的維護,而社會是個人 實現人格自由或追求特殊利益的場域,也因此國家與社會會產生衝突,但 同時國家也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而發生作用。只是在史坦恩的理論中,進 一步將社會視為一個持續變動的有機體,可能往極端的方向發展,國家在

56 參張道義,社會理論與社會國理論:史坦恩的模式,臺大法學論叢,第 39 卷第 4 期,2010 年 12 月,頁 13-51。

44

此必須透過對個人人格自由的提升,產生將社會拉回和諧狀態力量;黑格 爾則仍將社會視為私法自治的場域,國家應減少對自由的干預,其僅在於 外部社會秩序的維持。兩者對社會認知的差異乃係因所處的時代不同所致,

黑格爾以強調自由競爭的市民社會為對象,而史坦恩則是觀察工業社會而 所得出的理論,因此兩者始對於國家、社會與個人互動關係有不同闡述,

但藉由兩者依據不同時代背景所建立的理論,或許可以說明從自由法治國 到社會法治國的過程。

本文認為史坦恩的描述,與現代社會的情形較為貼切,惟黑格爾的需 要體系,能夠清楚地表達個人與社會的關連。尤其我國在國家與社會二元 論影響下,分成公法與私法二元體系57,私法自治原則仍係我國民法的核 心概念,黑格爾的理論於此將有助於此原則存在的說明,尤其是社會內部 秩序,係由同業公會所建立,更說明受私法自治所支配的社會領域,非國 家所能介入的。惟看似絕對的劃分,黑格爾將個人特殊利益的實現列入國 家存的目的之一,似乎留下國家對個人權利有保護任務的伏筆,而這種保 護是否得以介入社會內部秩序,或許與史坦恩所述,國家得以積極創造社 會條件的方式使個人自由在社會中實現,兩者間似乎有所呼應。

更確切地說,當社會問題產生時,國家本身就必須有一個調節機制,

介入社會與個人生活,目的是使個人繼續得以在社會中實現人格自由,同 時也是使社會永續和諧發展,實質上即是賦予國家得以干預社會與個人的 權力,但也劃上一條僅能以解決社會問題為目的的界限,與社會法治國,

將國家任務從維持治安、不干預社會及使人民自由競爭的自由法治國中,

57 參葛克昌,國家與社會二元論及其憲法意義,收於氏著,國家學與國家法─社會國、租 稅國與法治國理念,元照,1997 年 9 月,頁 201。

45

擴大至針對社會中的對立情形調和58概念上相當。也就是說史坦恩的理論,

除了得以用來解釋人民、社會與國家的關係,亦足以應用於分析當國家面 對一個社會問題時,其應所承擔的任務與其介入限度,以下就將以史坦恩 理論模式輔以黑格爾理論,試分析家庭照顧者的老年經濟安全,國家、社 會與個人所應分擔責任範圍。

第二款 家務分工與家庭間的資源分配為私法自治的範疇

不論是在黑格爾或史坦恩的理論中,家庭係屬於所謂的社會領域,因 家庭為個人獲得資源的最基本的單位,也是社會組成的最基本單位,個人 在家庭中,得以受到保護與生存的基礎,這也是家庭的功能之一。家庭照 顧者為維持此功能,因而無法有足夠的個人經濟累積,依其對家庭的貢獻 與在家庭中的位子(角色),關於其老年經濟安全,家庭應負有相當之責 任。固然個人對於自己老年經濟安全係屬自我負責的範圍,個人也應該為 了自己的老年基礎生存,透過在社會上的資源交換或勞動來追求。蓋生存 是人的本能,更是實現人格自由的基礎,因此至少對於維持老年基礎生活 是個人的負責範圍,然家庭照顧者因奉獻於家庭而阻礙其追求老年經濟安 全的機會,此時,相對地,家庭應該發揮其保護與照顧功能,填補家庭照

不論是在黑格爾或史坦恩的理論中,家庭係屬於所謂的社會領域,因 家庭為個人獲得資源的最基本的單位,也是社會組成的最基本單位,個人 在家庭中,得以受到保護與生存的基礎,這也是家庭的功能之一。家庭照 顧者為維持此功能,因而無法有足夠的個人經濟累積,依其對家庭的貢獻 與在家庭中的位子(角色),關於其老年經濟安全,家庭應負有相當之責 任。固然個人對於自己老年經濟安全係屬自我負責的範圍,個人也應該為 了自己的老年基礎生存,透過在社會上的資源交換或勞動來追求。蓋生存 是人的本能,更是實現人格自由的基礎,因此至少對於維持老年基礎生活 是個人的負責範圍,然家庭照顧者因奉獻於家庭而阻礙其追求老年經濟安 全的機會,此時,相對地,家庭應該發揮其保護與照顧功能,填補家庭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