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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以保障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安全的社會法

第四章 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安全法制的檢視與建議

第三節 未足以保障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安全的社會法

第一項 比較法上的觀察:德國社會保險法上對家庭保護的措施

我國社會法體系中,對於家庭經濟安全的保護措施,似乎較集中於以 社會促進的方式進行,例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中,包含子女生活津貼、

兒童托育補助、緊急生活扶助等,又老人福利法中,亦有生活津貼及照顧 津貼等設計,而在社會保險中,反而很少基於家庭經濟安全保護的設計。

在德國社會保險中,有兩大典型基於社會衡平而來的家庭保障措施,

一係於健康與養護保險中的家庭保險制度,二則係年金保險中遺屬年金制 度。兩者皆有扶養替代的功能,於此範圍內,其不只是直接有利於家庭成 員,而且也減輕被保險人本身的負擔。例如家庭保險制係透過在保險關係 中,建立一個獨立的權利地位給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使其受到保險的保 障,簡單地說,即係複製同樣的保險關係於家庭成員與保險人間,然卻只 要由被保險人給付自己的保費即可205。據此被保險人本身因家庭保險制度 減除家庭成員本所應繳納的保費,而家庭成員將來可能產生健康費用,原 本基於扶養為被保險人須支付的部分,亦由健康保險所承擔。對家庭成員 而言,因家庭保險制而取得請求保險給付的權利,而受到健康保險的保 障。

205 Friedhelm Hase, Familienförderung durch die Sozialversicherung, in: Familie und Sozialleistungssystem, ESV, 2008, 40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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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年金制則係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獨立的保險事故,家庭成員據此而 取得保險給付請求權,然其地位是被保險人透過工作在社會保險中所建 立206。遺屬給付的額度係由被保險人死亡時記載於其保險帳戶的個人薪點 (die Entgelpunkte)所構成207。個人薪點係指被保險人每年被記載的指數,

而此指數是說明每一年計算被保險人的收入對所有保險人收入的比例,因 此所有被保險人的平均收入被歸類為年薪點 1,故若其收入為平均收入的 120%就有 1,2 EP計入帳戶中,80%即計入 0,8 EP208。據此遺屬給付數額係 與被保險人收入相關連,代表縱使被保險人死後,由其家庭成員所取得的 遺屬給付,仍係維持其原本生活水準,如同被保險人所扶養的水準。

除此之外,德國社會保險中,尚有一種透過國家給付所形成保護家庭 的設計,即在社會保險中實現社會保障的任務,而此社會保障本為國家的 責任,可能基於社會國原則或基本權的保護義務,例如母性保護或國家對 父母養育子女的協助,國家得選擇任何形式以「履行」這些任務。最常見 且直接者乃社會促進性的給付,當然亦得於社會保險中放入此種保障,然 此時並非擴大被保險人家庭成員保險關係的保護,相反地,國家只是利用 社會保險法,在此形式中以各種手段滿足自身的保障任務209

206 Friedhelm Hase, Familienförderung durch die Sozialversicherung, in: Familie und Sozialleistungssystem, ESV, 2008, 40ff.

207 德國法定年金保險,依德國社會法典第 6 部第 64 條規定,其每個月所給付的年金計算方 式為 Monatsrente = persönliche Entgelpunkte(個人薪點) x Rentenartfaktor(年金指數) x aktueller Rentenwert(實際的年金價值)。

208 Eberhard Eichenhofer, Sozialrecht, 7. Aufl., Mohr Siebeck, 2010, 179ff.

209 Friedhelm Hase, Familienförderung durch die Sozialversicherung, in: Familie und Sozialleistungssystem, ESV, 2008, 46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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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前述基於社會衡平而來的家庭保障不同的是,由於此種社會保障為 國家或共同體的責任,因此當選擇於社會保險中履行時,應由國家或共同 體以其財政支出,而非由社會保險共同體承擔。換言之,此些社會保障對 社會保險運作上所造成保險財務的負擔,應由國家編列預算去填補。最典 型的例子乃子女養育期間(Kindererziehungszeiten)的計算,蓋一般而言,養 育子女與職業生涯的中斷相關,據此在以工作為中心的預護系統中,養育 子女就必須考慮到保障的損失210,因此國家為了履行保護養育者的責任,

於社會保險中將子女養育期間列入計算。

所謂的子女養育期間,係指父母一方養育三歲內子女的期間,而此期 間雖是有義務繳納保費,然該保費將由聯邦所給付,故此期間依規定以最 低薪點 1,0 為計算211。而此段期間免保費憲法基礎,聯邦憲法法院指出子 女養育期間的計算,乃係社會法上對父母養育付出的報酬(Honorierung)212, 尤其採隨收隨付制的社會保險,其財務機制運作的穩定性,必須依靠當代 被保險人所繳納的保費支持。蓋隨收隨付係指當季所取得的保費,即用於 當季保險給付的支出213,因此若當季被保險人所繳納的保費不足以支出,

則有可能造成社會保險的財務危機,且亦使保險給付無法實現,故為避免

210 Friedhelm Hase, Familienförderung durch die Sozialversicherung, in: Familie und Sozialleistungssystem, ESV, 2008, 46ff.

211 Eberhard Eichenhofer, Sozialrecht, 7. Aufl., Mohr Siebeck, 2010, 179ff. ; Raimund Waltermann, Sozialrecht, 6. Aufl., C. F. Müller, 2006, 173 ff.

212 Friedhelm Hase, Familienförderung durch die Sozialversicherung, in: Familie und Sozialleistungssystem, ESV, 2008,46ff.

213 參孫迺翊,從社會保險之財務處理方式論世代負擔之公平性問題,收於當代公法新論(下)

─翁岳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元照,2002 年 7 月,頁 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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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種狀況,必須有足夠的勞動力人口。據此養育子女可視為是對社會保險 財務持續運作的貢獻,蓋若沒有父母養育,未來又如何有勞動人口?因此 父母養育子女等同於給付保費,實質上亦係肯定家事勞動的價值214,因此 計算子女養育期間,並非特別給予保護或優惠,毋寧說是對父母維持社會 保險運作努力的感謝。

此外,德國的法定年金保險,其保險義務人原則上是所有有工作收入 或受工作訓練的人,例如工人與受雇者。換言之,保險義務隨著接受非自 營性的雇用關係產生。蓋年金之計算公式中,薪點是一項重要的參數,而 其所連結者乃被保險人的薪資,因此保險義務人必須有薪資或收入,否則 根 本 無 法 計 算 年 金 給 付 的 金 額 。 然 德 國 養 護 保 險 中 的 照 護 者 (die Pflegepersonen)卻亦被視為保險義務人之一。

所謂的照護者依社會法典第 11 部第 19 條第 1 句規定,係指非職業性 地(nicht erwerbsmäßig)在有照護需求者的家庭環境中照顧有照護需求者 (der Pflegebedürftigen)的人。換言之,即承擔照護任務的人。雖然此之照護 者必須於有照護需求者的家庭環境中服務,然其範圍較本文所定義的家庭 照顧者廣泛,有可能是家庭成員、鄰居、朋友,甚至是與有照護需求者沒 有個人關係之人,例如自願的照護者215。而所謂的非職業性是強調承擔照

214 有關於聯邦憲法法院對子女養育期間相關判決的介紹,參孫迺翊,從社會保險之財務處 理方式論世代負擔之公平性問題,收於當代公法新論(下)─翁岳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元 照,2002 年 7 月,頁 482-484;邵惠玲,自由權干預作用下的平等權審查─以德國社會保險法制 實踐為中心,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 83 期,頁 28-29。

215 Raimund Waltermann, Sozialrecht, 6. Aufl., C. F. Müller, 2006, 118 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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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任務,基本上是沒有超過法定照護津貼的財政上支持216。換言之,照護 者並非以此為業,或為賺錢的工作。

而有關於對照護者的社會保障給付的前提要件,依同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其必須每週平均至少有 14 小時照顧有照護需求的人。當符合此 要件時,於社會保障中,照顧者的老年預護應是最重要的,蓋滿足此要件 的照護者,通常是女性,必須減低或完全放棄從事專職工作,除了收入損 失外,亦將形成在年金保險上的不利益,故為了衡平此種情況,由養護保 險支付其年金保險的保費217。據此,照護者亦得為年金保險的保險義務人,

其乃隱含照護是一種職業的意義,且得透過照護任務承擔取得老年經濟安 全保障的權利,此不失為對家庭照顧任務承擔者支持的法制度。

綜上所述,德國於社會保險中,對於家庭支持的法制度多元,且有考 慮到承擔家庭照顧任務,有可能阻礙老年經濟安全權利的形成或取得,因 此有子女養育期間計算、照顧者社會保障給付、遺屬給付與家庭保險制,

盡量降低家庭所帶來的不利益,頗值得我國參考。我國於社會保險上,其 實並非沒有保護家庭的制度,惟不若德國完整,以下將針對與保障家庭照 顧者老年經濟安全的年金制度,參考德國經驗並以憲法上的要求檢討,提 出相關的建議。

216http://www.uk-bw.de/versicherte/haeusliche-pflegepersonen/pflegebeduerftig-nicht-erwerbsmae ssig-haeusliche-umgebung.html(最後瀏覽日:2013/08/24)

217 Raimund Waltermann, Sozialrecht, 6. Aufl., C. F. Müller, 2006, 118 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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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無法達到保障家庭照顧者功能的育嬰假

基本上我國社會保險與德國相同,皆係以工作為核心的預護系統。據 此有工作的家庭照顧者固然得透過保費繳納取得保障,然對於與家庭照顧 任務衝突時,然我國並無類似子女養育期間或其他免保費期間優惠的制度,

目前則以產假及生育給付、育嬰假及育嬰津貼等,作為保護家庭的機制。

以育嬰假為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每一子女滿 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以兩年為限,其目的為保障婦女與兒童的 基本權利,特別是國家對母性與兒童的保護,亦係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 等218。又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受僱人於留職停薪期間得選擇繼續參加原社 會保險,且給予遞延繳納保費三年的優惠,故育嬰假期間非免繳保費,仍 係屬繳費期間。當然若不選擇繼續投保,育嬰假期間則轉為國民年金的被 保險人,並非因而無任何年金保險保障。據此受僱人得評估兩種保險的保 障程度與保費繳納的多寡,選擇育嬰假期間應由何者保護較為有利。

若選擇繼續參加原社會保險,將產生以下的疑問:首先,此段期間的 保費該如何計算?蓋我國保費計算與月投保薪資相關,此段期間既為留職 停薪,即被保險人根本無薪資,若依保險原理,因其仍係參加社會保險的 狀態,故至少須繳納最低保費,如此一來此段期間即係以最低等級的投保

若選擇繼續參加原社會保險,將產生以下的疑問:首先,此段期間的 保費該如何計算?蓋我國保費計算與月投保薪資相關,此段期間既為留職 停薪,即被保險人根本無薪資,若依保險原理,因其仍係參加社會保險的 狀態,故至少須繳納最低保費,如此一來此段期間即係以最低等級的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