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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前言

第四節 文獻回顧

國直接保障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安全的法制度,即社會保險年金制度,作 一基本的介紹,並提出目前保護密度不足的理由。

第三章係在第二章所論述的背景事實上,探討立法保護家庭照顧者老 年經濟安全於憲法上的基礎,首先是提出國家立法保護的正當性基礎,並 說明所涉及基本權利與社會國原則如何在相對應法制度上產生作用,本章 目的亦係架設下一章節檢討現行制度的工具,因此所處理的問題為:1.探 討國家立法保護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安全的正當性,主要是基本權利的實 現與社會國原則的作用。 2.論述老年經濟安全保護所涉及的基本權,特別 是各個基本權的保護領域與落實於具體規範的模式。3.提出社會國原則於 立法形成時,將與基本權利如何發生作用。

第四章主要是依前章所探討出的憲法價值與原則檢視目前法制度的 不足處,因此本章處理的問題包括:1.以前章所建立的指導原則,提出現 行制度的不足處,例如是否合於社會國原則?是否有基本權的侵害或保護 不足的問題 ?等。2.主要處理剩餘分配財產制,納入年金分配的問題。3.

處理社會保險中,對於家庭照顧者優惠的法制建構,並檢討現階段老年給 付與遺屬給付的問題。4.提出未來立法或修法的建議。

第五章是總結各章論述的重點,並作出本文研究的結論。

第四節 文獻回顧

本文所欲處理者,係屬法學層次的問題研究,因此文獻使用上自以法 律專業領域為主。惟問題背景與事實連結的部分,則有賴於社會學與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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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領域的文獻來支持,尤其是家庭照顧者的用語。筆者依期刊資料庫作 搜尋,實際上並無專門針對家庭照顧者的法學研究,此時必須藉由社會學 與社會工作領域文獻的仲介,使其與目前法律研究所使用的概念相互對應,

除為開啟本文研究的大門,更期許本文能藉由與其他學科的交流,為法學 領域作出一點不一樣的貢獻。

目前尚未有文獻,直接處理以家庭照顧者為對象,並保障其老年經濟 安全的法制度問題,惟仍不乏單一個別相關法制度的論述,尤其本文所研 究的法領域,橫跨憲法、身分法與社會法,因此須就各個法領域中,可能 保障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安全的法制度,逐一依其理論基礎與目前法律規 定為整理與分析,因此目前與本文研究具有相關的文獻,依問題背景、理 論基礎到具體法制度,分述如下:

1.問題背景:家庭照顧者的角色,必須從家庭功能與存在目的談起,

此亦為本文探討家庭基本權內容的建構依據,並得間接作為國家立法保障 家庭照顧者的理論基礎。關於家庭的理解,社會學與社會工作領域有截然 不同於法律的界定,此部分得參考鄭麗珍於《社會工作與臺灣社會》一書 中的論述,基本上家庭至少含有照顧與保護的功能,因此家庭照顧者實際 上是家庭維持的重要角色。

另外亦得參考有關家庭政策方面的文獻,其中謝秀芬在《家庭社會工 作:理論與實務》一書,清楚地提出家庭政策將影響家庭生活,其中包括 養育功能,而此部分正好是擔任家庭照顧者角色的任務,即可以確認家庭 的照顧與保護功能,是迄今最需要被支持的一環,因而被列為家庭政策的 重心,同時亦代表本文所研究者,亦並非筆者的設想,而是事實上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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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蔡文輝《婚姻與家庭:家庭社會學》一書中,指出婦女角色超載的 現象,更直指家庭照顧者有特別保護的需求。

2.理論基礎:首先是國家立法保護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安全的正當性,

特別是本文將處理家務分工與家庭內資源分配的問題,此部分向來是屬於 私領域的範疇,因此國家以法律手段進入家庭,則必須要探討是否具有憲 法上的基礎,李立如〈法不入家門?家事法演變的法律社會學分析〉及施 慧玲〈家庭、法律、福利國家─現代親屬身分法的主要研究課題〉,以法 律社會學及家庭法律社會學的分析,指出我國法律對家庭建構的影響及國 家介入家庭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亦意識到親屬法與社會福利法間相輔相 成,共同構成法律對家庭的規範,孫迺翊〈親屬法與社會法的交錯領域-

一個教學構想的嘗試〉一文則是從社會法的觀察,指出社會法與親屬法的 連結點,即解決家庭功能失靈的外化手段,正好呼應本文研究的方向。

而社會法其憲法上的依據之一,即是社會國原則,其基本概念可參考 詹鎮榮〈社會國原則─起源、內涵及規範效力〉及許育典〈社會國〉。

另外張道義〈社會理論與社會國理論:史坦恩的模式〉一文,則有別於 一般對社會國的詮釋,以史坦恩的社會理論與國家理論,指出社會民 主的理念與功能,分析勞動與財富的互動,使社會國更加具象。而蔡 維音《社會國之法理基礎》一書,則以其所建構之「基本價值理論」,

解析我國憲法的價值體系,提供對社會國建構的方向,而該書中對於 與社會國相關基本權保護結構的分析,可作為本文研究社會國原則與 基本權關係的基礎。

另外,從具體憲法條文觀察社會法於憲法上的依據者,則可參考 郭明政〈社會憲法─社會安全制度的憲法規範〉,該文分別從憲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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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種規定,完整剖析社會法的憲法基礎。又與保障家庭照顧者經濟 安全相關者,除了社會國原則外,即是基本權的作用,本文除了老年 經濟安全外,亦提出以家事勞動評價的適當性,作為保障家庭照顧者 老年經濟安全的方向。而其所涉及的基本權,大致包括生存權、財產 權、工作權、婚姻與家庭基本權與平等權。

生存權部分,近期有張桐銳〈論憲法上之最低生存保障請求權〉、

蔡維音〈最低生存基礎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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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社會救助與個人綜合所得稅進行之交互 考察〉及孫迺翊〈社會給付權利之憲法保障與社會政策之形成空間:以德 國聯邦憲法法院關於年金財產權保障及最低生存權保障之判決為中心〉等 文獻,再次釐清生存權的保護領域外,並以德國學說與聯邦憲法法院判決 為補充比較。周宗憲〈憲法上人民最低生存權的性質與司法保障―我國與 日本學說及司法判決(大法官釋憲)見解的檢討〉則是提供日本法上對生 存權性質的學說爭議。

財產權部分,則有蔡維音〈財產權之保護內涵與釋義學結構〉及陳愛 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中財產權概念之演變〉等對財產權的基本詮釋。

與老年經濟安全息息相關,即年金財產權憲法保障部分,除可參考孫迺翊

〈社會給付權利之憲法保障與社會政策之形成空間: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 關於年金財產權保障及最低生存權保障之判決為中心〉一文,另可參考鍾 秉正〈年金財產權之憲法保障─兼從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434 號解釋 出發〉的分析。

婚姻及家庭基本權則有蘇永欽〈我國憲法中的家庭〉及李震山〈家庭 權〉,前者從大法官解釋,探討我國婚姻及家庭基本權的形成基礎,並提 出須結合家庭社會學,以填補目前憲法規範的不足的建議,為本文處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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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問題上提供明確的方向性;而後者係對於家庭權的內容作一完整架構,

從家庭權的保護範圍到基本權功能,乃至於現代社會的新問題有詳細的論 述,為本文研究提供基礎概念的參酌。另外蔡維音〈論家庭之制度保障─

評釋字第 502 號解釋〉,則對於家庭制度性保障提出兩種不同方向的詮釋,

特別是將家庭制度保障當作實現基本權的手段的面向,為立法保護家庭照 顧者在婚姻與家庭基本權中,尋得一個著力點。

平等權的部分,除了有吳信華〈平等權的體系思考(上)(下)〉的基礎概 念的介紹外,亦有針對優惠性差別待遇論述者,如廖元豪〈「優惠」弱勢 族群─不公平競爭?實質平等?〉。邵惠玲〈自由權干預作用下的平等權 審查─以德國社會保險法制實踐為中心〉則提及社會保險法特殊保障立法 義務的平等權問題,此對於本文研究有啟發性的幫助。而陳愛娥〈平等原 則作為立法形塑社會給付體系的界限─兼評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

則提供本文思考立法保護家庭照顧者,應如何遵守平等原則的誡命,

而不至於過度保護。

除了個別基本權的文獻外,對立法具有指導性作用的基本權客觀 法功能,相關文獻上,則有張嘉尹〈基本權理論、基本權功能與基本權 客觀面向〉作為理論參考。

3.具體法制度:本文所研究的法領域,除了以憲法為理論基礎外,包 括民法與社會法。民法部分,除了親屬法與繼承法的教科書論述外,孫迺 翊〈離婚年金權利分配制(Versorgungsausgleich) ─以德國法為借鏡〉、郭 明政〈離婚配偶之年金分割請求權〉及林怡君〈德國離婚配偶年金分配請 求法制之研究〉等文獻,詳細引介德國離婚年金權利分配制度,為我國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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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分配財產制的改革注入新契機,同時亦是保障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安全 的諸制度中,於比較法上值得參酌的法制度。

社會法方面,本文依德國新三柱理論探討,區分標準與基本概念得參 考蔡維音〈社會福利制度之基礎理念及結構〉。社會保險部份,與家庭照

社會法方面,本文依德國新三柱理論探討,區分標準與基本概念得參 考蔡維音〈社會福利制度之基礎理念及結構〉。社會保險部份,與家庭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