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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前言

第一節 問題意識與研究動機

第一章 前言

第一節 問題意識與研究動機

我國於 2009 年 4 月公布並於同年 12 月施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下稱兩公約施行法),將「公民 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有關於保障 人權的規定,賦予等同於國內法律的效力(兩公約施行法第 2 條規定),因 此兩公約的內容不但拘束人民,國家於行使公權力時,亦有遵守的義務。

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3 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0 條 規定,皆確認國家有保護家庭的義務,據此保護家庭的誡命,可視為當前 人權國家的共識,甚至有明文訂立於憲法中者1,因家庭係由個人所組成,

因此所謂保護家庭的義務,實質上即是保護家庭中的個人,若探究家庭之 所以需要受到特別保護,亦須從家庭中個人的角度出發,始有保護的實 益。

家庭之所以重要,乃係因家庭為個人與社會及國家間最基本的連結,

大多數的人從出生到死亡,都與家庭脫離不了關係。其中家庭具有對依賴

1 例如德國基本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婚姻與家庭應受國家的特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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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有照顧與保護的傳統功能2,這樣的功能需藉由家庭內角色的分工,始 得以維持與運作。過去家庭照顧的任務多由家庭主婦擔負,然隨著社會的 變遷與性別平等觀念的提倡,照顧與保護依賴成員的功能,不再僅由家庭 主婦負擔,產生許多種的可能性,顯然家庭主婦一詞,已不足以描述,因 此本文以家庭照顧者稱之。這群人是不同於社會中各種角色而存在,除了 其本身是社會構成員外,對於家庭而言,可說是不可或缺的組成。

由於家庭照顧者具有不可取代性,且係基於人與人之間的情感所承擔 的責任,通常為無給性,此將導致家庭照顧者自身經濟上產生困境,蓋家 庭照顧需長時間且具有持續性與機動性,一旦成為家庭照顧者,而犧牲從 事全職工作的機會者,並非難以想像。再者,家庭照顧者除了承擔照顧與 保護的家庭功能外,通常包含其他家務勞動的部分,即家庭照顧者實際上 所承擔的責任,為照護依賴者與家務勞動,而家務勞動從字面即可得知,

係因家庭而產生,為維持家庭運作與確保成員生計與健康的重要活動3,此 為家庭成立後,成員間必須且最先面對的分配難題。

在傳統上,基於「內」與「外」的二分法,及社會性別角色的影響,

家務勞動與對依賴者的照護,一併被劃為「內」,故多由女性擔負(即所謂 的家庭主婦),同樣地隨著時代變遷與社會觀念的改變,家務勞動雖趨向共 同分擔,但絕大多數仍須由一位主「內」者負責。由於家務勞動需要長時 間的持續性付出,此將與工作產生選擇上的衝突,基此家庭照顧者多半須

2 參鄭麗珍,第 11 章 家庭社會工作,呂寶靜主編,社會工作與台灣社會,巨流,2 版,2011 年 9 月,頁 336。

3 參喻維欣,第 8 章 家庭,瞿海源, 王振寰主編,社會學與台灣社會,巨流,3 版,2009 年 9 月,頁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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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賴家中其他成員經濟上的扶助,然而此種依賴式的經濟基礎是充滿不確 定性且不穩固的,完全取決於掌握經濟來源成員的給予,甚至使用金錢的 自由亦會間接受到限制。

此外,由於自身無經濟上的累積,縱使法律規定有得請求離婚的權利,

如離婚時及離婚後未有足夠的法定保障,離婚等同於失去主要的經濟來源,

可能間接地影響離婚的意願,繼續處於不利的情況。若翻開家庭主婦的血 淚史,這樣的例子其實並不難找到,當代婦女運動鼓勵女性走出家庭,除 了是為性別平等價值而努力外,實際上亦認知到唯有獨立的經濟,始能與 傳統掌握家中經濟的男性,有分庭抗禮的籌碼4,如此才能達到法律上與事 實上的性別平等。但如此一來,家庭照顧與保護的功能與家務勞動,究竟 又該由誰來承擔?此成為了當代家庭必須面對的新課題。

家庭為社會與國家的根基,家庭照顧者又係為了維持家庭存續,而犧 牲自身的經濟累積,陷於經濟不安全的困境中,成為了經濟上的弱勢群體,

國家與社會在負有特別保護家庭的義務下,對於家庭照顧者的經濟安全保 障即難以忽視,甚至是保護義務落實的主要思考面向。惟目前是否有相對 應的法制保障?如果有,是否合於憲法上的誡命?如果沒有,又該如何建 構?立法者在形成以家庭照顧者為保護對象的相關立法時,又該遵守何種 憲法上所推導出的原則或價值?這幾個關於保障家庭照顧者的基本問題,

開啟了本文研究的動機。

4 值得注意的是:婦女雖因出外工作而經濟獨立,且提高其在婚姻關係中權力分配的地位,

但事實上卻又發生婦女「角色超載」的現象,即婦女出外工作,但丈夫幫忙家事的時間卻沒有增 加。參蔡文輝,婚姻與家庭:家庭社會學,五南,5 版,2012 年 2 月,頁 180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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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上,法不入家門的觀念,在現今恐早已不是事實,甚至是被揚棄,

2012 年甫通過且施行的家事事件法,可說是此觀念破除的最佳例證5,事 實上從民法親屬編的條文中,也不難看出法律對於家庭有著相當程度的介 入。但不可否認者,乃家庭仍係屬私領域的範圍,且其本質係依靠著人與 人之間的情感所維繫而成,國家以立法方式型塑家庭秩序,必須有且也一 定有其限度,此時具有指導作用的憲法,即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國家對於 家庭秩序的介入,不論是扶助或限制,統稱作家庭政策,此類政策若涉及 國家資源的分配與基本權利的限制,依法律保留原則,其密度至少應為相 對的法律保留,即國家須將家庭政策予以法制化,以符合法治國原則的要 求。

惟此係手段面的形式要求,更基本的問題乃國家介入的正當性,即在 自由法治國的理念下,國家對於社會的角色是消極而無為,由人民自由競 爭,國家僅在維護治安,對於家庭照顧者經濟安全的保護,實質上已超過 自由法治國的任務範圍,所以本文須先釐清的問題,乃係國家立法保障的 家庭照顧者的正當性基礎,可能的選項有社會國原則及基本權功能所產生 的作用,兩者分屬不同層次且各具不同的內涵,其間應如何相互影響,以 作為國家保護家庭照顧者的正當性基礎,將是本文研究時優先關注的焦 點。

沿著國家保障家庭照顧者正當性基礎討論的脈絡,本文嘗試提出立法 者於建構保障家庭照顧者的法制時,應遵守的憲法原則與價值,此將與社 會國原則與基本權有相當的連結。社會國原則作為國家憲政秩序的指導方

5 家事事件法統合所有家庭類型事件的程序規定,除了過去民事訴訟法與非訟事件法所規定 者外,尚包括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的保護安置及民事保護令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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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之一,其所張顯的價值將影響對基本權利內容的闡釋,而保障家庭照顧 者所涉及的基本權,並無法一概而論,必須鎖定其保護的需求為何。本文 以保障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安全為研究核心,主要係指向家庭照顧者於老 年時,是否有足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於經濟上支持的法制度,最典型的例 子,即社會保險中的老年給付,特別是在國民年金保險開辦後,原則上每 個人老年經濟安全保障,部分將由社會保險所承擔,因此社會年金保險將 會是本文所研究的主要法制度。

此外,本文認為欲改善家庭照顧者的老年經濟安全,可從兩個方向觀 察:對家務勞動為適當評價與扶助子女養育者,前者主要是指透過法律使 家務勞動有合理評價,誠如前述,家務勞動通常是無給性,即無法如工作 可以透過薪資衡量其價值一般,若賦予相當於工作薪資的價值效力,對家 庭照顧者是一種保障;而後者是對於有子女的父母特別保護,尤其在少子 化的社會,國家似乎肩負起鼓勵生育之責,最基本者即是減輕父母照顧小 孩的經濟負擔。這兩部分看似與老年經濟安全不相關,實質上卻是最有效 改善的方向,其所涉及之基本權利,將成為本文研究保護家庭照顧者法制 度的基礎。

再者,保護家庭照顧者的法制度,係屬家庭政策的一環,而家庭政策 為社會政策中最大的區塊,幾乎所有社會政策與家庭脫離不了關係6,因此 使用的手段亦屬多元。然而在法制上,當面對這樣的社會需求時,解決途 徑分成內部處理與外化處理兩種7,本文於探討保護家庭照顧者的法制建構

6 參林萬億,社會福利,五南,2010 年 10 月,頁 386。

7 參蔡維音,全民健保財政基礎之法理研究,正典,2008 年 5 月,頁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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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自然不能忽略這兩種途徑間的關係,而有清楚說明兩者的作用與區別 的必要。本文雖以建構保護家庭照顧者法制為目的,但現行法制度的問題,

卻是建構與修正的基礎。以目前的初步觀察,並無專門以家庭照顧者為保 障對象的法制度,若說較為接近者,國民年金保險可以作為一個代表。此 外亦得藉由觀察現行法制度的方式,找出我國目前對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 安全的保障模式。

惟目前法律上保障是否足夠,且是否能通過本文由社會國原則與基本 權所推導的原則,此都將成為本文研究的課題,除了合憲性疑義外,亦會

惟目前法律上保障是否足夠,且是否能通過本文由社會國原則與基本 權所推導的原則,此都將成為本文研究的課題,除了合憲性疑義外,亦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