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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立法保護的正當性基礎

第三章 保障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安全的憲法基礎

第一節 國家立法保護的正當性基礎

第一項 促進基本權利實現

在民主國家中,以國民主權原則為其特徵之一,而憲法為人民共同意 志決定的最高展現,因此憲法所規範的內容應具有規範性與優位性75。我 國憲法規範主要區分成基本權利、國家組織與基本國策三部分,其中國家 組織與基本國策的規範,實質上包括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意旨。特別是國 家組織運作的規範,在法治國原則的要求下,其指導原則主要是權力分立,

其目的係為清楚規範各個國家組織的法定任務,使國家順利運作,另一方 面,係為立法、行政與司法三權間能相互制衡,以防特定國家組織權力獨

75 參城仲模、董保城,憲法新論,元照,5 版,2012 年 9 月,頁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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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之所以產生權力分立的思想,其無非係以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特別是對 自由權的保護)為目的76

此外,法治國原則中依法行政與依法審判的要求,本文認為因立法機 關是最具有民主正當性的國家組織,且由人民授權立法機關(委員)得以法 律限制自己的基本權利,故法律可以說是人民意志的展現,行政與司法必 須受到拘束,否則有違國民主權原則,據此立法將產生類似制衡行政與司 法的效果。立法機關立法的權力雖係依據憲法而來,得以立法限制人民的 基本權利,惟憲法有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規範,在憲法具有優先性的效力 下,法律不得抵觸憲法,即立法機關不得制定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誡命的法律。當然在憲法第 23 條規定下,人民基本權利非不得受到限制,

惟必須通過法律保留、比例原則等憲法原則的檢驗,因此大法官在憲法的 授權下,得對於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法律作合憲性的審查,故有謂大法官 為憲法的守護者77

然大法官因其民主正當性不足,欲對抗具有民意基礎的法律,恐陷入

「抗多數決」的困境,因此大法官必須以憲法為其審查法律的依歸,即只 有在審查是否違反憲法的範圍內,大法官始有審查法律的正當性存在。在 此司法產生類似制衡立法的作用,其無非係為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不受侵 害。實質上法治國原則即包含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內涵78,不論是權力分

76 參城仲模、董保城,憲法新論,元照,5 版,2012 年 9 月,頁 51-52;許育典,憲法,元 照,4 版,2010 年 8 月,頁 61;李惠宗,憲法要義,頁 456-457;Hartmut Maurer, Staatsrecht I, 4.

Aufl., Beck, 2005, 218ff.

77 參城仲模、董保城,憲法新論,元照,5 版,2012 年 9 月,頁 405。

78 參城仲模、董保城,憲法新論,元照,5 版,2012 年 9 月,頁 50;許育典,憲法,元照,

4 版,2010 年 8 月,頁 60;Hartmut Maurer, Staatsrecht I, 4. Aufl., Beck, 2005, 218ff.;Herb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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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依法行政、依法審判皆係指向於此,否則法治國原則豈不產生內部矛 盾?只是這些要求在不同層次產生其作用,例如權力分立在整體國家組織 的權力與任務分配上,法律保留與依法審判則分別強調法律對行政與司法 的拘束性。

基本國策暫且不論其在學說上是屬方針條款或憲法對立法委託規範 的爭論,其內容多為憲法對國家發展方向的指示,其中不乏與人民基本權 利保障相關者,例如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6 項規定,即明文國家應保 護婦女的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並落實兩性地位實質平等,即指示國家應 加強保障女性的人身自由、人性尊嚴與平等權,因此整部憲法內容基本上 係以基本權利保障為規範中心。

此外,國家權力係由人民透過憲法所授權,除了應受憲法所拘束外,

其運作時亦應注意到負有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任務,以實現憲法的中心意 旨79。家庭照顧者的老年經濟安全保障,所涉及之基本權利大致上包括生 存權、財產權、婚姻與家庭基本權、平等權等,因此國家於制訂相關保障 的法律時,應注意到是否對於這些基本權利有所限制、此限制是否符合憲 法上各種原則的要求。

特別是家庭照顧者因本身所得不足或所得不確定,故欲保障其老年經 濟安全,將涉及既有經濟資源分配秩序。若係透過對他人所擁有的資源作 分配,必須考量到財產權侵害的問題;若係由國家資源支持者,則需將是 否符合平等原則納入考量。且個別基本權利本身是否有其特殊效力,或是

Bethge/ Christian von Coelln, Grundriss Verfassungsrecht, 4. Aufl.,Vahlen, 2011, 53ff.;Michael Kloepfer, Verfassungsrecht I, 1. Aufl., C. H. Beck, 2010,296ff.

79 Michael Kloepfer, Verfassungsrecht I, 1. Aufl., C. H. Beck, 2010, 303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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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些基本權受到的保護是否足夠等因素,皆係立法者所應注意者,故在 此種憲法基礎的支持下,國家立法保障家庭照顧者的老年經濟安全固然有 正當性存在,但應受到相當程度的拘束,以實現基本權利為目的。

第二項 社會國原則對保護弱勢者的要求

法治國原則雖要求國家權力必須受到基本權利的拘束,惟法治國原則 最初係基於人民自由保護的思想而發展80,即以保障人民的自由權不受國 家侵害為目的81,此時國家任務僅於確保人民自由實現,以不干預人民於 社會場域行使其自由權為原則。基本權利原則上係以防禦權功能為主,用 於對抗國家侵害,因此國家僅消極地以防禦危險為主要任務,例如維持社 會治安,以避免侵害人民自由的行使。

自由法治國所強調者乃法律(das Gesetz )對國家權力的拘束性,因法律 是來自於人民的正當性,故除非法律授權或允許,否則國家不得侵害人民 的自由與財產,包括社會與經濟領域,故被稱作形式或自由法治國82,此 時期與黑格爾所理解的國家、社會與個人間的關係相似。之後國家邁入工 業化時期,雖帶來財富大量及快速累積,惟隨之而來的社會問題,例如因 財富掌握在少數人手中,社會上貧富差距拉大,勞工與資本家地位產生落

80 Michael Kloepfer, Verfassungsrecht I, 1. Aufl., C. H. Beck, 2010, 296ff.

81 Herbert Bethge/ Christian von Coelln, Grundriss Verfassungsrecht, 4. Aufl.,Vahlen, 2011, 53ff

82 參許育典,憲法,元照,4 版,2010 年 8 月,頁 56;城仲模、董保城,憲法新論,元照,

5 版,2012 年 9 月,頁 48;Hartmut Maurer, Staatsrecht I, 4. Aufl., Beck, 2005, 217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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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導致個人自由無法在社會中實現,且此對自由的限制非來自於國家,

基本權利功能於此並無法發揮。然此些社會問題日趨嚴重,造成和諧社會 產生不安與動亂,依史坦恩的理解,將走向病態社會,此時國家為使人民 得在社會實現自我,其任務將擴張至社會問題的解決,必須為事實上的社 會性建造83,即創造與改善個人實現基本權利的前提條件。

例如生存權為所有其他基本權利行使的前提,因此個人生存權若受到 威脅,不論係來自國家或個人,國家應負有保障的任務,因此當工業化社 會產生貧窮問題,國家應積極介入既存社會資源的分配秩序,而非消極地 任由更多人民陷於貧窮狀態。當然國家仍須受到法律拘束,惟法律內容上 要求必須與社會正義相符合84,即在形式法治國的內涵上,補充對法律內 容要求,故此被稱作社會或實質法治國。據此國家將因自由法治國到社會 法治國而擔負不同任務,亦將從消極角色轉變成積極。

社會法治國(或社會福利原則)有關社會正義的要求,實質上與社會國 原則十分相近。更確切地說,社會法治國為社會國原則與法治國原則的具 體實現。社會國原則雖在我國憲法中並未有明文,惟學說多持肯認的見解,

然其爭論點除了憲法依據外,其內容亦多所分歧85。惟從其發展的背景與 形成原因,乃係在於對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反思,並修正因工業化所帶來 的社會問題,尤其是對社會弱勢的扶助,目的係協助其得在社會中實現自

83 Hartmut Maurer, Staatsrecht I, 4. Aufl., Beck, 2005, 217ff.

84 Hartmut Maurer, Staatsrecht I, 4. Aufl., Beck, 2005, 217ff. ; Michael Kloepfer, Verfassungsrecht I, 1. Aufl., C. H. Beck, 2010, 298ff.

85 此將在本章第三節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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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因此社會國原則並非要求改變經濟自由主義的體制,反而是以自由 市場經濟的社會結構為前提。

據此國家負有扶助弱勢群體得以在此種社會結構中充份發揮其自我 的任務,即將弱勢群體拉平至一般人的狀態,例如身心障礙者因天生或後 天因素,導致其在社會上生存,必須付出更多的努力,有形者如金錢,無 形者如克服生理上障礙的一切努力,因此其與自由市場經濟所預設的一般 人是不相同的。為了使他們在社會中不被身體或心理的障礙而處於不利的 狀態,因此在社會國原則的要求下,國家負有平衡身心障礙者弱勢處境的 任務,使他們能與一般人有相等的生存基礎,所以社會國原則實質上亦以 個人基本權利保障為目的。尤其是符合人性尊嚴最低生存( menschenwü rdiges Existenzminimums )的思考87,對生存權內容產生相當程度的影響。

而其設定國家照護範圍係從生存基礎照顧到機會平等措施的提供,與 史坦恩於其社會理論中,指出國家藉由幫助人民在社會場域實現自我,以 產生將社會拉回和諧常態的力量,似乎有所呼應。蓋實現自我的基礎乃係 生存受到足夠的保障,機會平等措施則是促進有特殊弱勢情況的人民,減 少充分發揮其基本權的阻礙,使其與一般人實現自我的機會相等。

老年經濟安全在經濟自由主義的社會中,固然係個人應自我負責的範 圍,個人應藉由自己努力去達到老年生活的維持。惟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 不安全的狀態,係由於對家庭與社會付出所造成,且此貢獻亦對於國家存

86 參蔡維音,社會國之法理基礎,正典,2001 年,頁 62-63。

87 Raimund Waltermann, Sozialrecht, 6. Aufl., C. F. Müller, 2006, 6 ff.;Eberhard Eichenhofer, Sozialrecht, 7. Aufl., Mohr Siebeck, 2010, 67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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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有相當影響。家庭照顧任務的擔負是造成其與一般人狀態不同的原因,

且對其自身老年經濟安全的追求形成阻礙,而此任務的擔負可以說是社會

且對其自身老年經濟安全的追求形成阻礙,而此任務的擔負可以說是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