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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再分予乙、丙公司各 30%及 10%,並其收取手續費(handling fee),實務上則稱此種方式為「內共保」,倘發生保險事故,則由 甲公司 100%理賠予被保險人後,再向乙、丙公司依 30%及 10%之比 例攤回賠款247。由上述法律關係檢視,對內的共同保險本質上應屬 再保險248

保險聯營組織 第二目

國內外保險學文獻上將數保險人就特定業務(defined business)為使危險融合、分散而集中處理,並再由處理單位為 危險分出之組織稱為‘pool’,學者之翻譯不盡相同,譯為「保 險集團」、「聯營組織」或「聯營制度」均有之249,惟我國實務上對 pool 之譯名多採用共保組織(如住宅地震保險共保組織之英文翻 譯即為 residential earthquake insurance pool250),而致易與 常簡稱為共保之共同保險(coinsurance)發生混淆。因 pool 之 實務上需先有一定之組織方可運作,另為免與共同保險混淆,並 強調保險之特性,爰本文關於 pool 係採用「保險聯營組織」之譯 名,先予敘明。

保險聯營組織即若干保險公司為處理如航空保險、保證保險、

天災保險等性質特殊之危險,或為應付鉅額保險業務之需要,或

247 陳繼堯,同註 137,頁 78-85。楊誠對,同註 207,頁 91,2012 年 9 月初版。

248 楊誠對,同註 207,頁 91。

249 袁宗蔚,同註 127,頁 329。陳繼堯,同註 140,頁 389。陽肇昌,保險經營與危險管理綜論,

頁 217,1991 年 9 月初版。江朝國,保險法逐條釋義(第一卷總則),頁 55,2012 年 1 月初版。

今井薫、岡田豊基、梅津昭彦著,同註 126,頁 218。Robert L. Carter, Reinsurance, Second edition, Kluwer Publishing, 1983, p46

250 參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英文網站,Law/ Enforcement Rules for the Risk Spreading Mechanism,http://www.treif.org.tw/e_contents/F_law/F.aspx?I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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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同業間競爭,或為舉辦新種保險業務等原因,基於自願或 依據法規規定而共同組織一聯合組織251。保險聯營組織最主要之目 的係為融合與平均危險,故其營運須以共同計算(pooling)之方 法,將危險完全予以融合,以消除個別危險與聯營組織組成公司 個別間之單獨關係,而放入聯營組織之危險,均再由各組成公司 依預先約定之成分承擔危險,即為危險之平均化。加入聯營組織 之公司即無需就其放入聯營組織之案件另為再保險分出安排,可 簡化再保手續252。為保持保險聯營組織營運之穩定與安全,聯營組 織須就其承接之業務另行安排再保險,而考量承保能量及簡便作 業程序,其再保險安排以超額賠款再保險(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居多253

保險聯營組織如以是否為簽單主體為區別,尚可區分為共保 聯營組織(coinsurance pool)與再保聯營組織(reinsurance pool,

或譯為再保險集團)。

一、共保聯營組織

共保聯營組織係由該聯營組織之名義直接簽發保單與被保險 人,並於保單上列出所有成員之承保成分,被保險人形同與共保 聯營組織之所有成員均有契約上關係。共保聯營組織由參與成員 公司之一為首席(leader)或組織經理人(pool manager)負責 對內之行政事務及對外簽發保單、收取保險費,組織首席或經理

251 Bernard Webb & Connor Harrison & James Markham, Insurance Operation, Volume 1, Second Edition, American Institute for Chartered Property Casualty Underwriters, 1997, pp.6-7.

252 陳繼堯,同註 137,頁 91-96。

253 陳繼堯,同註 137,頁 276-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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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並得經約定收取一定行政費用254。我國中華民國核能保險聯合會,

其性質即屬共保聯營組織255

二、再保聯營組織

再保聯營組織則係保險公司基於協定或約定,負有將全部或 一部原保險業務,直接放入再保聯營組織之義務,並繳付相當於 危險對價之保險費,再保聯營組織之成員如同共同提供再保險予 其他成員。與共保聯營組織不同,被保險人僅與簽發原保險單之 保險公司間有契約關係,與再保聯營組織之其他成員則無,被保 險人甚至不知曉有其他成員之存在256。再保聯營組織在實務上較為 常見,文獻上提及之聯營組織亦多為再保聯營組織,我國之強制 汽車責任保險共保組織、住宅地震保險共保組織等,均屬再保聯 營組織257

再保聯營組織之處理單位,再將所有參加公司放入之業務,

重新按照各組成公司對聯營組織所承受危險之參加成分,分配危 險責任,給付相應之保險費,遇保險事故發生時,亦由各組成公 司依其約定之責任攤負。前述之處理單位,可為聯營組織成員之 一,亦可由再保險公司加入聯營組織,負責管理行政事務258。再保 聯營組織本身並未承擔責任,僅負責危險之蒐集與融合,為類似

254 Bernard Webb & Connor Harrison & James Markham, supra note 251, p7

255 陳郁棻,同註 213,頁 83。

256 Bernard Webb & Connor Harrison & James Markham, supra note 251, p7

257 江朝國,同註 28,頁 122。陳郁棻,同註 213,頁 90 以下。

258 Robert L. Carter, supra note 249, p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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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clearing house)之存在259

參加再保聯營組織之各保險公司間,有就聯營組織所接受之 危險負連帶責任者,亦有不負連帶責任,僅由各參加公司就分配 之危險限度內負其責任,惟目前再保聯營組織通常採參加公司不 負連帶責任之方式260

共保組織之性質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