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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標準之妥適性 第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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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人,亦即以定型化保單條款約定由所有權人支付費用而使承租 人獲得理賠,對所有權人而言可能不盡合理。又如承租人租賃之 房屋於地震中全損而不適居住,承租人或許可能受有動產以及臨 時住宿費用之損失,然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保險標的為住宅建築 物本體,不包括動產,所以承租人動產之損失不在承保範圍內;

而出租的房屋在地震中全損,因地震屬不可抗力,依民法 225 條 第一項及民法第 266 條第一項,出租人免給付義務,承租人亦免 為對待給付,如此,承租人因其租賃之房屋無法居住,雖可能有 臨時住宿費用發生,但其亦因此而無須支付房租,承租人原本應 支出的房租,可轉而做為支應其臨時住宿之費用,承租人似無損 失。且在理賠實務執行上,占有並未有如所有權有登記之公示制 度,且現在絕大部分租賃契約均未公證,保險人如何於震災後確 認何人為合法占有人,如何確認實際居住之事實等,保險人須先 確認無承租人或其他合法占有人存在,方可給付臨時住宿費用予 所有權人,在在增添震災後給付臨時住宿費用之困難。

給付標準之妥適性 第二目

一、一次給付固定金額之妥適性

基於臨時住宿費用保險亦屬損害填補保險之一種,針對受領 臨時住宿費用給付之被保險人,並不一定為實際受有損害之人之 批評,另一個可能之處理方式,則僅可能為倘所有權人無臨時住 宿費用之支出,則保險人不予給付。

惟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制度訂定當時,並未參照住宅火災保險 之臨時住宿費用以實際單據理賠之方式,而於實施辦法中明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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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標的因保險事故發生達理賠標準時,保險人除保險金額外,並 就每一保險標的支付臨時住宿費用二十萬元。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規定臨時住宿費用採取固定金額給付無需檢附單據之原因,當時 實施辦法之立法理由上並未載明。惟住宅地震基本保險臨時住宿 費用之所以採行一次給付固定金額,而無須檢附單據之理賠方式,

可能係以提升理賠效率為主要考量,且可降低處理理賠作業之人 力及行政成本321,應屬主管機關在制度設計上有意之選擇。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臨時住宿費用,屬費用保險,而費用保 險亦為損害保險之一種,住宅地震基本保險臨時住宿費用採固定 金額給付,則可能產生是否違反利得禁止原則之疑慮。惟因消極 保險並無保險價額之概念,固定金額之給付,在個別案例中或許 可能發生給付超過被保險人損失之情形,然為使處理理賠之成本 更加經濟,如該固定金額之訂定屬合理範圍,並未明顯悖離損失 填補原則,則不宜認為約定固定金額給付之費用保險違反利得禁 止原則322

二、固定金額額度之妥適性

如認費用保險在合理範圍內之一次給付固定金額,並未違反 利得禁止原則,則該之固定金額應如何訂定方為合理?

倘考量以住宅火災保險臨時住宿費用賠付總額 20 萬元除以每 日限額 5,000 元,換算被保險人得申請住宅火災保險臨時住宿費

321 葉啟洲,論保險法上利得禁止原則之規範拘束力,東海大學法學研究,47 期,頁 195-196,2015 年 12 月。

322 葉啟洲,同前註,頁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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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之最長期間為 40 天,而住宅建築物如於地震事故而損壞到達全 損,為修復或重建其住宅建築物,被保險人可能須暫住他處一段 時間,故住宅地震基本保險臨時住宿費用直接以住宅火災保險得 申請之最高金額 20 萬元估算亦尚屬合理

三、參考日本實務「臨時費用保險金」之設計

日本住宅火災綜合保險「臨時費用保險金」之設計,或可作 為參考。臨時費用保險金係於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而受損時,保 險人除給付火災保險之損害保險金外,另額外支付之費用保險金。

其補償之內容,係依約定給付損害保險金之一定比例,並設有上 限,日本之臨時費用保險金,可約定為損害保險金之 10%至 30%,

額度上限為 100 萬日圓至 300 萬日圓,折合新臺幣約 33 萬元至 100 萬元323。我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臨時住宿費用,與日本之臨時費 用保險金相較,金額尚非過高。臨時費用保險亦無需檢附單據,

以損失保險金之一定比例於上限內給付,此種設計一來,可免除 被保險人費用出支出之舉證困難,且未限定費用使用之用途,以 避免審查費用支出合理性之困難,且臨時費用保險因被保險人之 額外支出之情形難以一一指陳,因此只要在合理範圍內,未使被 保險人獲得顯著利得,且可迅速而有彈性地補償被保險人之損失,

該費用保險之金額,即屬妥適324。火災保險之臨時費用保險金,其 支付之金額雖非以被保險人實際支出之金額,而係以損害保險金 之一定比例,在金額限度內為給付,然此種給付並非僅係單純之

323 例:損害保険ジャパン日本興亜株式会社(Sompo Japan Nipponkoa Insurance Inc.)之住宅火災綜 合保險,http://www.sjnk.co.jp/kinsurance/habitation/sumai/sche/insu/。

324 田辺康平、坂口光男編著;白銀堂譯述,住宅火災保險普通保險條款詳解:注釈住宅火災保險 普通保險約款,頁 138,1997 年 8 月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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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金額給付。要求費用保險金之給付,嚴格地要求被保險人須 提出費用之單據,方加以補償,反可能無法充分填補被保險人無 法提出單據之費用支出。在不悖離實際可能發生之費用的前提下,

以一定之比例給付臨時費用保險金,應認為仍符合損害填補原則

325

因地震災害發生時,可能影響大範圍之區域,而住宅地震基 本保險標的之損害達到全損之理賠標準,相對而言係受對震災影 響較嚴重者,對被保險人在生活上可能造成種種之不便,其因而 受影響須額外出支費用或蒙受損失之可能情境不可勝數,除被保 險人可能須暫時居住旅館或租賃房屋,而須支出臨時住宿費用之 外,被保被保險人如將保險標的出租,則可能有租金之損失;房 屋全損可能須移除殘餘物之費用等。僅僅挑選補償臨時住宿費用 加以補償,於被保險人無臨時住宿費用支出時,即謂無需補償,

而忽略被保險人於震災發生致保險標的毀損時亦可能發生其他費 用,似對被保險人之保障不盡周全。又基於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為 政策性保險之特色,為於理賠時簡化行政相關作及流程、簡省文 件,以提升理賠效率,故有此理賠之設計,應符合該險種之政策 性目的,且尚不牴觸損失填補原則,蓋損失填補原則亦非絕對,

因理賠金額並非總是等於實際損失,理賠金額偶有超過實際損失 之情形,尚不致於動搖損失填補原則326

325 山下友信、永沢徹編著,論点体系保険法,v.1, 総則、損害保険,頁 52-53,2014 年初版。

326 張冠群,同註 17,頁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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