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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財產減損之不利益,故屬消極保險313。而臨時住宿費用係補償被 保險人因住宅建築物毀損而衍生之經濟損失,故屬間接保險。

因住宅地震基本保險臨時住宿費用,於保險事故發生符合理 賠標準,依約定保險人即給付定額 20 萬元,而有論者認為住宅地 震基本保險臨時住宿費用應屬「定值保險」314。惟保險標的需有保 險價額方有定值與否之問題,故定值保險為積極保險特有之分類,

消極保險無保險價額之概念,即無分為定值不定值保險之可能。

臨時住宿費用既屬消極保險,則非為定值保險315

本文見解

第三款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臨時住宿費用之性質屬消極保險、費用保 險,應無疑義。而關於重置成本給付之性質,本文認為將重置成 本之給付歸類為消極保險與積極保險之混合型保險,較為妥適。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保險標的:住宅建築物,為有形財產,

保單條款關於重置成本之計算,係約定依產險公會造價參考表,

以住宅建築物之坪數依其建築構造別乘以每坪單價得出316,並未考 慮建築年份,其費用之釐訂亦似未將「折舊」之因素納入考量。

惟認為重置成本保險屬積極保險,不論認為其屬定值保險與不定 值保險以外之特殊類型積極保險,或為不定值保險中與實際價值

313 江朝國,同註 36,頁 136。

314 汪信君、廖世昌,同註 14,頁 224。王曹正雄,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暨示 範條款之評析,國立臺北大學法學系碩士學位論文,頁 165,2004 年。

315 葉啟洲,同註 26,頁 314,註 9。

316 詳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產物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火險委員會/火險商品,

http://www.nlia.org.tw/modules/smartsection/item.php?itemid=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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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列之保險標的價值評價基礎之一種,似無法說明何以保險標的 之價值得約定以超過其實際價值之基礎計算;保險標的之價值事 事實上會隨著時間耗損而折減,亦即「折舊」,然為何被保險人可 就保險標的因折舊而不復存在之價值獲得保險之填補?

本文以為重置成本保險應屬消極保險與積極保險之混合型保 險,亦即將重置成本之構成分解為包含保險標的實際價值之積極 保險與重置費用(重置所需成本與實際價值之差額)之消極保險。

惟檢視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中關於重置成本理賠之約定,

係於重置成本內依保險金額理賠,住宅火災保險並適用不足額比 例分攤,而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無適用之約定,如認重置成本保險 屬消極保險與積極保險之混合型保險,而學說上對於消極保險是 否適用超額保險、不足額保險等規定,仍有不同見解,重置費用 之部分既為消極保險,應如何計算其足額或不足額亦有學者提出 疑義317。故如何解釋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中上述關於重置 成本理賠之約定,即有進一步探討之需要。

消極保險所承保之標的為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而依法或 依契約所增加之債務或額外支出之費用,為被保險人整體財產所 可能發生之不利益,在保險契約訂立當時無法事先預估被保險人 之可能遭受之損失,須待事故發生後才能確定實際損失之金額,

故多數學者認為消極保險無保險價額之概念。惟消極保險雖無保 險價額之概念,然其是否有超額或不足額保險規定之適用,學者 間尚有不同見解。否定說認為,消極保險既無保險價額之概念,

317 土岐孝宏,損害保険契約における「利得禁止原則」否定論(1)、(2),立命館法學,2004 年 第 1 号(第 293 号),頁 271-272,200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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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標的之金額無法事先估算,從而理賠時即不生超額保險或不 足額保險之問題,僅須以其保險金額或損失金額中金額較低者為 理賠金額即可318。肯定說則認為,雖消極保險之保險價額無法於契 約訂立時預估,然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標的之價值即可確定,

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則有不一致之可能,理論上應有超額保險與 不足額保險規定之適用,在超額保險(即保險金額高於保險價額)

之情形,消極保險之保險價額既無法事先估算,即屬善意超額保 險之情形,依保險法第 76 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保險契約於保險標 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亦即保險人依保險標的價值理賠;而在 不足額保險(即保險價額高於保險金額)之情形,除契約另有約 定,理賠應依保險法第 77 條之規定,按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之計 算公式,以損失金額乘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惟 消極保險之損失金額等於保險價額,縱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之公 式計算後,保險人應給付之金額與保險金額相等,故如以消極保 險屬損失填補保險,而認其仍適用超額保險與不足額保險規定,

然就以保險價額限制保險金額之功能面而言,似不甚彰顯319。基於 消極保險之保險價額無法事先預算,且保險事故發生後損失金額 即為保險價額之特性,因此不論認為消極保險是否適用超額保險 與不足額保險之規定,尚不影響保險人實際上應給付之理賠金 額。

重置成本保險屬包含保險標的實際價值之積極保險與重置費 用(重置所需成本與實際價值之差額)之消極保險之混合型保險,

318 林勳發,同註 16,頁 703。

319 江朝國,同註 192,頁 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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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中約定住宅建築物本體之重置成 本係依產險公會造價參考表,以住宅建築物之坪數依其建築構造 別乘以每坪單價得出,則如可推算保險標的之實際價值,則屬消 極保險之重置費用亦可以推導而知。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中,保險標的之理賠係約定於 重置成本內依保險金額理賠,住宅火災保險約定適用不足額比例 分攤,而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則約定不適用不足額比例分攤。如採 消極保險不適用超額保險與不足額保險規定之見解,就住宅火災 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約定於重置成本內依保險金額理賠以及住宅 火災保險適用不足額比例分攤之部分,應可解釋為以契約事先約 定積極保險與消極保險合計之保險價額,並約定適用不足額比例 分攤,消極保險雖依通說無保險價額之概念,惟以契約約定於保 險價額計算方式以及適用不足額比例分攤,尚不致有保險法第 54 條或第 54 條之一之情形;而如採消極保險適用超額保險與不足額 保險規定之見解,就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中住宅地震基 本保險不適用不足額比例分攤約定,應可解釋為保險法第 77 條關 於不足額比例分攤之規定,允許契約當事人以契約約定排除,故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中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係屬以契約約 定不適用不足額比例分攤之情形。

臨時住宿費用給付對象與標準之妥適性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