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超過保險金額,或有不足額保險約定比例分攤之限制,致被保險 人因房屋全部毀損時而無法請求臨時住宿費用;或於投保保險金 額過低,保險標的之理賠已然不足之餘,臨時住宿費用尚須比例 賠付,如此則無法實現保單約定有臨時住宿費用保障之目的301

而住宅地震保險臨時住宿費用與住宅火災保險臨時住宿費用 之最大不同在於,住宅地震保險臨時住宿費用為一次給付整筆 20 萬元,且未約定需檢附單據;而住宅火災保險臨時住宿費用須檢 附單據,且每一事故之賠償總額雖亦以 20 萬元為上限,然每日最 高賠償限額為 5,000 元。

第三項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給付之性質

綜觀相關規定可知,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保險給付包括重置 成本保險以及臨時住宿費用保險,而其性質為何,茲分析如下:

重置成本保險之性質 第一款

重置成本之意涵 第一目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關於保險標的保險價額之約 定,有重置成本及實際價值二類。重置成本,係指保險標的以同 品質或類似品質之物,依原設計、原規格在當時當地重建或重置 所需成本之金額,不扣除折舊。實際價值,係指保險標的在當時

301 江朝國,同註 192,頁 7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當地之實際市場現金價值,即以重置成本扣除折舊之餘額302。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中,住宅建築物(住宅火災保 險及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均有承保)之保險金額均係以重置成本為 計算基礎,而建築物內動產之保險金額(僅住宅火災保險承保),

除另有約定外,原則上以實際價值為計算基礎303

重置成本保險之性質 第二目

有關重置成本保險之性質為何,學者有不同見解。茲析言之 如下:

一、重置保險為積極保險之一種

(一)甲說:重置成本保險為積極保險之特殊類型

在損失填補保原則之限制下,有形財產原則上多採不定值保 險之方式承保,例外方採定值保險、重置成本保險或實損實賠保 險之方式304。而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其保險標的係以重置成本為基 礎承保,依重置成本理賠,即為前述例外之適例。

本說學者認為重置成本保險與不定值保險為相對之險種,其 差異在於:不定值保險,其保險價額之估定、保險金額之約定與 損失金額之理算,均以實際價值為基準;而重置成本保險,則就 保險價額之估定、保險金額之約定與損失金額之理算,均以重置

302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第 3 條第 6、7 款。

303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第 27 條、第 28 條。

304 林勳發,同註 16,頁 696。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成本為基準305

(二)乙說:重置成本保險為保險價額約定以重置成本計算 之不定值保險

本說學者認為,「重置成本」究其內涵,實指「約定以重置成 本為計算基礎之保險標的價值」。我國保險實務上不定值保險之保 險標的價額之評價方式,有「重置成本法」及「實際價值法」二 種306。要保人投保時不事先約定保險價額,而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再 依其保險價額之約定基礎係為「重置成本法」或「實際價值法」

計算之307

(三)丙說:重置成本保險為定值保險

實務上有認為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係事先依重置成本約定保險 金額,故屬於定值保險308

惟就該保單條款關於理賠之約定觀之,因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仍須確認保險金額與重置成本是否一致,保 險人僅於重置成本之限度內,依保險金額理賠,因保險標的之價 值,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確認之,故應認為仍屬不定值保險309

二、重置成本保險屬消極保險與積極保險之併合

305 林勳發,同註 16,頁 696。

306 陳彩稚,同註 20,頁 77。

307 江朝國,同註 192,頁 7。山下友信、竹濱修、洲崎博史、山本哲生著,同註 106,頁 175。

308 石燦明等執筆,同註 104,頁 7。

309 江朝國,同註 192,頁 12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住宅火災保險及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標的為住宅建築物,對被 保險人在經濟上有不可或缺繼續使用之必要性,若從功能性角度 出發,則使保險標的得以重建而回復至損失發生前之功能310,縱以 保險標的之實際價值全額投保,但於保險事故發生後,若保險標 的「全損」,被保險人固可獲得全額給付。但因須計算折舊之故,

要保人以同一金額,通常未能回復相同種類、功能、價值之標的 物。故保險實務上,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保單設計均以重置 成本作為保險價額,並以該重置成本全額投保。

重置成本保險包括積極保險與消極保險,而具有混合保險之 性質,即所謂「以重置成本投保」其保險利益事實上包括了,保 險標的因保險事故發生毀損滅失而產生實際損失之所有權人保險 利益(積極保險),以及依原設計、原規格在當時當地重建或重置 保險標的所需成本之金額與其實際現金價值間差額之費用保險利 益(消極保險)311

臨時住宿費用保險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