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核子責任保險再保險之投保方式
第三節 再保險與共保聯營之關係與區別
共保聯營與再保險之運用,皆為保險經營者作為危險業務分散的重要措施,前者是 保險業者間危險單位的水平融合,後者則是保險業者垂直的分散,兩者關係如下圖所示
471:
共保聯營與再保險,雖同為保險人財務分散之手段,但兩者仍有區別 一、就財務風險分散而言
(一)共保係風險的第一次分擔,再保險係風險的第二次分擔。
(二)共保為風險的橫向分散,再保險為風險的縱向分散。
二、就法律關係而言
外部共保之要保人與各保險公司之間為直接並立的關係,再保險之要保人僅與原某 一保險公司有直接關係,對再保險人並無任何契約的關係。
共保與再保險雖有不同,但最近發展之結果,已漸趨接近,且兩者相輔相成。在今 日保險市場中,共保與再保險的結合運用,已屢見不鮮,如此可促使保險經營更加安全。
綜上所述,Pool在危險的處理上,使各組織公司,有相互的利害關係存在而在轉再 保險,則無此項作用。例如:其保險人將所承受之再保險業務轉分與其他若干保險人,
其間僅僅是將該特定之再保險責任,轉嫁與其他人之關係而已,但在Pool則先將各組織 公司放進之危險予以融合後,始轉分出來,進而言之,各組織公司對於所轉分之危險已
470陳繼堯,保險POOL,產險季刊第 39 期,1981 年 6 月,頁 11。
471陳森松、楊雅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經營之研究,保險專刊第48 輯,1997 年 6 月,頁 139。
國內外再保險人
個別保險人
垂直的再保險合約
個別保險人 保險人之共保聯組織
水平的共保聯營合約
經參與,係利害關係一致,此項經濟上橫的共同利害關係,為轉再保險所無。Pool具有 再保險的互惠系統。組織公司將所承擔的危險放入Pool,Pool的合約具有再保險的實質 內容,每一組織公司於提供業務與Pool同時,亦經由其他組織公司獲取業務,無非是一 種互惠的制度。故謂Pool在其組織本身,即具有保險互惠的系統,使參加者享受互惠業 務之實。有謂Pool是再保險的一變形 472。故Pool對於再保險而言,為最具彈性而適合的 方式。反之,再保險利用Pool組織,亦能高度平均危險,誠屬兩全之舉473。
第四節 台電核子責任保險再保險之投保方式
第一項 核能共保成立起源及目的
核能保險因其保險金額龐大且危險性特殊,雖由各國保險公司組成核能保險集團
(Nuclear Insurance Pool)承保相關危險,但承保能量終究有限,無法獨力承受國內核 能電廠之業務,均須藉由國外核能保險集團之協助與支持,方能將風險分散474。
我國核能保險集團係於民國 63 年 12 月 2 日正式成立「中華民國核能保險聯合會」
(Nuclear Energy Insurance Pool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 NEIPROC),主要是配合台灣 電力公司核能一廠所需核燃料於建廠完成前運抵該廠備用。另一方面則為符合立法院 通過之「核子損害賠償法」(60 年 7 月 26 日公布)有關之規定籌辦核子責任險。該會 由當時國內 14 家產物保險公司會員公司以共保聯營方式授權中國產物保險公司(現已 更名為兆豐產物保險公司)代表該會簽單承保國內直接業務,承保後百分之百交由該 會辦理全體會員公司共保及對外分保事宜475。
核能保險既有賴國外集團分散危險,並藉由國外分入業務以增加彼此往來關係及 再保費收入。我國核能保險聯合會自民國 66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接受國外分入業務,截 至目前為止與我國有業務往來者超過二十個集團,絕大多數為互惠之交換業務。使核
472轉引陳繼堯,保險POOL,產險季刊第 39 期,1981 年 6 月,頁 6-12。註 2:Robert C. Reinarz Proterty and Liability Reinsurance Management Publishing Co. 1968 P.14.
473陳繼堯,保險POOL,產險季刊第 39 期,1981 年 6 月,頁 6-12。
474黃芝輝,核能保險之核保、再保與理賠,意外保險(第二輯),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2006 年 12 月,頁 252。
475黃芝輝,核能保險之核保、再保與理賠,意外保險(第二輯),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2006 年 12 月,頁 252。
能之鉅額風險藉集團間之合作得以分散476。
一般再保險以合約方式安排,在分保公司與再保公司之間簽訂正式協議書
(Formal Agreement),以此作為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但核能保險因風險數量不多,
適於以臨時再保方式安排(Facultative Reinsurance),通常並無正式協議書之簽訂,
僅以暫保單(Cover Note)作為雙方成立契約關係之文件。由分出集團(Ceding Pool)
製作兩份送再保集團(Reinsurance Pools)簽回乙份存辦後續辦。由於此暫保單內容 記載簡要,未能詳細規範分出與分進雙方之權利與義務。故瑞典集團提議改善依據慣 例辦理集團間臨分再保作業,主張建立一套標準化與協調化之國際規則來規範集團間 再保之安排,經多次討論後,在 1988 年核能理事主席會議通過後,各國核能保險集 團均同意辦理。此後國際核能保險制度之標準化(Standardization)及明文化
(Formalization)向前邁進一大步477。
第二項 核能共保組織之運作
一、組織型態
核能保險聯合會係以會員方式籌組而成立,並委由特定會員公司代為經營各項業 務,目前是由兆豐產物保險公司擔任聯合會之經理人。由於本身並非以財團法人方式 籌組獨立組織,因而未具法人資格。478
過去,保險司長沈臨龍曾提議將核能保險聯合會併入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
當時主要考量的原因,係源自工程保險協進會業務量的持續萎縮,為維持組織人力運 作,則希望將兩個共保組織合併,使整個機構體制擴大,穩定業務量;而此方式,亦 可間接地於核能保險聯合會與工程保險協進會合併後,共同具備法人資格,使以配合 國家經濟建設與保障社會安全而成立之核能保險共保組織,得受到法律規範。惟此項 提議無疾而終,因此目前核能共保組織,仍為非法人組織。
二、組織成員
476黃芝輝,核能保險之核保、再保與理賠,意外保險(第二輯),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2006 年 12 月,頁 253。
477黃芝輝,核能保險之核保、再保與理賠,意外保險(第二輯),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2006 年 12 月,頁 253。
478薛麗玉,我國財產保險聯營之研究,逢甲大學保險研究所碩士論文,1990 年,頁 34-35。
所有國內產險公司,皆為核能保險聯合會之會員。中央再保險公司,僅承接該協 會所分保之部分風險,係為再保險人之地位,非組織成員。
三、會員成份計算
核能保險聯合會會員所承擔之危險成份計算方式。與其他共保組織不同,非依照 契約約定之公式計算之。聯合會會員每一年度依照本身承保能量,主動向經理人認受 承擔之風險金額,因此各會員每年所承保之成份皆有變動,甚而每一核電廠之共保契 約,個別會員認受之比例亦有所差異。
四、業務範圍
依核能保險聯合會章第四條479規定,其辦理之業務事項包括:
(一)本會各會員公司協定聯合承保中華民國境內各種和平之用途之核子設施(除核子 爆炸裝置外,包括以實驗、試驗或動力為目的者)及其營運有關之各種核能危險。並授 權本會會員兆豐產物保險公司代表簽單承保,承保後全數交由本會辦理全體會員共保及 對外分保事宜。但含有放射性同位素照射危險之設施,應經理事會核定後始得承保。
(二)代表本會會員公司接受國外核能保險集團分入再保險業務,並依規定轉分各會員 公司。
(三)代表本會會員公司洽收保險費及代辦財務運用。
(四)代表本會會員公司審核製作保險憑證、洽辦查勘、理算、支付賠款及有關費用等。
(五)負責與國外核能保險集團密切聯繫、洽定費率,引進新技術並出席國際核能保險會議。
(六)代表本會會員公司與其他組織、協會等機構簽訂合約,並辦理有關事項。
五、運作方式
目前核能保險聯合會所承保之業務,可分為承保國內台灣電力公司核能電廠之核 能財損險與核子責任險,及承接國外核能組織分進之業務。由於未具法人資格,核能 保險聯合會無法直接對台灣電力公司辦理承保事宜,目前國內業務係以兆豐產物保險 公司為執行機構之名義簽署有關文件,與國外往來則以核能保險聯合會名義為之。各 會員公司得依本身承保能量決定其對每一核子設施或貨載之淨自留金額。會員公司以 其所認定之總淨自留金額之百分比為基礎,核能保險聯合會所代為承保國內業務或接 受國外再保險業務之最高責任限額各別負其責任。
479 參照附錄三,中華民國核能保險聯合會章程第四條。
核能保險聯合會係為承保巨大風險而設立,其關係國家經濟建設與社會安全,因 此風險分散是否確實對聯合會而言十分重要。雖由國內各產險公司共同認受部分風 險,惟仍係自留於國內,因此聯合會與英國等十餘國核能保險組織間訂有再保險交換 契約達其風險分散之目的。
第三項 核能共保聯營組織之屬性
核能保險聯合會承保範圍,係國內和平用途之核子設施,及其因營運而生之核能 危險;成立的目的,係為了承接國家巨大風險,而以共保聯營方式擴大國內保險之承 保能量,因此係屬國家性質之共保聯營組織(national pool)。
核能保險聯合會因為不具法人資格,原本組織之權能,僅得委由會員之一為之。受 委託之會員成為首席保險人(leader),代表聯合會對外簽發保單、收取保費,對內處理 一切行政事宜。核能風險係屬國家風險,會員無法個別簽發保單,僅得於組織訂立之單 一保單上列名與認受一定比例危險,因此屬於共保組織。
核能保險聯合會因為不具法人資格,原本組織之權能,僅得委由會員之一為之。受 委託之會員成為首席保險人(leader),代表聯合會對外簽發保單、收取保費,對內處理 一切行政事宜。核能風險係屬國家風險,會員無法個別簽發保單,僅得於組織訂立之單 一保單上列名與認受一定比例危險,因此屬於共保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