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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核子責任保險再保險之投保方式

第二節 共保聯營制度

近幾十年來,共保聯營制度447已成為危險分散不可或缺之一環。於國外之保險市 場,運用保險共保聯營制度 448來消納或分散特殊風險,係屬常態,而我國保險業從早期 之漁船險國內共同自留額共保集團至 93 年成立之傷害險恐怖主義共保小組過程觀之,

共保聯營對於國內保險業而言,亦屬不可或缺之保險經營方式。所謂共保聯營(Pooling)

449,就是指保險公司間聯合組成一個組織,共同經營約定之業務之謂450,為保險經營之

444轉引紀琬琪,台灣地區產險公司再保險經營績效之研究,淡江大學保險學系保險經營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4 年 6 月,頁 18-19。註 10:再保險資訊,第 195 期,2002 年 8 月 10 日,頁 3。

445轉引紀琬琪,台灣地區產險公司再保險經營績效之研究,淡江大學保險學系保險經營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4 年 6 月,頁 18-19。註 11:Christian Kraut 著,吳秋蓉譯,國際再保險公司能繼續力挺台灣產險市場,

現代保險雜誌第157 期,2002 年 2 月,頁 60。

446紀琬琪,台灣地區產險公司再保險經營績效之研究,淡江大學保險學系保險經營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4 年6 月,頁 18-19。

447陳郁棻,保險聯營制度之研究—兼論保險業風險分散方式,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研究所碩 士論文,2007 年 6 月,頁 7。

448參照保險法第144之1(共保之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業得以共保方式承保:一、有關巨 災損失之保險者。二、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者。三、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者。四、能有效提昇對投保大眾 之服務者。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係指要保人就同保險標的、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訂立一 個保險契約之行為。本條採「共保方式」係基於保險業者之承擔能力及迅速有效達成政策目的之考量,

故非指保險法四十八條之共保條款。

449有學者稱之為共保組織、保險集團、保險聯營、保險同盟,轉引薛麗玉註四,我國財產保險聯營之研 究,逢甲大學保險研究所碩士論文,1990 年,頁 8。

450轉引C.E. Golding, The Law and Practice of Reinsurance, First Edition,1965, P129,薛麗玉註一,我國財產 保險聯營之研究,逢甲大學保險研究所碩士論文,1990 年,頁 8。

一種方式。至於保險公司之所以對某些業務採用共保聯營之方式,其理由451或為處理性 質特殊之風險,或為應付鉅額保險業務之需要,或為避免同業間之惡性競爭,或為舉辦 新種保險業務等,皆有可能。但不論其原因為何,最主要之目的乃是為了分散風險與分 攤損失以確保經營之安全452。唯有運用風險分散原則,使危險之種類與程度,以及保險 金額負擔,儘量利用大數關係,擴大其分散的範圍,其中最有效的方法,即為共保聯營 與再保險。共保主要為二個或二個以上之保險公司 453,對於投保之保險標的,採共同簽 單或推派一家簽單,而實際上則由共保成員各自承受一定比例之保險責任。共保與再保 雖皆為危險分散之方法,然二者亦有差別;共保係屬橫的分擔,而再保則屬縱的分擔。

惟採行共保之經營方法,不僅可將費率維持在一個合理的水準上,不致因彼此間的惡性 競爭,使業績趨於惡化,所謂費用可較再保為低。且共保與再保,彼此具有相輔相成之 作用,尤其是保險金額高之險種,如核子責任險、航空險、船舶險等,於訂定再保計畫 時,將其結合運用,已形成最近發展之趨勢。

第一項 共保聯營454之定義

共保聯營制度,係指數保險人共同組成聯合機構,按事先約定之比例,一同承擔某 一特定危險,其主要目的在處理性質特殊之危險、應付巨額保險業務之需要,避免同業 間無謂的惡性競爭,或為舉辦新險種業務。所以共保聯營組織(Pools)455之原則是所有 聯營組織之會員將其某類業務之全部或部份保費擺入一共同基金(Common fund),對 於所發生之總賠款按照其保費之相同比例或其他任何約定之方式予以分攤。利潤,損失 及費用均按同一方法分攤之。事實上,聯營組織分當其會員創立之保險公司或再保公 司,但不必像那些會員須提供成立公司所需要之資本。而成立聯營組織有許多理由,其

451轉引John D. Long and David W. George, Property And Liability Insurance Handbook, Homewooe, Illinois, Richard D. Irwin, Inc. 1965,P970.,薛麗玉註二,我國財產保險聯營之研究,逢甲大學保險研究所碩士論 文,1990 年,頁 8。

452薛麗玉,我國財產保險聯營之研究,逢甲大學保險研究所碩士論文,1990 年,頁 8。

453陽肇昌,我國保險業當前發展之方向,來亨公司,1985 年 9 月初版,頁 84。

454國外保險學文獻將數保險人針對特定危險,為增加承保能量、分散危險所設立的機制稱之為(pool);

而國內學界與實務界對於(pool)之譯名,則包括共保集團、共保組織、共保組合、承保集團與聯營組 織等。陳郁棻,保險聯營制度之研究—兼論保險業風險分散方式,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研究 所碩士論文,2007 年 6 月,頁 9。

455 R.PHILIPPE BELLEROSE /F.C.I.I., C.DIP.A.F.合著,羅漢譯述,再保險要義,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 中心,2004 年 10 月初版 4 刷,頁 41。

中一項主要的理由為創造處理巨大災害或約殊種類之危險的能量,例如原子能危險

(atomic energy risks)是,這些危險可能無法向其他地方投保或再保。

在過去,有些國家或地區成立共保聯營組織以減少再保業務流向該國以外之再保險 人。共保聯營組織亦有其缺點,主要為類似性質的危險有集中累積的潛在危害,一個單 一事故它們可能同時遭受損失,各會員的資源可能不足以使其應付那種性質的損失。

更精確的來說,共保聯營乃若干保險人間為某種目的而約定聯合組成一組織,將特 定之業務集中處理,並由處理單位將各保險人所提供之業務,依約定之成分,分與各保 險人,此項組織即為共保聯營組織。共保聯營之理論基礎乃由危險管理之「危險融合」

而來,藉由共保聯營可集合多數危險,發揮大數法則之效應,使實際損失接近於預期損 失,換言之,即實際損失率之變異侷限於預期之一定幅度內,將可降低保險業務經營的 不確定性,確保財務之清償能力。456

第二項 共保聯營的機能

從經濟上的觀點而言,保險 Pool 為一經濟共同體,能使參加者相互間,成為利害 與共的團體。按 Pool 的業務處理是由參加公司,將所承保的危險放入,繳付危險代價 的保險費,由全體組織公司各依其參加之成份,承受責任,並獲取保險費。遇有損失時,

亦由各組織公司,依其成份攤負。這種共同負擔危險、共同收取保費、共同履付賠款,

正顯示Pool 使各組織公司,在經濟上,具有共同的利害關係。

利害關係,可進一步自危險方面來觀察。無任何關係之保險人,於參加後,相互間 即具有共同的利害關係,查其因乃在於「危險之參與」。各組織公司參與了危險之承擔,

所以,對於所承受危險之良莠及其結果,均須負責。因為對於任何組織公司所投進的任 一危險的質所造成Pool 整體營運的結果,所有組織公司,均要負責。危險一經放入 Pool,

即經融合而成為各組織公司之一部分,一旦損失發生,須由全體組織公司,分別依其成 份負責理賠。在利害共同的關係下,Pool 具有下列功能;一、對外增加競爭力量。二、

對內不競爭。三、消化危險。四、節省費用。五、融合而平均危險。

危險的融合與平均,乃Pool最重要的功能。先就危險的融合而論,保險Pool可作增

456陳森松、楊雅雯合著,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經營之研究,保險專刊第48 輯,1997 年 6 月,頁 138。

加對外競爭力量的手段。承保力量不大的公司,為對抗外來以雄厚力量與以低廉費率席 捲市場,常會團結組設Pool,以增加承保力量,節減各自為政的經費,進而提供低廉的 費率,藉以抵制而謀生存。至於危險平均,為平均保險金額。凡任何危險,一經放入Pool,

即按預先約定的各組織公司之責任額度分配,此即等於將危險平均化,亦是均等了保險 金額。實務上,雖有均等分配責任的情形,但此係因各組織公司,所能承受的金額,適 為相同而造成均等分配的現象。具有均等保險金額分配的現象。具有保險金額的機能,

實與再保險,有異曲同工之處。457

第三項 共保聯營的種類

共保聯營者,為多數保險人對同一被保險人,在一特定期間,就一特定保險標的之 同一保險利益,因特定保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失負補償責任之保險。共保可分為內部共 保與外部共保兩種。

一、內部共保

所謂內部共保,是多數共保人推派某一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接洽,並以該保險公司 之名義簽發一張保單之行為。就法律上而言,此係被保險人與代表簽約的保險公司二者 間之關係,與其他共保人無涉,亦即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僅能向簽約的保險公司 索賠,而簽約的保險公司再向其他共保人依約定比例攤派賠款。

二、外部共保

外部共保,可分為二種方式:第一、並立式,訂立契約的方法,是將各共保人的名 字及其參與之部分,列示於同一保險單,經各保險人簽署,並聲明僅就自己承擔之部分,

負賠償責任;採用此種方式共保者最多。第二、連帶式,亦即由共保人承保同一危險,

而各保險人承擔損失補償之連帶責任。由於連帶責任對保險人相當不利,故實務上採用 者極少。

第四項 共保聯營之方式

457陳繼堯,保險POOL,產險季刊第 39 期,1981 年 6 月,頁 6-12。

共保聯營之經營方式,乃各參加公司經協議,組成一共保聯營組織,辦理聯營之事

共保聯營之經營方式,乃各參加公司經協議,組成一共保聯營組織,辦理聯營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