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台電公司核子責任保險契約之解釋與適用
第一節 核子責任保險現況之運作與核子責任險保單內容… 119
第一項 國內核能財產損失險暨核子責任險之現況
由於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所提供的之核能保險保費與賠款等相關資訊(如表 1)可以 發現312,在近 10 年來核能保險的保費收入呈穩定的趨勢,而其賠款率相當的低,除了 台電核燃料運輸於東港發生車禍以及核三 88 年 3 月 18 日發生火災外(皆屬核能財產損 失保險),顯示目前台灣的核能保險甚少有損失。其核子責任保險迄今並無發生任何核 子事故,故亦無任何理賠紀錄。
表 1 中華民國 88 年-90 年核能保險313賠款率統計表314
年 度 簽單保費 已發生賠款 賠款率 承保公司 88 年度 116,452,520 0 0 中國產物315 89 年度 144,629,090 0 0 中國產物 90 年度 139,246,743 0 0 中國產物 本表自行整理
第一款 核能保險共保聯營組織
一、台灣核能保險共保聯營現況
我國核能保險共保集團全名為「中華民國核能保險聯合會」(Nuclear Energy Insurance Pool of Reupblic of China,簡稱核能會或 NEIPROC)成立於民國 63 年,由國 內 14 家產險公司組成,主要辦理台灣電力公司核能發電廠之核能保險業務。目前我國 核能保險聯合會所承保業務有:
312薛人銓,台灣核能保險保費估計模式之建立,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 年 6 月,頁 17-20。
313核能保險為民國88 年新增之險種,其以前年度保單所出之批單及賠款均不列入統計。
314保險研究發展中心,意外保險及其他財產業務統計年報,核能保險類只明列88 年至 90 年,91 年以後 核能保險類皆併入意外保險類別,不再單獨列項統計。
315中國產物公司已於91 年 4 月改組成兆豐產物保險公司,而成為兆豐金控公司旗下之子公司。
一、財損險
我國核能電廠財損險係參照英式保單設計,承保範圍係採列舉式,即
(一)全廠財損險
1、核子危險:包括過熱及輻射污染。
2、傳統危險:僅承保基本項目如火災、閃電、爆炸與航空器墜落,並未加保其他 任何項目。
3、擴大承保方面,包括電氣損失及除污費用。
我國核能財損險之承保範圍及保單內容基本上與日本、韓國大致相同。
(二)核燃料存倉財損險
機械故障未有投保,核燃料運輸及核電廠安裝工程險均由一般保險公司承保,非屬 核能會承保業務。
二、核子責任險
(一)核能第三人責任險,僅承保核子事故,未承保一般事故。
(二)蘭嶼核廢料儲存場責任險。核燃料運輸責任險係由一般保險公司承保,不屬 於核能會承保業務。316
核能保險在保險學上分類上,屬於財產保險的範疇(見保險法第四章),卻與一般 財產保險有顯著的差別。首先其風險單位少,並缺乏過去的損失經驗,因此無法以大數 法則來評估危險發生的機率與嚴重度。另外由於其風險的特殊性,在車諾比爾及三浬島 事件中,可知其影響範圍廣大且時間久遠,因此其保險金非常龐大,並不是一般產險公 司所能負擔的承保能量。因此凡是有核子設施的國家,為了承保國內核子設施的風險,
其產險公司會聯合組合成一種特殊的共保聯營組織(pool),邀請專家人士來辦理核能 保險之相關業務。
目前台灣的三座核能電廠,均由台電公司所經營管理,為了分散台電公司之風險與 減輕損失發生後的負擔,政府於民國 63 年 12 月 2 日開辦核能保險此項政策性保險,而 國內產險公司為了處理核能保險的業務,而成立核能保險的共保聯營組織(Nuclear Energy Insurance Pool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其業務內容主要分為國內直接業務與國 外間接業務,在國內直接業務方面,主要承保台電公司三座核能電廠之核子財產損害保
316曾武仁,核能保險承保核能風險範圍之研究,保險專刊第28 輯,1992 年 6 月,頁 128。
險與核子責任保險,由於核能保險聯合會未具法人資格,因此不能直接對台電公司辦理 業務,因此每年台電公司會依照政府採購法,透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由得標的產險公司 代替核能保險聯合會與台電公司簽署核能保險保單,再由核能保險聯合會各會員公司共 同承保。在國外間接業務方面,則以核能保險聯合會的名義向國外核能保險聯營組織進 行核能保險的分進業務。換言之,國內產險公司會承保一部分國內核子設施的風險,並 將剩餘的風險與國外的核能保險聯營組織進行交換,使得國內與國外的核能保險組織共 同承擔全世界的核子設施風險,以擴大承保能量與分散風險。
核能保險聯合會之執行機構設在兆豐產物保險公司317各會員公司的承保義務,以其 所承擔每一核子設施之淨自留金額,與全體會員公司之總淨自留金額之百分比作為基 礎,依其所承保義務百分比,對於核能保險聯合會之國內直接業務或國外間接業務個別 負擔其責任,若有會員公司無法履行其責任時,應由其餘各會員公司按比例分擔之。318
二、大陸核能保險共保現況
中國大陸亦於 1999 年 9 月 3 日319,經中國保監會批准,成立中國核保險共同體(以 下簡稱核共體)在北京宣告成立,中國核共體由中國再保險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共同發起設立,英文名稱為Chinese Nuclear Insurance Pool(簡稱為CNIP)。據統計320,全球目前有 30 多家核保險共同體組織,大 多分佈在歐洲。 世界核保險共同體係專門從事核保險,主要是核電廠保險業務的非緊 密型組織,由 25 個國家和地區的核共體組成。每個國家和地區的核共體均由本國或本 地區的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組成。中國核保險共同體為國際核保險集團的一員,其雛 形於 1989 年以人保為主體成立。為盡可能集中國內核風險承保能力,為核電事業提供 完備的保險保障,經保監會批准,1999 年 5 月由中國再保險公司、人保、平安、太平 洋、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理事公司的中國核共體正式成立,執行機構設在中國 再保險公司。 該共同體運行的基本原則是:每個成員公司承擔的風險為該成員公司的
317兆豐公司網站,http://www.cki.com.tw/index.html.最後瀏覽日 2008.10.3。
318參閱附錄三,中華民國核能保險聯合會章程第五條。
319蔡先鳳,核損害民事責任研究,武漢大學博士論文,2004 年 5 月,頁 224。
320http://translate.google.com.tw/translate?hl=zh-TW&sl=zh-CN&u=http://blog4.eastmoney.com/dp18,1000706 03.html&sa=X&oi=translate&resnum=6&ct=result&prev=/search%3Fq%3D%25E4%25B8%25AD%25E5%25 9C%258B%25E6%25A0%25B8%25E5%2585%25B1%25E9%25AB%2594%26complete%3D1%26hl%3Dzh-TW%26sa%3DG 最後瀏覽日:2008/10/2
淨自留責任,任何成員公司不能為其承擔的風險進行分保或轉分保。亦即,一個成員公 司在共同體中承擔的風險大小取決於它自身的能力。各成員公司在核保險共同體國內外 業務中佔有的每一筆份額,最高不得超過其資本金與公積金之和的 5%。
經過幾年的發展,中國核共體逐漸壯大,至 2006 年 4 月,中國核保險共同體成員增 加到 13 家321(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太平保險有限公司、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瑞士再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泰財產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安財產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和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受成員公司委託,中國核共體執行機構現在 由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管理。保險界和核電界普遍認為,核保險共同體集中了國內保 險公司的核風險承保能力,分攤損失,將為核風險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促進核電事業 順利發展。中國核保險共同體保險業務範圍為中國境內核電站、其他民用商業核設施的 核物質損失險、責任險及成員公司一致認可的其他相關核保險業務;參與國際市場核物 質損失險和責任險。由中國核保險共同體 322,應視為層面上的資源組合,這種資源組合 滿足了因核事件導致損害的保險給付。如此,小規模保險公司也有參加核保險共同體之 機會,而不至於僅以自己的財力冒險。市場上所能提供的核子責任保險的賠償能力將超 過任何一家共同體成員的賠償能力。通過這種共同體,所有參與共保聯營之保險公司都 能夠參與這類共同體,然後確定本身所承保的範圍。每個共同體的成員每年都可以認許 自己負擔的部分。如遇有索賠事件,每個共同體成員將按約定的比例負擔給付責任。
第二款 核子責任險之保單內容323
以 97 年度台電公司所投保的核子責任險(Nuclear energy liability insurance)為例,
321http://translate.google.com.tw/translate?hl=zh-TW&sl=zh-CN&u=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insuranc e/bxdt/20050910/15131958117.shtml&sa=X&oi=translate&resnum=1&ct=result&prev=/search%3Fq%3D%25 E4%25B8%25AD%25E5%259C%258B%25E6%25A0%25B8%25E5%2585%25B1%25E9%25AB%2594%2B
%2522%25E9%25AD%258F%25E9%259B%2585%25E5%25A9%25B7%2522%26complete%3D1%26hl%3 Dzh-TW%26lr%3D%26sa%3DG%26as_qdr%3Dall 最後瀏覽日:2008.10.2。
322蔡先鳳,核損害民事責任研究,武漢大學博士論文,2004 年 5 月,頁 214-215。
323薛人銓,台灣核能保險保費估計模式之建立,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 年 6 月,頁 19。
保險期間為 1 年324,保障國內核一、核二、核三廠及蘭嶼貯存場核子責任保險,如發生 核子事故時,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負賠償之責。本保單並無自負額的規定。
第三款 投保標的可分為兩個部分325
一、每次事故(each accident)的責任賠償上限
根據核子損害賠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核子設施經營者對於每一核子事故,依本法所 負之賠償責任,其最高限額為新台幣四十二億元。
二、法律訴訟費用Legal costs & expenses
二、法律訴訟費用Legal costs & expen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