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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核能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節 小結

我國依核子損害民事責任維也納公約之基本原則180,於民國 60 年 7 月 26 日制定公 布之核子損害賠償法。該法立法宗旨有二,一為促進原子能事業之發展;二為保護被害 人之權益。該法經由集中責任、有限責任、無過失責任三原則,建構出核能設備供應商

(上游)、核子設施經營者(下游)、核子事故被害人三方面的利益分配法則。由於核子 損害賠償責任集中於核子設施經營者,期使核能設備供應商獲得完全之保障,而願意積 極投入發展核能工業。核子設施經營者雖負有絕對責任,但因損害賠償總額有限責任之 緩衝,亦免除了背負不可預測的重大賠償之損失。對於核子事故被害人方面,則因無過 失責任之採行,有助於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成立;復因強制財務擔保制度,確保其所受之 損害能獲得賠償;再者,該法明定政府於核子事故發生重大災害時,應採取必要之救濟 及善後措施,依此規定,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超過核子設施經營者賠償限額時,尚可獲 得政府必要之救濟及善後協助。我國關於核子災變之損害賠償採取集中責任、有限責 任、無過失責任原則,是我核子損害賠償法之特色。

給付保險金,目前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已賦予受害人直接請求權,其規定於該法第二十八條。

179林群弼,商事法編(1)保險法論,三民書局,2002 年 10 月,頁 494。

180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前主任委員胡錦標於85 年 10 月 28 日赴立法院司法、教育委員會聯席審查會議中 說明之內容,立法院公報,第86 卷,第 19 期,2911 號上冊,院會紀錄,頁 43。

於蘇聯車諾比爾重大核子災變後,1988 年 9 月 21 日,在國際原子能總署和經濟合 作與發展組織聯合召開的會議上通過了關于「適用維也納公約」和「巴黎公約」的議定 書。該聯合議定書的兩個目標是,在發生涉及兩個公約締約國的核子事故時,消除因同 時適用兩個公約可能產生法律衝突,相互擴展兩大公約所建立的民事責任制度,為核子 事故的被害者提供更廣泛的保護。該議定書規定,在處理核子事故所致損害賠償時,某 一個公約的締約國可以被視為另一個公約的締約國,如此,兩個公約就可視為一個整 體。181目前兩大公約修正重點如下:

一、1997 年核損害維也納公約,即經 1997 年 9 月 12 日修正 1963 年 5 月 21 日核 損害民事責任維也納公約,該議定書的目在修改原公約之不足,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明確了適用的地理範圍。

(二)明確了核子裝置的定義。

(三)擴展了核子事故損害之定義。182

(四)提高賠償限額。

(五)縮小了免責的範圍。

(六)延長訴訟時效的期間。183

二、2004 年 2 月 12 日,巴黎公約和布魯塞爾補充公約修正議定書在OECD 總部巴 黎進入簽署程序。最終的修正議定書要確保在萬一發生核子事故時,更大損害範圍的眾 多受害者能夠獲得更多的賠償。其他的修訂將確保巴黎-布魯塞爾機制仍然與 1963 年維 也納公約和修正維也納公約 1997 年議定書協調一致,巴黎公約締約國將順利加入 1997 核損害補充賠償公約。新修正的巴黎公約具有下列特點:

(一)提高核子設施經營者的責任限額。

(二)核子損害事故範圍之擴張。

(三)擴大巴黎公約適用的地理範圍。

(四)訴訟時效由現行的 10 年延長至 30 年。184 三、新修正的布魯塞爾補充公約最重要的特色在於:

181蔡先鳳,核損害民事責任研究,武漢大學博士論文,2004 年 5 月,頁 72。

182轉引蔡先鳳,核損害民事責任研究,武漢大學博士論文,2004 年 5 月,頁 98。註 2:Article 2(2)of the Vienna Protocol.

183蔡先鳳,核損害民事責任研究,武漢大學博士論文,2004 年 5 月,頁 83。

184蔡先鳳,核損害民事責任研究,武漢大學博士論文,2004 年 5 月,頁 94。

(一)在第一層次,巴黎公約項下責任限額,將由目前最低 500 萬 SDRs 提高到最 低7 億歐元。

(二)在第二層次,由核子設施所在國支付的賠償限額,將由最高限額1.75 億 SDRs 提高到最高限額5 億歐元。

(三)在第三層次,由所有締約國的分攤支付的賠償限額,將由最高限額1.25 億 SDRs 提高到最高限額 3 億歐元。

然而,新修正的巴黎公約和布魯塞爾補充公約還需要等待其各自的締約國批准後才 能生效。185

我國雖非巴黎公約與維也納公約之會員國,但未來國際核子損害賠償方向,兩公約 已正在整合之中,我們不應,也無法自外於這樣的世界潮流,因此,仍應對此兩公約未 來走向,應多加注意,並在適當時機,使國內法與之整合。其次應與本區域其他國家,

諸如日本、韓國,甚至中國大陸建立此方面之協商管道,萬一本區域發生核子事故,才 能保障被害者有救濟途徑。186

185蔡先鳳,核損害民事責任研究,武漢大學博士論文,2004 年 5 月,頁 95-96。

186陳春生,核能利用與法之規制,月旦出版社,1995 年,頁 504-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