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信託行為之相關法律關係
第一節 信託之意義及種類
一、信託的意義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 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所 謂信託係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之信任,將其財產或財產權委託給受託 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思(以自己之名義),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 特定之目的,基以善良管理人之立場,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法律行 為1。
信託行為一方面為委託人對受託人為財產權之移轉或其他處分之 物權行為,另一方面,乃使受託人負有依一定目的,而為財產權之管 理或處分之財產債權行為,兩者合而為一,始構成完全之信託行為。
信託行為之成立,首先必須委託人將信託財產或為其他處分移轉 給受託人。因此信託行為屬於要物行為,非有信託財產之移轉不能成 立,委託人如僅於受託人簽訂契約,而未將財產移轉於受託人,信託 行為仍未成立2。又信託行為須委託人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
而使受託人依信託之本旨來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因此信託行為之意義
1劉春堂,論信託財產之分別管理,頁 40,財稅研究 23 卷 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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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圖所示:
移轉 歸屬
信託財產 信託利益
或受益權
受益權 實現
委託人 受託人 受益人
信 管
財 移 託 理 權 歸
財 處 利
產 轉 產 分 人 屬
信託契約(信託本旨)
(參鄭俊仁,1997,中國稅務旬刊 1643 期) 圖 2-1 信託行為關係圖
二、信託的功能
(一)長期特殊性理財功能
信託的基本功能,乃是依我國信託法第 1 條所設定的典型功能。
亦即委託人基於信託行為而移轉信託財產給受託人,受託人則須依信 託本旨或信託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而所謂信託本旨或信託目 的,基本上係委託人基於信託財產之獨立性,具有保全信託財產長遠
所成立之法律行為。
(二)保全功能
雖然傳統上的信託兼具有保全功能與增值功能,但綜觀現代信託 的發展,尤其是民事信託(非營業信託)則有偏重在保全功能而設定的信 託。其主要目的,乃是為特定人生活的長期保護或扶養,而防止財產 的喪失或減少,至於財產是否增值,則非重要。例如美國的浪費信託 (spendthrift trust),就是基於委託人的意思,在信託條款中限制受益人 受益權的讓與性,以保護受益人的生活供給免於匱乏為目的3。
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委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於受託人後,除 信託財產存在之物權或委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時,有詐害債權之行為,
信託財產原則上不得強制執行。再者,信託財產因信託成立而移轉於 受託人,則委託人因已將信託財產所有權移轉於受託人,於信託關係 中已非名義上所有權人,其債權人自無求償之理。而受託人因僅享有 信託財產名義上之所有權,其債權人無法為任何主張。而受益人在信 託存續期間,只得請求信託利益之交付,對信託財產本身並無支配占 有之權,則其債權人亦無從對信託財產更為主張,充其量僅得追及受 益人應得之信託財產,因而得追及受益人應得之信託利益而已。由於 信託財產在法律上具有獨立性,故信託行為有保全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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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值功能
又商事信託一般稱為非營業信託,通常較不以財產的安全性考 量,而以追求利潤而成立的信託,例如證券投資信託即為其典型。又 美國所流行的商業信託,以及日本近來所發生的土地信託,皆是由委 託人將財產投資於信託公司,而信託公司則本其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 務,以追求信託財產的最大利潤。由於投資本負有風險,一旦信託公 司管理不當,委託人即可能血本無歸,因此,此種信託在本質上較不 注重保全功能,而概以增值功能為主4。
(四)公益功能
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術、宗教、祭祀或其他公共利益為目的 而設立的信託。此種信託,則為現代信託制度利用於從事公益事業或 活動典型,統稱為公益信託(charitable trust)。我國信託法第八章即為規 範公益信託的專章。由於公益信託一般並非著重於信託財產的保全或 增值,乃是重視信託財產的運用是否合乎其設立的公益目的,不同於 傳統的信託,而特別具有公益功能5。
(五)導管功能
信託行為透過信託契約的簽訂,以分割委託人(創始機構)因信託設
定所擁有的信託受益權,使其得以轉讓給投資大眾,進而獲取資金。
此外,為將委託人所擁有的信託受益權加以分割,以便於轉讓,則每 以受益證券或受益憑證的方式表彰受益權,故亦可達到將資產證券化 的目的6。
(六)節稅功能
由於信託具有長期理財規劃之特性,信託關係之當事人可經由分 年、分期等之理財活動,並依信託稅法之規定,他益信託係以折現值 計算贈與金額,其結果可以有效的節省贈與稅。再者,亦可採孳息他 益之方式,使其所得稅負擔由委託人轉移到受益人或受託人,分散適 用累進稅率之所得額可有效節省所得稅。信託稅制之立法,因具有各 種之選擇節稅功能,引起租稅公平爭議,至今尤紛擾不斷,惟善用此 工具節稅確實是可行的7。
三、信託之種類
(一)契約信託與遺囑信託
契約信託是指信託係由委託人與受託人間,因意思表示合意而成 立之信託行為,以契約方式設立信託,依法可採用書面形式或口頭形
6吳怡諒,信託課稅實務之研究,頁 18,中山大學管理學院 2005 年 7 月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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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一般而言,英美及我國信託法允許委託人以口頭形式設立信託契 約。但亦存在有例外情形,如公益信託或某些特殊財產後立之信託,
仍有明確要求採用書面形式者。
遺囑信託係委託人以遺囑方式為之,而遺囑係立遺囑人單方面意 思表示行為,以便在生前依法律規定處分其遺產,並在立遺囑人死亡 時發生法律效果。依我國民法繼承編之規定,遺囑行為是要式行為,
遺囑要式之種類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 授遺囑等。
依遺囑設立之信託,當立遺囑人死亡遺囑成立時,信託即告成立,
亦即立遺囑人以遺囑之方式,將其遺產即信託財產以設立信託之意思 表示委託受託人在其死亡時,依據遺囑之內容,管理或處分其信託財 產。
(二)私益信託與公益信託
「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 祀 或 其 他 以 公 共 利 益 為 目 的 之 信 託 」。8因 此 公 益 信 託 係 指以公益為信 託目的之信託行為。再者,公益信託在租稅上享有優惠待遇。而私益 信託則指公益信託以外的其他信託。
信託行為依其信託利益的歸屬權利人不同,可分為自益信託與他 益信託。若委託人係為自己的利益而設定信託,致使信託上的利益歸 屬於委託人本身者,稱為自益信託。反之,委託人係為第三人的利益 而設定信託,致使信託上的利益歸屬於第三人者,稱為他益信託9。
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即所謂自益信託。委託人或其繼 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關係10,又自益信託之委託人在終止信託關係之 時,應考慮到受託人之立場,亦即委託人或其繼承人若於不利於受託 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信託利益非由委託人 全部享有者,亦即包括部份自益或部份他益信託或全部他益信託者,
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若要終止信託行為,仍須委託人及受益人一 致協商同意始能終止信託11。他益信託原則上是不可撤銷的,除非委託 人明示保留撤銷權。
(四)營業信託與非營業信託
信託依受託人是否以承受信託為營業,可分為營業信託與非營業 信託。所謂營業信託又稱商事信託,除應適用信託法的規定外,亦應 適用信託業法及其相關特別法的規定;至於非營業信託又稱民事信 託,原則上適用信託法與民法的規定。我國信託法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
9王志誠,信託法,頁 50,五南圖書出版(股)公司,2008 年 3 月出版。
10參信託法第 63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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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除營業及公益信託外,由法院監督。」可知營業信託的監督機 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非營業信託的監督機關則為法院,兩者受 不同機關的監督管理12。
(五)可撤銷信託與不可撤銷信託
可撤銷信託一般稱之為消極信託,係委託人保留撤銷權之信託,
因此可撤銷信託,由於委託人在設立信託後可以繼續控制並享有信託 財產之利益,所以該信託財產不能被認為已經與委託人完全分離,客 觀上受託人並未積極管理信託財產,僅出借名義給委託人而已,因此 委託人必須為信託財產的各項稅負。再者,可撤銷信託,依法委託人 的債權人可對信託財產主張權利(家庭利益信託除外),信託財產的獨 立性不復存在。
不可撤銷信託一般稱之為積極信託,係委託人未保留撤銷權之信 託,不可撤銷信託由於其不可撤銷性,被認為已經脫離了委託人的控 制和受益輸送,信託財產不再被認為是屬於委託人的財產。因此,不 可撤銷之信託是指信託財產及受益人不能隨意變動而言,此亦為信託 行為成立的基本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