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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成立時租稅之課徵

在文檔中 我國信託課稅之探討 (頁 71-107)

第三章 民事信託行為租稅之課徵

第三節 信託成立時租稅之課徵

0920453843 號函

一、委託人成立遺囑信託於委託

一、委託人移轉財產於受託人階段免稅之規定

「信託財產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基於信託關係 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所得稅及贈與稅。」9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將信託財產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予受託 人,及信託關係存續中,因故變更受託人,新舊受託人間,就信託財 產發生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之情形,本諸信託觀念,係屬形式上之移轉 行為,於各關係人間並無所得及贈與之發生,故不課徵所得稅或贈與 稅10

二、他益信託之課稅

(一)不可撤銷信託之課稅

1.享有全部信託利益

(1)委託人為個人 a.本金一次移轉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 規定應課徵贈與稅之權利,其價值 之計算,依左列規定估定之:

9所得稅法第 3 絛之 3 第 1 項第 1 款。

10參所得稅法令彙編第 3 絛之 3 第 1 項第 1 款立法理由,頁 27,財政部 2009 年 12 月出版。

「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 額為準;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 準。」11

依信託法修正條文第 5 條之 1 規定,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 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贈 與受益人,此一情形,委託人對於信託財產未保留任何權利,如同委 託人將該信託財產贈與他人一般且其贈與未定期限指現時贈與而言,

故以信託金額或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作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權利 價值之計算基準12

又有關信託財產之時價,現行相關稅法則規定,當信託利益為金 錢時,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金額,計入受益人的遺產總額課稅。

又當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第 2 款後 段規定;「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 準。」所謂時價,當信託財產為土地及房屋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 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其餘財產則依同法施行細則 第四章規定計算。就有價證券部分而言,依遺產及贈與稅施行細則第 28 條規定:「凡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稱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1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

賣(以下稱上櫃)之有價證券,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項證券之收盤價 估定之。但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收 盤價估定之,其價格有劇烈變動者,則依其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一 個月內各日收盤價格之平均價格估定之。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 者,於其契約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至掛牌買賣前,應依繼承開始 日或贈與日該項證券之承銷價格或推薦證券商認購之價格估定之。」

同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未上市或上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除 前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外,應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 估定之。」13

b.本金分次移轉(按期定額給付)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 規定應課徵贈與稅之權利,其價值 之計算,依左列規定估定之:

「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按期定額給付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 年享有信託利益之數額,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 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全 部信託利益扣除按期定額給付後之餘額者,其價值之計算,以贈與時 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段規定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計算之。」14

13王志誠、封昌宏,信託課稅實務,頁 162,台灣金融研訓院 2009 年 10 月出版。

1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之 2 第 1 項第 4 款。

若信託契約明定委託人以外之受益人享有之信託利益,係採按期 定額(包括明定或可得推知之一定金額)給付,則以每年享有信託利益之 數額,按年金現值法折算現值之總和為準課稅。如享有部分信託利益 係全部信託利益扣除按期定額給付後之餘額者,其價值之計算,則應 扣除該按期定額計算之部分後,以餘額計算之15

【案例一】

委託人張三與受託人上海銀行訂立信託契約,約定信託期間為 99 年 1 月 1 日至 103 年 12 月 30 日,上海銀行每年 12 月 31 日付與受益 人李四 100 萬元,張三於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存入上海銀行 500 萬元,

則信託行為成立日,張三應繳多少贈與稅。

此案例係典型年金現值,因各期支付金額固定,假定信託成立時 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為 2%,每年固定支付 100 萬 元,期間五年,則享有利益之現值計算如下:

99年底 100年底 101年底 102年底 103年底

1 2 3 4 5

100 萬/(1+2%) 1,000,000

1,000,000/(1+2%)2 1,000,000

1,000,000/(1+2%)3 1,000,000

1,000,000/(1+2%)4 1,000,000

1,000,000/(1+2%)5 1,000,000

本例因每年支付金額固定,經查年金現值表利率 2%,期間五年經 查年金現值表其折現系數為 4.713460,故該項信託利益之現值為 100 萬元×4.713460=471,346 萬元,以該項金額計算贈與稅。

(2)委託人為企業

a.本金一次移轉:

「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信託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之 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 利價值,併入成立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徵所得稅。」16

若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金額數字作為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當 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各類 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 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所謂時價 依所得稅法第 46 條規定,係指在決算日該項資產之當地市場價格。故 土地應以所得發生日的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則以 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有價證券若屬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 處所買賣的有價證券,依所得發生日該項證券之收盤價估定之。有價 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者,於其契約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至掛牌買 賣前,應依所得發生日該項證券之承銷價格或推薦證券商認購之價格 估定之。未上市或上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應以所得發生日該公司 之資產淨值估定之17

2.本金與孳息分別享有

(1)享有孳息以外(即本金)之信託利益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 規定應課徵贈與稅之權利,其價值 之計算,依左列規定估定之:

「享有孳息以外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 託金額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 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 產時,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 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 之。」18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若一部之 信託利益為孳息以外之部分(指本金而言),乃委託人或其他人於信託 期間享有信託財產所生孳息之權利,而本金之受益人依信託契約規 定,須至特定期間屆滿,方始取得受贈之信託利益,故明定以信託金 額或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按贈與時起至實際應受益時止之期間,

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19

18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之 2 第 1 項第 2 款。

19參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彙編第 10 條之 2 第 1 項第 2 款立法理由,頁 88,財政部稅 制委員會 2005 年 12 月出版。

a.信託利益為金錢時

享有孳息以外之信託利益者,即一般本金的部份,本項條文即假 定該項信託利益為金錢時其現值即較容易確定,故與金錢以外之財產 加予區分,再者,該信託財產並非現時給付而係將來在契約約定期間 給付。

【案例二】

委託人王大山於 99 年 1 月 1 日與受託人高雄銀行訂立信託契約,

約定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給付新台幣 7,000,000 元與其子即受益人 王一平,王大山於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存入高雄銀行 7,000,000 元,則 信託行為成立日王大山應繳多少贈與稅。

此案例為典型複利現值,即本金 7,000,000 元,假定利率為 2%期 間 6 年,則本金新台幣 7,000,000 元折算現值計算如下:

99年 100年 101年 102年 103年 104年

1 2 3 4 5 6

P=7,000,000/(1+2%)6 7,000,000 元

經查複利現值表利率 2%,年數 6 年,其折現系數為 0.887971,故 7,000,000 元之複利現值為 7,000,000×0.887971=6,215,797 元,因此王

b.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即本金)之財產者

【案例三】

委託人李大同於 99 年 1 月 1 日與受託人復興銀行訂立信託契約,

約定於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移轉土地一筆公告現值為 10,000,000 元與復 興銀行,並以其子李小平為受益人,約定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請受 託人復興銀行將該土地移轉給受益人,則李大同於信託行為成立日應 繳多少贈與稅。

99年 100年 101年 102年 103年 104年 105年 106年 107年 108年 1 2 3 4 5 6 7 8 9 10

P=10,000,000/(1+2%)10 10,000,000元

本例信託財產土地之公告現值為 10,000,000 元,故以此金額作為 信託財產之時價折算現值,經查複利現值表利率 2%,年數 10 年,其 折 現 系 數 為 0.820348 , 因 此 10,000,000 元 之 複 利 現 值 為 10,000,000×0.820348=8,203,480 元,因此李大同先生應以 8,203,480 元 為贈與金額計算繳納贈與稅。

(2)享有孳息部份

依第 5 條之 1 規定應課徵贈與稅之權利,其價值之計算,依左列 規定估定之:

「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以信託金額或贈與時信託財 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款規定所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為準。但該孳息係 給付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或其他約載之固定利息者,其價值之計 算,以每年享有之利息,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 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20

信託契約明定委託人以外之受益人享有信託財產所生孳息之權 利,若孳息為給付固定利息以外者,則以信託金額或贈與時信託財產

信託契約明定委託人以外之受益人享有信託財產所生孳息之權 利,若孳息為給付固定利息以外者,則以信託金額或贈與時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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