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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架構與方法

在文檔中 我國信託課稅之探討 (頁 12-18)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架構與方法

信託課稅制度一般有兩種理論架構即「信託實體理論」及「信託 導管理論」兩種主張,美國的信託稅制原採信託實體理論,後來鑒於 實體理論所產生的缺點而改採「修正式信託導管理論」,即認同信託的

導管功能與實質課稅原則。但又基於信託財產之同一性及防止租稅之 規避,而將信託財產視為獨立之課稅主體。又日本的信託稅制主要採 用信託導管理論,而對信託財產的收益依其所有權權利之歸屬採實質 課稅原則,即不承認信託財產為獨立的課稅主體。本文試從信託行為 之本質,以信託財產及受益權之法律本質出發,將信託行為之各種態 樣用演繹之方式予以分析,並提出可能產生的各種信託行為之態樣,

考慮信託財產及受益權在信託行為成立時或存續期間之法律本質及所 有權關係,再根據租稅法之原則及規定,考慮實質課稅原則,採用修 正式信託導管理論,並引用發生時課稅原則予以歸納而形成各種信託 課稅方式,並以其歸納之結果與目前信託稅法規定予以比較分析,提 出將來信託租稅法令應予修正之方向或作為實務適用之參考。

第二項 研究之架構

鑑於我國民事信託因受宥於信託租稅法令之規定不够週延或不合 理,致其發展至今並未普遍。基此,本文始確立研究之動機及目的,

並確定以信託租稅法令之研究為主題。研究之初,首先將我國信託法 制與租稅相關之規定或規範,予以瞭解並加以整理分析,尋找出不週 延及不合時宜之處,再搜集國內外相關信託法及信託租稅法令有關之 文獻,予以整理並加以比較分析,根據分析之結果產生可供參考借鏡

議問題提出解決文案,並建議檢討改進,此為本論文之研究架構,茲 將本文各章內容簡述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主要在說明為何以信託課稅作為研究之動機,以 及完成本論文之目的,並闡述本論文研究之過程,為期使研究之問題 得以深入將本文發現之問題予以演繹分析,尋找出問題之所在,並根 據信託課稅制度,試圖提出解決方案或提供建議。

第二章為信託行為之創設及其當事人之法律關係,主要在介紹信 託制度之基本概念,包括信託之意義與種類,信託行為成立之要件,

信託財產之性質,信託關係當事人之法律關係,受益權之性質及取得、

讓與與消滅,並論述公益信託之意義與功能。又本章之主要重點為信 託財產一節,包括信託財產的同一性、獨立性及信託財產之公示(登記) 制度及受益權之性質、取得、讓與與消滅等均與本文有密切關係,亦 是整個信託法制之重心。再者,信託財產及受益權之法律本質若何?

信託財產之得、喪及變更所產生之利得與其孳息之區分,信託財產及 其孳息在信託行為存續期間其權利之歸屬若何?受益權之實現時點等 等,均須對信託財產及受益權屬性有深入瞭解,始能確定其實現或歸 屬並據以課稅。

第三章為信託行為租稅之課徵,首先說明信託行為租稅之特徵及 其課稅之基本原則,使得以就現行信託租稅法令之立法基礎有所依循

及瞭解。次就我國現行信託租稅之規定,以有系統之整理加以說明分 析,包括信託行為成立時,信託存續期間暨信託行為消滅時租稅之處 理,有關信託成立時委託人移轉財產於受託人階段之免稅規定,以及 劃分自益信託及他益信託之課稅,他益信託之課稅又區分為可撤銷及 不可撤銷之信託,可撤銷之信託一般稱為虛偽信託,通常仍不予承認 其信託之合法性。不可撤銷之信託又區分為委託人為個人或營利事 業,及本金及孳息是否為分別享有或全部享有,而有不同的課稅處理,

再者遺囑信託可分成兩種態樣,一為委託人於生存時成立遺囑信託,

而其死亡時遺囑信託成立,一為受益人於信託行為存續期間死亡,其 享有之受益權即為其遺產而課徵遺產稅。公益信託成立時之租稅課徵 亦予以說明。另信託存續期間租稅之課徵,包括信託財產持有期間衍 生之稅負,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給予受益人,自益信託變更受益人為 非委託人,受益人不特定或不存在時,信託財產之變更或追加,他益 信託變更受益人暨信託財產之孳息或處分利得等之課稅處理問題,另 信託行為消滅時租稅處理,分別就自益信託、他益信託及遺囑信託之 課稅處理均予以闡述並舉例說明。

第四章說明當前信託課稅存在的幾個問題,包括租稅明確性及公 平性原則在信託課稅適用之問題,其中是否要訂定信託稅法可接受信

信託課稅規定違反其他法律及租稅中立原則之情形,另對可撤銷信託 及虛偽信託租稅之處理方式,又信託行為成立所衍生贈與稅與所得稅 課稅時點之問題,包括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否需要合意之問題,信託財 產定期給付是否俟信託財產交付始予課稅等。再者,對信託行為課稅,

信託財產價值計算面臨的問題包括信託財產之本金及其孳息是否分開 計算其課稅之價值,另是否要等信託財產價值確定後再予課徵等。再 者,信託契約附有期限及條件時租稅課徵之方式,本文使用演繹方法 將附期限之態樣提出說明,並將信託財產之本金及孳息分開計算處 理,即可容易適用各種法律行為之態樣,信託行為附條件部份,分為 附停止條件及解除條件兩種,其可能產生之問題。又信託行為不成立、

無效、解除時已繳納之贈與或所得之處理方式,本文認為應依兩種方 式處理,一為他益信託委託人自己終止信託之情形,及因法律上之原 因而使信託契約不成立等兩種情形。最後,提出當前信託課稅存在之 幾個問題,包括受託人處分信託財產是否有視同贈與或推定贈與之適 用,信託財產產生之孳息或所得強行歸戶之問題,信託存續期間受益 人或受益權變更之問題,信託財產若符合自用住宅之條件,各項稅捐 依租稅中立原則予以適用自用住宅條例予以課稅之問題,以及公益信 託其財產產生之孳息及利得之課稅問題等等,本文均指出問題所在,

並詳加評析說明。

第五章根據第四章所提出的各項問題,本章依循租稅法之基本概 念,考慮各項信託行為之態樣之法律本質,並基於租稅中立之原則,

實質課稅原則及信託導管理論等導引出修正式導管理論,再依據本文 第四章所提出當前信託課稅之問題及我國租稅法實務應用之規定,本 文章提出適合本國環境的各項建議,並指出各項建議所支持之理由,

以供主管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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