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民事信託行為租稅之課徵
第五節 信託行為消滅時租稅之處理
一、他益信託部份
(一)委託人移轉信託財產予受益人或委託人
(1)委託人為個人
「信託財產因信託關係消滅,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或受託人與受益 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贈與稅。」69
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依信託本旨而交付信託財產與受益 人,及因信託關係消滅,在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移轉信託財產或為其他 處分時,或為信託之終止,或為信託利益之權利的實現,並不發生贈 與行為,爰於第 3 款及第 4 款後段明定不課徵贈與稅70。
(2)委託人為營利事業
「因信託關係消滅,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或受託人與受益人間」71 因移轉信託財產或為其他處分,不課徵所得稅。
信託關係因信託目的不能完成而消滅,或因信託行為之不成立、
無效、解除或撤銷,而於委託人與受託人間,就信託財產所為之移轉 或其他處分,係屬回復原狀之移轉行為,各關係人無所得之發生,故 排除課稅72。
69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2 第 4 款。
70參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彙編第 5 條之 2 第 4 款立法理由,頁 56,財政部稅制委員會 2005 年 12 月出版。
71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3 第 4 款。
72參所得稅法令彙編第 3 條之 3 第 4 款立法理由,頁 27,財政部 2009 年 12 月出版。
(3)土地增值稅部份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 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 增值稅。」73
自益信託之受益人取回信託財產之土地時,亦屬形式上移轉,故不 課徵土地增值稅74。
(4)契稅部份
「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 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 稅。」75
自益信託,於信託消滅時,受益人取回信託財產時亦屬形式上移 轉,故不課徵契稅76。
(二)移轉土地及房屋以外之信託財產予受益人或歸屬權利人
73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3 第 3 款。
74參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3 第 3 款立法理由,立法院法律系統,2001.5.29 修正,
2001.6.13 公佈,2001.7.1 施行,網址
http://lis.ly.gov.tw/lghtml/lawstat/reason2/0151990052900.htm。
75契稅條例第 14 條之 1 第 3 款。
76參契稅條例第 14 條之 1 第 3 款立法理由,立法院法律系統,2001.5.29 修正,
(1)委託人為個人
「信託財產因信託關係消滅,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或受託人與受益 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贈與稅。」77
因信託關係消滅,在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移轉信託財產或為其他處 分時,或為信託之終止,或為信託利益之權利的實現,並不發生贈與 行為,因此不課徵贈與稅78。
(2)委託人為營利事業
因信託關係消滅,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或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移轉 信託財產或為其他處分,不課徵所得稅79。
信託關係因信託目的不能完成而消滅,或因信託行為之不成立、
無效、解除或撤銷,而於委託人與受託人間,就信託財產所為之移轉 或其他處分,係屬回復原狀之移轉行為,各關係人無所得之發生,故 排除課稅80。
(三)移轉土地予受益人或歸屬權利人
(1)自益或遺囑信託之移轉
77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2 第 4 款。
78參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彙編第 5 條之 2 第 4 款立法理由,頁 56,財政部稅制委員會 2005 年 12 月出版。
79參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3 第 1 項第 4 款。
80參所得稅法令彙編第 3 條之 3 第 4 款立法理由,頁 27,財政部 2009 年 12 月出版。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 課徵土地增值稅: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
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81 自益信託之受益人取回信託財產之土地時,亦屬形式上移轉,爰於 第三款明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因遺囑信託所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 其申報移轉現值;因遺贈或繼承而取得之土地,於再行移轉時,其前 次移轉現值,係指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遺囑信託性質與遺 贈類似;受益人地位相當於受遺贈人,其取得信託財產,不課徵土地 增值稅82。
(2)出售或他益信託之移轉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 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以受託 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81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3。
82參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3 立法理由,立法院法律系統,2001.5.29 修正,2001.6.13
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 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83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即為信託土地所 有權人,且受託人對信託土地負有管理之義務,其為管理或運用該信 託土地而有償移轉所有權、於第三人其所獲得之資金或債權仍屬信託 財產,惟該土地因移轉所獲之漲價利益,自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課徵土地增值稅84。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所有權與委 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該歸屬權利人應負擔土地增值稅,核與贈 與土地受贈人取得土地所有權時須繳納土地增值稅並無二致,以符合 租稅中立之原則。
(四)移轉房屋予受益人或歸屬權利人
(1)他益信託部份
「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 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依契稅條例第 16 條規定之期限申報繳納贈與契稅。」85
83土地稅法第 5 條之 2。
84參土地稅法第 5 條之 2 立法理由,立法院法律系統,2001.5.29 修正,2001.6.13 公佈,2001.7.1 施行,網址
http://lis.ly.gov.tw/lghtml/lawstat/reason2/0151990052900.htm。
85契稅條例第 7 條之 1。
契稅係以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為課徵對象。若信託財產係以房屋為 標的,且信託之設立係以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為受益對象時,當 信託關係消減時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將信託房屋移轉與委託人以外之歸 屬權利人時,該歸屬權利人實質上係以受贈人地位取得不動產所有 權,又信託成立時該契稅並未繳納,解釋上應由信託財產本身來負擔,
因此他益信託之財產標的為房屋,若依信託本旨歸屬於受益人仍符合 租稅中立之原則。
(2)自益或遺囑信託部份
「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 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移轉信託財產或因遺囑 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移轉信託財產,
不課徵契稅。」86
自益信託,於信託消滅時,受益人取回信託財產時亦屬形式上移 轉,應不課徵契稅,遺囑信託性質上與遺贈雷同,受益人地位相當於 受遺贈人,參照現行因遺贈取得不動產免徵契稅規定,受益人於遺囑 信託關係消滅時,取得信託不動產者,不予課徵契稅87。
86契稅條例第 14 條之 1。
87參契稅條例第 14 條之 1 立法理由,立法院法律系統,2001.5.29 修正,2001.6.13
二、遺囑信託
(一)遺囑信託成立或受益人死亡,移轉財產與歸屬權利人之稅負。
因遺囑信託關係消滅,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人 與受益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贈與稅88。
受託人於信託關係消滅,依信託本旨而交付信託財產與受益人,
及因信託關係消滅,在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移轉信託財產或為其他處分 時,或為信託之終止,或為信託利益之權利的實現,並不發生贈與行 為,故不課徵贈與稅89。
(二)受益人死亡移轉信託財產於歸屬權利人
(1)土地增值稅部份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 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 增值稅。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轉所 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90
88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2 第 4 項。
89參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彙編第 5 條之 2 第 4 項立法理由,頁 56,財政部稅制委員會 2005 年 12 月出版。
90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3。
自益信託之受益人取回信託財產之土地時,亦屬形式上移轉,爰於 第 3 款明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其申報移轉現值;
另本法第 31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因繼承而取得之土地,於再行移轉時,
其前次移轉現值,係指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遺囑信託性質 與遺贈類似;受益人地位相當於受遺贈人,其取得信託財產,爰參照 現行遺贈土地之課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91。
(3)契稅的部份
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於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遺囑信託信託 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92。
遺囑信託性質上與遺贈雷同,受益人地位相當於受遺贈人,參照 現行因遺贈取得不動產免徵契稅規定,受益人於遺囑信託關係消滅 時,取得信託不動產者,不予課徵契稅93。
91參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3 立法理由,立法院法律系統,2001.5.29 修正,2001.6.13 公佈,2001.7.1 施行,網址
http://lis.ly.gov.tw/lghtml/lawstat/reason2/0151990052900.htm。
92參契稅條例第 14 條之 1 第 4 項。
93參契稅條例第 14 條之 1 第 4 項立法理由,立法院法律系統,2001.5.29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