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個別化教育計畫的意義
一、個別化教育計畫的緣起與定義
美國國會於 1975 年通過 94-142 身心障礙兒童教育法案(The Education of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簡稱 EHA),個別化教育計畫首次以法規名詞出現於美 國的法案中,規定學校必須為每一位接受特殊教育的學生設計 IEP,其目的在保障 特殊兒童受教品質。此法案中「個別化教育計畫」一詞包含兩個層面,一是指「個 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另一則是指「個別化教育計畫的書面文件」;前者強調讓身 心障礙兒童之家長和教育有關人員,一起面對面溝通和協調,以設計出適合此兒 童獨特需要的教育方案,而後者「個別化教育計畫的書面文件」是指個別化教育 計畫會議的決議記錄和家長同意書(張蓓莉、蔡明富主編,2001;林素貞,1999;
林素貞,2007;李翠玲,2007)。
我國「特殊教育法」於 1997 年修訂發佈,在第 27 條中述及:「各級學校應對 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其擬定 與教育安置。」在 1998 年發布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對於個別化教育計畫 有更詳細的規範,強調個別化教育計畫乃是「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 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強調個別化教育計畫為一透 過團隊會議討論,針對身心障礙兒童擬定的服務計畫,國內外的法源皆顯示個別 化教育計畫為一透過團隊會議討論,針對身心障礙兒童擬定的服務計畫。
學者對於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定義提出見解,Kaye 和 Aserlind(1979)認為個 別化教育計畫是一個過程也是一項產品,過程指的是從 IEP 編擬到執行的整個流 程,而產品則是指經由這個過程所產生的文書資料(引自 Lee-Tarver,
Aleada,2006)。
以過程的角度來看,個別化教育計畫是基於特殊教育法規要求,在學期初或 學年初為每一位身心障礙學生規劃符合其特殊教育需求的教育服務(林素貞,
1999),是專業團隊(team)的活動(周俊良,2008)。
更多學者採以產品的角度,指出 IEP 是以個別化的教學為基礎,為個別學生 或同質學生所組成的小組所設計的教育計畫(李翠玲,2000),根據特殊學生之 學習特質與需要,提供最適當的教育服務(鈕文英,2000)。個別化教育計畫具 有教學計畫的性質,可做為教學之依據,它旨在確保每位特殊學生,能接受適切 的教育服務並確實執行,因此可做為教學成效考核之依據(鈕文英,2000),是 一項連接在障礙者及其所需的特殊教育之間的一項管理工具(盧台華,1982),
可視為教學品質的一項指標(吳淑美,1998),具備證據的功能(李翠玲,2007),
因此個別化教育計畫是確保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品質的重要保證(陳明聰,2000)。
綜合以上的沿革和定義,個別化教育計畫可以說是特殊需求學生的教育品質 保證書,是一份教學計畫及教學管理的工具、教學品質的指標、成效考核依據,
除了提供適當的教育服務,也保障每一位特殊需求學生的學習,解決特殊需求學 生的教育問題。
二、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功能
上述定義可知個別化教育計畫的重要性,個別化教育計畫在美國立法及推行,
學者不斷的研究探討,具體而言,個別化教育計畫具有諸多的功能。
(一)保障的契約書
個別化教育計畫在1975年立法時,是要保障特殊需求學生執行特殊教育法的 規定,必須依循法規的既定程序與內容要求,它是具有行政法效力之一種「短期 而個別的命令性教育實施計畫」,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契約,藉著法律規定,
一則保障每個身心障礙學生接受適當教育和服務的權利,二則鼓勵或強制家長積 極參加其障礙子女的教育措施,同時賦予家長以相當權力與機會參加該個案的教 育安置事宜,其具體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受教育權,確保身心障礙學生之適性、個 別化的教育服務權利(楊惠琴,1988;許天威,1988;張蓓莉、蔡明富主編,2001;
林素貞,2007;周俊良,2008)。
(二)溝通的管道
個別化教育計畫可以使父母和學校工作人員有溝通機會,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了解其子女,當然對之也有期望,藉由 IEP 會議面對面溝通擬定計畫,彼此多方 面的溝通,互相分享經驗與訊息,也能交換意見,過程整合家長、教師以及相關 專業人員的意見與期望,合作研討出現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最迫切的教育需求重點 項目,以便使他們能參與決定如何發展及執行兒童的個別化教育計畫,是家長與 相關專業教育人員,利用 IEP 擬定會議聚集的機會,作為雙方溝通的正式管道,
能共同討論和協商出:何者是此身心障礙個體現階段最迫切的教育需要(楊惠琴,
1988;洪儷瑜,1991;鈕文英,2000;張蓓莉、蔡明富主編,2001;林素貞,2007;
周俊良,2008)。
(三)教學管理及績效考核的文書
個別化教育計畫是一份教學品質管理工具及績效評估考核計畫,它針對身心 障礙者的獨特需求,設計規畫以學年(長期)或學期(短期)的教育目標,並且 也根據此計畫監督執行單位是否確實達成其預定之長程、短程教育目標,促進教 師有效率、有組織的教學,最後並依此來評鑑執行的成效,為預定的教育設施設 立審核的標準與制度,令該個案在接受評量-教學的過程中得到定期的學習成果考 核,以便既經特別設計的教學可以跟據有特殊需求的學習經常密切呼應,而形成 持續有效的教與學的歷程,可做為教學管理的工具,以作自我考核或被考核,甚 至不同老師間、或不同教育階段間轉銜學生資料之客觀依據(楊惠琴,1988;許 天威,1988;林千惠,1997;鈕文英,2000;林素貞,2007;周俊良,2008)。
(四)教學計畫和評量的引導依據
Pollyway、Patton、Payne 和 Payna 認為 IEP 最主要目的為架構教學指引作為 提供整合性教學的藍圖,其次是作為評估的基準,目標可用來測量教學有效性及 學生進步情形(引自龔盈涵,2008),它整合了教師及家長對學生之評量及期望,
擬定統整及全面性的教育計畫,促進有效率、有組織的教學,使教學活動不致散 漫無章;而也是一份評鑑工具,用於確定身心障礙學生的教育目標是否達成(鈕 文英,2000;張蓓莉、蔡明富主編,2001)。
綜合以上學者闡釋,個別化教育計畫不但是契約書、考核書、績效評估書、
服務說明書,是溝通管道更是教學管理、教學計畫和教學評量的引導依據,其就 是要達到 Bateman(1992)所說個別化教育計畫的三大功能,包括適當性、合法性、
有效性。
三、個別化教育計畫的演進
個別化教育計畫起始於美國,我國的個別化教育計畫自林孟宗先生於 1979 年 引進國內後開始萌芽,法規的起始和演進隨著時間推移,以下依照個別化教育計 畫的法規演進探討,並針對老師關注的焦點切入,了解法規演進是否有對教師的 各項權益或需求做改善,或者對教師的標準有更多的要求。
(一)美國特殊教育法規的演進
美國和個別化教育計畫有關的法令自 1975 年至 2004 年間漸次演進,將近三 十年的過程, 1975 年身心障礙兒童教育法案中,個別化教育計畫的概念被建立與 立法;1986 年的修法將特殊教育受益年齡向下延伸並且訂定個別化家庭支援計畫;
而 1990 年時,除了修正法案的名稱,重點是轉銜服務的規定;而 1997 年時,強 調身心障礙者融合普通教育環境中,IEP 要著重實用性和成效性,盡量減少不必要 書面文件;到了 2004 年,更加簡化 IEP,同時要提升特殊教育教師的專業能力(林 素貞,2007;黃瑞珍,2007;李翠玲,2007),茲將其法規修訂和變革的重點整理 於表 2-1-1 中。
表 2-1-1:美國有關個別化教育計畫法規之重點規定 法令年代 法案名稱 重點規定(變革)
1975 年 94-142 公法 身心障礙兒 童教育法案 簡稱:EHA
1. 政府應為身心障礙者提供免費、適當的公立教育
(涵蓋 6-21 歲)。
2. 教師必須為身心障礙學生發展執行個別化教育計 畫。
3. 個別化教育計畫包含「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和「個 別化教育計畫書面文件」。
4. 家長、教育相關人員面對面溝通協調,設計發展 IEP。
5. 規定 IEP 應有內容和會議成員。
1986 年 99-457 公法 身心障礙兒 童教育法案 之修訂案 簡稱:EHA
1. 將特殊教育受益年齡向下延伸,涵蓋了 3 至 5 歲的 學前兒童及 0 至 2 歲的嬰幼兒。
2. 0 至 5 歲的身心障礙嬰幼兒和兒童提供「個別化家 庭支援計畫」(簡稱:IFSP)。
1990 年 101-476 公法 1. 法案名稱由「身心障礙兒童之教育法案」更名為「障
障礙之個體 的教育法案 簡稱 IDEA
礙之個體的教育法案」。
2. 增加自閉症、創傷性腦傷二類別。
3. 已達 16 歲的特殊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中增列轉銜 服務內容,要求加入「個別化轉銜計畫」。 4. 對輔助科技重新定義。
1997 年 105-17 公法 障礙之個體 的教育法案 簡稱 IDEA
1. 強調 IEP 中融合教育的特色,身心障礙學生能參與 融合於普通教育之中。
2. 強調個別化教育計畫的書面文件之實用性和教育 成效,減少不必要的書面文件作業,心力著重在實 際教學活動。
3. 增加父母在參與 IEP 中的重要性。
4. 強調特殊教育仍以採用普通教育課程或調整普通 教育課程為主。
5. 減少不必要書面作業,著重於實際教學。
6. 協助教育機構降低因提供特殊教育和其相關服務 的經費成本。
7. 加強預防由種族、語言之差異所造成不當之鑑定和 標記。
8. 特殊學生在 14 歲要開始編擬轉銜計畫。
2004 年 108-446 公法 障礙之個體 的教育法案 簡稱 IDEA
1. 提升特殊教育教師的專業能力;強化高品質的特殊 教育師資水準和更嚴格的教師換證程序。
2. 減少繁複的文件和文書工作。
3. 簡化 IEP,短期目標可省略不寫,實驗三年擬定一 次的個別化教育計畫方案。
3. 簡化 IEP,短期目標可省略不寫,實驗三年擬定一 次的個別化教育計畫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