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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的角色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教師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的角色

在前一節所探討的意義中,顯示個別化教育計畫的核心概念,期望對特殊需 求學生產生有保障的計畫書,能夠作為教學計畫的引導依據,既然如此重要,就 牽涉到擬定此計畫的人員是否能夠達到這樣的核心概念,擬定者在面對法規和現 場實作時的角色之間是否有落差,教師在擬定 IEP 實作時有無遇到什麼困境呢?

探討如下。

一、法規擬定 IEP 成員

美國的個別化教育計畫編擬人員,依照 1997 年所修訂的「障礙之個體的教育 法案」中,個別化教育計畫委員會是指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的組成人員,包括了:

身心障礙兒童之家長、至少一位之普通班教師(如果兒童有參與普通教育)、至少 一位之特殊教育教師、地方教育主管機關之代表、能解釋和說明此兒童之診斷結 果的專業人員代表、其他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員,如有需要,身心障礙兒童本人亦 可加入此委員會(李慶良,2004;林素貞,2007;周俊良,2008)。

以上界定了普通教師參與 IEP 的角色,而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的主筆人員是 誰呢?在法規裡並未直接說明,僅陳述「在每一學年之開始,負責特殊教育之主 管單位都必須為每一位身心障礙兒童擬定及執行個別化教育計畫」(林素貞,2007)。

美國法規上雖無寫明由特殊教育教師主筆,然而實際執行時,個別化教育計畫主 要擬定的人員為特教教師。

我國的個別化教育計畫的擬定人員是誰呢?依據民國 101 年最新修正「特殊 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 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 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2012)。《身 心障礙教育教師專業標準》中明訂特教教師的核心能力標準五「能與相關人員合 作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有效執行」,說明了特教教師能與人合作擬定個別化教 育計畫的專業知能需求。然而普通班教師並無法規明確說明其擬定個別化教育計 畫的主筆人角色,《幼兒園教師專業標準》(草案)也沒有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相 關的專業標準之要求。

從美國和我國法規顯示,IEP 的擬定過程中應有多元成員參與,包含現場特教 教師或普教教師、行政或主管、專業人員、家長、學生本人等,因此個別化教育

計畫雖是經團隊共同合作訂定的,但特教教師應該是 IEP 的主要管理者(黃瑞珍,

2007)。

表 2-1-4:美國與我國有關參與擬定 IEP 人員之比較

資料來源:整理自林素貞(2007),李慶良(2002),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2014)。

二、我國幼教教師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的角色

美國擬定 IEP 主筆者為特教教師,國內的《特教教師專業標準》提及特教教 師能與人合作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雖然國內《幼兒園教師專業標準》(草案)並 未提及教師需具備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專業能力,但普幼教師卻被委以擬定 IEP 的關鍵角色。歸納相關研究文獻,在 1997 年「特殊教育法」修訂頒佈將個別化教 育計畫列入法定的強制項目後,普幼教師在個別化教育計畫的角色逐漸從被動配 合演變到聯合協作,甚至到主筆人的角色。

(一)被動配合期(1997-2006)

在 IEP 被納入特教法及其施行細則之強制項目後,一開始時,主要是特教班、

啟智班開始有擬定 IEP 的實作,而學前階段教師很少擬定,而且剛開始特教教師 甚至不清楚 IEP 為法定特教項目(李翠玲,2000);且學校行政人員參與 IEP 會議 與了解 IEP 內涵的比例偏低,IEP 多半都是特教教師獨自擬定的(李翠玲,2001);

爾後特教教師逐漸皆已了解此強制規定,但特教教師卻感到 IEP 以應付檢查的性 質大於對教學的實質幫助(胡永崇,2002);IEP 與實際教學未能充分結合,有些 特教教師所發展之 IEP 可能僅為形式化之書面文件(胡永崇,2003)。當深入了解 美國 105-17 公法 我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地方教育主管機關之代表。 學校行政人員 能解釋和說明此兒童之診斷結果的專

業人員代表

相關專業人員

其他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員。 家長可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至少一位普通班教師(如果兒童有參與

普通教育)。

相關教師

至少一位特殊教育教師。 特殊教育教師 身心障礙兒童之家長。 學生家長

身心障礙兒童本人。 學生本人

個別化教育計畫之實施情形、面臨的困難與問題,研究顯示在實施 IEP 過程面臨 問題中排名第一的是特教教師缺乏專業團隊的協助(林坤燦、蕭朱亮,2004)。

至於普幼教師面對個別化教育計畫的法規時,因在幼兒教育師資養成教育中,

均以一般幼兒教育需求的課程為主,關於特殊教育方面的專業訓練較為薄弱,因 此面對新法規勢必產生衝擊。

蔡昆瀛、陳婉逸(2002)探討臺北市公私立幼稚園教師在幼稚園實施個別化 教育計畫現況與問題,結果顯示有近九成的老師同意每一位特殊幼兒都需要有一 份 IEP,但約有近五成的老師認為「是否需要 IEP 乃視幼兒的障礙情形與需求而定,

並非每一位幼兒都需要有一份 IEP」;在負責撰擬人員方面,有 77.6%的老師並不 同意由普通班老師來撰擬 IEP,而有 81.5%的老師同意由特教班老師為幼兒撰擬 IEP。研究結果顯示多數的普通班老師認為為特殊幼兒撰擬 IEP 乃是特殊教育的工 作之一,推究其原因,可能由於普通班老師平日教學工作繁重,無法挪出多餘時 間擬定,教師本身相關專業能力不足、相關資訊缺乏的因素等。在專業團隊人員 參與上,有 98.7%的教師同意 IEP 的擬定與實施應與相關專業人員合作,普幼教師 認知 IEP 屬團隊合作的結果,非僅由教師一人獨立完成;而在教師撰寫 IEP 所面 臨的問題與所需協助,最高者為教師本身缺少撰寫的專業知能,針對教師撰寫與 使用最需要協助的項目是特教老師或專家直接提供 IEP 撰寫的指導與協助。

王天苗(2003)探討臺北市國小附幼學前融合教育實施的問題和對策,在個 別化教育計畫部分,教師覺得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專業能力不足,幼教師只修 習過特教三個學分,沒有人教如何寫 IEP;即使只有參加一天的 IEP 研習,對 IEP 仍似懂非懂;普幼教師認為雖然孩子是普通班教師主要帶領的,但特教教師才有 特教專業素養,因此設計 IEP 的工作應該與班級老師討論後由特教教師來做;如 果實在需要普幼教師寫,也非常需要有人從旁指導。對普幼教師而言,感到 IEP 流於形式、不切實際、對教學沒有用。

許素彬(2006)從生態系統觀點探討保育機構於融合教育實施過程之困境,

在微系統層次所呈現出的現象,如特殊幼兒的不適當學習行為及學習無效等,可 能根源於保育員沒有為特殊幼兒發展個別化教育計畫。雖然特殊教育法有明文規 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必要性,但對主管機構非教育局的托兒所而言,法令顯然缺 乏其有效性,於是在政府主責人員及托兒所主管人員的漠視及忽略下,沒有提供 特殊幼兒個別化教學,便成為融合教育過程中最大的致命傷,而細微去探究其沒 有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原因竟是因為目前很多學前的老師連 IEP 是什麼都不知 道。

甘蜀美、林鋐宇(2006)調查兩所特殊幼兒融合普通幼稚園情形,發現幼稚 園教師在進行融合時,幾乎沒有為特殊幼兒調整教學策略與編制 IEP 目標。

相關文獻顯示不論學前融合班或特教班,此時期的教師為了配合法令強制規 定而執行 IEP,在擬定時教師覺得 IEP 僅是書面文字、流於形式、用來應付檢查和 教學脫節,以及教師自覺專業知能不足等。普幼教師尤其提出自覺先備養成和特 教教師先備養成的不同,在未受過相關專業訓練,且缺乏專業團隊協助和家長參 與度不足的情況下,面對法令強制的規定,只好被動的配合。

(二)聯合協作期(2007-2012)

在特教法修訂頒佈的前十年,因著各方資源、協助人力、個人專業能力等各 面向的不足,教師面臨現場所需的擬定角色以及法規規範的拉鋸中,呈現專業協 助需求,因此逐漸發展出聯合協作的模式,包含:專業團隊協助、巡迴輔導教師 協助、特教教師和普教教師合作三種方式,這三者之間並非全然切割的。

1.專業團隊協助

孫世恆、王天苗(2004)曾調查臺灣地區國中小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實施 現況,並瞭解相關人員對服務的滿意度及意見,在IEP的部分研究發現大多的學校 都有召開團隊會議,但治療師參與設計個別化教育計畫並不多,老師和治療師對 治療師參與設計個別化教育計畫在認知上有顯著差異,教師有意願被幫助,但老 師與治療師的溝通管道與時間都不足,在相關專業服務的過程中,特教教師和國 中小老師主要還是扮演如提供資料等被動、消極參與的角色。

張翠娥、李淑貞(2009)在專業諮詢介入學前融合班級發展個別化教育計畫 與實施成效之研究裡,指出幼教教師抗拒擬定IEP的理由是自己缺乏特教背景,即 使輔導者已協助找出學生需求,但幼教教師對於如何將學生需求轉化為IEP的長短 期目標仍有困難,需要透過專業人員逐條檢視以及討論才能完成,而個別化教育 計畫的擬定也是專業諮詢介入過程中花費最多心力的部分。

莊宗翰、鄭麗月(2012)調查金門縣幼兒園教師對特殊教育相關專業團隊合

莊宗翰、鄭麗月(2012)調查金門縣幼兒園教師對特殊教育相關專業團隊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