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
第二節 第二回合德懷術問卷調查結果
2. 能敏察課程中特殊孩子須加強的部 分並能將之轉換為長短期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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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據幼兒發展與需求,彈性調整教學 活動及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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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具 備與人 協調與 溝通及 合作的 能力
1. 善盡自己的角色,與同儕教師合作解 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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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能將相關專業團隊的建議融入課程 設計與教學。
3. 能善用班級經營策略,增進同儕互助 合作關係。
4. 能營造正向互動的學習環境,建立良 好的師生關係。
5. 能與家長充分溝通,建立良好的親師 關係。
對特教專家而言,最困難的指標為「能依評量資料,為特殊教育學生撰寫個 別化教育計畫」,對幼教專家而言,最困難的指標有三者並列第一,分別為「熟悉 並能操作鑑定身心障礙學生的評量方法、工具」、「能考慮身心障礙學生的多元能 力與學習需求,實施彈性、多元的適性評量」、「能依各項評量結果,撰寫個案綜 合研判報告」,對資深特教工作人員而言,最困難的指標有兩者,分別為「理解評 量數據,轉化為敘寫文字」、「能依各項評量結果,撰寫個案綜合研判報告」。
第一回合問卷細部分析初步產出的困難度指標和文獻探討時的發現可以相結 合,考量問卷的指標於德懷術過程修正調整,因此這一個部分待三回合的問卷指 標修正和統整得更完整後,細部分析時再來探討。
第二節 第二回合德懷術問卷調查結果
第二回合問卷(如附錄二),專家主要針對第一回合問卷專家修正意見及增刪 內容統整,並給予上一回合平均數和專家填答數值,供專家思考是否同意前一回 合之增刪調整指標和決定第二次填答數值,於 2015 年 7 月 14 日依序寄出 18 份,
2015 年 7 月 28 日前回收,本節呈現第二回合問卷調查專家統計分析之結果,彙整 專家決定之意見,並於這原則之下修正後呈現第三回合問卷內容。
以下針對十個核心能力和表現指標,先彙整專家對核心能力的修正意見之結 果;接著分析專家對各核心能力和表現指標重要性之看法,區分為整體專家意見 和不同背景專家意見之比較;最後分析專家對各核心能力和表現指標困難度之看
法,區分為整體專家意見和不同背景專家意見之比較。
一、第二回合幼兒園教師 IEP 專業知能內涵核心能力
核心能力經第二回合專家的修正意見,整合後結果如表 4-2。
表 4-2:第二回合問卷專家對核心能力修正結果
原始核心能力 修正核心能力
1. 認識特殊教育法各障礙類別的特 性
認識 IEP 意義和特殊教育法各障礙類別 2. 能夠解讀新制 ICF 鑑定分類的意義 了解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
統的種類與定義
3. 了解各類別身心障礙學生的發展 了解各類別特殊需求幼兒的發展 4. 熟悉並能正確運用各種評量工具
和評量方法
無修正
5. 鑑別身心障礙學生的能力起點 評量特殊需求幼兒的能力起點 發現特殊需求幼兒的能力起點 鑑別特殊需求幼兒的能力起點及能力 現況
6. 轉換評量結果為學生的現況能力 核心能力全部刪除 7. 具備規劃學年與學期目標的知能 無修正
8. 能夠擬定合宜的學期目標 無修正 9. 學年/學期目標融入課程和例行性
活動中
將學年/學期目標融入課程和例行性活 動中
10. 與團隊共同協調合作擬定 IEP 無修正 二、第二回合幼兒園 IEP 專業知能內涵重要性
(一)整體專家之意見
第二回合問卷統計各指標的結果,以*標記「M≧4」且「SD≦1」,呈現最重 要的指標,並新增遺漏值,用以呈現專家對該指標的不同意人數,當遺漏值大於 4 時,則表示專家對該表現指標不同意人數太高,考慮是否刪除,各核心能力如表 4-2-1 至 4-2-10 並後續呈現第二回合問卷專家對重要性回覆的內容分析。
表 4-2-1 第二回合問卷專家對「認識特殊教育法各障礙類別的特性」統計量的分析 核心能力 表現指標 遺漏值 M SD Mo 一、認識
特殊教育 法各障礙 類別的特
1. 了解 IEP 的緣起和擬定目 的。
1 4.41 .795 5 * 2. 認識各類別身心障礙的類
型和障礙特性。
0 4.44 .705 5 *
性 3. 了解各類別身心障礙的障 礙成因。
0 3.56 .922 3
專家修訂意見因新增一項表現指標,建議修正核心能力符應表現指標為『認 識 IEP 意義和特殊教育法各障礙類別』,依表 4-2-1 在一.1 和一.2 項度統計數值顯 示「M≧4」且「SD≦1」,然專家提議 IEP 是屬法律規範,建議修正為「了解 IEP 的意義和擬定目的」,一.2 為「認識身心障礙學生的類型」和「認識各類別身心障 礙學生的障礙特性」的合併修訂,並獲得全數同意;一.3 則「M≦4」且「SD≦1」,
此項無修正,也無專家建議刪除。
表 4-2-2 第二回合問卷專家對「能夠解讀新制 ICF 鑑定分類的意義」統計量的分析 核心能力 表現指標 遺漏值 M SD Mo 二、能夠
解讀新制 ICF 鑑定 分類的意 義
1. 認識新制 ICF 身心障礙鑑 定八大分類類別。
0 3.44 1.097 4 2. 瞭解 ICF 各類別代表的障
礙定義。
0 3.78 .808 4 3. 連結特殊教育法身障分類
和 ICF 醫療鑑定分類的類 別。
0 3.67 1.085 4
專家修訂意見在核心能力建議使用中文名稱,修正為『了解國際健康功能與 身心障礙分類系統的種類與定義』,三表現指標也依循核心能力新增中文名稱,依 表 4-2-2 在二.1 和二.3 統計數值顯示「M≦4」且「SD≧1」,二.2 則「M≦4」且「SD
≦1」;然再觀察眾數數值皆為「4」,整大項是否整併,有專家認為第二項和第一 項核心能力不同,無法整併,是否刪除則考量醫療新制法規施行,雖然這和擬定 IEP 無直接關聯,然而教師初次接收新學生時,拿到身障手冊,若瞭解數字代碼代 表意義,並能理解所屬障礙類別,會幫助教師瞭解個案的先備需求,因此核心能 力考量後保留。
表 4-2-3 第二回合問卷專家對「了解各類別身心障礙學生的發展」統計量的分析 核心能力 表現指標 遺漏值 M SD Mo 三、了解
各類別身 心障礙學 生的發展
1. 了解各類別身心障礙學生 的身心發展特質。
0 4.56 .616 5 * 2. 了解各類別身心障礙學生
發展落後的因素。
0 4.17 1.043 5
3. 了解各類別身心障礙學生 的特殊需求。
1 4.88 .332 5 *
專家修訂意見在核心能力因著研究方向為學前階段,建議修正為『了解各類 別特殊需求幼兒的發展』,細部表現指標依循此原則修正,依表 4-2-3 在三.1 和三.3 統計數值顯示「M≧4」且「SD≦1」,三.2 則「M≧4」且「SD≧1」,一位專家建 議刪除三.2,理由為發展落後的因素並不包含在各類發展中,然其他專家皆顯示此 指標的重要性,故保留此指標。
表 4-2-4 第二回合問卷專家對「熟悉並正確運用各種評量工具和評量方法」統計量 的分析
核心能力 表現指標 遺漏值 M SD Mo 四、熟悉
並正確運 用各種評 量工具和 評量方法
1. 熟悉並能操作身心障礙學 生的評量方法、工具。
0 4.17 1.295 5
2. 熟悉非正式評量的方法。 0 4.78 .428 5 * 3-1. 能考慮身心障礙學生的多
元能力與特殊需求,實施彈 性、多元的適性評量。
3-2. 能實施彈性多元的適性評 量,以符合學生的需求。
1 4.94 .243 5 *
4. 能透過持續評量,以檢視教 學目標達成率。
3 4.93 .258 5 * 5. 對社經地位不利或文化殊
異的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評 量時,能特別考慮其殊異 性。
0 4.89 .323 5 *
6. 能與學生、家長、教師或相 關專業人員討論評量的結 果。
0 4.89 .323 5 *
專家修訂意見在核心能力沒有修正,依表 4-2-4 在四.1 統計數值顯示「M≧4」
且「SD≧1」,修正為「熟悉並能操作評量特殊需求幼兒的方法、工具。」;一位專 家建議刪除四.1,理由為現實中普幼教師並無操作的需求,然而有十七位專家認為 此指標很重要,故保留。四.2、四.3、四.4、四.5、四.6 統計數值顯示「M≧4」且
「SD≦1」,四.2 專家建議新增關於非正式評量方法的說明,修正為「熟悉非正式 評量的方法,例如:家庭訪視、觀察、晤談等。」;四.3 多數決議修訂為「能實 施彈性多元的適性評量,以符合學生的需求。」;四.4 同意修訂為「能透過評量,
以檢視教學目標達成率。」,刪除原「能持續評量學生學習成效,以檢視教學目標 是否達成。」;四.6 一位專家認為指標與核心能力有出入,因此思考後整併至十.2,
請專家決議是否同意。
表 4-2-5 第二回合問卷專家對「鑑別身心障礙學生的能力起點」統計量的分析 核心能力 表現指標 遺漏值 M SD Mo 五、鑑別
身心障礙 學生的能 力起點
1-1. 能分析身心障礙學生的能 力現況與特殊需求。
1-2. 能瞭解與分析身心障礙學 生在課程或領域之能力現 況與特殊需求。
1 4.94 .243 5 *
2-1. 能解釋各項評估的結果,包 含鑑定評量、特教需求評 估。
2-2. 理解各項評估結果的解 釋,包含鑑定評量、特教需 求評估。
0 4.94 .236 5 *
3-1. 能了解評估結果和身心障 礙學生能力。
3-2. 能透過評估結果了解身心 障礙學生能力表現。
1 5.00 .000 5 *
4. 能分析和敘寫身心障礙學 生的優勢/弱勢能力。
2 4.94 .250 5 * 5. 能瞭解身心障礙學生在現
階段學前融合課程或領域 的現況能力。
全數同意合併至五.1,此區刪除
6. 能視身心障礙學生特質與 需求進行必要之課程調整。
全數同意刪除
專家修訂意見在核心能力修正建議有三項,分別為『評量特殊需求幼兒的能 力起點』、『發現特殊需求幼兒的能力起點』、『鑑別特殊需求幼兒的能力起點及能 力現況』,依表 4-2-5 本項度的所有表現指標統計數值皆「M≧4」且「SD≦1」。在 五.1 多數同意併入五.5,但內容維持原意「能分析特殊需求幼兒的能力現況與特殊 需求」;五.2 多數同意修正為「理解各項評估結果的解釋,包含鑑定評量、特教需 求評估」;五.3 多數同意修正為「能透過評估結果了解特殊需求幼兒能力表現」;
五.4 多數同意和六.2.合併為「能分析和敘寫特殊需求幼兒的優勢/弱勢能力」,但 有兩位專家對語句有修訂意見,分別為「能敘寫和分析特殊需求幼兒的優勢/弱勢 能力」、「能分析並以文字具體呈現特殊需求幼兒的優勢/弱勢能力」;五.5 該項全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