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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 個別化教育計畫評鑑檢核表之建構

壹、研究結果

IEP 評鑑檢核表之建構歷經初稿之編製及二次修正,最後完成 IEP 評 鑑檢核表正式版。依序說明 IEP 評鑑檢核表發展歷程如后。

一、IEP 評鑑檢核表初稿之編製

為編製可用以檢核 IEP 設計與執行品質的工具,研究者透過文件分析 方式,依循《特殊教育法》(2014)、《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2013)、《特 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2010)、《身心障礙學生支持 服務辦法》(2013)、《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2012)、《特殊教育支 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2013)、《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 實施辦法》(2013)、《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2010)、《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2013)、《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2011)、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2011)、《身心障礙及資賦優 異學生鑑定辦法》(201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 辦法》(2013)、《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課程大綱》(教育部,2013b)、《國 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原則》(教育部,2011)等相關法規或規範,

同時參考國內外有關 IEP 內涵與品質評鑑工具之相關文獻,以及國內部 分縣市校務評鑑或特殊教育評鑑項目等內涵,並徵求盧台華與張靖卿同 意以其所編製之「個別化教育計畫評鑑檢核表」(附錄一)作為本研究工具 建構基礎,編製「IEP 評鑑檢核表」初稿。

本評鑑檢核表初稿整體架構和盧台華與張靖卿(2003)所編製之「個別 化教育計畫評鑑檢核表」頗為類似,均包括 IEP 基本要項與 IEP 品質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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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檢核向度。唯盧台華與張靖卿基於編製時的法令規範,該評鑑檢核表 分成「基本要項」、「評量與安置」、「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及教育目 標」及「行政執行與管理」等四個檢核向度,而本研究之 IEP 評鑑檢核 表除了包含「基本要項」及「行政管理與執行」外,乃依循《特殊教育 法施行細則》(2013)第 9 條明訂之五個 IEP 內容項目作為主要檢核向度,

包含「能力現況及需求評估」、「特殊教育服務、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轉銜輔導與服務」

等。

有關評鑑方式,本評鑑檢核表初稿保留盧台華與張靖卿(2003)原始檢 核各基本要項之具備情形(「有」、「無」)及是否依據學生之需求設計(「需 要」、「不需要」)的評鑑方法,且 IEP 品質檢核部分亦依 IEP 內容符合項 目所述之程度,採「非常符合」、「大部分符合」、「大部分不符合」、「非 常不符合」四點量表評定及增加「不需要(此項)」的評定欄位。

至於 IEP 評鑑檢核表初稿之檢核項目內容,如表 4-1-1 左側欄位所示。

初稿中基於盧台華與張靖卿(2003)所編製之「個別化教育計畫評鑑檢核表」

中部分原始檢核題項與現行法令規範仍相符,且由相關文獻探討結果亦 顯示其為 IEP 品質檢核之要項而隻字未改予以保留,包括原始第 1 題、

第 3 題、第 11 題、第 12 題、第 15 題、第 17 題、第 19 題、第 24 題、

第 27 題、第 30 題、第 31 題、第 32 題、第 33 題、第 34 題、第 35 題、

第 39 題等。

其次,針對盧台華與張靖卿(2003)原評鑑檢核表中部分題項,由於現 行相關法規且考量字句明確性、簡潔性及文句通順等原因而修正了部分 題項文句,包括原第 2 題有關描述學生各項能力現況之舉例部分,改以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2013)第 22 條所列舉之教育需求 評估向度修正為「描述學生各項的能力現況(包含健康狀況、感官功能、

知覺動作、生活自理、認知、溝通、情緒、社會行為、學科領域學習等 能力)」;原第 4 題將原本僅說明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對其在「普通班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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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eman & Linden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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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生活」之影響,修正文字以提醒擬定者應考量學生之障礙狀況對其在

「普通班學習與生活適應」之影響;原第 13 題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 則》(2013)第 9 條增加檢核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字樣;原第 18 題關於能力現況描述的品質檢核項目刪除原本「正向積極的」舉例文字 改增加「具體、可觀察」之檢核要點,提醒擬定者應具體明確陳述學生 之各項能力現況,以作為後續各類服務的依據;原第 26 題檢核各項特教 服務時數與年度目標之配合情形,由於該題項檢視之「特教服務」實即 關注所提供之學科每週節數與年度目標的一致性,故依照《國民教育階 段特殊教育課程大綱》(2013b)中對學生主要之學習內容命名,改以「所 需之學習領域之學習節數」替代「各項特教服務之時數」之語句;原第 29 題括弧中之說明文字雖原意欲提醒擬定者注意特教班或特殊學校之教 育目標亦應增進參與普通教育活動和環境能力,但研究者以為其本為擬 定者之基本專業知能,故保留檢核項目但刪除括弧中的文字;原第 36 題 修正文句以強調檢核「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標準」的具體性及適當性;

原第 7 題與原 41 題,考量原評鑑檢核表中均無英文縮寫,故將 IEP 簡稱 修改為全名「個別化教育計畫」;原第 42 題則增加「個別化教育計畫」

字樣使語句更為完整且修改文字的順序;原第 44 題修正文句以強調須檢 討說明者為「未達到評量標準的學期教育目標」;以及原第 45 題修改文 句為「每學年或每個教育階段間的目標具有銜接性」。

此外,根據本 IEP 評鑑檢核表中 IEP 基本要項與品質檢核的檢核架構,

並遵循現行特教相關法規與規範及參酌 IEP 相關文獻,採整併、拆解或 調整等方式修改部分題項內容,使此些題項內容更為清晰、明確且具合 法性。修正之題項包括整併原第 6 題、第 8 題、第 22 題、第 23 題等與 特殊教育服務有關之題項內容形成初稿第 6 題;整併原第 9 題、第 10 題、

第 22 題、第 25 題有關相關服務的項目形成初稿第 7 題;將與《特殊教 育法施行細則》(2013)第 9 條提及與「支持策略」有關的第 9 題與第 22 題整併調整為 IEP 評鑑檢核表初稿第 8 題;基於《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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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規定針對具情緒行為問題學生應納入行為功能介入方案與行政支 援,修正原第 22 題、第 10 題文句形成初稿之第 12 題、第 13 題及第 52 題;依《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2010)及《身心障 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2013)整併原第 22 題與第 43 題與學習環境調整有 關之題項形成初稿第 23 題;依《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 辦法》及《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2012)將與學習評量調整相關之 原始題項第 5 題和第 16 題形成初稿第 24 題,以及原第 20 題、第 22 題 及第 43 題整併形成初稿第 25 題;合併原第 21 題及第 28 題與相關專業 服務之服務方式有關內容形成初稿第 33 題;初稿第 45 題則整併原始第 37 題及第 38 題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時限有關者;初稿第 47 題乃依據《特 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應陳述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調整 原始第 16 題之檢核內容;初稿第 14 題、第 54 題至第 59 題均依循《特 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與《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 務辦法》(2010)有關轉銜輔導與服務之規定,修正原第 14 題檢核項目的 內容;初稿第 62 題根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2013)第 10 條修正 IEP 擬定時程為「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於開學前訂定或新生及轉學生 於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

除了前述之保留與修正相關題項之文句外,本評鑑檢核表根據《特殊 教育法施行細則》(2013)第 9 條、《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 施辦法》(2010)、《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課程大綱》(教育部,2013b)、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2013)及相關文獻 (如盧台華,2013c;Bateman & Linden , 2006),初稿中新增以下題項,包 括第 5 題有關需綜合學生優弱勢能力說明學生之特殊需求;第 17 題強調 評量記錄應為近期的資料,且近一年內者為宜,以真實呈現學生目前之 能力現況;第 20 題至第 22 題主要依據《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 方式實施辦法》規定,檢視能否於 IEP 中說明適合學生之課程及教法;

第 27 題至第 30 題則依循《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課程大綱》課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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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規範,檢核能否依據學生能力現況提供全部抽離式課程或外加式課程,

同時各學習領域之學習總節數不少於普通教育學生,且各學習領域所安 排的節數應與學生的能力和需求相符;第 41 題亦遵循《國民教育階段特 殊教育課程大綱》規定,IEP 中之學年教育目標的擬定可參酌各學習領 域之能力指標轉化而成;第 42 題檢核項目「所擬定之學年教育目標能在 一年內達成」理應為相關人員基本專業知能,但由相關特教評鑑報告或 實務現場觀察可發現仍有擬定者忽略此項目之重要性故而增列;第 50 題 至第 53 題乃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9 條提及應為具情緒行為問 題學生擬定行為功能介入方案而增加;以及第 65 題根據《國民教育階段 特殊教育課程大綱》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 法》之規範,檢視學校特推會能否依規定審議 IEP。

IEP 評鑑檢核表初稿(見表 4-1-1 左側欄位)共計 65 題檢核項目,其中 第二部分「IEP 基本要項」有 15 題;第三部分「IEP 品質檢核」六個檢 核向度之題項數,依序為「能力現況及需求評估」11 題、「特殊教育服 務、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9 題、「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14 題、「行為 功能介入方案」4 題、「轉銜輔導與服務」6 題及「行為管理與執行」6 題,共計 50 題。

二、IEP 評鑑檢核表修正版

IEP 評鑑檢核表初稿完成後,研究者透過專家內容效度問卷(見附錄 五),徵詢有關評鑑檢核表中各題項之修正意見並進行信效度分析。茲說 明信效度分析與專家學者及現職資深特教教師之意見如后。

(一)信效度分析結果

本研究以 Aiken(1985)所提出之內容效度係數(V 係數)與同質性信度 係數(H 係數)作為本評鑑檢核表之信效度分析依據。研究者邀請 12 名專

本研究以 Aiken(1985)所提出之內容效度係數(V 係數)與同質性信度 係數(H 係數)作為本評鑑檢核表之信效度分析依據。研究者邀請 12 名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