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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為了使每一位身心障礙學生可以獲得合適的教育,美國於 1975 年公 布的殘障兒童教育法案(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94-142 公法)開始提出應為身心障礙學生設計個別化教育方案或計畫 (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 or plan,簡稱 IEP) 的規範。IEP 是一份 說明學生教育需求及學校為滿足其需求所應提供之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 的重要書面文件(Yell & Stecker, 2003),亦可謂是教育方案執行的重要藍 圖,教育者和家長,甚至學生本身,可藉由此份「藍圖」清楚瞭解未來 一年內所要達成的教育目標,以及將透過哪些有效的教學策略、方法與 相關服務達成所擬定之目標。我國追隨美國的腳步,於 1997 年修訂公布 之《特殊教育法》中正式出現「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名詞及相關條文,

期盼透過 IEP 的擬定與執行保障身心障礙學生的受教權。

隨著特殊教育的發展,IEP 的擬定與執行已成為特殊教育教師必備的 專業知能及例行性任務,更是教育當局管理監控特殊教育績效及品質的 重要工具。美國自 94-142 公法通過後開始要求聯邦政府應對各州及地方 教育單位進行特殊教育評鑑,1990 年改稱為「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簡稱 IDEA)後仍持續強調評 鑑的重要性,要求至少每年應評鑑方案符合障礙學生教育需求之成效,

其中亦將 IEP 之實際執行情形列入評鑑要項(Podemski , Marsh II , Smith

& Price, 1995)。一直以來,我國對特殊教育的發展相當重視,為了確切 瞭解特殊教育措施與規定落實情形,教育部於 1995 年「中華民國身心障 礙教育報告書」中特別提及應訂定各類身心障礙學校(班)的評鑑標準,且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定期辦理評鑑輔導工作,且 1998 年「發展與改 進特殊教育六年計畫」中也將「加強特殊教育計畫與評鑑」一項納入,

重申需擬定特殊教育行政與教學評鑑標準並定期辦理各類特殊教育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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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年頒布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更明文規定「各教育階 段特殊教育之評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辦理一次;… 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訪視評鑑一次」。2009 年修訂之《特殊教育法》

第 47 條延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1998)之規範,而後 2011 年教育部 亦公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並於第 3 條中規定各類 評鑑之要項。研究者擔任特殊教育教師已有 16 年,共計參與至少五次的 特殊教育評鑑、個案輔導評量或校務評鑑工作,回顧各類評鑑中有關特 殊教育實施績效之指標,「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與執行」均明列其中,

李如鵬(2009)與王健諭(2010)統整國內歷年特殊教育評鑑指標時亦發現

「個別化教育計畫」乃重要評鑑指標之一。

研究者回溯過往自身參與及他校特教夥伴分享之評鑑經驗,可以發現 多數學校評鑑結果建議中均會提及有關 IEP 擬定或執行方面的問題,例 如 IEP 格式問題、所規劃之課程或服務無法滿足學生之特殊需求、教育 目標不符合學生能力現況、目標敘寫不夠具體明確、IEP 與課程教學脫 節等。此些問題與 IEP 相關研究(王馨怡,2008;李翠玲,2006;胡永崇,

2003;孫孝儀,2007;黃瑞珍等人,2007;蕭朱亮,2003;Bateman & Linden , 2006 ;Pretti-Frontczak & Bricker, 2000)發現頗為類似。然而,到底什麼 樣貌的 IEP 才算是最適合且能滿足學生需求的「IEP」呢?每到擬定 IEP 的時期,研究者與校內特教夥伴均常感到無比困惑與焦慮,一方面期許 自己能根據學生的能力和需求提供適切的教學與服務,另一方面又擔心 規劃時思考欠周詳或不符合相關法令之規範以致無法清楚完整呈現於 IEP 中,而在缺乏縝密計畫之引導下,影響學生之受教權與降低教育品 質。

因應融合教育的發展,特殊教育與普通教育接軌有其必要性,教育部 於 2007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間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系盧台 華網羅相關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者共同完成《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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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發展共同原則及課程綱要》(後更名為「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課程大 綱」)、《高中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課程發展共同原則及課程綱要》(後更名 為「高中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課程大綱」)與《高職階段特殊教育課程發展 共同原則及課程綱要》(後更名為「高職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課程大綱」) 等三個教育階段之總綱編訂。上述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課程大綱的基本 理念均強調應強化學生 IEP 的功能,將課程與 IEP 做密切結合,因此如 何依循特殊教育課程大綱相關規範於 IEP 中設計符合學生課程需求的計 畫內容,更加考驗著研究者與特教夥伴們擬定與執行 IEP 的專業能力。

「改善 IEP 品質」一直是研究者與特教夥伴們追求的目標。盧台華與 張靖卿(2003)指出能有效提升 IEP 擬定與執行品質的方式之一就是進行

「評鑑」;何美燕(2005)探討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教師和行政人員後設評 鑑知覺之研究結果亦顯示「評鑑」的確有助於增進 IEP 的效能。Nevo(1983) 認為評鑑具有四大功能,包括(1)發現問題以促進改善之形成性功能,(2) 確認績效與方案效益之總結性功能,(3)激發受評者的動機、提升覺察力 或獲得大眾的支持瞭解之心理或社會政治功能,以及(4)達至法令或政策 要求之行政功能。換言之,透過「評鑑」除了達成行政功能,更重要的 是可以幫助特教人員瞭解所擬定之 IEP 的完整性與適切性,藉由問題與 困難之發掘,進而尋求改善之策略,以便提供滿足學生需求之教學與服 務。分析國內特殊教育評鑑及校務評鑑指標中有關「個別化教育計畫之 擬定與執行」之檢核細項或重點,多數以 IEP 的合法性為主要檢核要點,

涵蓋 IEP 內容項目符合現行法規規定、IEP 會議召開符合法定期程、定 期檢討 IEP 執行情形等層面(王健諭,2010;新竹市政府教育處,2014;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201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2012);亦有部分縣市另 納入評鑑課程設計、教學活動和評量與 IEP 結合情形(如宜蘭縣政府教育 處,2014;新北市政府教育局,2015;彰化縣政府教育處,2014a);然 有關深入瞭解 IEP 內容擬定品質者卻相當闕乏。根據研究者搜尋各縣市 教育局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網站僅發現彰化縣 103 學年度與嘉義縣 99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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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曾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IEP 內容評鑑工作。綜上所述顯示,雖然 國內定期會辦理校務評鑑或特殊教育評鑑,檢視各校 IEP 擬定與執行情 形,但由於評鑑時間有限,評鑑委員實難以詳細敘明 IEP 中各項目內容 實際擬定問題並提供具體修正意見,因此特教工作者若欲有所改善,只 得積極尋求相關專家學者、特殊教育輔導團等人員提供協助,或閱讀相 關書籍文獻、參與相關研習活動、工作坊、在職訓練課程、組成教師專 業學習社群等以增長專業知能,進而覺察並有效修正 IEP 之擬定與實施 問題。

前述之各項解決策略固然均有助於 IEP 品質之提升,唯若能有一個 IEP 品質評鑑工具可以作為特教工作者 IEP 擬定與執行過程中自我檢核 參考,勢必對其有更實質且直接之助益。研究者搜尋臺灣博碩士論文系 統、臺灣期刊論文索引系統、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overnment Research Bulletin ,簡稱 GRB)等相關資料庫及閱讀國內 IEP 相關文獻(李翠玲,2007;

林素貞,2007;黃瑞珍等人,2007;鈕文英,2013)發現目前國內 IEP 品 質評鑑工具僅有林千惠(1996)的「個別化教育方案內容品質檢核表」及盧 台華和張靖卿(2003)的「個別化教育計畫評鑑檢核表」此二份檢核表自發 表後雖陸續被運用於評鑑學前教育階段及國中小特殊教育班級之 IEP 內 容品質,然此因主要依據為當時相關的特殊教育法規,故檢核的項目與 2009 年後陸續公布的特殊教育相關法規和目前試行之《國民教育階段特 殊教育課程大綱》(教育部,2013b)針對 IEP 中有關課程規劃之規範有些 許落差。其中包括現行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2013)要求學校應於開 學前訂定在校學生之 IEP 而非過往在開學後一個月內擬定完成即可;學 期教育目標除了需包含評量標準與日期外,還需說明達成學期教育目標 之評量方式;說明學生所需之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轉銜服 務內容不再僅於學生「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 (職) 三年級」時擬定而只要學生有轉銜輔導與服務之需求均可納入 IEP 中;強調須為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擬定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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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為過去法規並未要求者。此外,《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 施辦法》(2010)、《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2012)、《身心障礙學生 支持服務辦法》(201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 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2011)、《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2011) 及《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課程大綱》(教育部,2013b)等均更明 確規範有關 IEP 中之課程規劃與相關服務之內涵,亦與過去的作法不同。

綜上所述研究者認為有必要依循現行之特殊教育相關法規重新建構一份 有助於檢核 IEP 品質之檢核表,一方面希望能幫助 IEP 團隊成員檢核所 擬定之 IEP,進而促進學生之學習成效與受教品質,另一方面則可提供 未來行政單位於 IEP 督導或特殊教育評鑑時之參考。此即為本研究之第 一個研究動機。

回顧近二十年國內有關 IEP 品質之相關研究,多數研究(李翠玲,2003;

李翠玲,2006;林千惠,1996;林雅玲,2004;楊佩貞,1996;賴錫安,

1996;蕭朱亮,2003)主要針對國中小啟智班 IEP 內容品質進行探討,少 數研究對象包含資源班及啟聰班(李翠玲,2001;陳明聰、張靖卿、詹孟

1996;蕭朱亮,2003)主要針對國中小啟智班 IEP 內容品質進行探討,少 數研究對象包含資源班及啟聰班(李翠玲,2001;陳明聰、張靖卿、詹孟